11 JUN 2025 張倍齊律師
金融機構的帳戶,對於個人而言,具有高度的私密性與專用性。帳戶內記載著個人的金流狀況,包括每月的收入、支出等敏感資訊。一般而言,基於對個人隱私的保護以及帳戶內資金安全的考量,絕大多數人並不會輕易將自己的帳戶提供給他人使用。這種對帳戶的謹慎態度,不僅是社會普遍的認知,也是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評估行為人主觀意圖的基礎之一。
當個人將帳戶出借或出租給他人時,往往也意味著對該帳戶管理權的暫時或永久放棄。一旦帳戶脫離原持有人的實際掌控,其後續如何被使用,便難以預料與控制。這種對自身帳戶應盡管理責任的疏忽,是後續可能承擔法律責任的重要前提。法院通常認為,成年人應對其金融帳戶的用途有基本的注意義務,輕率地將此重要工具交予他人,本身即帶有一定的可責性。
實務上,出借帳戶的原因多樣,但常見的情境與錯誤認知,往往使民眾在不自覺中陷入法律風險。
(一)親友借用的人情壓力
一個非常普遍的情況是,親友(如表兄弟姊妹、姑姑阿姨等)以「做生意需要」、「避免債務被假扣押或強制執行」等理由請求借用帳戶。許多人在此情況下,並非為了獲取金錢報酬,而是礙於「人情壓力」而答應。
這種情況下,出借人常有的迷思是:「我的帳戶裡沒有錢,應該不會有什麼損失,也不可能被騙錢。」然而,這種想法忽略了核心風險——帳戶並非因出借人自身存款被騙而產生問題,而是因為該帳戶可能被用於接收或轉移詐騙所得,成為詐騙集團犯罪鏈條中的一環。即便出借帳戶的對象是熟識的親友,也無法保證該親友不會再將帳戶轉交給他人,或其自身即為詐騙集團成員,或是不慎被詐騙集團利用。法院在判斷時,更關注的是帳戶被客觀濫用的事實,而非出借當下的動機是否單純。
(二)求職或申辦貸款時的陷阱
除了親友借用外,詐騙集團亦常利用民眾求職或急需貸款的心理,誘騙其提供帳戶。例如,詐騙集團可能在通訊軟體上發布不實的徵才廣告,要求應徵者提供個人金融帳戶以利「薪資發放」;或是在民眾申辦貸款時,謊稱需要提供帳戶資料、提款卡及密碼以「美化信用紀錄」或「驗證還款能力」。
這些手法利用了求職者對工作的渴望或借款人對資金的迫切需求,使其降低警覺性。許多案例顯示,受害者在交付帳戶後,不僅未能順利就業或取得貸款,反而發現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進而捲入詐欺案件。
當帳戶被用於詐騙時,出借人最常面臨的法律指控便是「幫助詐欺罪」。理解此罪名以及法院在認定過程中關鍵的「間接故意」概念,至關重要。
(一)法律上的定義與構成要件
要理解「幫助詐欺罪」,首先需了解「詐欺罪」本身。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規定,詐欺罪是指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的行為。其構成要件包括:行為人具有不法所有意圖、施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害人因錯誤而交付財物,以及詐術行為與結果間有因果關係。
而「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規定,是指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 。結合兩者,「幫助詐欺罪」即指行為人明知他人正在實施詐欺犯罪,卻仍然提供助力,使其犯罪行為得以順利進行或完成 。常見的幫助詐欺行為包括:提供人頭帳戶供詐騙集團收取贓款、協助製作虛假文件、協助招攬被害人或參與洗錢等 。其中,提供金融帳戶是最為普遍的形式。
(二)可能的刑事處罰
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詐欺行為符合刑法第339條之4的加重詐欺情形,例如三人以上共同犯罪、冒用政府機關名義、或以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罪等,刑責將提高至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幫助犯,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其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然而,這並不意味著幫助犯的責任必然輕微。實務上,法院仍可能判處與正犯相當的刑期,尤其是在幫助行為對詐欺犯罪的貢獻程度較大,或造成的損害嚴重時 。因此,提供帳戶者仍可能面臨最高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風險。
許多提供帳戶者在被查獲時,常辯稱自己並無意幫助詐騙集團,只是單純出借帳戶,不應被認定為有罪。然而,法律上的「故意」不僅包括行為人積極追求犯罪結果發生的「直接故意」,還包括一種更容易在提供帳戶案件中成立的「間接故意」(或稱「未必故意」)。
(一)「間接故意」的法律意涵
根據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這就是「間接故意」的法律定義。簡言之,行為人雖然沒有積極希望犯罪結果發生,但他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有「可能」導致該結果,並且抱持著「即使發生也沒關係」、「不違背我的本意」的放任心態,那麼法律上仍會將其視為故意。
例如,在提供帳戶的情境下,出借人可能並非主動想參與詐騙,但若其認知到帳戶借給他人後,有可能被拿去做為詐騙、洗錢等不法用途,卻仍然選擇出借,放任此風險發生,法院即可能認定其具有幫助詐欺的「間接故意」。
(二)為何實務上多認定具有間接故意?
司法實務上,對於提供帳戶者是否具有幫助詐欺的間接故意,法院通常會考量以下幾點:
第一,現今社會詐騙案件頻傳,政府及媒體已投入大量資源進行反詐騙宣導,提醒民眾切勿輕易提供個人帳戶。在此社會背景下,一般具有正常智識程度的成年人,對於帳戶可能遭不法濫用的風險,應有相當程度的認識。
第二,金融帳戶涉及個人重要財產資訊,其申請與使用均有一定程序,一般人不會無故將此重要工具交予不明底細之人。
第三,若提供帳戶的理由顯不合常理(例如,對方聲稱借用帳戶是為了避稅、周轉不靈但自身信用良好等),或提供了不合比例的報酬,更應使出借人警覺。
基於上述理由,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若無特殊情況,往往會認為出借帳戶者對於帳戶可能被用於詐騙一事「應有所預見」,其仍然出借的行為,即默許了此結果的發生,符合「間接故意」的要件。
(三)抗辯無故意成功的例外情況
儘管實務上對提供帳戶者多採嚴格認定,但仍有極少數情況下,被告可能成功抗辯其並無幫助詐欺的間接故意。這些例外情況通常需要被告能提出強而有力的證據,證明其確實無法預見帳戶會被用於詐騙,或其本身處於極易受騙的弱勢地位。
可能影響法院判斷的因素包括:
1.行為人的智識程度與社會經驗:例如,教育程度極低(如僅國小畢業甚至不識字)、年事已高且嚴重缺乏社會經驗的長者,其對於詐騙手法的辨識能力可能顯著不足。
2.被詐騙的具體情節: 若詐騙集團手法極為高明,或利用了行為人特定的困境(如急需用錢治病、償還高額債務等),使其陷入錯誤判斷,部分案件中法院可能採信被告確實是無辜受害者 。例如,有案例因求職或申辦貸款而誤信詐騙集團話術,最終獲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
3.帳戶交付後的行為: 若被告在察覺有異後立即報警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也可能作為其並無犯罪故意的佐證之一。
然而,必須強調的是,這些成功抗辯的案例屬於少數。對於大多數具有正常認知能力的成年人而言,要說服法院自己完全沒有預見帳戶被濫用的風險,是非常困難的。即便如博士或退役將領等高知識分子,亦有因急需用錢而被詐騙集團話術所騙,提供帳戶後遭起訴的案例,雖有二審改判無罪者,但也顯示了過程的艱辛。因此,避免提供帳戶仍是最佳的自保之道。
一旦被認定構成幫助詐欺罪,行為人將面臨的不僅是刑事處罰,還可能伴隨著沉重的民事賠償責任,可謂是「刑事」與「民事」的雙重打擊。
如前所述,幫助詐欺罪的刑事責任可能包括拘役、罰金,甚至有期徒刑。即便最終獲得緩刑,或是僅判處罰金,行為人的個人紀錄上仍會留下「前科」。這項刑事紀錄對於個人的未來發展可能產生長遠影響,例如在求職、出國(部分國家對有刑事紀錄者入境審查較嚴格)等方面可能遭遇阻礙。因此,刑事責任的影響絕不僅止於刑罰執行完畢的當下。
除了刑事責任外,幫助詐欺犯在民事上也必須與詐欺正犯一同對被害人負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這意味著,被害人可以向任何一位詐欺正犯或幫助犯請求全部的損害賠償。
許多案件中「最可怕的是被害者要求的連帶賠償,那個金額可能都是好幾百萬,甚至好幾千萬的」。這是因為詐騙集團騙取的金額往往相當龐大,而一旦正犯逃匿或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被害人便會轉向追究提供帳戶的幫助犯,可能導致個人財務陷入長期困境,甚至破產。
面對日益猖獗的詐騙犯罪,以及提供帳戶可能帶來的嚴重法律後果,民眾應積極學習自保之道,並特別留意家中成員,尤其是長者的情況。
最根本的自保之道,便是堅守「金融帳戶不外借」的原則。無論對方是親友、陌生人,也無論其提出的理由聽起來多麼合情合理或急迫,都不應輕易將自己的銀行帳戶、提款卡、網路銀行密碼等重要金融資訊提供給他人。
對於網路上來源不明的徵才廣告、貸款資訊,更應抱持高度警覺。若對方在正式錄用或核貸前,即要求提供完整的帳戶資料,甚至要求寄送提款卡、存摺等,通常都隱藏著詐騙風險 。應謹記,任何聽起來「好得不真實」的賺錢機會或借貸條件,往往就是陷阱。若對任何金融交易或帳戶使用請求有所疑慮,應立即停止,並可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查證,或尋求專業律師的意見 。
長者往往因資訊不對稱、情感需求或健康因素,成為詐騙集團鎖定的目標。
(一)為何長者容易成為目標?
長者容易成為詐騙目標的原因有多方面,例如 對於日新月異的詐騙手法,長者可能不如年輕人熟悉,較難辨識其中的破綻;或者子女可能因工作繁忙而疏於陪伴,詐騙集團常利用噓寒問暖、假意關懷等方式博取長者信任,進而行騙。
因此,家人應對家中長者的帳戶使用情況給予更多關注。
(二)善用「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制度保護長者財產
當家中長者因精神障礙(如失智症)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其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的能力顯著不足或完全欠缺時,法律設有「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制度,以保護其財產安全,避免其遭詐騙或不當處分財產。
總結而言,出借或出租個人金融帳戶,在法律上極易被認定具有幫助詐欺的「間接故意」,進而需承擔嚴重的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民眾切勿因一時的人情壓力、貪圖小利或輕信不實話術,而將自身置於巨大的法律風險之中。
保護個人金融資訊、堅守帳戶不外借的原則,是遠離詐騙風暴的首要之務。同時,也應多加關懷家中長輩及其他易受騙的親友,提醒他們注意防範,並在必要時尋求法律制度(如監護宣告、輔助宣告)的保護。若不幸已面臨相關法律問題,或對自身處境有所疑慮,應儘速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謹慎理財,提高警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