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的常情與謊言:從子產故事看法庭攻防的經驗法則

03 JUL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前言:從子產偷吃魚的故事談起

鄭國賢相子產獲贈活魚,命僕人放生。僕人卻偷吃掉,並編造合理謊言:「魚先呆滯,後游動消失深水」。子產不疑有他。孟子結論:「君子可欺以其方,難罔以非其道」——合乎情理的說詞能欺騙,違背常理的謬論難以矇蔽。這揭示了訴訟中「常情」的關鍵地位。

貳、司法羅盤:「常情」作為法律原則

一、自由心證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規定法官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但須受論理法則、經驗法則拘束。

二、不可逾越的界線

參、證明的天平:主張的合理性影響舉證責任

您的主張越符合常情,法官越容易採信;越違背常情,需要越強的證據才能成立。例如:

這就是「經驗法則」對舉證責任的影響。

肆、法庭上「經驗法則」的實務應用

一、侵害配偶權案件

成年男女深夜獨處旅館房間數小時——依社會常情,可推斷親密關係,即使無直接親密證據。這就是經驗法則的運用。

二、遺產繼承案件

繼承人主張過世親人生前口頭贈與大筆財產——違背常理(重大財產通常會書面),舉證責任提高。若無其他強力證據,難以成立。

三、借貸案件

主張借出數百萬元卻無任何書面證據——違背常情,對方抗辯為贈與時,主張借貸者須負較重舉證責任。

伍、結語

訴訟不僅是舉證,更是說服法官您的說詞「合於常情」。如您有訴訟法律需求,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 張倍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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