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的常情與謊言:從子產故事看法律攻防

03 JUL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前言:從子產「偷吃魚」的故事談起

春秋時代,鄭國賢相子產獲贈一條活魚,他心生憐憫,命僕人將魚放回池中生養。然而,僕人卻私下將魚烹食,並向子產編造了一個極具說服力的謊言。他回報說:「剛將魚放入池中時,牠還有些呆滯無力,但過了一會兒,便搖著尾巴,自在地游動,隨後便消失在深水之中。」子產聽後,不疑有他,欣慰地說:「得其所哉!得其所哉!」(牠回到自己最適合的地方了!)僕人退下後,卻得意洋洋地向人炫耀:「誰說子產聰明?我明明把魚吃下肚了,他還在那裡說『得其所哉』!」。

這個記載於《孟子》的故事,引出了孟子的著名結論:「故君子可欺以其方,難罔以非其道。」。其意涵深遠:一個有德行的君子,可能會被合乎情理(方)的說詞所欺騙,但很難被違背常理(非其道)的謬論所蒙蔽 。僕人所描述的魚從呆滯到活躍的過程,完全符合一般人對生物習性的認知,這套說詞的「合理性」,成功地欺騙了以智慧著稱的子產。

這個古老的寓言,精準地投射出現代法庭的困境與核心。法官,如同子產,每日面對無數充滿矛盾與情感的陳述。他們並非全知全能的神,無法直接洞悉事件的「客觀真實」。相反地,他們必須依賴一套嚴謹的程序與原則,去評估何者為「可信」的敘事。這套原則的核心,正是孟子所說的「方」與「道」——在法律上,它被轉化為「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本報告旨在深入剖析此一法律哲學在台灣訴訟實務中的具體運作。我們將從「常情」如何被法典化為具約束力的司法原則談起,進而分析法庭上不同角色(當事人與證人)說謊所面臨的截然不同的法律後果。最後,將透過具體案例類型,展示法院如何運用這些原則來權衡證據、塑造心證,並提出在充滿謊言與策略的法律攻防中,當事人應如何建立自身主張並揭穿對造不實陳述的有效策略。

貳、司法羅盤:「常情」作為台灣的法律原則

在現代司法體系中,「常情」或「常理」並非僅是法官個人的主觀感受,而是被明文規定、可供檢驗的法律原則。它構成了法官判斷事實真偽的基礎框架,確保司法裁決不致偏離社會普遍的認知與邏輯。

一、自由心證原則:法官判斷的起點

台灣訴訟制度的核心是「自由心證原則」。此原則賦予法官在不受僵化、預設的證據規則束縛下,根據法庭上的一切資料來形成對事實的判斷。

這裡的「自由」,並非指法官可以隨心所欲、恣意妄為。它的真正意涵是,法官得以從不當的外部干預(如關說、壓力)及過時的法定證據主義(例如規定特定證據必然優於另一種證據)中解放出來,憑藉其專業素養與良知,對證據的價值進行獨立評估 。

二、不可逾越的界線: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4項要求法官「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這意味著,法官必須在判決書中闡明其心證形成的過程與理由。若判決理由顯然違背了論理或經驗法則,即構成判決違法,當事人可據此提起上訴 。

參、證明的天平:主張的合理性如何影響舉證責任

法律原則與謊言的後果,最終都匯流到訴訟的核心——舉證責任。一個主張是否「合乎常情」,直接決定了它在法官心中的初始分量,並深刻影響了證明天平的傾斜方向。

當事人提出的主張或抗辯,若越是偏離法院所認知的「經驗法則」,其所需承擔的舉證責任就越重。法官的內心邏輯是:既然你的說法如此罕見、不合常理,你就必須提出更強大、更無可辯駁的證據,才能說服我相信這個例外情況真的發生了 。反之,一個合乎常理的主張,能讓法官在建構案情時感到順暢無礙,無形中降低了舉證的門檻。

這正是子產故事的現代翻版。僕人「放魚入池,魚兒由呆滯轉為活躍而游走」的謊言,之所以能成功,正是因為它完美地契合了子產(代表法官)心中對「事理之當然」的預設。這個「合理」的謊言,使得子產無需更多證據便欣然接受。在訴訟上,這意味著提出合理主張的一方,其說法更容易被法院初步採納,而將反駁與證明的壓力,實質地轉移給了對造。對造此時不僅要證明自己的版本為真,還必須額外費力去推翻一個聽起來相當合理的虛假故事。

這也引出了訴訟中一個根本性的概念:「法律真實」與「客觀真實」的區別。司法制度的目標,是透過證據和正當程序,去建構一個最接近真實、最具有說服力的「法律真實」,並以此為基礎下達判決 。這個經由證據堆砌而成的「法律真實」,未必等同於上帝視角下、百分之百的「客觀真實」。當事人必須體認到,訴訟的成敗,取決於誰能提出更符合經驗法則、並有更強證據支持的「法律真實」,而非僅僅執著於自己所知的「客觀真實」。

肆、法庭上的「經驗法則」:台灣判決實務應用

「經驗法則」並非空泛的理論,它在各類訴訟中被法院反覆援引,成為判斷事實的關鍵準繩。透過分析具體案例,可以清晰地看到「常情」如何在法庭上發揮作用。

一、侵害配偶權案件

在此類案件中,法院大量運用社會生活的「通常經驗法則」來審視被告的抗辯。

二、遺產繼承案件

家庭成員間的糾紛,往往充斥著口說無憑的指控與陳年舊帳。此時,經驗法則成為法官梳理複雜關係、判斷主張真偽的重要工具。

伍、結語:理解訴訟規則,掌握自身權益

重回子產「偷吃魚」的故事,它給予身處現代法治社會的我們一個永恆的提醒:即便是最聰明、最公正的裁判者,也可能被一個合乎常理的謊言所蒙蔽。司法制度並非一台發現「絕對真實」的完美機器,而是一個依循特定規則,藉由證據來建構「法律真實」,並據此解決紛爭的場域。

在這套規則中,「常情」——即法律上的「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扮演著法官內心天平的校準砝碼。一個主張是否可信,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它是否與這套內在的邏輯與經驗相契合。說謊,尤其是沒有證據支持的謊言,終將在對造的質疑與反證下付出沉重代價,其代價不僅是敗訴,更是個人信用的全面破產。

因此,當事人捲入訴訟時,與其耗費心力抱怨對造說謊、司法不公,不如將焦點轉向如何務實地應對這場「遊戲」。首要之務,是盡快理解遊戲規則,並在專業律師的協助下,建立一套以堅實證據為基礎、合乎常情的訴訟主張。同時,必須學會如何運用規則,去檢視、挑戰並最終揭穿對造可能編造的虛假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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