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簽 AB 約必看!律師解析詐欺罪、實價登錄不實與平均地權條例第 81-2 條

03 JUL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前言:糖衣下的法律毒藥

「可以用另一份契約提高核貸金額,讓自備款壓力變小。」面對買不起的房價,當建商或仲介把「AB 約」包裝成「彈性融資」「合法操作」推到您面前時,真正需要先看清楚的,不是短期現金壓力,而是背後的刑事、行政與金融信用風險。

這類安排可能牽涉刑事、行政、金融三重後果: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平均地權條例第 81-2 條實價登錄不實裁罰,以及貸款契約違約與信用評估問題。本文完整解析 AB 約的法律真相,以及為什麼律師會在第一時間勸您拒絕。

貳、什麼是「AB 約」?操作手法揭秘

一、雙約灌水的標準劇本

買賣雙方同時簽署兩份契約:

契約 用途 法律風險
A 約 雙方真實成交條件 若刻意隱匿,容易與後續申貸、稅務或登錄資料產生矛盾
B 約 對外提供給銀行或機關的較高成交價 若明知不實仍作為核貸或登錄依據,可能引發刑事與行政責任

常見操作是以較高的 B 約作為銀行核貸資料,使銀行誤認交易價格與擔保價值。若因此取得高於真實交易條件下可取得的貸款,買方、賣方與協助者都可能被檢視是否有詐欺或文書不實問題。

二、為什麼這樣做?買方的誘惑

  • 降低頭期款壓力(「零自備購屋」)
  • 解決首購族存款不足的痛點
  • 誤以為「銀行都同意了應該沒事」
  • 仲介 / 代書合作下「水到渠成」的氛圍

三、為什麼建商 / 仲介喜歡推?

  • 促成交易拿到傭金
  • 協助清理積壓建案
  • 有的甚至從中收取「協助灌水」費用

參、AB 約的刑事責任天羅地網

一、詐欺罪(刑法第 339 條):核心罪名

《刑法》§339: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AB 約的詐欺結構:

  • 詐術:提供灌水的 B 約使銀行誤信成交價
  • 陷於錯誤:銀行依 B 約鑑價、核定貸款金額
  • 處分財物:銀行撥款超過實際成交所需的金額
  • 財物:超撥的貸款部分

若個案中具備詐術、錯誤、財產處分與不法所有意圖,AB 約可能構成詐欺罪。買方、賣方、配合的仲介、代書、會計師,也可能依各自參與程度被追訴正犯或共犯責任。

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第 214 條)

《刑法》§214: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AB 約完成後,買賣雙方須向地政機關辦理實價登錄(平均地權條例 §47):

  • 若申報「灌水的 B 約價」 → 可能涉及實價登錄不實,並視申報內容、主觀明知與損害危險判斷是否成立刑責
  • 若申報「真實的 A 約價」 → 可能與向銀行提供的 B 約資料矛盾,銀行或主管機關仍可能發現異常

進退兩難——這是 AB 約的本質危機。

三、偽造文書罪

製作不實的 B 約過程,可能涉及:

  • 《刑法》§210 偽造私文書(B 約不反映雙方真實意思)
  • §215 業務上登載不實(會計師、代書製作虛偽文書)

四、洗錢防制法

AB 約本身不必然等於洗錢,但若另涉及不正當資金流動,例如將不實貸款額分流至其他帳戶、利用人頭帳戶處理款項,可能觸犯《洗錢防制法》第 19 條一般洗錢罪: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 億元以下罰金;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 1 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5,000 萬元以下罰金。若操作中涉及冒名、不正方法使用他人帳戶或規避洗錢防制程序,亦可能觸犯第 20 條特殊洗錢罪: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00 萬元以下罰金。

肆、行政處罰:平均地權條例第 81-2 條

《平均地權條例》第 81-2 條對實價登錄不實有明文處罰:

  • 申報登錄價格資訊不實:處 3 萬以上 15 萬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
  • 屆期未改正:按次處罰
  • 經處罰 2 次仍未改正:按次處 30 萬以上 100 萬以下罰鍰
  • 含建物者:按戶(棟)處罰

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也賦予主管機關查核權,必要時可向權利人、義務人、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查詢,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向有關機關或金融機構查詢價格資訊文件。也就是說,AB 約不只是雙方私下約定,後續仍可能在登錄、查核或金融資料比對中被發現。

伍、金融信用的長期後果

銀行若發現貸款資料涉及不實,通常會先回到授信契約與內部風險控管規則處理,後果不一定完全相同,但風險不容低估:

一、可能主張貸款違約

若貸款契約約定申貸資料不實或違反授信條件時得視為到期,銀行可能要求補正、補提擔保、提前清償全部或部分貸款,並視個案追究違約責任。若後續無法協商或履約,才可能進一步走向強制執行或拍賣程序。

二、可能影響往後授信

金融機構可能將不實申貸紀錄納入內部風險評估,日後申請房貸、信貸、車貸或信用卡時,條件可能變嚴,甚至遭拒絕。實際影響仍須依各金融機構審核規則、聯徵資料與個案狀況判斷。

三、聯徵與信用評估風險

若案件衍生逾期、催收、代償、強制執行或其他信用事件,可能影響金融機構調閱聯徵資料後的授信判斷。常見影響包括:

  • 房貸、車貸、信貸審核更加困難
  • 信用卡申請或額度調整受影響
  • 未來需要保證人或共同借款人時,條件可能更不利

四、人生規劃被迫調整

買房本來是長期財務安排。若為了降低短期自備款壓力而留下不實申貸紀錄,後續結婚、創業、購車或再購屋時,都可能面臨更高成本與更多審核障礙。

陸、為什麼仲介、代書、會計師也跑不掉?

一、業務人員可能列為共犯

明知 AB 約而協助處理(製作 B 約、處理過戶、協助申貸),都可能被認定為:

  • 詐欺罪共同正犯
  •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共犯
  • 業務登載不實罪

二、不動產仲介公司的連帶處罰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下,經紀業或經紀人員若違反相關義務,可能面臨罰鍰、申誡、停止執行業務,嚴重或累計達一定程度時,甚至可能發生許可或證書遭廢止的風險。是否處罰、處罰種類與金額,仍須看具體違反條文與主管機關認定。

三、為什麼仲介還願意推?

  • 急於完成交易拿傭金
  • 對法律後果認識不足
  • 「客戶都這樣做」的同儕壓力

但一旦被查獲,業務員不只可能面臨刑事偵查,也可能承受執業與職涯風險。

柒、潛在的「附加風險」

一、賣家本身可能不正派

願意配合 AB 約的賣家,本身也可能伴隨下列風險訊號:

  • 有財務壓力,急於脫手
  • 對法律風險不夠在意,合作風險需要重新評估
  • 可能還隱瞞房屋本身問題(漏水、海砂、凶宅)
  • 過戶後若發生瑕疵,對方可能反過來以 AB 約牽制談判,讓維權更複雜

二、被詐騙集團利用

也要留意是否有人以「AB 約代辦」「特殊貸款包裝」名義安排異常資金流或人頭交易。若交易流程要求使用陌生帳戶、交付空白文件、配合不實價金或不明金流,應立即停止並諮詢律師。

3、家人連帶受害

若您找父母當保證人或共同借款人,事發後家人可能依契約承擔清償責任,也可能受到信用風險與財產執行風險波及。

捌、發現自己已簽 AB 約怎麼辦?

一、不要拖,越早處理越好

已經完成 AB 約並貸款撥下,雖然法律後果可能已發生,但越早處理,越有機會整理事實、降低損害,並讓後續刑事或行政程序有較完整的說明空間:

  • 自首減刑(刑法第 62 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
  • 處理貸款差額或損害:主動與銀行協商、降低損害,可能成為量刑或協商時的有利因素,但不能保證結果
  • 補正實價登錄:儘速補正可能影響改正狀態與裁罰評價,但仍須依主管機關認定

二、立即諮詢律師

AB 約的處置涉及刑事、行政、民事三層面,務必由律師全盤評估:

  • 是否須先撤銷登記、補正契約
  • 是否該主動向銀行說明 / 與銀行協商
  • 是否有自首減刑空間
  • 是否有罰鍰可分期繳納或減輕

三、保留所有書面資料

A 約、B 約、與仲介的 LINE / Email、雙方匯款紀錄、與代書的對話——這些都可能影響案件走向(例如證明您是「被建議」而非「主動策劃」)。

玖、律師的真心建議:量力而為

  • 買不起就不買:沒有任何「合法的零自備款房貸」是 AB 約的形式
  • 選擇合理的房屋:寧願先買小一點的,以後再換大房
  • 使用合法的低自備款工具:首購族專案、政府或金融機構提供的合法房貸方案
  • 仲介或建商主動提議 AB 約 → 立即遠離:這不是「業界潛規則」,是法律陷阱
  • 所有契約簽署前由律師審閱:大筆交易在簽署前先確認條款,可降低簽錯契約與誤踩刑責風險

延伸閱讀

結語

AB 約是用短期自備款壓力,去交換刑事、行政、貸款契約與信用風險的高風險交易。沒有任何短期利益值得賭這場。誠信買房、量力而為、合法貸款,才是真正的安心。

若您正面臨建商 / 仲介推銷 AB 約,或已不慎簽署而開始焦慮,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將協助您評估法律風險、規劃合法的替代方案,必要時代理刑事辯護、行政救濟與銀行協商。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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