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護身符】沒竄改文件也算偽造文書?律師揭密「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08 JUL 2025 張倍齊律師

前言:您以為的「偽造文書」只是冰山一角

當我們聽到「偽造文書」,腦海中浮現的畫面,多半是模仿他人簽名、盜蓋印章,或是偷偷修改契約上的金額與條件。這些行為,無疑是典型的偽造文書。然而,法律的羅網遠比我們想像的更為細密。有一種偽造文書的犯罪,它不需要動用筆墨或印泥,而是透過「言語」或「申報」來完成,許多人甚至在不經意間就可能觸犯,這就是我今天要深入探討的主題——刑法第214條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這個罪名,懲罰的不是物理上的竄改行為,而是利用不實的陳述,使公務員在職務上所掌管的公文書中,留下了錯誤的記載。這種行為看似沒有刀光劍影,卻足以動搖政府文書的公信力,損害公眾或他人的權益。本文將透過幾個臺灣社會常見的真實情境,為您剖析這個潛藏在日常生活中的法律地雷,並提供專業的自保之道,讓您了解如何避免因一時的便宜行事或法律知識的匱乏,而背上意想不到的刑事責任。

壹、深入剖析:何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一、 法律的精確定義:解讀刑法第214條

要理解這個罪名,我們必須先拆解法條的結構。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成立本罪。這段文字看似簡潔,卻包含了三大核心構成要件。

(一) 構成要件分析:三大核心要素

1.    主觀要件:明知為不實事項

這指的是行為人內心必須清楚地知道,自己所陳述或申報的內容是虛假的。法律上要求的是「直接故意」,也就是說,如果您是真心相信所提供的資訊為真,或僅僅是無心的筆誤,那麼就不符合這個要件。反之,若您心知肚明事實並非如此,卻依然向公務員做出不實的陳報,就跨過了第一道紅線。

2.    客觀要件:使公務員登載於公文書

您的不實陳述,必須導致公務員將此錯誤資訊,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管的正式文書上。所謂的「公文書」,範圍相當廣泛,包括地政事務所的土地登記簿、戶政事務所的戶籍資料、經濟部的公司變更登記表等,都屬於此類。

3.    危害結果: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這個要件的關鍵在於「足以」二字。這意味著,不實的登載行為並不需要造成實際、立即的損害,只要其狀態具有「產生損害的危險性」,就可能構成犯罪。例如,虛偽的婚姻登記,即使雙方尚未藉此獲取任何利益,但此行為本身已經破壞了戶籍資料的正確性,對公共管理產生了潛在的損害,即已該當此要件。

二、 成立犯罪的關鍵:公務員的「形式審查」義務

(一) 解釋「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的根本區別

許多人會困惑:「我說的如果不是真的,公務員難道不會查證嗎?」這就觸及了本罪最核心的法律爭點:公務員的審查權限。

在法律實務上,公務員的審查職責可分為「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兩種 。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主要處罰的,正是濫用「形式審查」制度的行為 。因為這類行政程序建立在對人民誠實申報的信賴之上,以換取行政效率。若容許民眾任意提供不實資訊,將導致政府公文書的公信力蕩然無存。因此,法律透過刑罰來嚇阻這種破壞信賴基礎的行為。

貳、生活中的法律陷阱:常見觸法情境解析

一、 最普遍的風險:「借名登記」下的權狀遺失謊報

(一) 台灣特有的「借名登記」文化與其內在風險

在台灣,基於稅務規劃、貸款條件、財產分配或隱匿資產等種種考量,「借名登記」的現象相當普遍。也就是說,不動產的「實質所有權人」(實際出錢的人)與謄本上的「名義所有權人」(出借名字的人頭)是不同人 。雖然在民事上,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強制規定,這種借名契約多數被法院認定為有效的「類推適用委任契約」,但它本身就埋藏了極大的風險。

(二) 信任破裂的引爆點:當「人頭」謊報權狀遺失以圖私利

最常見的糾紛引爆點,就是雙方關係生變。例如,父母借名登記在子女名下,後來親子失和;或先生將房產登記在太太名下,日後鬧上離婚法庭。為了自保,實際出資者通常會將不動產的「所有權狀」正本握在自己手中。

當信任破裂時,名義所有權人(例如,想爭產的太太)可能會動起歪腦筋。她明知權狀在先生手上,並非遺失,卻逕自前往地政事務所,以所有權人的名義申請補發權狀。

(三) 法律視角:為何在地政事務所申請書上勾選「遺失」,即構成犯罪行為

這個行為,就是典型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名義所有權人在申請書上,就「補發原因」一欄勾選「遺失」,這是一個「明知為不實」的申報。地政事務所的承辦人員在進行形式審查後,會採信其說法,開始辦理公告、補發新權狀的程序 。這個動作,直接導致公務員將「權狀遺失」這個不實事項登載於公務系統中,並最終可能損害到實質所有權人的權益,因此完整地構成了犯罪。

二、 其他不容忽視的案例

(一) 假結婚:為特定目的而濫用婚姻制度的嚴重後果

當事人雙方並沒有共同經營婚姻生活的真實意願,卻為了取得身分、福利或其他特定目的,一同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戶政人員依法進行形式審查後,便會將此不實的婚姻關係登載於戶籍資料中,這同樣構成了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近期備受矚目的「五億高中生案」,法院最終便認定夏姓配偶與高中生之間並無結婚真意,其辦理結婚登記的行為,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並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

(二) 假債權:為脫產而虛設不動產抵押權的法律責任

有些人為了躲避債務,會和親友串通,製造一筆虛假的債權債務關係,並以此為基礎,到地政事務所為自己的不動產辦理「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藉此妨礙真正的債權人查封拍賣 。

行為人可能會辯稱:「最高限額抵押權在設定時,本來就不需要有債權存在。」然而,法院見解指出,雖然設定時不以債權存在為必要,但雙方仍須有「未來可能發生債權」的真實締約意圖。如果自始至終都沒有真實的債權關係,純粹是為了脫產而虛偽設定,那麼向地政機關申辦登記的行為,依然是提供不實事項,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三) 假決議:偽造公司或社區會議記錄的刑事風險

在商業或社區治理中,也可能出現此類犯罪。例如,偽造不實的股東會會議紀錄,向主管機關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或是製作虛假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向縣市政府報備社區規約。這些行為都會讓承辦的公務員,在形式審查後,將不實的決議內容登載於公文書中,進而觸法。

不實申報常見類型與法律風險對照表

案例類型 不實申報行為 主要法律風險 張律師專業提醒
借名登記糾紛 名義人向地政事務所謊報權狀「遺失」,申請補發。 觸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權狀並非遺失,而是因糾紛被佔有。申報不實,即構成犯罪。
假結婚 雙方無結婚真意,卻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觸犯刑法第214條。若涉及對岸人士或營利,刑責加重。 婚姻登記是嚴肅的法律行為,切勿為任何目的濫用。
虛偽設定抵押權 為脫產而製造假債權,向地政機關登記抵押權。 觸犯刑法第214條。同時可能構成偽造文書及詐欺罪。 即使是最高限額抵押權,仍須有真實的締約意圖。
偽造公司/社區決議 提交虛構的股東會或區權會會議記錄辦理變更登記。 觸犯刑法第214條,並可能伴隨偽造私文書罪。 公司與社區治理應合法合規,會議記錄必須真實反映決議過程。

參、律師的專業叮嚀:誠信為本,趨吉避凶

一、 法律的重量:刑責、追訴權時效與不可逆的損害

(一) 刑罰與追訴期

觸犯刑法第214條,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的處罰 。更值得注意的是,本罪的犯罪追訴權時效,在修法後長達 20年 。這意味著,一個今天的不實登記行為,在未來二十年內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時間的流逝,並不能輕易抹去不誠信的法律代價。

二、 如何有效自保,避免誤觸法網?

(一) 針對「借名登記」的黃金準則

1.    簽訂書面契約並辦理公證

預防勝於治療。若非不得已必須進行借名登記,最保險的方式,就是與出名人簽訂一份詳盡的書面「借名登記契約」,並強烈建議您將契約拿到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處辦理公證。很多人因為對方是至親好友,覺得要求簽約、公證傷感情,但這份文件是在雙方關係良好時,為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買一份「保險」,保障的是彼此的權益。

2.    保留完整的金流與管理證明

如果沒有書面契約,退而求其次,務必保留所有能證明您是「實質所有權人」的證據。這包括:購屋的頭期款與各期款項的匯款紀錄、所有房貸的繳款證明、歷年房屋稅與地價稅的繳款單據、支付水電瓦斯與管理費的收據、房屋裝潢修繕的費用單據,甚至是將房屋出租的租賃契約與收取租金的紀錄等。這些金流與管理軌跡,都是日後在法庭上證明借名關係存在的重要武器。

(二) 與公務機關往來的一般性原則

在與任何公務機關打交道、填寫申請文件時,請謹記以下原則,就能最大程度地遠離風險 :

結論:法律護身符,始於誠信與謹慎

總結來說,「偽造文書」的範疇遠比一般人所認知的更加廣泛。「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核心精神,在於保護國家行政體系賴以高效運作的「信賴基礎」。當我們向公務機關提出申請時,不僅是在辦理一項個人業務,更是在參與一個建立於誠信原則之上的公共系統。

法律是最好的護身符,而誠信與謹慎,正是啟動這道護身符的關鍵。如果您正考慮進行「借名登記」等可能涉及複雜法律關係的安排,或不幸已陷入類似本文所提及的糾紛中,最明智的作法,是在採取任何行動「之前」,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事前周全的規劃,遠勝於事後耗時費力的補救。亮遠法律事務所樂意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諮詢,協助您在複雜的法律迷宮中,找到最安全、最穩妥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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