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JUN 2024 張倍齊律師
有收過判決書的人,可能會看過判決主文會寫:
「如原告提供OO元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XX元為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院的執行還有「假」的,這是什麼意思?
在訴訟程序,一審判下來後,還會有二審,甚至三審,
理論上在訴訟真正確定前,誰勝誰敗都還不知道,
拿到一審勝訴判決的人,二審不一定就會贏,可能被對方逆轉勝,
當然,也可能三審又再逆轉回來。
因此,通常是在勝訴「確定」後,勝訴方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要求扣對方的薪水、或是拍賣對方的財產受償。
但是訴訟程序從一審、二審、三審打下來,
經年累月,對方也可能看一審敗了,苗頭不對,開始要想脫產了,
等到二審或三審勝訴確定,敗訴方可能早已經把財產都移轉一空,
勝訴判決換不到錢,只能換債權憑證。
而法律上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允許一審勝訴的人就能夠先做「假執行」,
這裡的「假」是「暫時、先為」的意思,並不是「真真假假」的假。
也就是說,假執行是勝訴確定前,就讓勝訴方先做執行的意思。
假執行的程序,就跟一般執行程序一樣,可以拍賣對方名下財產、扣對方薪水受償,
所以才會有人說「假執行」其實就是「真執行」,是真刀真槍的執行財產,不是假的。
但是前面說過,理論上,一審勝訴方勝訴,不代表二審一定就會勝訴,
誰勝誰敗仍屬於浮動狀態,尚未確定。
因此若要在「一審勝訴後、判決確定前」這段時間就先假執行,
法院常會在判決主文要求原告先提供擔保,金額通常是勝訴金額的三分之一。
這筆擔保金是避免一審敗訴方在一審勝訴方強制執行後,
日後逆轉勝,卻財產遭到拍賣、薪水遭到取償,
等到敗訴方要上演王子復仇記時,財產已經被拍賣掉,換逆轉勝的一方求償無門,
所以要求聲請假執行一方先把擔保金提存到法院。
倘若假執行後,聲請假執行的一方敗訴確定,
則一開始的假執行若侵害到他方權利,這筆擔保金要擔保賠償。
同樣的,如果原告提供擔保後,被告也不想被假執行,
法律相對也允許被告提供反擔保,讓自己不要被假執行,
只是被告的反擔保會是全額,比原告高,
畢竟原告已經一審勝訴,至少現階段初步已經獲得法院認同,
而且被告要提供「足額」之反擔保,才有擔保不會脫產之效果
(因為是足額現金,所以其他財產脫產也沒關係了),因此被告的反擔保金會是全額。
假執行就是「真執行」,是法律衡平原告與被告的機制,
倘若身為原告方,擔心被告有脫產風險,
可以在一審勝訴後先做假執行。被告則可以反擔保方式,避免被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