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JUL 2025 張倍齊律師
打了一場官司,好不容易等到一審判決,結果可能不盡完美,但您已經身心俱疲,只想讓事情盡快落幕。這或許是許多當事人的心聲。
舉個常見的例子:您因為車禍向對方求償100萬元,法院審理後,考量折舊、肇事責任等因素,最後判對方應賠償您70萬元。雖然跟您預期的100萬元有30萬元的落差,但考量到訴訟的勞心費神,您可能覺得70萬元還算可以接受,打算就此打住,不再上訴。
然而,您心中的盤算是「息事寧人」,但對方可不一定這麼想。萬一您放棄上訴後,對方卻針對他敗訴的70萬元提起上訴,要把金額壓得更低,甚至歸零呢?這時,您不僅無法拿到原先判准的70萬元,還得被動地被拉上二審戰場。更麻煩的是,因為您已經放棄對那30萬元差額的上訴權利,二審法院的審理範圍將只在0至70萬元之間,您將永遠失去爭取更高賠償的機會。
這種「我想算了,但對方不放過我」的窘境,正是許多當事人面臨的心理與策略上的兩難。難道只能為了預防對方上訴,而硬著頭皮先提起上訴嗎?其實,法律早就為這種情況設計了一套充滿智慧的解決方案——「附帶上訴」。
在深入了解「附帶上訴」這個武器之前,我們必須先掌握民事訴訟中關於上訴的幾個基本原則,這才能體會附帶上訴制度的精妙之處。
法律規定,上訴是針對判決中對自己「不利」的部分所提出的救濟請求,這在法律上稱為「上訴利益」。延續前面的例子,判決結果是「被告應給付原告70萬元」。
我國實務見解認為,附帶上訴的本質與上訴無異,同樣需要具備「上訴利益」這個實質要件 。也就是說,您必須在一審判決中有受到不利判決的部分,才能提起附帶上訴。
上訴會開啟二審程序,但二審法院並非重新審理整個案件,而是僅針對「上訴聲明不服的範圍」進行審查。這就產生了關鍵影響:
民事訴訟規定,收到判決書後,必須在20天內提起上訴。這20天是「不變期間」,一旦錯過,就無法再上訴,判決在該部分就會確定下來。
這些基本規則雖然立意良善,確保了訴訟的安定性,卻也創造了一個潛在的困境。如果您想息事寧人而選擇在20天內不上訴,但又無法預測對方是否會在第19、20天才「突襲」上訴,為了避免自己處於不利地位,許多人可能會被迫採取「防禦性上訴」——也就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先上訴再說。這種作法反而導致了更多不必要的訴訟,增加了司法資源的浪費。
為了解決上述的「囚徒困境」,避免雙方因猜忌而進行不必要的「防禦性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60條設計了「附帶上訴」這個精巧的制度 。
(一) 定義
簡單來說,當一方當事人(上訴人)提起上訴後,另一方(被上訴人)可以「附帶」在這個已經開啟的二審程序中,針對一審判決對自己不利的部分,也提出上訴聲明。
(二) 立法目的:追求實質公平與效率
附帶上訴制度的核心精神,在於「衡平雙方利益」與「提升訴訟效率」。
1. 衡平雙方武器:立法者認為,如果只允許上訴人隨時變更其上訴聲明,而被上訴人卻因為想息事寧人、錯過上訴期間而無法反擊,這將造成武器不對等的「不公平之結果」。附帶上訴賦予了被上訴人反制的權利,確保雙方在二審程序中立於平等的攻擊防禦地位。
2. 破解「囚徒困境」:有了附帶上訴制度,原本想息事寧人的一方就不必再擔心。您可以放心地等待20天過去,如果對方也不上訴,案件就此確定;如果對方真的上訴了,您仍然可以在二審程序中提起附帶上訴,將戰線拉回對您有利的戰場。這破解了「防禦性上訴」的惡性循環,能有效抑制不必要的上訴案件,促進司法經濟 。
為了達到上述目的,法律賦予附帶上訴兩個非常強大的特權,使其能突破一般上訴的嚴格限制:突破20日上訴期間的限制
這是附帶上訴最核心的價值。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60條第2項,即使您已經錯過了20天的上訴期間,只要對方提起了合法上訴,您就可以提起附帶上訴 。這等於是給了想以和為貴的一方一顆「定心丸」。
(一) 提起時點
附帶上訴最晚的提起時間點,是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這意味著在二審法院還在開庭審理、尚未宣告結案之前,您隨時都可以透過提交「民事附帶上訴狀」的方式來行使這個權利 。
(二) 關鍵限制
附帶上訴雖然強大,但有一個主要限制:如果案件是經第三審法院(最高法院)發回或發交第二審法院更審時,就不能再提起附帶上訴 。這是為了避免訴訟關係久懸不決。
了解附帶上訴的規則後,更重要的是如何在實戰中靈活運用。
首先必須強調,附帶上訴是「民事訴訟」的專屬制度。在「刑事訴訟」中,雖然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來求償,但其提起時間、程序與規則都與民事的附帶上訴完全不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最晚必須在刑事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 ,兩者切勿混淆。
「附帶」二字,意味著它的效力原則上依附於對方提起的「主上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61條,如果對方的上訴被撤回,或因為不合法而被法院駁回,那麼您的附帶上訴也會跟著「失其效力」。
不過,這裡有一個非常關鍵的例外條款:「但附帶上訴備上訴之要件者,視為獨立之上訴。」。這句話的意思是,如果您的附帶上訴本身就符合一個獨立上訴的全部要件(例如:有上訴利益,且在20日的上訴期間內提出),那麼即使對方撤回上訴,您的附帶上訴也能「就地轉正」,變成一個獨立的上訴案件繼續審理。
這個連動關係,衍生出極具深度的策略選擇。您「提起附帶上訴的時間點」,將決定它的「獨立性」與「韌性」。
附帶上訴不僅僅是一個法律程序,它更是一種訴訟策略的藝術,是法律為了平衡雙方權力、促進程序效率而設計的智慧結晶。它賦予了願意退讓的一方強大的反制武器,也成為嚇阻對方濫行上訴的有效工具。
當您面臨一審判決後的抉擇時,不必再陷入「上訴或不上訴」的兩難。了解並善用附帶上訴制度,可以讓您在詭譎多變的訴訟攻防中,多一個進退自如的選擇。當然,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與策略運用都不盡相同,如果您正面臨相關的法律問題,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為您規劃最有利的訴訟策略,做您權益最聰明的守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