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後還能和解嗎?律師解析民事訴訟「以戰逼合」的時機、效力與執行力設計

01 JUL 2025 張倍齊律師

在面對法律糾紛時,許多民眾常有一個疑問:一旦案件進入訴訟程序,甚至判決結果已經出爐,是否就沒有和解的空間了?尤其對於民事案件,這個問題的答案可能出乎許多人的意料。事實上,民事訴訟的和解,展現了極高的彈性,其協商大門幾乎是「隨時」敞開的。

壹、前言:很多人不知道,民事和解隨時都可以

「都判決下來了,還能和解嗎?」「我們已經打到第三審,對方還會願意談嗎?」這類問題在民事案件中並不少見。許多人對和解的想像停留在「訴訟前」或「開庭中」——但民事和解的時機比想像中更有彈性,從起訴前到強制執行進行中,每一階段都可能仍有和解空間。

本文完整解析民事和解的時間軸、訴訟和解與訴訟外和解的法律效力差異、判決後仍選擇和解的實務考量、以及「以戰逼合」的策略運用。

貳、刑事 vs 民事:和解時機的本質差異

一、刑事和解:時間壓力大

  • 告訴乃論案件:告訴期間依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為 6 個月;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依第 238 條撤回告訴
  • 不告訴乃論案件:即使被害人諒解,檢察官仍可能起訴;但賠償、道歉或和解內容可能成為量刑或處遇評估因素之一
  • 緩刑、緩起訴:是否以賠償或和解作為條件,仍依案件性質、被害人意見與檢察官或法院判斷而定

這些時點一過,和解對刑事程序的附加效果可能降低。因此刑事案件的和解時機,通常比民事案件更需要留意程序節點。

二、民事和解:時間較有彈性

民事和解的時間軸可以涵蓋訴訟前、訴訟中、判決後與強制執行中。不同階段的籌碼、執行力與成本效益不同,策略也會跟著改變。

參、民事和解的完整時間軸

一、起訴前(談判 / 調解階段)

  • 當事人自行協商:成本較低,但若無律師協助,可能漏掉履行期限、違約效果、保密或就此終結條款
  • 律師協助下協商:由律師協助確認請求範圍、讓步幅度與和解書可執行性
  •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6、27 條,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法院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以下規定部分事件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一般事件也可聲請調解

二、起訴後、言詞辯論前

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對特定類型(不動產相鄰、共有人、合夥、親屬間財產權爭議等)設有起訴前調解規定;一般案件法院亦可依第 377 條隨時試行和解。

三、訴訟進行中

  • 法院試行和解: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規定,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
  • 當事人自行和解:不必透過法官,雙方可自行簽訂和解書,但執行力需另行設計
  • 定和解方案:依第 377-1 條,雙方意思已甚接近時,可聲請法院於表明範圍內定和解方案
  • 一造到場困難時的和解方案:依第 377-2 條,當事人有和解之望而一造到場有困難時,法院得提出和解方案

四、一審判決後至二審判決前

一審結果出爐後,雙方對勝負已有具體判準,此時和解空間反而擴大:

  • 勝方:已有判決可拿,願意打折換取「立刻拿錢」
  • 敗方:不想再賭二審,願意接受比一審判決寬鬆的條件

五、二審、三審進行中

第三審屬法律審,且財產權訴訟的第三審上訴利益門檻須依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及司法院依法調整的數額判斷;第 466-1 條也設有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的限制。到了這個階段,雙方常會重新評估時間、費用、法律審限制與執行可能性。

六、判決確定後

判決確定不代表和解之路關閉。勝訴方未必能立即拿到錢(被告可能脫產或無資產),這時和解可換取確定的部分清償。

七、強制執行進行中

執行程序中雙方仍可和解。例如債務人提出分期付款方案,債權人同意後撤回或暫緩部分執行,雙方另以和解書、公證或其他方式設計履行與違約效果。

肆、為何判決後仍選擇和解?四大實務考量

一、金額差距不大,繼續上訴成本高

一審判決金額與原請求金額若差距有限,繼續上訴仍會增加律師費、裁判費、時間與執行不確定性。此時應比較「立即取得可接受金額」與「繼續爭取差額」的實際利益,而不是只看判決書上的名目金額。

二、執行困難,「實拿才是真」

對方脫產、無業、帳戶餘額不足,勝訴判決仍可能面臨執行困難。若債務人提出立即給付部分款項、分期付款或提供擔保,債權人就要評估折讓換取實際回收,是否比繼續執行更符合自身利益。

三、時間成本

訴訟時間越長,金錢的時間價值、心力耗損、證據調查與執行風險都會累積。和解不是單純讓步,而是把時間成本也放進談判桌上計算。

四、不確定性

上訴可能改判:

  • 二審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您敗訴
  • 二審加判但被告脫產更徹底
  • 三審發回,案件再多繞兩年

如果已有相對有利的判決或證據位置,也不代表非得繼續打到底;有時把優勢轉換成可履行、可執行的和解條件,反而更符合當事人的實際目標。

伍、「以戰逼合」的訴訟智慧

實務上有一類案件,從一審打到第三審或執行階段,目的不只是「打到底」,也可能是透過訴訟程序讓對方正視風險,進而接受合理和解條件。具體運作邏輯:

  • 呈現不確定性:每一審的判斷都可能改變,雙方都要重新評估敗訴與執行風險
  • 累積談判籌碼:中間若取得有利判決或證據調查結果,可作為和解時的談判基礎
  • 計算程序成本:訴訟費、律師費、時間與管理成本,會促使雙方重新衡量是否繼續爭訟
  • 等待轉折點:對方財務狀況、家庭狀況、業務狀況的變化,都可能改變談判心態

注意:以戰逼合不是惡意拖延,而是結合訴訟與談判的雙軌策略。前提是請求本身有法律與證據基礎,且有清晰的和解目標。若只是為了消耗對方或宣洩情緒,反而可能增加自己的程序成本。

陸、訴訟和解 vs 訴訟外和解:執行力不同

一、訴訟和解:民訴 §380——等同確定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第 1 項明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白話拆解:

  • 和解內容直接記載於和解筆錄
  • 對方不履行時,可直接持和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跳過再起訴的步驟
  • 另一方若主張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得依第 380 條第 2 項請求繼續審判

這是訴訟和解的重要優勢——不必另行起訴,即可取得可供強制執行的文書基礎

二、訴訟外和解:民法 §736、§737——只有契約效力

民法第 736 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第 737 條規定:「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關鍵限制:訴訟外和解原則上只是契約,不當然具有執行名義。對方違約時,您通常仍須:

  1. 另行起訴請求履行和解
  2. 取得確定判決後
  3. 才能聲請強制執行

這會增加時間與費用成本,因此若和解內容涉及分期付款或未來履行,應事先設計執行力。

三、解方:訴訟外和解可辦理「公證」補強執行力

依公證法第 13 條,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特定法律行為作成公證書,並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常見可設計的範圍包括給付金錢、代替物、有價證券或特定動產等;是否可公證及如何載明,仍須由公證人依個案審查。

實務操作:

  1. 雙方擬妥和解書條款
  2. 到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
  3. 同時請求公證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
  4. 對方違約時,持公證書即可聲請強制執行,免再訴訟

柒、和解書必備條款

  • 當事人欄位: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明確記載
  • 請求權拋棄條款:本和解涵蓋哪些請求權,雙方拋棄日後再起訴
  • 給付內容:金額、給付期日、付款帳戶
  • 違約處理:違約金、加倍賠償、視為到期條款(分期付款一期不付則全部到期)
  • 祕密保持條款(視情境):雙方不得對外張揚和解內容
  • 就此終結條款:雙方確認本和解後就此件糾紛無其他爭議
  • 準據法與管轄:即使和解後仍有爭議,管轄法院為何
  • 逕受強制執行條款(公證時):對於金錢給付明確記載願受強制執行

捌、實務常見錯誤

  • 口頭和解:「我們講好了」沒有書面,日後對方否認時無從舉證
  • 和解書寫太模糊:「處理完畢」、「就此結案」這類用語難以執行
  • 沒處理「就此終結」條款:對方拿到錢後又另案起訴別的請求權,讓您措手不及
  • 金額分期但沒設「視為到期」:對方故意只付第一期,您可能需要一期一期請求,效率較差
  • 訴訟外和解卻沒公證:未先設計執行名義,日後違約時可能還要另行訴訟
  • 看到一審判決就立刻和解:在決定是否和解前,應先評估上訴成本、改判風險與執行可能性
  • 和解後沒撤回案件:訴訟和解會使案件終結,訴訟外和解則應視情況撤回原訴或保留必要程序安排

玖、律師在和解中的角色

  • 掌握訴訟節奏:何時開戰、何時休兵,是和解策略的核心判斷
  • 評估雙方真實強弱:有時看似贏的一方,執行才是真正的弱點
  • 擬定和解條件:條款上的細微措辭,事後執行差很多
  • 撰寫具執行力的和解書:特別是將來要走公證 / 強制執行時
  • 規劃公證與保全策略:設計可逕受強制執行的和解書條款,並就公證選項提供建議(公證程序須由公證人辦理)
  • 避免和解後爭議:就此終結條款、保密條款、雜項處置

延伸閱讀

結語

民事和解的時機相當有彈性,從起訴前到強制執行進行中,每個階段都可能仍有空間。判決後仍可和解,而且有時能把紙上勝訴轉換成較可實現的回收。關鍵在於:選對時機、選對方式(訴訟和解 vs 訴訟外公證和解)、寫對條款。

若您正在思考是否該走和解路線、已收到對方提出的和解條件、或想將既有和解書補強為可強制執行,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將協助您評估時機、擬訂條款,並在必要時代理後續訴訟或強制執行(和解書如需公證以取得執行力,公證程序須由公證人辦理)。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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