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想多拿點錢?律師詳解贍養費、扶養費與剩餘財產分配
10 JUL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釐清離婚時的金錢權利:三大支柱
許多人將「贍養費」、「扶養費」、「剩餘財產分配」混為一談,但法律上的對象、要件、難易度截然不同。
一、贍養費:條件最嚴苛的離婚後保障
民法第1057條規定:裁判離婚且「無過失」一方若生活陷於困難,可向他方請求贍養費。要件嚴格:
- 必須是「裁判離婚」(協議離婚不適用)
- 請求方必須是「無過失」
- 請求方「生活陷於困難」(沒有工作能力或收入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
實務上成立不易,金額一般每月數千到一萬多元,期間可能是幾年或至被扶養人能自立。
二、扶養費:父母對子女永不缺席的責任
民法第1084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消滅。未擔任主要照顧者一方仍須分擔。計算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每人月消費支出」:
- 台北市約30,000-32,000元/月
- 新北市約23,000-25,000元/月
- 桃園、台中約22,000-24,000元/月
- 高雄、台南約21,000-23,000元/月
雙方依經濟能力比例分擔。
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清算婚姻貢獻的公平機制
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婚後財產差額由雙方平均分配。計算步驟:
- 各自「婚後」取得的財產扣除「婚後」負擔的債務
- 較多一方剩餘財產減去較少一方
- 差額的一半即為較少方得請求的金額
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不計入,保留給原本的一方。
貳、進階攻防策略
一、反制惡意脫產:如何追回被隱匿的財產?
- 調閱5年內財產清單:國稅局、金融機構、地政資料
- 逆推分析:比對婚前財產、婚後收入、現有財產,釐清流向
- 追加計算:民法第1030條之3,離婚前5年內惡意處分的財產,視為現存婚後財產
- 聲請假扣押:防止訴訟中脫產
- 法院調查命令:聲請法院發函調閱財產資料
二、處理金錢以外的糾葛
- 外遇配偶權賠償:即使無法離婚,仍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 家暴保護令:緊急情況可聲請保護令
- 監護權與探視權:搭配剩餘財產策略規劃
參、結論
離婚涉及複雜財產清算與家事攻防,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擬定整體策略。如您有離婚財產、贍養費、扶養費、剩餘財產分配法律需求,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 張倍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