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JUL 2025 張倍齊律師
當婚姻走到盡頭,許多人心中都會浮現一個實際而迫切的問題:「要離婚,也該多拿點錢走。」這句話背後,往往不是出於貪婪,而是對未來的徬徨與不安,以及希望過去對家庭的付出能獲得公平的肯定。離婚不僅是情感關係的結束,更是一場複雜的財務重組。法律確實保障了您在離婚時可以主張的金錢權利,但這些權利並非理所當然,而是需要建立在對法律的深刻理解與正確的策略之上。
本文將由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為您系統性地剖析離婚時最重要的三大金錢支柱:條件嚴苛的「贍養費」、為了子女的「扶養費」,以及最核心、影響最鉅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我們將不僅僅解釋法條,更會深入探討計算標準、進階的攻防策略,以及如何確保您的權利最終能順利實現,幫助您在人生的轉捩點上,站穩腳步,為自己爭取最有利的保障。
許多人在討論離婚時,常將「贍養費」、「扶養費」與「剩餘財產分配」混為一談,但這三者在法律上的對象、要件與請求的難易度截然不同。清楚區分它們,是擬定離婚談判或訴訟策略的第一步。
許多人受到國外影視作品的影響,誤以為離婚時索取高額贍養費是常態。然而,在台灣的法律實務中,成功請求到贍養費的案例極為罕見,因為其法律要件相當嚴格。
首先,必須釐清贍養費的給付對象是「前夫或前妻」,而非子女。其立法目的在於,避免一方因離婚而頓失依靠,陷入生活困境。因此,法律設下了兩道極高的門檻:
1. 必須是「裁判離婚」:贍養費的請求權,僅限於一方想離、另一方不肯離,最終由法院判決離婚的「裁判離婚」情況。若是雙方好聚好散,簽署離婚協議書的「協議離婚」,或是經由法院調解成立的「調解離婚」,都無法請求贍養費。
2. 必須因判決離婚而「陷入生活困難」:請求方必須證明,自己是因為這場判決離婚,才導致無法維持基本生活。最典型的例子,是一位為了家庭放棄職涯數十年的家庭主婦,在年屆中年時因配偶外遇而被迫離婚,此時她重返職場極其困難,若無任何財產,便可能符合「陷入生活困難」的要件。
正因為條件如此嚴苛,多數案件難以同時滿足這兩項要求。因此,將心力過度集中於爭取贍-養費,對大多數人而言並非明智的策略。更務實的做法是,將焦點轉向以下兩種更具可行性且往往金額更可觀的權利。此外,贍養費的請求權也有時效限制,必須在5年內提出 。
與贍養費不同,「扶養費」是為了孩子而存在的。法律明確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結婚或離婚而受影響 。這意味著,無論子女的監護權歸屬何方,沒有與子女同住的另一方(即未任監護權之一方),依然必須支付扶養費用,共同承擔養育子女的責任。
實務上,常見的支付方式是由取得監護權的一方,為子女開設專屬的銀行帳戶,再由未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按月將扶養費匯入該帳戶,由監護方統籌支應子女的各項開銷。
(一) 計算標準:法院如何決定扶養費金額?
當父母雙方對於扶養費金額無法達成共識時,法院會參考一個客觀的標準來做出裁決,這就是行政院主計總處每年公布的「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的「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這項數據反映了在特定縣市生活,一個人包含食、衣、住、行、育、樂等所有花費的平均水準。
各縣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參考表
縣市別 | 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元) | 資料年度 |
---|---|---|
臺北市 | 34,014 | 112年 |
新北市 | 28,520 | 111年 |
桃園市 | 26,606 | 111年 |
臺中市 | 27,544 | 111年 |
臺南市 | 23,260 | 111年 |
高雄市 | 25,296 | 111年 |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台北市為112年數據,其餘縣市為111年數據,實際裁判時法院將參考最新公布資料。
法院在計算扶養費時,通常會以上述表格的金額作為基礎,並依據父母雙方應「共同分擔」的原則,判決由未同住方支付總額的一半。舉例來說,若子女設籍在台北市,其每月扶養費總額為34,014元,則未同住方每月需支付的金額即為 34,014÷2=17,007 元。若有兩名子女,則金額加倍。
當然,誠如許多父母的實際感受,這些官方平均數字在物價高漲的今天,可能不足以完全涵蓋育兒的所有開銷,但它仍是法院裁判時最主要的客觀依據。
(二) 父母分擔原則與支付方式
雖然「一人一半」是原則,但法院仍會審酌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差距,彈性調整分擔比例。例如,若一方收入遠高於另一方,法院可能判決其負擔超過一半的比例 。
為了避免日後爭議,在離婚協議書中,應盡可能詳細約定扶養費的細節,包括: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離婚時最重要,也往往是涉及金額最龐大的一項權利。在台灣,除非夫妻在婚前或婚後有特別以書面契約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否則超過95%的夫妻,都將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而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或一方死亡),就會啟動剩餘財產的清算與分配。
(一) 立法精神:肯定家務與無形貢獻的價值
法律為何如此設計?其核心精神在於「肯定婚姻中雙方的協力與貢獻」。法律認為,婚姻是夫妻雙方的共同經營。即便一方在外打拼事業,累積了較高的財富,其成就也離不開另一方在家中操持家務、照顧子女的無形貢獻 。這位「家庭的後盾」讓另一半能無後顧之憂地衝刺事業。因此,在婚姻結束時,將雙方婚後努力的成果拿出來公平結算,是對家務勞動價值最直接的肯定,也是貫徹男女平等原則的具體體現 。
(二) 計算範圍:哪些財產要算?哪些不用?
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範圍,僅限於「婚後財產」,也就是從結婚登記之日起,至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日(例如離婚登記日或離婚訴訟起訴日)止,夫妻雙方各自取得的財產 。
不過,並非所有婚後取得的財產都要納入分配。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的規定,以下兩類財產必須被排除在外:
1.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例如,婚後從父母那裡繼承的房產,或是親友贈與的金錢,因為這些財產的取得與夫妻雙方的協力經營無關,所以不列入分配。
2. 慰撫金:例如,因車禍或名譽受損而獲得的精神損害賠償金,因其具有高度的人身專屬性,同樣不列入分配。
相對地,有些常被忽略的項目,卻是必須計入的婚後財產,例如:
(三) 計算公式與價值認定的時間點
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方式相當明確,其公式如下 :
應分配金額=(婚後財產較多方之淨額−婚後財產較少方之淨額)÷2
其中,「婚後財產淨額」是指個人名下的婚後財產總值,扣除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的債務,並排除前述不應計入的繼承、贈與財產及慰撫金後所得出的數額。計算結果即為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的金額。
然而,計算中需要注意的是「財產價值的認定時間點」。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4的規定,這存在兩種不同的標準 :
1. 協議或調解離婚:財產價值的計算基準日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也就是雙方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的那一天。
2. 裁判離婚:財產價值的計算基準日,則是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那一天(起訴時)。
這個時間點的差異,可能產生巨大的影響。例如,若一方持有大量股票,在股市高點時,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就能將資產價值「鎖定」在當時的高點進行計算;反之,若等到股市下跌後才協議離婚,計算出的財產價值便會大幅縮水。
了解法律的基本規定只是第一步,真正的勝負關鍵,往往在於如何運用法律工具,進行專業的策略攻防。以下將探討幾個離婚財產分配中,最能展現律師專業價值的進階議題。
在離婚前夕,一方為了減少將來應分配的財產,而刻意將名下資產移轉或隱匿,這種「惡意脫產」的行為在實務上屢見不鮮。幸運的是,法律早已設下防線,讓這些行為難以得逞。
(一) 民法第1030-3條的五年追溯權
民法第1030條之3賦予了財產較少方一把強力的武器——「五年追溯權」。該條文規定,夫或妻為了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的分配,而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的婚後財產,應將該財產的價值「追加計算」,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來進行分配。
常見的惡意脫產行為包括:
只要能證明這些行為發生在離婚前五年內,且其動機是為了規避財產分配,法院就能將這些被「掏空」的財產價值重新加回來計算,確保分配的公平性。
(二) 預防性武器:聲請「假扣押」的時機與優勢
與其事後追討,不如事前預防。當您察覺對方有脫產的跡象時,可以立即向法院聲請「假扣押」,這是一項保全程序,目的在於暫時「凍結」對方的財產(如不動產、銀行存款、股票等),禁止其在訴訟期間任意移轉或處分。
對離婚案件的當事人而言,聲請假扣押有一項極大的優勢。一般民事案件,聲請假扣押所需提供的擔保金,通常是請求金額的1/3;但在家事案件中,特別是針對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法院裁定的擔保金比例大幅降低,通常在請求金額的1/10或以下。這使得假扣押成為一個門檻較低、卻極具嚇阻效果的強力工具。
當然,聲請假扣押也伴隨著責任。若事後被法院認定假扣押裁定「自始不當」而被撤銷,債務人可就其因假扣押所受的損害(例如資金被凍結的利息損失)向債權人請求賠償。因此,在採取行動前,務必與律師詳盡評估。
離婚時需要清算的,不僅是帳面上的金錢,還包括許多盤根錯節的法律關係。
(一) 借名登記財產的爭議
一個常見的爭議是,婚後由一方出資購買不動產,卻登記在另一方名下。到了離婚時,出資方主張這只是「借名登記」,房產應歸還;而登記方則抗辯這是「贈與」,屬於自己的財產。這類爭議的關鍵在於「證據」,例如當初的對話紀錄、資金流向證明等,才能說服法院認定雙方的真實意圖為何 。
(二) 房貸保證人等法律關係的解除
許多夫妻在婚後會互相擔任對方貸款的「連帶保證人」。離婚時,務必透過與銀行的協商,解除保證人關係,否則即便婚姻關係已消滅,未來若對方債務違約,銀行仍有權向您追討,留下無窮後患。
「離婚想多拿點錢」,這句話的真正意涵,應是「在結束一段婚姻時,如何透過法律,公平地取回自己應得的權益,並為下一階段的人生奠定穩固的經濟基礎」。這仰賴的從來不是情緒性的爭吵,而是理性的策略與專業的規劃。
本文深入剖析了贍養費、扶養費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這三大核心議題,從基本要件、計算方式,到惡意脫產的追溯、假扣押的運用,我們希望能提供您一個清晰且全面的法律藍圖。理解這三者的區別,是擬定策略的基礎;善用法律工具,是保障權益的手段;而確保最終能夠執行,則是實現公平的最後一哩路。
離婚的過程充滿挑戰,每一個決定都可能深遠地影響您的未來。如果您正處於這個複雜的十字路口,對於財產分配、子女扶養等問題感到迷惘,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亮遠法律事務所的張倍齊律師,將以豐富的實務經驗,為您量身打造最有利的策略,陪您走過這段艱難的時期,迎向更安穩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