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後,外遇沒責任了?律師詳解「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責任與求償標準

21 APR 2025 張倍齊律師

通姦除罪後,外遇沒責任了?律師詳解「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責任與求償標準

壹、前言:從「抓姦在床」到「侵害配偶權」——外遇責任的法律變遷

過去,提到配偶外遇,許多人腦中浮現的畫面可能是戲劇化的「抓姦在床」——原配帶著徵信社或警察,衝進旅館房間,試圖拍下配偶與第三者發生性行為的證據。這樣的場景,主要是為了蒐集《刑法》「通姦罪」的證據。

然而,隨著時代變遷與法治觀念的演進,台灣關於外遇的法律責任已經產生了重大的變革。過往那種強調「性器結合」證據的刑事追訴模式,已正式走入歷史。現在,處理婚外情的法律焦點,已全面轉向民事上的「侵害配偶權」。這代表什麼意義?沒有了刑事責任,外遇的代價是否就變輕了?證明配偶權被侵害,還需要像以前一樣困難嗎?

貳、歷史性的轉變:通姦罪走入歷史(釋字第791號)

一、 過去的雙重責任:刑事與民事並行

在民國109年(西元2020年)5月29日之前,我國對於婚外情的處理,是採「刑民並行」的模式。也就是說,外遇的配偶與第三者,除了可能面臨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侵害配偶權)外,還可能觸犯《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最重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

司法院大法官在109年5月29日做出的釋字第791號解釋,明確指出《刑法》第239條通姦罪的規定,因過度干預個人性自主權及隱私,且對於維護婚姻制度或社會秩序的效益有限,宣告違憲,並立即失效。

三、 現況:外遇僅存「民事責任」

這號解釋的直接結果就是:自民國109年5月29日起,通姦在台灣不再是刑事犯罪行為。 這並不代表國家鼓勵外遇,而是將婚外情的法律責任,回歸到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的範疇,也就是聚焦於「侵害配偶權」的民事求償。

參、「侵害配偶權」是什麼?——民法上的基礎

既然外遇的主要法律責任剩下「侵害配偶權」,那麼這個權利到底是什麼?

一、 配偶權的內涵:婚姻中的相互忠誠與共同生活

所謂「配偶權」,並非法條上的單一名詞,而是基於婚姻關係所衍生出來的、配偶間應享有的一種身分法益。它包含了夫妻間應相互履行同居義務、保持忠誠、情感支持、共同維持家庭生活圓滿、以及不受第三人惡意介入破壞等權利與期待。 當配偶一方與他人發生不當交往,破壞了婚姻關係中的忠誠義務與共同生活的和諧時,就可能構成對另一方配偶權的侵害。

二、 法律依據:《民法》的侵權行為規定

侵害配偶權的求償基礎,主要來自於《民法》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規定: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配偶權被視為一種應受保護的權利。

《民法》第195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侵害配偶權通常被認為是侵害了基於配偶身分所享有的「人格法益」,因此受害配偶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即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三、 求償對象:配偶與第三者皆可告

侵害配偶權的訴訟,受害的原配可以同時對出軌的配偶以及介入婚姻的第三者(小三、小王)提起訴訟,請求他們共同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在法律上稱為「連帶賠償責任」)。

肆、證明標準大不同:侵害配偶權 ≠ 需要性行為證據

這是通姦除罪後,最重要的觀念轉變!

一、 民事門檻較低:重在破壞婚姻關係

過去要成立刑事通姦罪,檢察官必須證明到「雙方確實有發生性行為」的程度,證據門檻非常高。但在民事的侵害配偶權訴訟中,法院不再要求原告必須證明到有「性器結合」的程度。

二、 法院如何認定?——超越一般社交界線的「不當交往」

民事法院判斷是否構成侵害配偶權,主要會審酌:被告(出軌配偶與第三者)之間的互動往來,是否已經逾越了一般朋友或同事間的正常社交分際,其親密程度是否足以破壞原告與出軌配偶間的婚姻共同生活基礎、與幸福圓滿? 只要被告們的行為客觀上足以動搖婚姻關係的穩定,即使沒有直接的性行為證據,也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

三、 案例參考:法院認定的侵權行為樣態

例如新北地院案例(109年度訴字第324號判決),以及其他許多實務判決,法院曾認定下列行為構成侵害配偶權:

單獨、頻繁地共同出遊,甚至過夜旅行。

進入旅館、摩鐵「開房間」獨處。

出現擁抱、親吻、依偎、牽手(尤其是十指緊扣)等親密舉動的照片或影片。

互稱「老公」、「老婆」、「寶貝」等暱稱的對話紀錄或社交媒體貼文。

拍攝婚紗照或類婚紗的親密合照。

長時間深夜私下通訊、見面。

其他客觀上足以讓一般人認為關係匪淺、影響婚姻信任的行為。

伍、如何證明侵害配偶權?——證據的蒐集與運用

雖然證明門檻降低,但提告侵害配偶權仍需要提出證據。

一、 常見的證據類型

通訊紀錄: LINE、Facebook Messenger、Instagram私訊、簡訊、電子郵件等,顯示親密對話、暱稱、相約出遊或見面的內容。

照片/影片: 拍到兩人親密互動(牽手、擁抱、親吻)、單獨出遊、進入旅館等畫面。

消費紀錄: 旅館住宿紀錄、餐廳發票、共同旅遊的交通票券、禮物收據等。

社交媒體貼文: 公開或半公開的放閃貼文、打卡紀錄、合照等。

人證: 共同朋友、同事或家人的證詞(需注意證明力)。

其他: 行車紀錄器、錄音(需注意合法性問題)、徵信社調查報告(證據能力需由法院判斷)等。

二、 證據的「質」與「量」都很重要

盡量提供多方面、持續性的證據,而非單一、偶發的事件。例如,提供多張不同時間、地點的親密合照,會比只有一張照片更有說服力。證據越充分,越能讓法官相信侵害配偶權的事實存在,且情節可能較為嚴重。

三、 避免「打草驚蛇」:蒐證的策略

在蒐集證據的過程中,盡量保持冷靜,避免過早讓對方察覺而銷毀證據或改變行為模式。在必要時,可諮詢律師討論合法的蒐證方法與策略。

陸、賠多少錢?——精神慰撫金的考量因素

侵害配偶權成立後,法院會判決多少精神慰撫金呢?這沒有固定公式,法院會根據個案情況進行裁量。

一、 法院裁量的空間

賠償金額會因個案差異而有高低,從幾萬元到數十萬,甚至在特殊情況下可能更高。

二、 考量因素舉例

法院通常會審酌:

侵害行為的嚴重程度、持續時間、具體方式。(例如:長期交往、公開炫耀通常比短暫曖昧嚴重)

對受害配偶造成的精神痛苦程度。

對婚姻關係的破壞程度。(是否因此離婚)

雙方(加害人與被害人)的年齡、社會地位、經濟狀況等。

加害人的態度(是否有悔意)。

三、 證據充足有助於提高賠償金額

若能提出證據證明侵害情節嚴重、持續時間長、對被害人造成重大打擊,通常有助於爭取較高的精神慰撫金。

柒、律師提醒:時效與策略

一、 注意請求權時效

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197條規定,有兩年的短期時效(從知悉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以及十年的長期時效(從侵權行為時起算)。一旦超過時效,對方即可提出時效抗辯,法院可能就無法判准賠償了。

二、 尋求專業協助,制定訴訟策略

侵害配偶權的案件涉及複雜的情感、法律與證據問題。建議在考慮提告前,尋求專業律師的諮詢。律師可以協助評估證據的充分性與合法性、分析訴訟的利弊得失、擬定最適當的訴訟策略,並協助撰寫書狀與出庭,以維護您的最佳權益。

捌、結論:通姦雖除罪,侵權仍有責

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通姦罪違憲,是台灣法制史上重要的里程碑,代表國家不再以刑罰介入婚姻內的性自主行為。然而,這絕不代表外遇行為沒有任何法律責任。

對於破壞婚姻忠誠、侵害配偶權益的行為,被害人依然可以透過民事訴訟,向出軌的配偶及第三者請求精神慰撫金。而且,民事求償的證明門檻已不再需要達到「性行為」的程度,只要能證明雙方有逾越一般社交分際的不當交往,足以破壞婚姻關係,就有機會獲得勝訴判決。關鍵在於能否提出充分、有效的證據。面對婚姻中的背叛,了解現行的法律規定與救濟途徑,是保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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