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APR 2025 張倍齊律師
通姦除罪後,外遇沒責任了?律師詳解「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責任與求償標準
「通姦罪已經廢了,外遇是不是就沒什麼責任了?」這是我近兩年在諮詢室裡被問最多次的問題。會這樣問的,有兩種人:一種是剛發現配偶外遇,擔心自己沒武器;另一種則是已經外遇的那一方,心裡鬆了口氣。
讓我先把結論講在前面:通姦罪是除罪了,但民事上的「侵害配偶權」不但沒消失,反而成了實務上最常被用來追究外遇責任的主要武器。而且因為民事的舉證門檻遠低於刑事,證據收集也不需要抓姦在床那麼激烈,受害配偶其實比過去更容易勝訴、更容易拿到賠償。
本文把配偶權民事求償從頭到尾拆成七個關鍵問題:法律依據、告誰、舉證門檻、怎麼蒐證、金額多少、時效多久、以及律師在實戰中最常提醒的策略。
2020 年 5 月 29 日,司法院大法官作出釋字第 791 號解釋,宣告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違憲並立即失效。這號解釋不是給立法院修法期限、不是分階段施行——是當天直接掃進歷史。
大法官的核心理由是:刑罰這種最重的國家手段去介入兩個成年人的性自主,對達成「維繫婚姻」的目的幫助有限,卻嚴重侵害人格權與隱私,違反比例原則。同時,過去「配偶撤回告訴效力不及於共犯」的但書(等於告了老公後可以撤回,但沒辦法撤第三者)也一併違憲。
通姦罪還在的年代,實務上民事求償很多時候是刑事告訴的「附帶結果」——你已經拿到刑事有罪判決,回頭提民事就水到渠成。通姦罪廢除後,民事救濟反而「獨立作戰」,卻因為舉證門檻低、蒐證方式更溫和、賠償金額可以訴求更明確,成了目前外遇糾紛的主流解法。
侵害配偶權不是一條獨立的條文,而是由以下幾條民法共同構成的請求權基礎:
簡單說:配偶權是「因為你跟某人結了婚」而生的關係性人格利益,核心內容包括相互忠誠、共同生活、情感扶持。當對方與第三者發生足以破壞這段關係的行為,就是「侵害配偶權」。
依法,受害配偶可以針對下列兩種人請求賠償:
兩者屬連帶債務,受害配偶可以選擇同時告、只告一個、或先告 A 不成再告 B。實務上我會建議先評估兩方的經濟實力——若第三者資力較好、出軌配偶名下無財產,至少要一起告,才能確保最後真的拿得到錢。
過去通姦罪要求證明「性器接合」,所以才有「抓姦在床」這種非得當場捉到的必要。民事侵害配偶權完全不需要走到這一步。只要能證明雙方行為已達「逾越一般社交分際」、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程度,就構成情節重大。
以上項目不需要全中,拼接起來達到「一般社交朋友不會有這種程度互動」的印象即可。
實務上我看過太多案子,當事人拿著「一張曖昧簡訊截圖」就來問勝算。老實說:單一證據被對方抗辯為誤會、玩笑、文字語境被斷章取義的機率非常高。真正能讓法院定下心證的是「證據鏈」——不同時間、不同地點、不同形式(文字+影像+物證)的多重證據。一張曖昧簡訊可能被解釋,但十張簡訊+一個旅館消費紀錄+一張親密合照,幾乎無法解釋。
違法蒐證除了可能觸犯妨害秘密罪、個資法、駭客相關刑責,在民事訴訟上也可能被法院以證據排除法則不採——等於賠了夫人又折兵。
可以,但要選擇專業、合法蒐證的徵信業者。簽約前要求對方白紙黑字保證「所有蒐證方式合法」,並在合約中載明「若違法蒐證致當事人涉刑責,由徵信社負責」。費用通常視案件複雜度落在 5 萬至 30 萬元之間,拍到完整證據鏈的案子甚至會更高。
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只說被害人「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沒有訂出具體標準。法官要參酌一切情形,在個案中酌定。這也代表:同一類型的外遇案件,判賠金額可以從 10 萬跳到 100 萬,差距很大。
要提醒的是:你「請求」多少 vs 法院「判給」多少是兩件事。起訴狀上可以寫 500 萬,法院依實際情節酌定,往往只給其中一部分。訴訟前跟律師討論一個合理又有談判空間的數字,比隨便寫一個天價更能提升勝訴與和解機率。
民法第 197 條規定,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有兩個時效一起跑,先到哪個就以哪個為準:
「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這句話在實務上的解讀比想像中嚴格。只要你曾看到配偶跟某人曖昧的訊息、已經「懷疑並查證」有外遇,時效就會被認為從那一刻起算。很多當事人以為「我要有鐵證才算知道」,其實不是——法院看的是你何時「具體認識可歸責的對象與損害」。
我曾處理過一位太太,發現先生外遇三年,中間多次爭執但沒提告,想等到孩子大一點再處理。結果等她決定告的時候,法院認定她「三年前就已知情」,全部請求被時效抗辯駁回。這就是為什麼我一再強調:發現外遇的當下,哪怕還沒決定要不要離婚,也要先諮詢律師評估時效與證據保全。
很多人發現外遇後的第一反應是衝去質問。結果對方立刻刪除所有訊息、封鎖帳號、轉移財產,證據瞬間蒸發。正確作法是:冷靜、先蒐證、先諮詢律師、再決定攤牌時機。
「告配偶權求償」和「訴請離婚」是兩個獨立的案件,可以同時提起,也可以分開處理。實務上要先想清楚:
很多當事人以為只有女性配偶遇到「老公外遇」才能告,其實男性配偶遇到「老婆外遇」完全一樣可以告。配偶權不分性別,訴求賠償的邏輯也一致。
家事事件在起訴前多半需要先進行調解。這不只是法律程序——在調解室裡談成的金額,通常比打到判決更接近當事人想要的數字。我處理過的案子裡,有超過一半是在調解階段達成和解,平均比判決金額略高、但省了 1 年以上的訴訟時間。
通姦罪走入歷史,不代表外遇沒責任。民事上的侵害配偶權,無論是舉證門檻、賠償金額還是程序彈性,都比過去的刑事追訴更適合大多數受害配偶。但這件事的關鍵從來不是「法律條文」,而是「時機」——從發現當下的冷靜、合法蒐證的掌握、2 年時效的計算、到訴訟與和解策略的選擇,每一步都需要專業判斷。
若您懷疑或已確認配偶外遇,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我們會依您的情況,協助您擬定蒐證計畫、評估勝訴與判賠區間、規劃求償與離婚的最佳時序,讓法律真正成為您最穩的後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