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AUG 2025 張倍齊律師
老舊公寓「五加一」格局在台灣都會區極為普遍,加蓋空間常隔成套房出租,成為穩定收入來源。但這種慣例與嚴格法律規範間存在巨大鴻溝。當頂樓加蓋已被報拆時,這棟房子還能賣嗎?
台灣多數頂樓加蓋都是「違章建築」。88年以前的「舊違建」通常「列管緩拆」(非合法,但暫緩拆除);88年以後的「新違建」則應即報即拆。但即使舊違建,若有重大結構安全疑慮、影響公共安全、民眾檢舉,主管機關仍可能執行拆除。
頂樓平台在法律上屬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單獨使用的頂樓住戶,並非頂樓所有人。其他住戶可依民法第767條請求拆除並返還。
將共用頂樓加蓋出租牟利,可能構成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
頂樓加蓋因屬違建,不能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買賣實質上是轉讓「事實上使用利益」,而非「所有權」。買方取得的是充滿不確定性的使用權:
賣方必須誠實告知買方:
誠實揭露所有瑕疵與風險,並在契約中明確載明「加蓋部分為違建,已被列管緩拆」等情形,保留書面證據。
如您有頂樓加蓋或違建買賣法律需求,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 張倍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