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執行職務出車禍,雇主要連帶賠償?律師完整解析民法第 188 條與雇主責任險規劃

01 JUL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前言:員工出事,為什麼老闆要賠?

「我又沒開車,員工自己撞到人,為什麼是我要賠?」這是中小企業老闆收到對方律師函或法院傳票時最常見的反應。實務上,只要員工是在「執行職務」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雇主依《民法》第 188 條須與員工連帶對外負損害賠償責任——這項規定是中小企業最常被忽略的法律雷區。

台灣常被戲稱「交通地獄」,車禍頻仍。物流業、外送平台、業務員、技術人員、外勤工程師——只要員工會開車、騎車外出,雇主就暴露在 §188 的風險下。本文完整解析民法 §188 的責任範圍、僱傭關係與「執行職務」的擴張認定、強制險與第三人責任險的不足,以及為什麼雇主意外責任險是必要的風險管理工具。

貳、法律雷區:民法第 188 條雇主連帶責任

一、條文本文

《民法》第 188 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二、什麼是「連帶賠償」?

連帶賠償的意思是——對受害者來說,雇主和員工是一體的,可以選擇向任一方(或同時)請求全額賠償。實務上對方律師往往直接告雇主,因為:

  • 雇主資力較佳,有公司資產可執行
  • 雇主有保險可動用
  • 雇主有商譽壓力,較願意和解

員工個人即便也是被告,但若無資產,對方追討困難;雇主則跑不掉。

三、雇主賠償後可向員工求償(但通常追不回)

條文最後一項給雇主求償權——賠償後可向員工追討。但實務上員工多無資產,薪水亦受勞基法強制執行扣抵限制,雇主實質賠付後追不回的情況極為常見。求償權只是冰冷的安慰劑。

參、僱傭關係的擴張認定:不只正式員工

實務上「僱傭關係」的認定相當寬鬆,不限於有正式書面勞動契約的人:

  • 正式員工——當然成立
  • 臨時工、計時工——只要有工資與指揮監督關係,即成立
  • 派遣員工——派遣公司是名義雇主,但要派公司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可能負連帶責任
  • 外包人員——若實質受指揮監督,可能被認定為僱傭關係而非純粹承攬
  • 家族企業的家人——只要有指揮監督事實,即便沒簽契約也可能成立
  • 實習生、工讀生——同上,有指揮監督即構成

關鍵不在「契約名稱」,在於實質上有無指揮監督關係。法院認定上採實質判斷,雇主想以「他不是我員工」抗辯往往失敗。

肆、「執行職務」的範圍:很寬

實務上「執行職務」採客觀說——只要客觀上與職務有關聯即成立,常見涵蓋:

  • 員工送貨、運輸途中發生車禍
  • 員工外出洽公、開會途中
  • 業務員拜訪客戶途中
  • 外勤工程師赴施工現場途中
  • 員工到銀行、稅捐機關辦公司事務
  • 員工為客戶送資料、文件途中
  • 員工利用公司車辦私事造成事故(若公司未禁止或實質默許)

實務上「執行職務」的判斷有時會擴張到「客觀上看起來是執行職務」——即便員工內心動機是私事,只要外觀上像是執行職務,雇主仍可能要負責。例如下班後駕公司車去吃飯途中,撞到人,實務見解可能仍認定外觀上是公司車輛、公司員工,雇主要負連帶責任。

伍、免責條款的幻象:但書幾乎不被法院採納

§188 第 1 項但書看似給雇主免責空間——「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但實務上,法院對「已盡相當之注意」的標準極高:

  • 必須證明選任時做過完整的駕照、健康、過往肇事紀錄查核
  • 必須證明定期教育訓練、考核、車輛維護
  • 必須證明監督機制完善

多數中小企業根本沒有這套完整紀錄,法院通常認定「既已造成損害,即代表雇主未盡注意義務」。實務上但書幾乎不被法院採納——雇主想用這條免責的成功率極低。

陸、保險缺口:您的保單可能遠遠不夠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每人傷害 200 萬上限、財損 20 萬上限(因事故型態與承保條件不同有變化)
  • 面對重大傷亡(如死亡、重傷)動輒上千萬賠償時,顯然不夠
  • 強制險不涵蓋雇主額外責任,僅就被保險人(車主、駕駛人)責任予以給付

二、第三人責任險(任意險)

  • 提高傷害與財損保額,但被保險人是車主(通常是員工或公司車輛登記人)
  • 若被保險人是員工個人,雇主不必然在保障範圍內
  • 即便公司車有保險,理賠也以車輛肇事責任為限,雇主額外的連帶責任未必獲保障

三、雇主意外責任險:中小企業的法律護身符

專門為雇主設計的保險,涵蓋員工執行職務造成第三人損害的雇主連帶責任:

  • 承保範圍——員工因執行職務,致第三人傷亡或財損,雇主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
  • 可包含車禍與非車禍場景——員工搬運中砸到客戶、操作設備失誤傷及他人等
  • 保額彈性——可依產業風險評估保額(每事故、每年度上限)
  • 保費相對低廉——多數中小企業每年保費約數千到數萬,相較動輒百萬的賠償風險,投資報酬率極高

對於下列產業特別重要:

  • 物流、運輸、配送業
  • 外送平台合作的店家
  • 業務員密集外出的銷售業
  • 外勤工程、營造、修繕
  • 計程車、客運、貨運
  • 運動教學、健身、戶外活動

柒、實務提醒:雇主應做的風險管理

一、選任時做好查核

  • 應徵駕駛性質工作者,要求提供駕照影本與肇事紀錄查詢結果
  • 查核身分背景與健康狀況
  • 留存所有面試與背景查核紀錄

二、建立並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 定期舉辦交通安全教育訓練
  • 車輛定期保養、檢查紀錄
  • 禁止疲勞駕駛、酒駕的書面規範與罰則
  • 外出公務的派車單、行車紀錄

三、明確規範公司車的使用

  • 公司車禁止辦私事的書面規範
  • 下班後車輛入庫制度
  • 違反者的內部處分

四、保險規劃

  • 強制險(法定)+ 任意第三人責任險(高保額)+ 雇主意外責任險,三層防線
  • 每年保險到期前重新評估產業風險與業務範圍
  • 大型員工或重大設備變動時,通知保險公司更新承保條件

五、糾紛發生時的處理

  • 立即通知保險公司,啟動理賠程序
  • 不要承認超過實際責任的賠償(以免影響保險理賠)
  • 所有對外賠償談判建議透過律師或保險公司
  • 同步評估員工是否有過失、是否需內部處分

延伸閱讀

捌、結語

民法 §188 是台灣中小企業最容易踩到、卻最容易忽略的法律地雷。員工出車禍、出意外,雇主可能瞬間面臨上百萬到上千萬的連帶賠償。強制險與第三人責任險都不是為雇主而設,真正的護身符是雇主意外責任險加上完善的內部風險管理

若您經營的是員工密集外出、頻繁駕車、或從事高風險作業的事業,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由張倍齊律師協助評估民法 §188 的曝險範圍、設計內部安全管理制度,並在事故發生時規劃對外賠償談判與保險理賠的併行策略。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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