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JUL 2025 張倍齊律師
「我又沒開車,員工自己撞到人,為什麼是我要賠?」這是中小企業老闆收到對方律師函或法院傳票時最常見的反應。實務上,只要員工是在「執行職務」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雇主依《民法》第 188 條須與員工連帶對外負損害賠償責任——這項規定是中小企業最常被忽略的法律雷區。
台灣常被戲稱「交通地獄」,車禍頻仍。物流業、外送平台、業務員、技術人員、外勤工程師——只要員工會開車、騎車外出,雇主就暴露在 §188 的風險下。本文完整解析民法 §188 的責任範圍、僱傭關係與「執行職務」的擴張認定、強制險與第三人責任險的不足,以及為什麼雇主意外責任險是必要的風險管理工具。
《民法》第 188 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連帶賠償的意思是——對受害者來說,雇主和員工是一體的,可以選擇向任一方(或同時)請求全額賠償。實務上對方律師往往直接告雇主,因為:
員工個人即便也是被告,但若無資產,對方追討困難;雇主則跑不掉。
條文最後一項給雇主求償權——賠償後可向員工追討。但實務上員工多無資產,薪水亦受勞基法強制執行扣抵限制,雇主實質賠付後追不回的情況極為常見。求償權只是冰冷的安慰劑。
實務上「僱傭關係」的認定相當寬鬆,不限於有正式書面勞動契約的人:
關鍵不在「契約名稱」,在於實質上有無指揮監督關係。法院認定上採實質判斷,雇主想以「他不是我員工」抗辯往往失敗。
實務上「執行職務」採客觀說——只要客觀上與職務有關聯即成立,常見涵蓋:
實務上「執行職務」的判斷有時會擴張到「客觀上看起來是執行職務」——即便員工內心動機是私事,只要外觀上像是執行職務,雇主仍可能要負責。例如下班後駕公司車去吃飯途中,撞到人,實務見解可能仍認定外觀上是公司車輛、公司員工,雇主要負連帶責任。
§188 第 1 項但書看似給雇主免責空間——「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但實務上,法院對「已盡相當之注意」的標準極高:
多數中小企業根本沒有這套完整紀錄,法院通常認定「既已造成損害,即代表雇主未盡注意義務」。實務上但書幾乎不被法院採納——雇主想用這條免責的成功率極低。
專門為雇主設計的保險,涵蓋員工執行職務造成第三人損害的雇主連帶責任:
對於下列產業特別重要:
民法 §188 是台灣中小企業最容易踩到、卻最容易忽略的法律地雷。員工出車禍、出意外,雇主可能瞬間面臨上百萬到上千萬的連帶賠償。強制險與第三人責任險都不是為雇主而設,真正的護身符是雇主意外責任險加上完善的內部風險管理。
若您經營的是員工密集外出、頻繁駕車、或從事高風險作業的事業,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由張倍齊律師協助評估民法 §188 的曝險範圍、設計內部安全管理制度,並在事故發生時規劃對外賠償談判與保險理賠的併行策略。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