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JUL 2025 張倍齊律師
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雇主必須與員工一同對受害者負賠償責任。
不限於正式合約員工:
只要客觀上與職務有關聯即成立:
民法第188條但書:「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看似給雇主免責空間,但實務上幾乎不被採納——法院認為只要造成損害,就代表雇主未盡注意義務。
雇主賠償後可向員工追償,但員工通常無力償還,雇主實際仍承擔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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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員工需長期駕車外出的企業(物流、業務、外送等),是必要的法律護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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