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交通地獄」雇主必看:雇主責任險是企業經營的法律護身符

01 JUL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法律雷區:民法第188條雇主連帶責任

一、連帶賠償責任

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雇主必須與員工一同對受害者負賠償責任。

二、「僱傭關係」的擴張性定義

不限於正式合約員工:

三、「執行職務」的範疇

只要客觀上與職務有關聯即成立:

四、免責條款的幻象

民法第188條但書:「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看似給雇主免責空間,但實務上幾乎不被採納——法院認為只要造成損害,就代表雇主未盡注意義務。

五、追償權是冰冷安慰劑

雇主賠償後可向員工追償,但員工通常無力償還,雇主實際仍承擔損失。

貳、保險缺口:您的保單遠遠不夠

強制險與第三人責任險的迷思

參、雇主意外責任保險

專門為雇主設計的保險:

對於員工需長期駕車外出的企業(物流、業務、外送等),是必要的法律護身符。

肆、結論

如您有企業法律風險管理、員工職災、保險規劃法律需求,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 張倍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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