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JUN 2025 張倍齊律師
「學長去年影印的那本總體經濟,我再印一份應該沒事吧?」「老師上課只用一章,整本書買下來太貴,影印那一章可以嗎?」每到學期初,書局和影印店門口的這類對話沒斷過。
答案看起來簡單,實際上卻沒有一條「印幾頁以下就合法」的硬規定。要回答,得先搞清楚兩件事:影印教科書在法律上算什麼行為?哪些情況可以被「合理使用」救回來?
著作權法第 3 條把「重製」定義得很廣: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影印一頁是重製、掃描存成 PDF 是重製、用手機拍頁面存進雲端也是重製。
只要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也沒有合理使用可以救的空間,影印他人著作就可能觸犯著作權法第 91 條第 1 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是為了販賣或出租而影印(例如自己印一批拿去賣給下屆學弟妹),刑度會拉高: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金。另依著作權法第 100 條,本章之罪原則上須告訴乃論;但符合第 100 條但書所列「有償提供著作全部原樣利用、數位格式、損害達一定金額」等情形時,才例外非告訴乃論。
合理使用不是單純的情緒性說法。著作權法第 91 條第 3 項直接規定:「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若確實落在合理使用範圍內,原則上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合理使用主張,多數情況仍要回到第 65 條的四項基準綜合判斷:
四項不是加總計分,而是整體衡量。若某一項因素明顯不利,例如整本影印、商業目的、直接替代原本購買需求,就可能使合理使用主張站不住腳。
第 46 條允許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和教學人員,為學校授課目的的必要範圍內,重製、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已公開發表的著作。但這條是「給老師用」,不是給學生用:
第 51 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的著作。白話說:自己在圖書館的自助影印機、自己家裡的影印機,為自己學習需要印一份資料,才有機會主張落在這條的合理範圍內。
但這條有三個隱性限制被常忽略:第一,「合理範圍」仍要回到第 65 條四基準;第二,「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指的是私人機器,街上的便利商店影印機就不算;第三,「個人或家庭」意味著印完不能散布、不能轉賣。
著作權法沒有單純按頁數判斷的安全線。法院會看的是第 65 條四基準:影印目的、著作性質、利用的質量與比例,以及對教科書市場的影響。
實務上真正危險的,不是單純「幾頁」這個數字,而是整本影印、集體影印成冊販售、或影印業者長期接單協助學生複印可替代原書的內容。這些情境通常更難主張合理使用。
| 情境 | 目的 | 利用範圍 | 市場影響 | 風險評價 |
|---|---|---|---|---|
| 影印必要頁面自己讀書 | 個人學習 | 限於課程必要部分 | 較不易替代購買 | 仍須依四基準判斷 |
| 大量影印並和同學交換 | 共筆 / 私下分享 | 範圍擴大且可流通 | 可能替代購買 | 風險升高 |
| 影印整本書給下屆學弟妹 | 替代購買 | 接近原書完整內容 | 直接替代原書市場 | 高度風險 |
| 影印店整本接單複印 | 商業目的 | 大量重製 | 直接替代原書市場 | 高度風險 |
合理使用的彈性是為了讓知識流通,不是讓使用者任意取代授權或購買。四項判斷基準看似抽象,其實每一項都在追問同一件事:「這樣利用,是否已經不合理地影響著作權人的市場與收益?」守住這條核心,合理使用的界線會清楚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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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