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SEP 2025 張倍齊律師
在文學或繪畫等藝術領域,「留白」是一種常見且高明的手法。例如金庸小說《雪山飛狐》的結尾,胡斐那一刀究竟有沒有劈下?這個懸念創造了餘韻無窮的想像空間。在水墨畫中,大片的空白更能烘托出「天地之悠悠,獨愴然而涕下」的宏大意境。
然而,在分秒必爭、白紙黑字的法律世界裡,尤其是在簽訂契約或和解協議時,「留白」也能成為一種高明的策略嗎?答案是肯定的。有時候,刻意不寫,反而比寫得滴水不漏,更能保障您的權益,並促成您真正想要的結果。
在企業經營中,時常上演著「業務單位」與「法務單位」的角力戰,這恰好是理解「留白」策略的最佳切入點。
業務單位,是公司裡最渴望交易成立的一群人。他們好不容易談成一筆大訂單,滿心期盼老闆趕快簽約,好讓業績達標、佣金入袋。他們關心的是「成交」。
但此時,法務單位往往會扮演「程咬金」的角色。他們會逐條審視合約,指出:「老闆,等一下!這個條款對我方不利」、「這裡有潛在風險」、「那個地方怎麼沒有約定賠償機制?以後會有爭議!」法務人員的職責是將風險降到最低,他們關心的是「風控」。
結果,一筆在業務眼中大有可為的交易,可能因為法務堅持修改某些看似風險極高的條款,導致談判破裂,最終告吹。業務單位對法務恨得牙癢癢,覺得他們不知變通、阻礙公司發展。
當我們將這個場景縮影到個人身上時,情況完全一樣。無論您是準備簽訂離婚協議,還是商業合作契約,您的內心其實也同時存在著「業務」與「法務」兩種聲音。一方面,您渴望達成協議、解決問題(成交);另一方面,您又害怕條款對自己不利,希望防堵所有可能的風險(風控)。而過度傾向「法務」思維,堅持將合約寫得密不透風,往往是交易破局的開始。
離婚協議中的子女會面交往(探視權)約定,是「留白」藝術最經典的應用場景。許多當事人為了「保護」自己,反而親手將協議推向死局。
假設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歸父親,母親則擁有會面交往的權利。為了確保自己的探視權不被剝奪,母親可能會提出以下看似「完美」的條款:
(一) 過於嚴苛的懲罰:遲到一小時罰百萬的迷思
母親可能會要求:「每週六早上9點,你必須準時把孩子送到我家。如果遲到,哪怕只是一分鐘,都視為違約,應支付懲罰性違約金100萬元。」這種條款背後的動機,是源於對未來的恐懼,試圖用天價罰金來嚇阻對方,確保自己能見到孩子。
(二) 缺乏彈性的細節:當規定扼殺了生活的常理
更進一步,母親可能還會要求:「如果孩子學校臨時有事,導致週末無法會面,你必須在一小時內通知我,否則視同違約,罰100萬!」、「除非孩子生病達到『無法出門』的標準,否則無論如何都必須把孩子送來,避免他跟你越來越親、跟我越來越疏遠,不然一樣罰100萬!」
這些條款看似保障了自己,但實際上卻完全脫離現實。難道孩子拉肚子拉到一半,也要為了遵守協議,硬是把他拉出門嗎?這種完全沒有彈性的規定,不僅不近人情,更是在向對方宣告:「我完全不信任你。」
當您提出這些極度強勢的條款時,必須反問自己一個最關鍵的問題:「對方會同意嗎?」
答案顯而易見:不可能。沒有人會簽下一份動輒得咎、處處是陷阱的協議。當對方看到這些條款時,他感受到的不是合作的誠意,而是敵意與挑釁。他不僅會拒絕簽字,甚至可能提出同樣嚴苛的反制條款,例如:「孩子在你那邊如果沒照顧好,是不是也要罰100萬?」
最終,談判衝突升高,協議徹底破局。這時,鷹派的人會說:「沒關係,我們上法院告到底!」但問題是,上了法院,法官會判給您這種條件嗎?法院在裁定會面交往方式時,會考量現實狀況與子女的最佳利益,絕不可能判決「遲到罰100萬」這種條款。
這就形成了一個巨大的悖論:您為了追求100%的掌控權而提出的完美條款,最終導致協議破局,讓您連原本可以透過協商得到的80%的權益都失去了,最後只能被迫接受法院那個可能只剩60%的裁決方案。
為了更清晰地呈現其中的差異,我們可以透過下表進行比較:
比較項目 | 滴水不漏策略 | 策略留白策略 |
---|---|---|
條款內容 | 男方交付子女若遲到逾一小時,應支付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100萬元。 | 雙方應於約定時間準時交付子女。如有特殊狀況應提前協調。 |
背後心態 | 恐懼與控制:用極端懲罰確保對方絕對服從,消除自身對未來的任何不安全感。 | 信任與務實:建立一個雙方都認同的行為準則,信任法律的基礎保障,並保留處理意外狀況的彈性。 |
對方反應 | 抵抗與敵意:認為條款不合理、不信任人,拒絕簽署。談判陷入僵局或破裂。 | 接受與合作:認為條款合理且尊重現實,更願意簽署並在善意基礎上履行協議。 |
實際結果 | 協議破局。雙方對立加劇,被迫進入訴訟。最終由法官裁定一個遠不如協議彈性的方案,耗時耗力,且無法罰到100萬。 | 協議達成。雙方關係得以緩和,建立合作式共親職的基礎。若日後真有嚴重違約,仍可循法律途徑解決,但已先鎖定一個對己有利的基礎協議。 |
一位真正專業的律師,其價值不僅在於能寫出什麼,更在於判斷什麼時候「不該寫」。這種判斷,正是「留白」藝術的精髓。
有時候,律師之所以建議某些事項不用寫進協議,並非疏忽或能力不足,而是一種深思熟慮後的策略。
一個重要的原因是:法律本身已經有規定了。 例如,履行協議本就是簽約雙方的法定義務,若對方惡意不履行,我方本就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或強制執行。在協議中刻意加上鉅額的懲罰性違約金,除了激化對立外,實益不大,甚至可能因金額過高而被法院酌減。
在這種情況下,「留白」——也就是不特別約定違約效果,回歸法律的原始規定——反而更有利。它能降低對方的防備心,促成協議簽署。一旦協議成立,雙方就有了白紙黑字的依據。未來若對方真的出現多次或嚴重的違約行為,我們再拿著這份已成立的協議,以及對方違約的證據,去向法院主張權利(例如請求改定監護權),反而更加有力。
在進行任何談判前,您必須問自己一個根本問題:我的最終目標是什麼?
是為了出一口氣,在條文上戰勝對方,證明自己是對的?還是為了「解決問題」,讓離婚程序順利完成、讓商業交易開始運轉?
如果您執著於每一條都要對自己絕對有利,讓自己成為純粹的「法務人員」,那麼結果很可能就是雙方各自守著自己那份「完美」的草案,大眼瞪小眼,讓事情永遠卡在原地。離婚談不成,雙方繼續在婚姻的牢籠裡互相折磨;交易談不成,商機稍縱即逝。
有時候,適度的讓步與留白,是為了達成更重要的戰略目標。不把會面交往的時間寫死,或者不訂定高額的賠償金,是為了讓離婚協議能夠簽署,讓彼此都能邁向人生的下一步。這不是示弱,而是智慧。
一份真正厲害的協議,不是單方面對我方最有利的協議,而是一份能達成雙方平衡,甚至對我方稍有利,而對方又願意簽署的協議。
身為當事人,您需要信任律師的專業判斷。當您的律師建議某些地方採取「留白」策略時,可能正是他高明的地方。這不代表他放棄了您的權利,而是他通盤考量了人性、法律與現實後,為您選擇了一條成功率最高的路徑。
簽約前,請律師仔細評估是必要的。但同時,您也需要理解,過於堅持己見,很可能讓協議胎死腹中,無法解決問題,這對您而言,絕非真正的「最佳利益」。懂得在「寫」與「不寫」之間取得精妙平衡,才是實現您最終目標的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