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JUL 2025 張倍齊律師
「這是我的權利!」當感到權益受損時,法律賦予的權利像堅實護身符。權利是現代法治基石,保障個人自由與財產。但若行使權利的方式表面合法,主要目的卻是刻意傷害他人;或對他人造成不成比例損失而自己幾無獲益時,法律還會無條件支持嗎?
民法第148條:「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這條被稱為民法的「帝王條款」,是權利行使的根本原則。包含三大要素:
所有法律行為都須受此原則拘束,即使是形式上合法的權利主張。
某人擁有狹長的「畸零地」,鄰居蓋房子時不慎跨越界線數公分。畸零地主訴請拆屋還地。最高法院判例認為:
有人搶先註冊知名品牌的商標(特別是國外品牌進入台灣前),以「擁有商標權」要求真正的品牌高價買回。這種行為:
「權利濫用」不是萬用擋箭牌。主張對方權利濫用需具備:
單純的利益衝突、不願意讓步,不構成權利濫用。
權利濫用原則是面對不公義權利主張時的法律最後防線。如您面對疑似權利濫用情事,或擔心自己的權利主張可能被認定為濫用,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 張倍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