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權利就可以無限上綱?淺談法律上的「帝王條款」:權利濫用原則

04 JUL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前言:權利不是可以無限上綱的「護身符」

「這是我的權利,法律本來就該保護我!」這句話,我們或許都曾在生活中聽過,甚至親口說過。當我們感覺權益受損時,法律賦予的權利,就像一道堅實的「法律護身符」,給予我們尋求救濟的勇氣與正當性。權利,是現代法治社會的基石,保障了個人的自由與財產,讓我們能安身立命。

但如果,您行使權利的方式,雖然表面合法,其主要目的卻是為了刻意傷害他人;或者,行使權利的結果,對別人造成了不成比例的巨大損失,而自己卻幾乎沒有實質獲益,在這種情況下,法律還會無條件地支持您嗎?

這個問題,觸及了法律溫情與理性交織的核心。法律並非一套冰冷、僵化的規則,它同樣關照著人與人之間的和諧與社會整體的利益。為此,法律體系中存在一個至關重要,卻也常被忽略的平衡機制——「權利濫用禁止原則」。這個原則提醒我們,權利是一面用以自保的盾牌,而非一把可以恣意傷人的利劍。當權利的行使逾越了應有的界線,法律將會適時介入,以維護真正的公平正義。

貳、法律上的「帝王條款」:民法第148條權利濫用禁止原則

這個扮演著法律體系「最終守門人」角色的關鍵條文,就是我國民法第148條。由於其位階之高、適用範圍之廣,在法律學說及實務上,常被尊稱為「帝王條款」。這個稱號生動地描繪了它的地位:如同古代的帝王,它的命令(原則)凌駕於其他法令之上,為所有權利的行使劃定了最終的紅線。

民法第148條的內容非常精煉,卻蘊含深意:

•    第一項:「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這可以理解為「動機檢驗」條款。法律不僅看你「能不能」做,更要探究你「為什麼」這麼做。如果行使權利的主要動機,不是為了實現權利本身的內涵,而是惡意地想讓他人受損,或是會傷害到社會的公共利益,那麼這樣的行為就可能構成權利濫用。

•    第二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這就是著名的「誠信原則」,也可稱為「公平遊戲規則」。它要求社會中的每一個人,在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時,都應該抱持著誠實、信賴、不欺瞞的態度。不能利用法律的漏洞或形式上的權利,去從事違背社會普遍認知的公平、正當行為。

為何稱之為「帝王條款」?因為它並非針對某個特定的權利,而是所有民事權利的行使,都必須通過它的檢驗。無論是物權、債權還是智慧財產權,一旦其行使方式違背了誠信原則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法院便可引用此條款加以限制。它體現了法律的終極價值觀:法律不僅要保障個人的權利,更要促進社會整體的和諧與利益平衡。

參、當權利變成傷人的武器:權利濫用的經典案例

抽象的法律原則,透過具體的案例,才能讓人們真正感受到其力量。以下兩個經典的例子,生動地展示了法院如何在個案中運用「帝王條款」來實現個案正義。

一、畸零地主的復仇?拆屋還地背後的利益失衡

(一) 案例背景:什麼是「畸零地」?

在都市計畫或土地利用中,常常會出現一些面積狹小、形狀不規則,導致難以單獨建築或有效利用的土地,這就是俗稱的「畸零地」。它雖然有獨立的地號、有合法的所有權,但在經濟效益上,往往處於極度不利的地位。

(二) 衝突引爆:當華廈佔用到一小塊無法利用的土地

想像一個情境:A建商蓋了一棟價值數億元的華廈,但建築物的某個騎樓角落,不慎佔用到了鄰居B先生所擁有的一小塊畸零地,面積可能只有一、兩坪。這塊畸零地對B先生來說,本來就無法蓋房或做任何實質利用。然而,B先生發現此事後,依據其土地所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A建商「拆屋還地」——也就是將佔用到他土地的騎樓部分全部拆除,把土地原狀返還給他。

(三) 法院的智慧:權衡之下的「利益衡量」

從表面上看,B先生的要求完全合法,土地是他的,別人佔用了,要求返還是天經地義。但法院會進一步思考:這樣做,公平嗎?

法院會進行「利益衡量」:

在這種利益極度不對等的情況下,B先生堅持要求拆屋,其動機就顯得可議。這種行為,正如台語俗諺所說的「非常K」,意指明知對自己沒什麼好處,卻執意要用合法權利去為難對方,造成對方巨大的痛苦。這種行為顯然是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而非真心要利用那塊土地。

(四) 法律的出路:不拆屋,改用賠償或價購

此時,法院便可能認定B先生的主張構成權利濫用。法律並非完全剝奪B先生的權利,而是提供更合乎經濟效益與公平原則的解決方案。例如,參考「越界建築」的相關規定,法院可能判決A建商無須拆屋,但必須以合理的市價向B先生價購其佔用的土地,或是按期支付償金(相當於租金),以填補B先生的損失。這樣的判決,既保障了B先生的財產權益,也避免了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巨大耗損。

二、「商標蟑螂」的惡意搶註:當智慧財產權淪為勒索工具

(一) 案例背景:潛伏在商業世界中的「商標蟑螂」

權利濫用的問題不僅存在於有形的土地,在無形的智慧財產權領域,更是屢見不鮮。「商標蟑螂」是一個非常形象的貶義詞,用來形容那些並非為了自身經營,而是以搶先註冊他人商標來牟利的不肖人士或公司。

(二) 惡意的手法:搶先註冊,守株待兔

這些「商標蟑螂」的典型手法是,在國際間搜尋那些已經具有相當知名度、但在台灣尚未申請註冊的品牌。他們利用商標註冊採「先申請主義」的規則,在台灣進行「惡意搶註」。

(三) 司馬昭之心:註冊不是為了經營,是為了勒索

他們註冊下這些商標後,並不會實際用來生產商品或提供服務。他們的真實目的,是「守株待兔」,等待原品牌所有者進入台灣市場。一旦原品牌開始使用該商標,他們便會立刻跳出來,手持合法取得的商標註冊證,指控對方侵權,進而要求支付天價的授權金,或是高價將商標「賣回」給真正的權利人。這已非商業經營,而是赤裸裸的法律勒索。

(四) 法院的照妖鏡:違反「誠信原則」的權利行使

對於這種行為,法院的態度也相當明確。商標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表彰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保護品牌經營者長久累積的商譽,並避免消費者混淆。而「商標蟑螂」的行為,完全背離了此一立法精神。

他們的註冊與後續的權利主張,是典型的違反「誠信原則」。他們並無善意經營的意圖,其行使商標權的唯一目的,就是為了妨礙他人商業活動並從中牟利。因此,當「商標蟑螂」提起侵權訴訟時,法院極可能認定其權利主張構成濫用,從而駁回其請求,以保護正當經營者的權益與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

肆、主張權利濫用的界線:律師提醒您,這並非萬用擋箭牌

讀到這裡,或許有些人會覺得「權利濫用」原則是一把尚方寶劍,只要被告,就可以拿來反擊。然而,必須強調,這是一個天大的誤解。

在司法實務中,法院對於「權利濫用」的認定,抱持著極度謹慎、保守的態度。畢竟,法律賦予人民的權利,若可輕易地以「濫用」為由加以否定,將會嚴重破壞法律的安定性與可預測性。因此,「權利濫-用」是例外中的例外,絕非常態。

以下情況,通常不會被認為是權利濫用:

要構成權利濫用,通常需要達到前述案例中那種極端、顯失公平的狀態,例如權利人行使權利所能獲得的利益極小,但相對人所受的損害卻不成比例地巨大(即所謂「損人而不利己」),或是其行為明顯違反公共利益或社會普遍的道德觀念。絕非只要「不合我意」、「對我不利」,就可以隨意指控對方權利濫用。

伍、結論:當您面對不公義的權利主張時,法律的最後一道防線

法律的世界,精妙而複雜。權利是我們行走的基礎,但任何權利都不是絕對的。民法第148條「帝王條款」的存在,彰顯了法律的智慧與溫度——它確保了法律在追求規則正義的同時,不會悖離實質的公平正義。它像一道最終的防線,防止法律本身淪為不義之徒手中傷人的武器。

如果您正身陷法律糾紛,感覺對方的主張雖然看似合法,卻充滿惡意,其目的或造成的結果極度不公,請不要感到絕望。法律體系中,依然存有制衡這種不公義主張的可能性。

然而,是否構成權利濫用,需要對個案事實、雙方利益、以及過往法院判決進行精準的分析。這是一條法律上最後的防線,主張時必須格外謹慎。若您面臨類似的困境,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為您進行全面的評估,以保障您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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