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可以無限上綱嗎?律師完整解析民法第 148 條「帝王條款」與權利濫用禁止原則

04 JUL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前言:權利不是無限上綱的護身符

「這是我的權利!」當權益受損時,法律賦予的權利感覺像堅實的護身符。權利保障是現代法治的基石,沒有權利保障,就沒有自由與財產的存在基礎。

但問題在於——權利的行使是否完全沒有界線?若行使方式表面合法,主要目的卻是刻意傷害他人;或對他人造成不成比例的重大損失而自己幾無實質獲益時,法律還會無條件支持嗎?《民法》第 148 條「帝王條款」就是為這個問題畫下的紅線——權利可以行使,但不能濫用。本文完整拆解這條被稱為「權利的權利」的核心條款。

貳、民法第 148 條:民法的「帝王條款」

一、條文本文

《民法》第 148 條:「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二、為什麼叫「帝王條款」

這條被學界與實務稱為民法的「帝王條款」,並非因為它授予誰特殊權力,而是因為它凌駕於所有具體法條之上——所有民事法律行為、所有權利行使,都必須通過這條原則的檢驗。即便某個權利在民法、特別法上都有明文,只要其行使違反 §148,法院仍可拒絕保護。

三、三大要素

  • 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權利行使不能傷及社會整體秩序與公益
  • 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若主要目的是傷害對方而非實現自己的正當利益,即構成權利濫用
  • 應依誠實信用方法——這是契約、債務履行、權利行使的整體基本態度

三大要素不必同時滿足,任一違反皆可能被認定為權利濫用。

參、權利變成傷人武器的經典情境

一、畸零地主訴請拆屋還地

典型情境:某人擁有狹長的「畸零地」,鄰居在自己土地上蓋房子時不慎跨越界線數公分。畸零地主訴請拆屋還地,要求鄰居拆除整棟房屋的部分結構並返還跨越的土地。

實務上,法院會綜合考量利益平衡:

  • 拆除整棟房屋的部分結構,成本可能達數百萬甚至上千萬
  • 畸零地主取回的土地僅幾平方公尺,實質利益微薄
  • 雙方利益顯不成比例
  • 畸零地主的主要目的若為「迫使鄰居以高價購買越界部分」,而非真正使用該土地,可能被認定為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遇此情形,法院可能認定構成權利濫用,並依《民法》第 796 條、§796-1 越界建築規定處理——若土地所有人知悉越界而不即時提出異議,不得請求拆屋還地;法院並可斟酌情形,免除越界部分的拆除義務並命土地所有人以相當價額將越界部分土地出售予房屋所有人。

二、商標蟑螂的惡意搶註

另一個典型:有心人士搶先註冊知名國外品牌的中文商標(特別是該品牌尚未進入台灣市場前),取得商標權後,以「擁有商標權」要求真正的品牌方高價買回,否則訴請禁止使用、損害賠償。

這類行為的特徵:

  • 形式上是行使依法取得的商標權
  • 實質上是利用法律進行勒索
  • 違反公共利益(妨害正當經營者)
  • 違反《商標法》誠實信用原則(§30 第 1 項第 11 款保護著名商標、第 12 款規範先使用商標被有業務往來等關係者搶註)

實務上,真正品牌方可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評定撤銷該商標註冊,並主張對方的商標權主張構成權利濫用,法院亦可拒絕支持。

三、婚姻關係中的「權利」濫用

婚姻關係中也常見類似爭議。例如雙方早已分居多年、感情完全破裂,但其中一方堅持不同意離婚,並非為了挽回婚姻,而是為了讓對方無法再婚、繼續支付扶養費或基於報復心態。

實務上,法院依《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判斷有無離婚之重大事由時,會綜合考量責任歸屬與雙方意願,單方堅持「我不簽就不能離婚」的態度,在訴訟離婚的場合多半擋不住——法院仍可依事實判決離婚。

肆、權利濫用與越界建築:民法 §796/§796-1 的特別規定

越界建築是「帝王條款」最具體化的領域。民法針對越界建築有兩條重要規定,實質上把權利濫用原則寫進條文:

一、民法 §796:即時異議原則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也就是說,鄰地知道越界但裝作沒看見、等房屋蓋好才出來主張拆屋——法律明文禁止這種行為。

二、民法 §796-1:法院的衡平裁量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前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這條等於把帝王條款的「利益衡平」精神寫進不動產法,允許法院在拆屋利益微小、鄰地損害巨大時,直接判決不必拆屋,改以金錢補償。

伍、主張「權利濫用」的界線

權利濫用原則不是萬用擋箭牌,不能隨便拿來抗辯。實務上要成功主張對方權利濫用,通常需具備:

  1. 明確的公共利益受損,或損人為主要目的——若對方確實有自身的正當利益,即便您受損,也不必然構成濫用
  2. 行使權利的實益極為微小——對方所獲利益若有實質意義,即便雙方利益不對等,也較難構成濫用
  3. 對他方造成明顯不成比例的重大損害——拆屋成本千萬 vs 取回幾平方公尺,屬於明顯不成比例
  4. 情節顯失公平——綜合上述三點,且情節嚴重到足以打破「權利可以自由行使」的基本原則

單純的「我不喜歡他這樣做」「對我不利」「不願意讓步」,都不構成權利濫用。誠信原則要求的是基本的誠實態度,不是要求一方為另一方犧牲正當權利。

陸、實務應對策略

一、若您是「被主張」權利濫用的一方

對方主張您的權利行使構成濫用,您可以:

  • 具體說明您的「正當利益」——使用該土地的實際計畫、商標的實際商業使用
  • 強調對方主張對您造成的損害(若您不行使權利會喪失什麼)
  • 反駁「主要目的是損人」的指控,提出您的合理目的
  • 引用越界建築 §796 第 2 項「應支付償金」對沖,主張接受償金而非全部退讓

二、若您要主張對方「權利濫用」

  • 蒐集對方行使權利的「主要目的」相關證據——對方的言行、要求金額、過往行為模式
  • 具體計算雙方利益的不對等(對方取得 vs 自己損失)
  • 主張公共利益受損(若有第三方利益受影響)
  • 引用民法 §148、§796、§796-1 等具體條文
  • 重要案件應委任律師,因為「權利濫用」是法律論證題,需要細緻的事實鋪陳

柒、誠信原則的延伸:履約過程的態度

§148 後段「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信用方法」,不只規範「權利行使」,更涵蓋整體契約履行的態度。實務上常見可主張誠信原則的情境:

  • 對方故意拖延履約,讓您因等待而陷入更大損失
  • 對方利用契約漏洞主張免除自己責任,但其漏洞顯然不是契約原意
  • 對方明知您的特殊情況卻刻意以技術性理由阻撓履約
  • 對方在締約後利用優勢地位調整契約解釋方向

誠信原則是民事案件中最常用的「補位」武器——當具體條文不足以解決爭議時,§148 後段給法院最後的衡平空間。

延伸閱讀

結語

權利濫用禁止原則是法治社會在「權利保障」之上的更高守護——避免法律本身變成傷害他人的工具。畸零地、商標蟑螂、婚姻僵局、越界建築,這些情境的共同點都是「權利人形式上有理,實質上濫用」。民法 §148 提供的是面對不公義權利主張時的最後防線。

若您面對疑似權利濫用的情境(對方利用法律技術勒索您)、或您擔心自己的權利主張可能被認定為濫用,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由張倍齊律師依個案具體情形,評估帝王條款的適用空間並設計最有利的攻防策略。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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