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SEP 2025 張倍齊律師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孩子是我的,當然跟我住!」、「我說的句句屬實,為什麼法官就是不相信我?」當事人常帶著委屈困惑這樣問。這種溝通鴻溝是許多訴訟挫折感的根源——一般民眾看待糾紛的視角,與法官、法律體系的運作邏輯存在本質上的不同。
每個人的成長背景、價值觀、道德感不同,對「正義」的定義也不同。兒子心中的正義(父母偏愛)可能不同於女兒心中的正義(爭取平等繼承)。法官無法依個別當事人的正義觀判案。
法律是社會經過長期辯論、立法、實踐後形成的「最大公約數」。它不是完美的正義,而是讓社會能運作、能解決糾紛的共同規則。理解這點,才能跳脫個人情緒,用法律語言溝通。
民法第125條規定一般請求權15年時效。許多人不解:「欠錢就是該還,為什麼超過15年就免還?」法律這樣規定的考量:
許多人認為「孩子姓我家的,監護權當然歸我」。但法院判決監護權的唯一標準是「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民法第1055條之1),與姓氏、性別、經濟條件等無直接關係。考量因素包括:
「我保證我說的是真的!」法官面對兩造都說「我說的是真的」的情況下,無法憑直覺判斷誰在說謊。唯一的工具是「證據」。沒有證據的陳述,即使句句屬實,法官也無法採信。
法庭上的真相是「證據所證明的事實」,而非「客觀上的事實」。這就是為什麼事前蒐證、保留紀錄如此重要。
法官是中立的第三人,依法律判案。讓您輸掉官司的往往是不懂法律、不會表達、不會蒐證的自己。
律師的專業是將您的情感訴求翻譯成法律論述,將零散的事實組建成有說服力的證據體系。如您有訴訟法律需求,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 張倍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