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SEP 2025 張倍齊律師
「法官有自由心證,他想怎麼判就怎麼判。」
「這就是法官的自由心證啦,我們也沒辦法。」
在法庭之外,當人們談論一個出乎意料或令人不滿的判決時,「自由心證」這四個字幾乎是必然出現的結論。在許多人的語氣中,它帶著一絲無奈、一分質疑,甚至是一種貶義,彷彿「自由心證」就是法官手中不受拘束的權力魔杖,可以隨心所欲地決定案件的勝敗與一個人的命運。它似乎成了一個完美的代名詞,用來解釋所有看似不公或難以理解的司法結果。
這種普遍的觀感其實其來有自。當一個判決結果與社會大眾基於媒體報導或個人情感所認定的「正義」相悖時,人們的內心會產生一種認知上的衝突。為了解釋這個落差,大腦會尋找一個最簡單、最直接的理由。「自由心證」這個詞,字面上聽起來就像是「法官自由的心情和證明」,自然而然地成為了這個認知落差的完美解答。於是,「法官憑自己的感覺亂判」這樣的結論便深植人心。
然而,這種看法雖然可以理解,卻是對司法制度核心原則的嚴重誤解。「自由心證」絕非賦予法官恣意妄為的「帝王條款」。它是一項有著嚴格前提與清晰界線的法律原則,是法官在面對複雜、矛盾的證據時,為了發現真實而必須被賦予的專業職權。
本文將帶您深入淺出地剝開「自由心證」的層層外衣,理解它在法律上的真正意義,並透過具體案例,看懂法官在行使這項權力時,必須遵守的兩大天條:「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唯有真正理解它,您才能看懂判決書背後的邏輯,並在面對訴訟時,更能掌握對自己有利的方向。
要理解自由心證,我們必須先回到法官最核心的工作內容:「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而要認定事實,就必須依賴「證據」。
在一場訴訟中,原告與被告雙方都會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原告可能有人證A,說他親眼看到被告打人;被告可能提出監視器畫面B,顯示事發當時他人在數公里之外。原告可能提出一封充滿曖昧訊息的電子郵件,主張配偶外遇;被告可能解釋說這只是同事間的玩笑話。
問題來了:當證據A與證據B互相矛盾時,法官該相信誰?當一段對話有多種解釋時,法官該採納哪一種?法律無法像數學公式一樣,預先設定好「人證的證明力永遠大於物證」或「書面證據一定比口頭承諾可信」。每一個案件的情境都是獨一無二的。
這就是「自由心證」存在的根本原因。它並不是法官可以「自由地創造事實」,而是法律授予法官的一項 必要職權,使其能夠在綜合所有呈現於法庭的證據後,自由地判斷各個證據的可信度高低(證據的取捨)以及這些證據足以證明事實到何種程度(證明力的判斷)。
換句話說,自由心證是為了解決訴訟中必然存在的「證據衝突」而生的制度工具。法官就像一位偵探,他的任務不是憑空想像,而是根據手上的所有線索——人證、物證、書狀、鑑定報告——進行分析、比對、篩選與衡量,最終拼湊出一個他內心認為最接近「真實」的圖像。這個依據證據進行內心確信的過程,就是「自由心證」的精髓。它不是司法體系的漏洞,而是使其能夠運作的必要功能。
既然自由心證是法官的核心職權,那要如何防止這項權力被濫用,淪為真正的「想怎麼判就怎麼判」?
我們的《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與《刑事訴訟法》第155條都明確規定了自由心證的界線。法官在判斷證據力時,雖然有裁量權,但「不得違背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
這兩大法則,就是套在自由心證這匹駿馬身上的兩條關鍵韁繩。它們不是空泛的道德勸說,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剛性約束。一旦法官的判決跨越了這兩條紅線,就構成了「判決違法」,當事人便可以此為理由提起上訴,請求上級審法院予以糾正。
(一) 什麼是論理法則?
論理法則,顧名思義,就是指法官從證據推導出結論的過程,必須符合基本的邏輯規則。判決書中的每一段推理,都應該是因果清晰、理路一貫的,不能出現邏輯上的謬誤,例如倒果為因、自相矛盾或是不合邏輯的跳躍。
(二) 經典案例:「獐頭鼠目,顯非善類」
要理解論理法則,一個流傳於法律系課堂的古老判決案例最為經典。據聞,過去曾有判決書如此描述被告:「被告獐頭鼠目,顯非善類」,並以此作為認定其有罪的理由之一。
這個推論就嚴重違反了「論理法則」。為什麼?因為它犯了一個嚴重的邏輯謬誤:一個人的長相(獐頭鼠目)與他是否為善良之人,乃至於是否犯下了某個特定罪行之間,不存在任何邏輯上的因果關係。這種判斷基礎不是「證據」與「推理」,而是純粹的「偏見」與「歧視」。
法官不能因為看某人不順眼,就認定他有罪;也不能因為覺得某人長得慈眉善目,就輕信他的說詞。判決必須建立在證據之上,並透過嚴謹的邏輯鏈條將證據與事實結論連結起來。任何基於外貌、身份、性別或其他無關因素所做的歧視性推論,都是對論理法則的踐踏,也是上訴時可以攻擊的明確標的。
(一) 什麼是經驗法則?
如果說論理法則是管「腦」,確保思考合乎邏輯;那麼經驗法則就是管「心」,確保判斷合乎情理。
「經驗法則」指的是我們在日常生活中,透過觀察與體驗所累積的,對於人情世故、社會運作的普遍認知與常識。它不是法官個人的特殊經歷(例如法官沒殺過人,不代表他不能審理殺人案),而是指一個具備正常社會知識與歷練的普通人,對於事情「通常會如何發展」的理解。
法官在判斷事實時,他的認定不能與絕大多數人所認知的社會常情相去太遠。這個「常情」,就是經驗法則的具體體現。
(二) 案例光譜分析:從黑白分明到灰色地帶
經驗法則在不同案件中的應用,有時黑白分明,有時則充滿爭議。讓我們透過幾個常見的案例,來理解這個法則如何在實務中運作。
1. 黑白分明的案例:「孤男寡女共處賓館」
在許多侵害配偶權的案件中,最經典的情境莫過於「孤男寡女共處一室」。假設原告掌握了配偶與第三者一同進入汽車旅館的證據,但被告辯稱:「我們只是去借廁所」、「他手機沒電,我們進去充電」、「我們在裡面開讀書會、討論公事」。
您若是法官,您會相信嗎?
依據我們的「經驗法則」,一個正常的成年人都知道,汽車旅館或賓館的主要功能是提供私密的休息與住宿空間,通常與性行為或高度親密的互動有關。雖然不能100%排除借廁所或充電的可能性,但這些說法與社會大眾對於「去賓館要做什麼」的普遍認知嚴重不符。在這種情況下,法官運用經驗法則,認定被告的辯詞不可採信,進而推斷他們進入賓館的目的與發生親密行為高度相關,這就是一個非常典型的經驗法則應用。如果法官反而採信了「去賓館純充電」的說法,判決結果一出,這位法官很可能就會被輿論冠上「恐龍法官」的稱號,因為他的判斷脫離了一般人的常情。
2. 灰色地帶的探索:侵害配偶權的程度
然而,現實生活中的案件往往不是非黑即白,更多的是處於模糊的灰色地帶。此時,「經驗法則」就成為了訴訟雙方律師的「主要戰場」。律師的任務,就是將中性的證據,建構成一個符合法官內心「經驗法則」的有利敘事。
讓我們以侵害配偶權案件中常見的「同事關係」為例。單一行為本身可能很無辜,但行為的累積會逐漸改變其在經驗法則上的意義。
行為 (Behavior) | 被告方論述 | 原告方論述 | 法院可能的經驗法則判斷 |
---|---|---|---|
同事每月午餐一次 | 正常同事互動,討論公事,維繫職場關係。 | 關係的開端,試探性的接觸,為後續發展鋪路。 | 難以構成侵害配偶權,屬正常社交範疇。 |
同事每週午餐數次 | 因特定專案合作緊密,為求溝通效率,屬公務延伸。 | 已是刻意排除其他同事的固定約會,頻率超乎尋常。 | 進入灰色地帶,需搭配其他證據綜合判斷。 |
深夜頻繁傳 LINE 訊息 | 討論有時效性的緊急公務,或因客戶在不同時區。 | 訊息內容曖昧、分享私生活、互道晚安,已是情感寄託。 | 高度可疑,若內容逾越一般同事分際,極可能被認定侵權。 |
單獨外縣市出差過夜 | 公司正常業務指派,行程緊湊,專注於公務。 | 刻意製造獨處機會,是發展不正常關係的關鍵步驟。 | 極高風險,若無合理解釋(如公司規定),極可能認定侵權。 |
從上表可見,同樣的證據(午餐收據、LINE對話紀錄),在不同律師的詮釋下,會呈現出完全不同的樣貌。原告律師會將這些行為串連成一條「從同事到情人」的漸進式故事線,強調其「累積性」與「排他性」,力求讓法官形成「這已超出正常友誼」的心證。而被告律師則會將每一個行為拆開,強調其「獨立性」與「業務合理性」,試圖讓法官相信「這一切都只是公事」。
最終,法官依據他所認知的「經驗法則」,判斷哪一方的敘事更為可信。這也凸顯了聘請一位擅長建構敘事、精準溝通的律師,在訴訟中的關鍵價值。
3. 具高度爭議的個案:「我不知道他已婚」
經驗法則最具爭議之處,在於它會隨著社會變遷、科技發展與世代差異而流動。有時候,法官的「經驗」可能與當代社會的「現實」產生脫節,這也正是「恐龍法官」爭議的來源之一。
來看一個真實發生過的案例:一名女性在交友軟體上認識一名男性,兩人交往長達兩年,期間也發生了性行為。後來元配提告侵害配偶權,該名女性抗辯稱,她一直被男方蒙在鼓裡,完全不知道對方已婚。
然而,承審法官在判決中卻不採信她的說法。法官的理由是:雙方都已是三十多歲的適婚年齡,透過以交往為前提的交友軟體認識,交往時間長達兩年,對於攸關未來發展的「婚姻狀況」這麼重大的事項,竟毫無查覺或未曾確認,這與一般人的交往經驗有違。因此,法官認定該女性的說法違反「經驗法則」。
這個判決就引發了許多討論。對於一位成長於網路時代前的法官而言,他的生活經驗可能是:一段長達兩年的穩定關係,必然會涉及拜訪彼此家庭、認識對方社交圈,要在這種情況下隱瞞已婚身份,難如登天。因此,「我不知道」的說法聽起來極不合常理。
但對於熟悉網路生態的年輕世代而言,他們深知「網路人設」、資訊隔絕與「網路釣魚」的存在。在現代社會,一個人完全有可能透過刻意隱瞞,與另一個人維持一段與其原生家庭、社交圈完全隔離的關係。從這個角度看,該女性的說法並非絕無可能。
這個案例完美地說明了,「經驗法則」並非一個永恆不變的鐵律。當法官個人的經驗法則,與社會普遍的或某個群體的現實經驗產生巨大鴻溝時,判決就可能引發爭議。這也意味著,在訴訟中,挑戰法官的經驗法則,提出更符合當代情境的解釋,是律師非常重要的工作。
當您收到一審判決書,發現法官認定的事實與您所知天差地遠,或是他的推理方式讓您覺得匪夷所思時,您該怎麼辦?自認倒楣嗎?
當然不是。法律制度設計了救濟管道,那就是「上訴」。
上訴的意義,絕不只是把一樣的故事再對二審法官說一遍,然後期待不同的法官會有不同的「心證」。一個專業、有效的上訴,是一場針對原審判決的「精準打擊」。您的律師必須像一位外科醫生一樣,仔細解剖原審判決書的字裡行間,找出原審法官在形成心證的過程中,究竟在何處「違反了論理法則」或「違背了經驗法則」。
強而有力的上訴理由狀會明確指出:
透過這樣的方式,您不是在對二審法官抱怨「一審法官不相信我」,而是在法律基礎上,論證「一審判決本身存在法律上的瑕疵」。這才能最大程度地說服二審法官,進而廢棄原判決,改為對您有利的認定。
這也再次說明,有時候官司的成敗,不僅取決於證據本身,更取決於您是否遇到一位與您和您的律師在邏輯、經驗上頻率相近的法官。如果在一審不幸遇到一位思維迥異的法官,也不必絕望,因為這正是二審、三審制度存在的價值——透過上級審的監督,來檢視並糾正下級審可能發生的心證偏差。
讓我們回到最初的問題:「自由心證」是否等於法官可以隨意判案?
經過本文的分析,相信您已經有了答案。「自由心證」從來不是法官的空白支票,而是他們在證據的迷霧中尋找真相的專業工具。 這項工具的使用,被「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這兩條堅實的法律界線嚴格地束縛著。
作為當事人,理解自由心證的運作模式,對您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
法律的世界充滿了複雜的變數,而「自由心證」正是其中最核心、也最常被誤解的一環。希望透過這篇文章,能為您揭開它的神秘面紗,讓您在面對法律問題時,不再感到無助與迷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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