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SEP 2025 張倍齊律師
「律師,能不能等我官司打贏再付錢?」這種希望把付款與勝訴綁在一起的收費模式,叫做「律師後酬」或「勝訴酬金」。在一些國家這是主流——例如美國人身傷害案件常見的 contingent fee。但在台灣,後酬不但不是主流,還有法律與倫理上的明確界線。
本文拆解後酬的兩種形式、台灣律師普遍保留態度的原因、律師倫理規範第 39 條對後酬約定的限制,以及經濟困難時的替代方案。
在談後酬前,先理解台灣訴訟的主流收費——審級收費。依審級(一審、二審、三審)各自計費,律師完成該審級所有工作(擬訴狀、開庭、辯論、與當事人討論)後收取該審費用,不論結果勝敗。
這種模式的優點:律師的工作成果與費用對應明確、當事人可以在每一審結束後重新評估是否續任或更換律師。缺點:前期要先出錢,對現金流較緊的當事人壓力較大,也因此「後酬」才有市場需求。
律師仍收取基本審級費用,但在合約中約定「若勝訴(或達成某種結果),另行收取勝訴金額的一定比例」作為獎金。這是比較常見、相對合理的後酬模式。
勝訴獎金的比例要依個案、案件類型與倫理限制評估,不能只用「抽成高低」一個標準判斷。即使屬於可討論後酬的案件,仍應在委任契約中明確約定計算方式,並避免顯失公平或造成不當利益衝突。
律師不收任何基本費用,只在勝訴時從賠償金中抽取比例。敗訴的話,律師分文未得。
這種純後酬模式在台灣並不常見,原因下節詳述。若真有律師願意接,通常限於案件標的明確(如有確定賠償金額的民事案件)、勝訴機會高、對方有資力執行的案件。
正因這些因素,實務上不少律師面對「我沒錢,可以後酬嗎?」的詢問,會選擇提供分期、介紹法律扶助,而不是答應純後酬。
律師倫理規範第 39 條規定,律師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但同條也列有例外:部分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3 項所定丙類財產權事件,在不違反家事事件應統合處理原則且基本身分關係已確定者,不在禁止範圍內。實務判斷時不能只看案件名稱,還要看事件類型與約定內容。
這些案件涉及身分關係、人身自由、兒少權益的核心保障。若允許後酬,律師可能被誘使追求對當事人不利的結果,例如:
違反第 39 條的後酬約定,至少會產生倫理違規與契約效力爭議;律師也可能依律師倫理規範與律師法相關程序,由所屬律師公會審議,情節重大時送相關機關處理。
若真的約定勝訴獎金,合約中要把下列問題釐清:
律師費反映的是專業服務的價值,不是案件結果的保證。與其糾結能否先不付錢,更務實的是:
後酬不是洪水猛獸,也不是萬靈丹。對於標的明確、勝訴可能高、對方有資力的民事案件,可以討論「固定費用+勝訴獎金」的混合模式;對於刑事、少年及多數家事事件,倫理規範對結果後酬設有明確限制。若涉及家事財產事件例外,仍應由律師依第 39 條文字與個案內容謹慎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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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