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能「打贏再收費」嗎?律師後酬的 2 種模式、禁止類型與務實討論原則

11 SEP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前言:「打贏再收費」是可能的,但沒你想的那麼簡單

「律師,能不能等我官司打贏再付錢?」這種希望把付款與勝訴綁在一起的收費模式,叫做「律師後酬」或「勝訴酬金」。在一些國家這是主流——例如美國人身傷害案件常見的 contingent fee。但在台灣,後酬不但不是主流,還有法律與倫理上的明確界線。

本文拆解後酬的兩種形式、台灣律師普遍保留態度的原因、律師倫理規範第 39 條對後酬約定的限制,以及經濟困難時的替代方案。

貳、台灣律師費的常態:「審級收費」

在談後酬前,先理解台灣訴訟的主流收費——審級收費。依審級(一審、二審、三審)各自計費,律師完成該審級所有工作(擬訴狀、開庭、辯論、與當事人討論)後收取該審費用,不論結果勝敗。

這種模式的優點:律師的工作成果與費用對應明確、當事人可以在每一審結束後重新評估是否續任或更換律師。缺點:前期要先出錢,對現金流較緊的當事人壓力較大,也因此「後酬」才有市場需求。

參、後酬的 2 種主要形式

一、形式一:固定費用+「勝訴獎金」

律師仍收取基本審級費用,但在合約中約定「若勝訴(或達成某種結果),另行收取勝訴金額的一定比例」作為獎金。這是比較常見、相對合理的後酬模式。

  • 律師端:基本費用保底,勝訴加碼,誘因與當事人一致
  • 當事人端:前期費用仍需支付,但比純後酬門檻低,律師願意談的比例較高

勝訴獎金的比例要依個案、案件類型與倫理限制評估,不能只用「抽成高低」一個標準判斷。即使屬於可討論後酬的案件,仍應在委任契約中明確約定計算方式,並避免顯失公平或造成不當利益衝突。

二、形式二:完全不收前期費用的「純後酬」

律師不收任何基本費用,只在勝訴時從賠償金中抽取比例。敗訴的話,律師分文未得。

這種純後酬模式在台灣並不常見,原因下節詳述。若真有律師願意接,通常限於案件標的明確(如有確定賠償金額的民事案件)、勝訴機會高、對方有資力執行的案件。

肆、為什麼台灣律師對「純後酬」多持保留

  • 案件結果不確定性高:訴訟受到法院見解、對方攻防、證據浮現、和解意願等多重因素影響,律師難以承擔全部結果風險
  • 前期投入大但收入中斷:一件複雜案件可能耗時數年,律師要長期投入卻可能完全無收入
  • 潛在利益衝突:律師若只靠勝訴收錢,可能傾向追求快速和解,而不是堅持對當事人最佳的長期策略
  • 執行風險:即便勝訴,對方若脫產、無資力,律師同樣拿不到後酬
  • 和解時的定價困難:若對方提出略低於預期的和解,律師要不要接受?接受等於降低自己的收入,不接受等於冒下一步敗訴的風險

正因這些因素,實務上不少律師面對「我沒錢,可以後酬嗎?」的詢問,會選擇提供分期、介紹法律扶助,而不是答應純後酬。

伍、法律紅線:三類案件的後酬限制

律師倫理規範第 39 條規定,律師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但同條也列有例外:部分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3 項所定丙類財產權事件,在不違反家事事件應統合處理原則且基本身分關係已確定者,不在禁止範圍內。實務判斷時不能只看案件名稱,還要看事件類型與約定內容。

  • 家事事件:原則不得就結果約定後酬;但第 39 條明列的部分丙類財產權事件,於基本身分關係已確定且不違反統合處理原則時,有例外空間。
  • 刑事案件:刑事辯護、告訴代理等,不得就案件結果約定後酬。
  • 少年事件:不得就事件結果約定後酬。

為什麼禁

這些案件涉及身分關係、人身自由、兒少權益的核心保障。若允許後酬,律師可能被誘使追求對當事人不利的結果,例如:

  • 家事案件中,為拿高額剩餘財產分配抽成而不接受合理和解
  • 刑事案件中,以「沒罪才收錢」換取極端抗辯策略,反而傷害當事人
  • 少年事件中,金錢利益優先於少年最佳利益

違反第 39 條的後酬約定,至少會產生倫理違規與契約效力爭議;律師也可能依律師倫理規範與律師法相關程序,由所屬律師公會審議,情節重大時送相關機關處理。

陸、實務務實建議

一、評估案件類型能否討論後酬

  • 標的金額明確的民事案件(債權糾紛、損害賠償、商業糾紛):可討論「勝訴獎金」形式
  • 家事、刑事、少年案件:先以原則不得約定結果後酬處理;家事丙類財產權事件是否落入例外,須由律師依具體事件判斷。
  • 行政訴訟、商業仲裁:不屬第 39 條列明禁止類型時,仍須視案件內容、利益衝突與契約公平性評估。

二、把勝訴獎金比例與定義寫清楚

若真的約定勝訴獎金,合約中要把下列問題釐清:

  • 「勝訴」的具體定義:全部勝訴才算?部分勝訴比例計算?和解算不算?
  • 獎金的計算基礎:裁判金額?實際收回金額?不同做法差異很大
  • 律師放棄審級費用 vs 保留審級費用+獎金,哪種
  • 執行失敗時的處理:判決勝訴但對方脫產,獎金怎麼算

三、經濟困難時的替代方案

  • 法律扶助基金會(法扶):符合資力標準者,可申請免費或補貼的律師
  • 公設辯護人:刑事被告重罪且經濟困難時,由法院指定
  • 扶助案件:部分律師願意接受縣市政府委託、律師公會指派的扶助案件
  • 分期付款:與律師協商,按階段分期
  • 訴訟救助:無資力繳納裁判費者,可依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聲請訴訟救助

四、建立信賴,理解專業有價

律師費反映的是專業服務的價值,不是案件結果的保證。與其糾結能否先不付錢,更務實的是:

  • 先以一次性諮詢費用找律師把案情評估清楚
  • 確認勝訴可能性、成本、時間軸後再決定是否委任
  • 若確定委任,選信得過的律師,建立長期合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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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結語

後酬不是洪水猛獸,也不是萬靈丹。對於標的明確、勝訴可能高、對方有資力的民事案件,可以討論「固定費用+勝訴獎金」的混合模式;對於刑事、少年及多數家事事件,倫理規範對結果後酬設有明確限制。若涉及家事財產事件例外,仍應由律師依第 39 條文字與個案內容謹慎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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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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