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SEP 2025 張倍齊律師
當事人尋求律師協助時,最關心的問題之一,無非是律師費如何計算。「律師,我能不能等官司打贏了再付錢?」這句話,幾乎是每位律師都聽過的問題。這種「勝訴後才收費」的概念,在法律上稱為「後酬」。
這個提議聽起來對當事人很有利,似乎能將律師與案件的成敗緊緊綁在一起,激勵律師全力以赴。然而,在台灣的法律實務界,這種收費模式為何不是常態?它又隱藏了哪些多數人不知道的風險與法律界線?本文將為您深入解析。
在討論特殊的「後酬」之前,我們必須先了解目前台灣律師界最主流的收費方式——「審級收費」。
所謂「審級收費」,是指律師的服務費用是以一個「審級」作為計價單位。例如,民事或刑事訴訟的第一審(地方法院階段),從委任開始,到地方法院判決為止,無論過程中需要開庭幾次、遞交多少份書狀、開多少次策略會議,費用都是固定的。以台北地區為例,一個審級的費用可能落在新台幣 8 萬至 12 萬元不等,視案件複雜度與律師資歷而異。
這種收費模式最大的特點是,費用與訴訟的「勝敗結果」脫鉤。不論最終判決是勝是敗,律師都會收取這筆費用。如果案件在一審結束後,不論是我方勝訴而對方上訴,或是我方敗訴而決定上訴,一旦進入第二審(高等法院階段),就需要與律師重新洽談並支付二審的委任費用。
許多當事人可能會感到疑惑:為什麼律師不論輸贏都能收錢?這背後其實反映了法律服務的本質,以及一個穩健的風險分配機制。
訴訟本身充滿了不確定性,其結果受到證據、法律見解、法官心證等多重因素影響。律師提供的是專業的法律知識、訴訟策略、時間與勞力。審級收費確保了律師投入的專業服務能獲得對價,使其能夠維持事務所的穩定營運(支付辦公室租金、員工薪水等),從而心無旁鶩地為當事人提供服務。
這個模式將「訴訟結果的風險」與「律師提供服務的報酬」進行了合理切割。訴訟的成敗風險,本質上應由最終能從勝訴中獲益的當事人承擔。而律師的費用,則是對其專業勞務的支付。這種清晰的權責劃分,建立了一個可預測且穩定的合作基礎,讓律師能專注於案件本身,而非將事務所的存續押注在每一個案件的輸贏上。這也是為何「審級收費」成為業界常態,因為它保障了法律服務的品質與穩定性。
所謂「後酬」,指的是在訴訟結果出來之後,當事人才支付給律師的報酬。這種約定看似美好,卻充滿了複雜性與風險。在實務上,後酬主要有兩種形式。
這種形式相對常見,也比較容易被律師接受。當事人在委任之初,已經按照「審級收費」支付了一筆固定的委任費用。同時,為了激勵律師,當事人額外承諾:「張律師,除了這筆費用,如果這個案子最後贏了,我會再包一個紅包或支付一筆獎金給您,希望您能幫我多費心。」
這種「勝訴獎金」是在既有合作基礎上的額外激勵,對律師而言,基本的勞務已有保障,勝訴獎金則成為爭取更佳成果的動力。當然,一位敬業的律師本就會全力以赴,但這樣的約定確實能強化雙方的合作關係與共同目標。
這是大家最常想像的「打贏官司再付錢」。當事人向律師表示:「律師,我現在經濟狀況不好,但只要官司贏了,我就有錢了。我們約定好,等勝訴後,我從拿回來的錢裡面分一定比例給您當律師費。」
這種「純後酬」模式,要求律師在前期完全不收取任何費用,承擔所有時間與勞力成本,直到案件最終勝訴並成功拿到錢後,才能獲得報酬。這對律師而言,無疑是一場高風險的賭注,因此在實務上,絕大多數律師對此都持保留甚至拒絕的態度。
歸根究底,「純後酬」的提議,在律師看來,往往隱含著一種「信任的失衡」。當事人要求律師完全信任自己會在遙遠的未來支付一筆鉅款,但自己卻不願或無法為案件投入任何前期的承諾與資源。相較之下,「審級收費」代表的是一種「共同的承諾」:當事人投入金錢,證明自己對案件的重視與信心;律師投入專業,雙方基於互信共同面對挑戰。這種穩固的夥伴關係,才是成功訴訟的基石。
除了商業風險的考量,更有一道來自法律界的「紅線」,明確禁止律師在特定類型的案件中約定後酬。
這條規定並非來自立法院通過的《律師法》,而是源於律師界的自律性規章——《律師倫理規範》。這部規範由律師公會制定,是全體律師都必須遵守的職業道德準則,違反者將會受到律師懲戒委員會的懲戒。
根據《律師倫理規範》第 35 條規定,律師不得就下列三種案件約定後酬:
這裡的「約定」是指「事前講好」。如果當事人在案件結束後,出於感謝而主動包紅包給律師,這屬於贈與,並不在禁止之列。被禁止的是將「勝訴」作為支付報酬的「條件」,並寫入委任契約中。
為何這三類案件被特別劃出紅線?其背後的立法考量在於,這些案件具有「高度的公益色彩」,其影響不僅僅是私人利益,更牽涉到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
首先,要確認您的案件類型是否允許約定後酬。如果是刑事、家事或少年案件,請直接打消這個念頭。若是民事案件,則可依標的金額評估風險與可行性。小額案件(數十萬元)通常不被接受;高額案件(數千萬或上億元)才可能考慮純後酬。
與其糾結於能否「打贏再付錢」,不如尋找值得信賴的律師。委任關係核心在於信任,「用人勿疑,疑人勿用」。從一開始建立互信與承諾,才是成功訴訟的基石。
特性 | 傳統審級委任費 | 勝訴後酬 |
---|---|---|
費用支付時間 | 委任時支付 | 訴訟結果確定後 |
風險承擔方 | 主要由當事人承擔訴訟勝敗風險 | 主要由律師承擔時間與金錢成本收不回的風險 |
費用確定性 | 費用固定,預算可控 | 費用不確定,視最終結果而定 |
適用案件 | 所有案件類型均適用 | 僅限特定民事案件,通常要求標的金額巨大 |
倫理規範限制 | 無特別限制 | 禁止用於刑事、家事、少年案件 |
關係基礎 | 建立在雙方互信與承諾的夥伴關係 | 可能產生潛在的利益衝突與信任挑戰 |
最終,律師費應被視為對「專業」與「風險管理」的投資。建立在互信與清晰費用結構上的委任關係,才是通往成功解決紛爭的最佳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