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SEP 2025 張倍齊律師
成為刑事案件被告面對不實指控,內心的憤怒委屈讓人想反告對方「誣告罪」或「偽證罪」。但在法律攻防棋局中,倉促出擊往往不是最佳策略。提告的「時機」遠比「速度」重要。
當您反告對方誣告、偽證時,檢察官通常會認為必須先等前案(您被告的案件)有結果,才能判斷對方是否真的是誣告或偽證。因此後案常被「行政簽結」或暫停偵辦,等待前案結果。您的反告不但沒發揮作用,還耗費您的心力與訴訟資源。
若檢察官不願等待前案結果,就在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草草以「不起訴」處分。而不起訴處分若確定,日後再以同一事實反告,將受「一事不再理」限制,無法翻案。
最佳反告時機是:您被告的前案獲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後。此時您已取得國家司法機關對您清白的正式認證,這份處分書或判決書就是反告誣告、偽證的關鍵武器。
不起訴處分書通常會詳細說明:
這些理由直接成為您反告誣告時的證據基礎。若處分書明確指出告訴人「明知不實而虛偽指控」,幾乎就等於為誣告罪鋪好勝訴之路。
法官獨立審判,不同法官可能對同事實做出不同判斷。但檢察官系統遵循「檢察一體」原則,檢察體系須維持一致性。這就是為何前案處理結果對後案判斷具有高度影響力。
誣告罪(刑法第169條)要件: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誣告」意指明知不實而虛偽指控。要證明誣告,必須先證明前案指控確屬不實,這就是為何必須等待前案結果。
偽證罪(刑法第168條)也一樣,必須先證明證人所述與事實不符,而前案的認定就是最佳依據。
面對不實指控的訴訟策略應是:
1. 先全力應對前案,爭取不起訴或無罪
2. 拿到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後
3. 持該處分書或判決書反告誣告、偽證
4. 同時請求民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律師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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