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SEP 2025 張倍齊律師
商業談判中常見MOU、諒解備忘錄、原則性協議等文件,許多人認為只是「君子協定」,簽了可隨時抽身。但在台灣法律實務中,這可能是昂貴的誤解——一份意向書可能已為您戴上具法律拘束力的「手銬」。
民法中並無「意向書」的專門定義,法院判斷文件效力不看標題,而看「實質內容」及「當事人是否有受其拘束的意思」。若意向書已就合作框架、重要條款達成合意,常被認定為具法律拘束力的「預約」。
民法中「預約」指當事人約定日後訂立本約的契約。一旦成立預約,一方有義務配合訂立本約,若無正當理由拒絕,他方可訴請強制履行或請求損害賠償。
法院的判斷標準:契約「必要之點」是否已經合意?例如買賣契約的標的、價金;合作契約的合作內容、期間、酬勞等。若必要之點已合意,即可能被認定為本約。
違反預約可能面臨:
民法第245條之1規定,雖未成立契約,但一方違反誠信原則(如故意隱匿重要事實、惡意中斷談判),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即使意向書未構成預約,仍可能因「締約上過失」被追究。
清楚劃分「已合意事項」與「待協商事項」。例如「雙方已就合作標的達成共識,相關費用、期間、執行細節待進一步協商」。
在意向書明確載明:「本意向書僅為表達雙方合作意願,不具法律拘束力,雙方得隨時終止談判,不負任何法律責任」。這樣的文字能大幅降低被認定為預約的風險。
即使主體不具拘束力,部分條款仍可設定獨立效力,如:
若無法完全排除拘束力,可約定合理的「退場違約金」,將違約風險量化。這比事後訴訟賠償更好控管。
意向書絕非可以輕率簽署的文件。如您有商務合約、意向書審閱需求,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 張倍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