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受損只想要一句道歉?111 年憲法法庭宣告強制道歉違憲後你還剩什麼武器

23 JUN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前言

「律師,我不要錢,我只要他公開道歉。」——這是我在誹謗、名譽侵害案件中,最常聽到的一句話。這句話背後的情緒很真實:被罵、被造謠、被污名化的傷口,往往錢補不回來,只有一個「我錯了」的正式承認,才能讓當事人真正鬆一口氣。

但從 2022 年起,這句話變得很難實現。111 年憲判字第 2 號宣告了法院判決命加害人道歉違憲後,「強制道歉」這個過去的王牌救濟工具退場了。本文把判決內容、對名譽救濟的影響、以及目前實務上還能爭取到什麼武器,完整講清楚。

貳、111 年憲判字第 2 號:強制道歉為什麼違憲?

一、過去的「登報道歉」制度

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後段授權法院在名譽侵害案件中「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過去幾十年,法院常依這條款判決加害人必須在報紙、網站上刊登正式道歉聲明。這是受害配偶、被誹謗當事人、被造謠的公眾人物常用的救濟武器。

二、111 年 2 月 25 日的轉折

憲法法庭在 111 年憲判字第 2 號明確指出: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侵害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與「思想自由」(消極的不表意自由),強制違背本意的道歉無從真正「回復名譽」,不符合比例原則。判決同時變更了大法官釋字第 656 號原本肯認強制道歉的見解。

三、判決後的實務變化

自此,法院不能再以判決命加害人刊登道歉聲明。原本已經確定但尚未執行的命道歉判決,當事人可以聲請再審請求撤銷該部分。已經執行完的強制道歉,則不溯及既往。換言之,2022 年 2 月 25 日之後的新案件,「道歉」不再是法院判得出來的東西

參、判決後,名譽受害人還有哪些武器?

一、金錢賠償(精神慰撫金)

這是最主要、最常用的武器。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95 條第 1 項前段,名譽受損可請求精神慰撫金。金額隨情節、傳播範圍、雙方身分地位酌定,實務常見區間 5 萬到 50 萬,重大案件可達百萬以上。

二、刊登判決書或判決主文

法院雖不能命強制道歉,但可以命加害人將勝訴判決書(或其主文、摘要)刊登於特定媒體。這在實務上是現行最有效的「名譽回復」工具——把法院認定加害人侵害名譽的事實公開,等同公開平反。

三、禁止繼續散布

可聲請法院命加害人移除已發布的侵害內容、停止未來的散布。若是網路留言、貼文、影片,可命刪除或下架。對持續性的網路霸凌特別有用。

四、由受害人自費刊登「澄清聲明」

若加害人財力不足以支付刊登費,法院可命其支付合理金額讓受害人自費刊登澄清聲明。這同樣達到「告訴大眾法院已認定對方有錯」的效果。

五、刑事告訴(公然侮辱、誹謗)

若情節符合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第 310 條(誹謗)要件,可同時提起刑事告訴。需注意 113 年憲判字第 3、4 號已限縮了這兩條罪的成立範圍(本站另文詳解)。

肆、道歉真的非要不可嗎?實務上的策略思考

一、「道歉」在法律上的可得性

判決命令道歉——不可得。和解中換取道歉——可得。這是現在實務的關鍵分水嶺。如果一定要一句道歉,你能做的不是走判決路線,而是透過調解或和解協議中「用條件換道歉」的方式達成。

二、和解中爭取道歉的談判技巧

三、評估「執念於道歉」的成本

這是我在諮詢時最難的一環——幫當事人冷靜評估「道歉」對自己的實質意義。許多當事人堅持要道歉堅持了兩三年,最後和解或判決下來拿到金錢賠償與刊登判決書,對方依然不願真心認錯。這時當事人才發現:真正需要的不是對方的一句話,而是法院的認定、社會的肯認,以及自己的轉身。

伍、律師的實戰提醒

一、證據保全是第一要務

名譽侵害的言論常在網路上,刪除只需 30 秒。發現當下立刻截圖,保留:

二、民事刑事同步評估

民事求償(民法 184、195)與刑事告訴(刑法 309、310)可以同時進行。刑事告訴的 6 個月期限(告訴乃論罪)比民事 2 年時效短得多,若要走這條路必須先行動。

三、公眾人物 vs 一般人的差別

113 年憲判字第 3、4 號之後,涉及公眾議題、可受公評事項的言論,即便批評性較強、查證不完全,也未必構成犯罪。這意味著若您是公眾人物或批評涉及公共事務,民刑責任門檻都會更高。

陸、結語

強制道歉退場,不代表名譽受害人沒有救濟。金錢賠償、刊登判決書、禁止散布、和解中的道歉條件——這些工具組合起來仍能達成「讓對方付代價+公開平反」的核心目標。差別只在:從「法院幫你取得道歉」變成「你要靠策略換回道歉」。

若您正面臨名譽受損、誹謗、網路霸凌等糾紛,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我們會依您的情況,評估民事、刑事、和解協商的最佳組合,並協助您達成真正有效的名譽救濟,而非只求那一句難以落地的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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