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漏水可以告嗎?律師教你把握「黃金6個月」主張瑕疵擔保

01 JUL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買賣契約的核心:「物之瑕疵擔保」

一、賣方的基本責任

民法第354條: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買房時賣方有義務交付「無瑕疵」的房屋。

二、買方可主張的權利(民法第359條)

貳、發現瑕疵的黃金三步驟

一、步驟一:從速檢查——入住後首要任務

入住後立即進行完整檢查:

二、步驟二:及時通知——保全證據

發現瑕疵立即:

三、步驟三:把握時效——通知後6個月必須起訴

民法第365條:「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之權利,於買受人依第356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意即:

參、民事求償 vs 刑事詐欺

一、刑事詐欺的挑戰

二、民事瑕疵擔保

肆、結語:別讓權利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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