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SEP 2025 張倍齊律師
看屋時常見的兩難是:同樣的總價,可以買到市區精華地段的無管理老公寓三房兩廳實坪寬敞,或是稍偏一點的有管委會社區大樓含車位但實坪較小。買方常計較的是公設比、實坪、地段——但這個選擇其實也牽涉「有沒有法律工具可用」。
等到鄰居在樓梯間堆滿鞋櫃、頂樓住戶把公共空間圍成自家後院、外牆磁磚剝落卻沒人願意出錢修繕時,您會發現「有人管」與「沒人管」差的不只是每期管理費,而是房屋價值與生活品質的長期分水嶺。
傳統公寓常見住戶在樓梯間堆放鞋櫃、腳踏車、紙箱、舊家具。這不只是審美問題——依消防法相關規定,逃生通道不得堆放物品,火災時可能因此造成憾事。
沒有管委會時,住戶面對這種狀況,常見處理方式包括:
有管委會時,管委會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第 5 款「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處理,先發函要求改善;不改善時再依規約與法定程序處理。同樣的問題,處理方式會比較有制度可循。
傳統公寓頂樓住戶可能將頂樓視為「自家」加蓋鐵皮屋、晾衣曬被、養盆栽,甚至隔成套房出租。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第 4 款及第 7 條,共用部分原則上不是單一住戶可任意獨占使用的範圍。
無管理公寓的其他住戶若要爭取權利,可能需要依民法第 767 條等規定主張妨害除去或返還共有空間。實務上常見困難包括:
有管委會時,違規可在管委會層級就被攔截:依規約禁止增建、限制公共空間使用,問題從源頭預防。
這是無管理公寓很容易卡住的點。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
沒有管委會時,這個機制較難順利運作。實務上常見的場景:
沒有公基金、沒有依比例分擔機制、沒有負責執行的組織,住戶只能各自掏錢或集資。實務上常因住戶意見、財務能力或責任歸屬不同而延宕,導致維修難以及時進行,房屋折損逐漸加重。
許多人對管委會的反感來自看似雞毛蒜皮的規定:陽台不得曬大件衣物、不得在公共區域擺放盆栽、寵物經過電梯需用提籠或繫繩。
這些規定背後是維護社區整體市場價值的邏輯——井然有序的社區,房仲帶看時的第一印象可能優於外觀雜亂的同地段建物。換句話說,規矩本身也可能影響日後賣屋時的議價空間。
停車位規約常限制只能停放汽機車,不得堆放雜物或作其他用途。原因是停車位的地面層歸入專有部分(編列獨立權狀)但其上方空間(柱間、走道)屬於共用部分;若任意堆放,會妨害其他車主進出。
規約把這條界線寫清楚,住戶才有依循;違反時有規約可作為依據處理。
定期繳納的管理費,通常支應的是:
這些服務若由住戶各自處理,成本與協調負擔可能更高,而且公共基金累積也較難穩定推進。
實務市場觀察,同地段、同屋齡、同坪數條件下,買方通常會比較:
價格差距不宜在沒有具體交易資料時直接套用固定比例,但管理品質可能反映在議價空間、流通性與買方願意承擔的風險上。管理良好的指標通常包括:公基金充足、外觀維護、規約執行穩定、糾紛處理紀錄清楚。
表面上看,管委會多出規定就會多出爭執。但實務上恰好相反:
有管委會不代表必然好——管委會運作不良的社區同樣痛苦:
看屋時除了看建物本身,建議查閱近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公基金餘額、規約內容——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5 條明文規定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有閱覽或影印權,買方在交易前要求查看具有法律依據。
單純抱怨不會改變現況。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9、30、31 條,住戶可以:
買房選擇有管委會還是無管理,表面上是公設比與實坪的取捨,深層上是「有沒有法律工具可用」的取捨。沒有管理的自由背後,是糾紛時沒人替您出頭、修繕時沒人幫您集資、房價時沒有制度替您加分。選有管委會,選的不只是便利,而是一個有規則、有組織、能長期維持價值的居住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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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