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JUL 2025 張倍齊律師
前陣子,我們社區召開了新一屆的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這也意味著我兩年的社區主委任期正式畫下句點。回顧這段日子,心中滿是感慨。社區,是我們每天生活的場域,但同時也是一個利益與觀念碰撞的縮影。從鄰里間的噪音、寵物問題,到關乎全體住戶權益的重大設施決策,每一件事都考驗著管理者的智慧與耐心。
許多人認為社區管理是吃力不討好的工作,而管委會的權力似乎也相當有限。然而,身為一名律師,我習慣從法律與制度的框架中尋找解決問題的脈絡。這兩年的經驗,讓我深刻體會到,社區治理不只是處理瑣事,更是一門關於制度設計、溝通協商與風險管理的藝術。法律的條文,在這裡與人性的溫度正面碰撞。
這篇文章,便是我將這兩年主委生涯的實戰經驗,結合法律人的專業視角,所提煉出的心得。我將分享如何運用法律原則與策略,有條不紊地處理社區常見的紛爭;並透過一個推動社區重大建設(安裝充電樁)卻功敗垂成的真實案例,深入剖析其中的關鍵環節。希望這些心得,能為同為社區服務的管委會夥伴,或身為住戶的您,提供一些實用且不同的思考角度。
「主委,這件事管委會應該要管一管吧?」這是我在任內最常聽到的話。住戶的期望五花八門,從噪音、寵物、停車到管理費,都希望管委會能拿出魄力。但誠如我在節目中所言:「管委會你說有什麼公權力,其實也沒什麼公權力啦。」那麼,管委會的權力究竟從何而來?又該如何運用,才能服眾且合法?
要有效治理,必先理解權力的來源與邊界。社區的運作,主要建立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這部根本大法之上 。
(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的雙引擎:管委會與區權會
許多住戶會將「管委會」與「社區的最高權力機構」劃上等號,這其實是一個常見的誤解。根據法律規定,公寓大廈的治理結構是「雙引擎」模式 。
這個結構好比國家的治理,區權會如同立法院,制定法律與政策;管委會則像行政院,負責依法行政。釐清這個關係至關重要,因為管委會的行動必須基於區權會的授權或規約的規定,不能恣意而為。
(二) 權力來自共識:規約與決議的重要性
管委會的執法底氣,源自於全體住戶的「共識」,而這個共識的具體展現,就是《規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雖然提供了基本的行為準則,但許多社區內部的管理細節,法律賦予社區透過規約自行訂定。
這使得《規約》成為管委會最強大的「劍與盾」。
因此,一部好的規約,是管委會進行有效治理、管理法律風險最重要的工具。
在釐清權力基礎後,我們來談談實務上如何應對層出不窮的住戶陳情。我的核心原則是:先建立執法正當性,再採取由軟到硬的溝通策略。
(一) 建立執法正當性:依法有據,師出有名
管委會之所以感到「沒什麼公權力」,根源在於其權威並非與生俱來,而是建立在住戶的信任與程序的正當性之上。因此,每一次介入都必須「師出有名」,也就是有法律或規約作為依據。
1. 惡鄰噪音與糾紛:如何有據介入並維持和諧?
噪音是社區最常見的糾紛之一。當住戶反映樓上深夜跑跳、喧嘩時,管委會的法律依據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該條文明定住戶「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若勸導無效,管委會或受影響的住戶可請求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管委會的角色是依據這條法律進行勸導,並告知雙方後續的法律途徑,而不是扮演裁判,判定誰對誰錯。
2. 寵物管理實務:以新北市「遛狗繫繩」規範為例
寵物管理也是一大難題。我們社區曾有住戶反映鄰居的狗未繫狗鏈,讓人感到不安。我們的做法,並非以「管委會覺得這樣不妥」為主觀出發點,而是直接援引客觀的外部法規。
以新北市為例,《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7條明確規定:「飼主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依體型及種類,使用鏈繩、箱籠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 。違反此規定的飼主,將面臨新台幣3,000元至15,000元的罰鍰 。
當管委會引用這條規定時,爭議的焦點就從「你管太多」轉變為「這是市政府的法律規定」。這不僅大大增強了管委會的立場,也讓執法變得有理有據,減少了與住戶的直接衝突。
(二) 由軟到硬的「三步驟」溝通策略
在擁有執法正當性的前提下,我歸納出一套「由軟到硬」的三步驟處理流程。這套流程不僅是為了敦親睦鄰,更是為了在法律上站穩腳跟,逐步建立完整的證據鏈。
1. 第一步:友善規勸,以和為貴
無論是欠繳管理費還是其他違規事項,第一步永遠是善意的口頭或書面提醒。許多時候,違規並非出於惡意,可能只是忘記了。例如,住戶可能真的只是忘了繳管理費,若一開始就採取強硬姿態,只會破壞鄰里關係,讓對方產生防衛心理,對後續的社區事務推動造成阻礙。這個步驟的重點在於溝通與理解,而非對抗。
2. 第二步:正式公告與書面催告
如果友善規勸無效,就必須進入更正式的程序。這一步驟的關鍵在於「留下書面紀錄」。
3. 第三步:法律途徑,保障權益
當所有溝通手段都已用盡,違規情況依然存在時,管委會就必須啟動最後的法律途徑,以保障全體住戶的權益。這也是我在任內慶幸幾乎沒動用過的手段。
這套三步驟流程,核心精神在於「程序正義」。它確保了管委會的每一步行動都有理有據,既給予違規者改善的機會,也為最終的法律行動鋪平了道路。
社區常見違規事項處理流程與法律依據
違規事項 | 第一步:規勸 | 第二步:書面通知 | 第三步:法律途徑 | 關鍵法律依據 |
---|---|---|---|---|
欠繳管理費 | 口頭/書面提醒 | 寄發存證信函催告 | 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訴訟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第22條第1項 |
寵物未繫繩(新北) | 友善提醒飼主 | 公告社區規定及市府罰則 | 蒐證後向動保處舉發 | 《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7條 |
樓層/公共區域噪音 | 協調勸導 | 發函要求改善 | 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處置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6條 |
佔用公共空間 | 勸導移除 | 公告或發函限期改善 | 訴請法院排除侵害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16條第2項 |
處理日常糾紛考驗的是管委會的耐心與執行力,而推動重大建設,則檢驗其策略思維與政治智慧。在我任內,最感可惜的一件事,莫過於推動社區安裝電動車充電樁的計畫最終未能成功。這個失敗的案例,恰恰反映了社區治理中最深層的挑戰。
電動車是未來趨勢,為社區「超前部署」充電基礎設施,無論對環保、房價保值,長遠來看都是好事。然而,這個看似美好的理想,在社區的現實環境中,卻面臨重重關卡。
(一) 基礎設施的先行投資:從無到有的「高速公路」比喻
我們社區屋齡約十年,在興建之初,並未預留充電樁的管線與電力容量。因此,若要安裝,不能只是住戶自己從電表拉線那麼簡單。必須先由管委會動用公共基金,投入數百萬的經費,從台電的總電箱拉設一條大電纜,並建置新的配電盤與線架。
管委會要做的,是先蓋一條「高速公路」(基礎電網);未來,有需求的住戶才能從這條高速公路上,蓋自己的「交流道與聯絡道」(連接到自家車位的線路)。這筆龐大的前期投資,成為了整個計畫的第一道門檻 。
(二) 法律的必要程序:為何安裝充電樁屬於需經區權會同意的「重大改良」?
許多住戶以為,安裝充電樁只要管委會同意即可。但從法律角度來看,這件事遠非管委會能獨自決定。
安裝充電樁的過程,必然會使用到地下室的牆面、樓板、天花板等「共用部分」來鋪設管線,已非單純的管理維護,而是需要修改規約、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決議的事項。
事後沉澱反思,我認為計畫的失敗,主要源於四個環環相扣的策略失誤。
(一) 利益群體劃分失策:未能團結多數的起手式
我們社區的停車位,機械車位遠多於平面車位。當時管委會考量到機械車位安裝技術更複雜、費用更高,為了降低推動阻力,決定「先從平面車位開始」。這個決定,現在看來是第一個致命傷。
這個策略看似務實,卻在政治上犯了兵家大忌。它立刻將受惠者限縮在「少數的平面車位住戶」,而佔據多數的機械車位住戶,則成了事不關己的旁觀者,甚至會認為「為何要花社區的錢,去圖利少數人?」當一個提案無法讓多數人感受到直接或間接的利益時,要在需要高票數同意的區權會上過關,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
(二) 計費模式的複雜性: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難題
「安裝要花多少錢?」、「未來電費怎麼算?」這些是住戶最關心的問題。但這也讓我們陷入了「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困境。
我們很難在沒有確定安裝意願人數的情況下,精算出準確的攤分費用;但反過來,在沒有明確的費用方案前,住戶也難以表達安裝意願。這導致討論始終在原地打轉。此外,關於管委會前期投入的數百萬基礎建設費用,應由公共基金吸收,還是應由未來的使用者逐步攤還,也引發了不同意見,讓問題更加複雜。
(三) 缺乏急迫性:當「未來利益」不敵「當下成本」
許多委員與住戶抱持著「觀望」的態度,他們認為:「我現在開的是油車,沒有急迫需求。」這個心態,揭示了一個公共政策推動中常見的困境:集中的成本 vs. 分散的利益。
這個提案的「成本」是具體、集中且立即的:一筆數百萬的公共基金支出、施工期間的不便,以及對用電安全的擔憂。而「利益」卻是抽象、分散且長期的:符合未來趨勢、提升社區價值、為少數人提供便利。
在這種情況下,人們的決策天秤,很自然地會傾向於規避眼前的成本與風險。對於沒有電動車的住戶而言,他們感受到的只有弊,沒有利。除非能將利益轉化得更具體、更普及,否則要說服他們為「未來」投資,是一項極其艱鉅的說服工作。
(四) 權力與倡議的錯位:有熱情的倡議者為何無法主導決策?
在整個過程中,最積極、最熱心推動此案的,是幾位已經或準備購買電動車的住戶。他們多次列席管委會會議,提供了許多寶貴的資訊與意見。然而,弔詭的是,他們都不是當屆的管理委員。
這造成了「熱情」與「權力」的脫節。倡議者雖然滿懷熱情,但他們沒有程序上的主導權,無法將議題正式排入議程、無法主導方案的形成。而掌握決策權的管委會成員,由於自身沒有迫切需求,缺乏足夠的動機去耗費心力與政治資本,推動這個充滿爭議的案子。
這給了我們一個深刻的啟示:在社區治理中,若想推動一項重大的改革,光有熱情是不夠的。倡議者必須親身投入,去爭取一個能做決策的位置。否則,再好的理念,也可能因為缺乏有力的內部推手,而最終停留在紙上談兵。
兩年的主委生涯,是一場密集的法律實踐與人性洞察之旅。從處理鄰里糾紛到推動重大建設,我深刻體會到,一個運作良好的社區,需要一套健全的制度與所有參與者的理性溝通。最後,我想分享三個法律人的核心思維,希望能對所有關心社區事務的朋友有所啟發。
在權力基礎相對薄弱的社區環境中,一個公平、透明、可預測的程序,是管委會建立信任與權威的唯一途徑。無論是處理違規,還是催繳費用,嚴格遵循「由軟到硬」的三步驟,確保每一步都於法有據,不僅是為了保護管委會,更是為了讓所有住戶相信,社區的運作是基於規則,而非人治。急於求成、跳過程序,即使出於善意,最終也只會引發更多的猜忌與反彈。
無論是處理噪音問題,還是推動充電樁計畫,都揭示了同一個道理:社區治理的本質是「尋求共識」,而非「展現權力」。一個成功的社區領導者,更像是一位細膩的協調者,而非強勢的決策者。他需要理解不同利益群體的立場與擔憂,用對方能聽懂的語言溝通,並努力在看似衝突的意見中,找到那個「最大公約數」。強行推動一個缺乏共識的決議,即便程序合法,也可能為社區埋下分裂的種子。
充電樁的案例告訴我們,「超前部署」固然有其遠見,但也伴隨著風險。一個成熟的決策者,不僅要看到未來的趨勢,更要精準評估當下的政治、財務與法律風險。有時候,時機未到,強行推動只會讓自己灰頭土臉,甚至引發不必要的紛爭。或許最後是:「時機到了,自然就水到渠成。」在理想與現實之間,找到那個最適切的平衡點,在積極進取與審慎評估之間保持張力,這或許就是社區治理中最困難,也最迷人的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