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SEP 2025 張倍齊律師
「本票沒用,借據契約也沒用」,這句話聽起來非常聳動。許多人,特別是債權人,會直覺地反駁,認為本票和借據是討回債務的重要法律工具。然而,這個標題的真實性,取決於您是站在「債權人」還是「債務人」的角度,更重要的是,取決於債務人「有沒有能力還錢」。
在處理過許多借貸糾紛後,我們發現,許多當事人最終的困境,往往不是法律程序上的勝敗,而是即使打贏了官司,錢依然拿不回來。本文旨在揭示這個殘酷的現實,並提供您在借出款項前,真正能保障自己權益的關鍵思維。
多數人都聽過「簽本票」這件事,尤其在新聞報導中,常與賭債、地下錢莊等負面印象連結。這也讓本票在民眾心中蒙上了一層恐懼的面紗,彷彿是賣身契的代名詞。
然而,無論是民間借貸或商業交易,本票之所以被廣泛使用,根源於其強大的法律效力。本票最大的優勢在於它能「繞過冗長的訴訟程序」。
當債務人到期不付款時,執票人(債權人)可以直接拿著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法院僅需進行形式審查,確認本票符合法定格式,便會迅速核發裁定。債權人憑此裁定,即可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例如扣押銀行存款、查封不動產、或扣押每月薪資。相較於一般民事訴訟需要開庭、言詞辯論,曠日廢時,本票裁定顯得非常簡便、快速。
既然本票效力如此強大,為何我們會說它「沒用」?關鍵在於,所有法律程序的終點——強制執行,都建立在一個大前提上:債務人名下必須有財產或所得可供執行。
(一) 執行的前提:對方要有財產
試想一個情況:您手上握有法院核發的本票裁定,也拿到了對方的勝訴判決,準備對欠錢不還的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但問題來了:
在這種情況下,即便您擁有再多、再完整的法律文件,法院也愛莫能助。因為執行處的功能是「找出財產並查封、變現」,而不是「變出財產」。當債務人名下空無一物時,強制執行程序便會因為「查無實益」而終結。
(二) 債權憑證的無奈
執行無效果後,法院會發給債權人一張「債權憑證」。這張憑證確認了您的債權存在,但它也開啟了一段漫長而煎熬的追債人生。您必須每隔一段時間,就重新去查詢債務人的財產狀況,期待他某天繼承了遺產,或找到了一份有穩定報稅的工作。
然而,實務上這條路充滿痛苦。國稅局的財產與所得資料往往是去年度的,存在時間落差。您可能今年查到他去年有薪資,興高采烈地請法院去扣薪,卻得到該公司回覆「此人已於三個月前離職」。這種不斷期待又不斷落空的循環,不僅耗費時間心力,更可能讓您的債權追到年華老去,依然分文未獲。
與其在事後耗費心力追討一筆可能永遠拿不回來的錢,不如在借款前,將風險降到最低。法律條款的完善固然重要,但更關鍵的是「法律以外的債信評估」。
銀行是放款的專家,但即使是銀行,也有被倒帳的風險。因此,銀行在放款前會進行嚴謹的徵信。您在借錢給別人時,也應該將自己當作銀行。除了評估對方的人品是否可信,更要理性思考:他借這筆錢的用途是什麼?他的還款來源是什麼?
信賴是脆弱的,但資產是相對穩固的。最能保障債權的方式,就是請對方提供「物保」,也就是不動產設定「抵押權」。
俗話說「跑得了人,跑不了不動產」。在台灣,不動產價值相對穩定,一旦設定了抵押權,未來即便債務人還不出錢,您也可以向法院聲請拍賣該不動產,並從拍賣價金中優先受償。
或許您會想:「他就是沒錢、沒房,才會來跟我借錢啊!」如果真是如此,您就該嚴肅地反問自己:為什麼您要承擔連銀行都不願承擔的風險?如果連最基本的擔保都無法提供,這筆錢借出去,恐怕就有去無回。
如果對方無法提供不動產作為擔保,退而求其次的選擇是找到「人保」,也就是「保證人」。
但請注意,保證人絕非隨便找個人簽名即可。您需要評估這位保證人自身的財力與信用。如果債務人找來的朋友同樣債台高築、名下無產,那樣的保證人簽十個也沒有用。一個好的保證人,應該是具備穩定清償能力的人,例如:有穩定薪資收入的軍公教人員或大型企業員工。
當債務人本人違約時,您可以立即轉向這位有資力的保證人求償,如此才能真正發揮保證的效果。
本票和借據契約是重要的法律工具,但它們並非萬靈丹。當債務人還款能力出現問題時,這些文件所能發揮的效果將極其有限。
身為專業律師,我們必須提醒所有潛在的債權人:保障債權最重要的環節,不在事後的法律追索,而在事前的風險控管。
在您決定將辛苦賺來的錢借給別人之前,請務必冷靜評估對方的還款能力,並盡力要求對方提供足額的「物保」或有力的「人保」。想一想,若這筆錢最終拿不回來,您會有多痛苦。這份謹慎,將是保護您財產最有效的一道法律護身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