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SEP 2025 張倍齊律師
「本票沒用,借據契約也沒用」——這聽起來聳動,但真實性取決於債務人「有沒有能力還錢」。處理過許多借貸糾紛後發現,許多當事人困境不是法律程序勝敗,而是打贏了官司錢依然拿不回來。
本票的最大優勢是可依票據法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程序簡便快速,不需經過完整訴訟,即可直接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這是一般借據所沒有的效力。
本票、借據、判決書、強制執行名義,這些法律工具都有一個共同前提:債務人「有財產可供執行」。若債務人早已脫產、名下無財產、長期失業,即使您有本票、有判決,仍可能一毛錢都追不回。
這就是殘酷現實:法律保障的是「權利」,但執行需要「財產」。沒有財產的債務人,再多法律文件都只是廢紙。
銀行不隨便借錢給人,會嚴格審查借款人的:
私人借錢時,也應評估這些因素。若借款人無穩定收入、已有龐大負債、用途不明,再多法律文件都救不了您。
最穩妥的保障是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物,設定「抵押權」:
有擔保物的好處:即使借款人失聯或脫產,您仍可就擔保物拍賣受償,優先於其他一般債權人。
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是另一種保障。但保證人必須:
許多案例中,保證人也早已脫產或與債務人共同失聯,找錯保證人等於沒保證。
借出款項前的評估,比借出後的追討重要十倍。如您有借貸契約、債權保障、追討債務等法律需求,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 張倍齊律師,提供專業的事前規劃與事後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