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JUL 2024 張倍齊律師
以台灣目前的監視器設置現況,像是交通路口、巷弄等處,許多地方都設有監視器,
這些監視器時常能夠錄下交通事故發生經過、危害治安(例如鬥毆、傷害)的過程,
在法院實務上,監視器的畫面,也時常作為重要的證據方法。
但是,要怎麼調取呢?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0條規定:
「警察對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為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協調相關機關(構)裝設監視器,
或以現有之攝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目前不少地方都有警察設置的監視器。
交通事故或重大治安案件,警察就會主動調取,
不過在某些時候,像是東西放在機車上失竊這類事情,也可能夠請查協助。
警察機關一般是以發生刑案、交通事故或為協尋人口、財物等情事為原則,
經由民眾報案後,由受理警察單位審酌案情需要,
擇定閱覽錄影資料之攝錄時段及地點後,派員陪同進行閱覽。
至於非因重大治安、交通事故而有急迫之需要者,閱覽監錄系統錄影資料時間,
應以日間8時至夜間22時為原則(例:里長辦公室),
但監錄系統設備保管或管理單位係為全日服務或輪班運作者,得全時段提供閱覽。
雖然在刑事訴訟法第219-1條,也有「保全處分」之規定:
「 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
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檢察官受理前項聲請,除認其為不合法或無理由予以駁回者外,應於五日內為保全處分。」
但像是路口監視器常常因為錄新的影像後,就把舊的洗掉了(通常是三天後就洗掉了),
因此倘若書狀給地檢署,再由檢察官發動保全處分,
影像可能也已經洗掉,所以倘若有調取監視器的需要,還是趕緊請警察協助比較妥適。
監視器調取之後,偵查中的案件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上不會提供給民眾看,
有時候基於指認或是製作筆錄之需要,警察有時候會請民眾觀看影片,但不太會讓民眾複製。
在指認或製作筆錄時,就可以提醒警察幾分幾秒,發生何事、影像中為何人,並註記在筆錄中。
監視影像是重要的證明方法,刑案、交通事故等,都可以請警察協助調取,
但要注意時間不能太久,保存證據的時效相當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