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APR 2025 張倍齊律師
「不然來測謊啊!」測謊在法庭上有效嗎?律師解析真相與限制
在借貸、外遇、家事、職場糾紛等難以舉證的案件中,常聽當事人脫口而出:「不然來測謊啊!」彷彿測謊就是證明清白的終極武器。但法院真的會採信測謊結果嗎?實務上測謊在訴訟中的地位是什麼?本文解析測謊的科學原理、證據能力的嚴格限制、刑事與民事法院的不同態度,以及為何傳統人證物證才是訴訟主力。
測謊儀記錄受測者的呼吸、心跳、血壓、皮膚電阻(導電率)等生理指標變化,藉以推測其心理狀態。測謊儀不是直接讀取腦中念頭,而是透過「說謊伴隨的生理緊張反應」間接推論。
正規測謊程序包含:
儀器無法像電影中的「紅燈說謊、綠燈通過」那樣直接顯示結果。最終仍仰賴施測者的主觀判讀,不同專家可能得出不一致的結論。
測謊基本假設是「說謊會伴隨生理緊張」。但現實中:
結果判讀高度依賴施測者經驗,不同專家可能得出不一致結論。這與科學證據要求的「客觀性」「可重現性」有落差。
測謊難以重複驗證:同一受測者、同樣問題,在不同時間、不同施測者下可能得到不同結果。這不符合科學證據要求的穩定性。
法院對測謊向來採取保留態度,不會主動要求被告接受測謊。這是對不自證己罪權利與無罪推定原則的尊重。
刑事訴訟尊重被告緘默權與不自證己罪原則,若非自願同意所為的測謊,結果不具證據能力。即便警察當場要求被告測謊,被告有權拒絕且不因此被認為有罪。
即便被告自願接受測謊,結果要在刑事訴訟採為證據,須通過多重要件(最高法院歷年見解):
最高法院見解明確指出,測謊僅可作為補強證據,不能單獨或主要作為定罪之基礎。即便測謊結果不利被告,檢察官仍須提出其他證據才能起訴、法院才能定罪。
民事訴訟採辯論主義與當事人進行主義,當事人應就自己主張的事實提出證據(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
民事案件中,即便主動聲請測謊,法院多半不予准許,理由:
法諺說「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若當事人欠缺具體證據而一味依賴測謊,最終敗訴風險極高。法院不會因您「願意測謊」就採信您的主張。
刑事偵查中,警察或檢察官可能以測謊作為偵查方向的輔助,而非定罪證據。例如多位嫌疑人之中,測謊可能幫助聚焦偵辦對象。
若民事訴訟雙方合意將測謊結果作為判決參考,法院在合意範圍內可能採為證據。但這類合意本身就罕見(因為願意測謊的當事人多有信心,對方會拒絕合意)。
有時提議測謊本身就有心理威懾效果,讓對方思考自己的陳述是否站得住腳。但這屬於訴訟外的心理戰,並非法庭採信的依據。
測謊無法化解舉證不足的根本問題。與其把時間、金錢投入測謊,不如用在真正具法律效力的證據蒐集上。
測謊在台灣司法實務中僅具有限、補強性質的證據地位,絕非訴訟的決勝關鍵。刑事法院嚴格限制採用條件,民事法院多不予准許。把資源、時間、心力投入紮實的證據蒐集與法律策略,才是勝訴的正途。
若您正面臨訴訟僵局、以為只能靠測謊,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會協助您評估案情、規劃蒐證、擬定攻防策略,讓您在訴訟中站穩勝機。相關延伸:證據力與綜合證據的建構請參本所 為何鐵證沒說服法官?(ID 192);請法院函調取得關鍵資料請參 如何請法院函調?(ID 108);法官檢察官的辦案思維請參 換位思考看懂法官辦案思維(ID 164)。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