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然來測謊啊!」測謊在法庭上有效嗎?律師解析真相與限制

21 APR 2025 張倍齊律師

「不然來測謊啊!」測謊在法庭上有效嗎?律師解析真相與限制

壹、前言:「不然來測謊啊!」——訴訟中常見的迷思

在法庭攻防或日常爭執中,當雙方各執一詞、缺乏具體證據時,我們常聽到有人激動地說:「不然來測謊啊!看誰說謊!」、「我敢測謊,你敢嗎?」尤其在借貸糾紛(一方說沒還錢,一方說還了)、外遇指控或其他難以舉證的案件中,許多當事人會將「測謊」視為證明自身清白或對方說謊的「終極武器」,甚至主動向法官請求進行測謊。

然而,在司法實務上,測謊真的具有如此關鍵的地位嗎?法院真的會因為測謊結果就輕易論斷是非嗎?測謊報告在法律上的證據價值究竟為何?今天,我們就來深入探討「測謊」這個充滿爭議的議題,釐清其原理、限制以及在台灣法院實務中的真實樣貌。

貳、測謊是什麼?——揭開「謊言探測器」的神秘面紗

首先,必須破除一個迷思:測謊儀器並不像電影或綜藝節目中那樣,可以直接顯示「你說謊了!」或「你過關了!」的紅綠燈。

一、 測謊的基本原理:偵測生理反應

所謂的測謊(Polygraph),其原理是基於一種生理心理學的假設:人在說謊時,會因為擔心被識破而產生不自主的、細微的生理反應變化。 測謊儀器主要就是透過連接在受測者身上的感應器,來記錄這些生理指標的變化,常見的包括:

心血管活動: 如血壓(Blood Pressure)、脈搏速率(Pulse Rate)。

呼吸模式: 如呼吸的深度與頻率(Respiration)。

皮膚導電反應(GSR): 即指尖排汗量的變化,汗水增加會使皮膚更容易導電。

測謊人員會藉由比較受測者在回答不同問題(例如:無關痛癢的中性問題、與案情相關的關鍵問題)時,上述生理數據的變化幅度,來判斷受測者在回答關鍵問題時,是否出現了異常的生理反應,進而推論其是否有說謊的可能性。

二、 測謊的進行方式:不只是問「你說謊了嗎?」

一個標準的測謊程序通常包含:

(一) 測前晤談: 測謊員會向受測者解釋程序、儀器功能,了解其身心狀況,並共同擬定測謊問題。

(二) 儀器施測: 將感應器連接到受測者身上,並依序詢問事先擬定的問題(通常包含中性問題、控制問題、關鍵問題等組合)。

(三) 圖譜判讀與測後晤談: 測謊員分析記錄下來的生理反應圖譜,並可能與受測者再次晤談以釐清疑點,最後做出判斷(例如:無不實反應、呈現不實反應、無法判斷等)。

三、 測謊不是讀心術

必須強調的是,測謊儀器偵測到的只是「生理反應的變化」,而非「謊言」本身。測謊員是根據這些變化的模式,結合測謊理論與經驗,來「推論」受測者說謊的可能性。這中間存在著解讀與判斷的空間。

參、測謊準不準?——科學性與準確度的爭議

儘管測謊技術已發展多年,但其科學基礎與準確性,始終在法律界與科學界備受爭議。主要質疑點包括:

一、 理論基礎的挑戰:緊張等於說謊嗎?

測謊的核心假設是「說謊會引發生理反應」。然而,一個誠實的人在接受測謊時,也可能因為緊張、焦慮、害怕被誤解,或僅僅因為問題涉及敏感內容,而產生類似說謊的生理反應(偽陽性 False Positive)。反之,一個冷靜、善於控制情緒,甚至經過特殊訓練的說謊者,也可能成功抑制生理反應,通過測謊(偽陰性 False Negative)。

二、 人為主觀判斷的介入

從問題的設計、晤談的技巧、圖譜的解讀到最終結論的形成,都高度依賴測謊人員的專業素養與主觀判斷。不同測謊員對同一份圖譜,也可能做出不同的解讀。這使得測謊難以達到純粹客觀科學的標準。

三、 受測者狀態的影響(生理、心理、訓練)

受測者當下的身心狀況(如疲勞、疾病、服用藥物)、心理狀態(如極度焦慮、精神疾病),甚至是否曾接受反測謊訓練,都可能嚴重影響測謊結果的準確性。

四、 缺乏「再現性」:科學證據的硬傷

可靠的科學實驗應該具備「再現性」,也就是在相同條件下重複進行,應能得到一致的結果。然而,測謊往往缺乏這種再現性。同一個人在不同時間接受測謊,或由不同測謊員施測,結果可能大相逕庭。這使得法院對於將其視為可靠的「科學證據」抱持高度疑慮。

肆、刑事法院怎麼看測謊?——嚴格條件下的有限採納

基於上述爭議,我國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歷來的見解)對於在刑事訴訟中使用測謊證據,一直抱持著非常謹慎且嚴格的態度。

一、 法院的謹慎態度:原則上不主動使用

法院通常不會主動要求被告進行測謊,也不會將測謊作為常規的證據調查方法。

二、 被告「自願同意」是絕對前提

測謊絕對不能強制進行。 必須是被告在充分了解測謊程序及其可能影響,並且知悉自己有權拒絕的情況下,出於自由意志明確表示同意接受測謊,其結果才有可能被考慮。法院必須確保被告的同意是真實自願,沒有任何脅迫或不正當壓力(例如暗示拒絕測謊等於心虛)。

三、 多重嚴格條件的把關

即使被告同意,測謊結果要能作為輔助證據參考,還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最高法院見解所揭示):

測謊員需受過良好專業訓練,並具備相當經驗。

使用的測謊儀器品質良好、運作正常。

受測者(被告)當時的身心狀態必須正常、意識清楚。

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當干擾。

測謊問題的設計與提問方式需專業且恰當。

四、 不能作為唯一或主要定罪依據

最重要的一點是:縱使測謊結果呈現不實反應,也不能單憑測謊結果就認定被告有罪。 測謊最多只能作為判斷被告供述是否可信的「輔助證據」或「補強證據」之一,用來印證其他客觀存在的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最終仍須依賴人證、物證、書證等具有確實證明力的證據。

伍、民事法院的態度:回歸「舉證責任」

相較於刑事訴訟,民事法院對於測謊的態度通常更為排斥。

一、 民事訴訟的核心:誰主張,誰舉證

民事訴訟奉行「辯論主義」與「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簡單來說,主張某項事實存在的當事人,原則上就有責任提出證據來證明該事實(「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例如,原告主張被告欠錢不還,原告就有責任提出借據、匯款紀錄、證人等證據來證明借貸關係存在且未獲清償。

二、 測謊無法取代證據提出

民事法院認為,判斷事實真偽的主要方法,是透過當事人提出的各種證據(人證、書證、物證、鑑定、勘驗等),以及法院依職權調查的證據,並遵循證據法則進行綜合判斷。測謊因其準確性與科學性的高度爭議,並無法取代當事人提出實質證據的責任。

三、 「舉證責任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如果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無法提出足夠的證據說服法院相信其主張的事實為真,那麼即使他自願測謊且結果對其有利,也難以彌補證據上的缺口,最終很可能承擔敗訴的風險。法院不會因為一方測謊過關,就免除其原本應負的舉證責任。

四、 法院為何更傾向傳統證據?

傳統證據(如書面契約、證人證詞、鑑定報告)通常具有較高的客觀性、可驗證性和穩定性,也較符合法律要求的證明標準。測謊的不確定性使其難以與這些證據相提並論。

陸、律師提醒:專注於有效證據的蒐集

一、 別將希望寄託於測謊

從上述分析可知,無論在刑事或民事訴訟中,過度期待透過測謊來翻轉局勢或證明清白,都是不切實際且風險極高的想法。

二、 訴訟的關鍵:人證、物證、書證

真正能在法庭上發揮作用、說服法官的,是客觀、具體、符合證據法則的證據。例如:

人證: 目擊證人、共同參與者的證詞。

物證: 兇器、贓物、現場遺留物品等。

書證: 契約、借據、收據、匯款紀錄、信件、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需注意證據能力問題)等。

鑑定/勘驗: 專業鑑定報告(如DNA、筆跡、醫療鑑定)、現場勘驗筆錄等。

三、 如何有效蒐集與呈現證據

訴訟的成敗往往取決於證據的掌握。建議在爭議發生初期或進入訴訟程序前,盡快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評估案件情況,擬定證據蒐集策略,並學習如何在法庭上有效地組織、呈現證據,才能最大化地保障自身權益。

柒、結論:測謊非萬能,證據才是王道

總結來說,測謊因其原理的假設性、判讀的主觀性、結果的不穩定性,以及缺乏科學上的再現性,使其在法律上的證據價值備受質疑。台灣法院對此向來持保守謹慎的態度,尤其在民事訴訟中,幾乎不被採納作為判斷事實的依據;在刑事訴訟中,也僅能在符合極為嚴格的條件下,作為非常次要的輔助參考,絕不能取代實質證據。

與其寄望於充滿不確定性的測謊,不如將心力專注於蒐集、整理、提出客觀且具體的證據,並尋求專業法律協助,這才是面對訴訟、爭取有利結果的務實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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