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APR 2025 張倍齊律師
「不然來測謊啊!」測謊在法庭上有效嗎?律師解析真相與限制
在借貸、外遇、家事或其他難以舉證的案件中,常聽見當事人脫口而出:「不然來測謊啊!」彷彿測謊就是證明清白的終極武器。然而,法院真的會採信測謊結果嗎?本文帶您認識測謊的科學基礎、證據能力與實務上的真實地位。
測謊儀記錄受測者的呼吸、心跳、血壓、皮膚電阻等生理指標變化,藉以推測其心理狀態,並非直接讀取腦中念頭。
施測者會先進行晤談、建立基準值,再透過系列控制問題與相關問題比較,由分析師綜合判讀。
儀器無法像電影紅綠燈那樣直接顯示「說謊」或「通過」,最終仍仰賴施測者的主觀判讀。
無辜者也可能因面對偵訊壓力而產生強烈生理反應,受測結果易出現偽陽性。
結果判讀高度依賴施測者經驗,不同專家可能得出不一致的結論。
受測者的睡眠、藥物、疾病、情緒,甚至經過訓練的反測謊技巧,都會左右結果準確度。
測謊難以重複驗證,不符合科學證據要求的穩定性與可重現性。
法院對測謊向來採取保留態度,不會主動要求被告接受測謊。
刑事訴訟尊重被告緘默權與不自證己罪,若非自願同意所為的測謊,結果不具證據能力。
最高法院見解明確指出,測謊僅可作為補強證據,不能單獨或主要作為定罪之基礎。
民事訴訟採辯論主義與當事人進行主義,當事人應就自己主張的事實提出證據。
即便主動聲請測謊,法院多半不予准許,強調應透過書證、人證、物證等傳統證據推翻對造主張。
法諺說「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若欠缺具體證據而一味依賴測謊,最後敗訴風險極高。
傳統證據較具穩定性、可驗證且能公開辯論,便於兩造攻防及法院心證形成。
測謊無法化解舉證不足的根本問題,應將資源投入在真正具法律效力的證據上。
合約書、對話紀錄、匯款憑證、證人、現場影像等傳統證據才是勝訴主力。
測謊在台灣司法實務中僅具有限、補強性質的證據地位,絕非決勝關鍵。亮遠法律事務所建議當事人把心力放在紮實的證據蒐集與法律策略上,我們可協助評估案情、規劃蒐證並擬定攻防策略,讓您在訴訟中站穩勝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