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謊在法庭上真的有用嗎?律師解析證據力與限制

21 APR 2025 張倍齊律師

「不然來測謊啊!」測謊在法庭上有效嗎?律師解析真相與限制

壹、前言:「不然來測謊啊!」的訴訟迷思

在借貸、外遇、家事或其他難以舉證的案件中,常聽見當事人脫口而出:「不然來測謊啊!」彷彿測謊就是證明清白的終極武器。然而,法院真的會採信測謊結果嗎?本文帶您認識測謊的科學基礎、證據能力與實務上的真實地位。

貳、測謊是什麼?

一、基本原理:偵測生理反應

測謊儀記錄受測者的呼吸、心跳、血壓、皮膚電阻等生理指標變化,藉以推測其心理狀態,並非直接讀取腦中念頭。

二、進行方式:並非單句問答

施測者會先進行晤談、建立基準值,再透過系列控制問題與相關問題比較,由分析師綜合判讀。

三、並非讀心術

儀器無法像電影紅綠燈那樣直接顯示「說謊」或「通過」,最終仍仰賴施測者的主觀判讀。

參、測謊準不準?科學爭議

一、「緊張=說謊」的理論挑戰

無辜者也可能因面對偵訊壓力而產生強烈生理反應,受測結果易出現偽陽性。

二、人為主觀判斷介入

結果判讀高度依賴施測者經驗,不同專家可能得出不一致的結論。

三、受測狀態影響大

受測者的睡眠、藥物、疾病、情緒,甚至經過訓練的反測謊技巧,都會左右結果準確度。

四、缺乏「再現性」

測謊難以重複驗證,不符合科學證據要求的穩定性與可重現性。

肆、刑事法院如何看待測謊?

一、原則上不主動使用

法院對測謊向來採取保留態度,不會主動要求被告接受測謊。

二、以「自願同意」為前提

刑事訴訟尊重被告緘默權與不自證己罪,若非自願同意所為的測謊,結果不具證據能力。

三、多重嚴格條件把關

四、不能作為唯一或主要定罪依據

最高法院見解明確指出,測謊僅可作為補強證據,不能單獨或主要作為定罪之基礎。

伍、民事法院:回歸舉證責任

一、民事訴訟核心:誰主張誰舉證

民事訴訟採辯論主義與當事人進行主義,當事人應就自己主張的事實提出證據。

二、測謊無法取代證據提出

即便主動聲請測謊,法院多半不予准許,強調應透過書證、人證、物證等傳統證據推翻對造主張。

三、舉證不能的法律風險

法諺說「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若欠缺具體證據而一味依賴測謊,最後敗訴風險極高。

四、為何偏好傳統證據?

傳統證據較具穩定性、可驗證且能公開辯論,便於兩造攻防及法院心證形成。

陸、律師提醒:聚焦有效證據

一、別將希望寄託於測謊

測謊無法化解舉證不足的根本問題,應將資源投入在真正具法律效力的證據上。

二、訴訟關鍵:人證、物證、書證

合約書、對話紀錄、匯款憑證、證人、現場影像等傳統證據才是勝訴主力。

三、有效蒐證的方向

柒、結語:測謊非萬能,證據才是王道

測謊在台灣司法實務中僅具有限、補強性質的證據地位,絕非決勝關鍵。亮遠法律事務所建議當事人把心力放在紮實的證據蒐集與法律策略上,我們可協助評估案情、規劃蒐證並擬定攻防策略,讓您在訴訟中站穩勝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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