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謊在法庭上真的有用嗎?刑事補強證據 vs 民事證據不能的完整解析

21 APR 2025 張倍齊律師

「不然來測謊啊!」測謊在法庭上有效嗎?律師解析真相與限制

壹、前言:「不然來測謊啊!」的訴訟迷思

在借貸、外遇、家事、職場糾紛等難以舉證的案件中,常聽當事人脫口而出:「不然來測謊啊!」彷彿測謊就是證明清白的終極武器。但法院真的會採信測謊結果嗎?實務上測謊在訴訟中的地位是什麼?本文解析測謊的科學原理、證據能力的嚴格限制、刑事與民事法院的不同態度,以及為何傳統人證物證才是訴訟主力。

貳、測謊是什麼?

一、基本原理:偵測生理反應

測謊儀記錄受測者的呼吸、心跳、血壓、皮膚電阻(導電率)等生理指標變化,藉以推測其心理狀態。測謊儀不是直接讀取腦中念頭,而是透過「說謊伴隨的生理緊張反應」間接推論。

二、進行方式:並非單句問答

正規測謊程序包含:

  • 晤談階段:施測者與受測者建立關係、說明程序、消除不必要緊張。
  • 建立基準值:透過中性問題(例如姓名、生日)建立受測者的生理反應基準。
  • 控制問題 vs 相關問題比較:設計與案件無關的「控制問題」與涉及案件的「相關問題」交錯提問,比較兩種反應的差異。
  • 綜合判讀:由經訓練的分析師綜合判讀,非機器自動顯示結果。

三、並非讀心術

儀器無法像電影中的「紅燈說謊、綠燈通過」那樣直接顯示結果。最終仍仰賴施測者的主觀判讀,不同專家可能得出不一致的結論。

參、測謊準不準?科學爭議

一、「緊張 = 說謊」的理論挑戰

測謊基本假設是「說謊會伴隨生理緊張」。但現實中:

  • 無辜者也可能因面對偵訊壓力而產生強烈生理反應,導致「偽陽性」。
  • 訓練有素的說謊者可能控制生理反應,導致「偽陰性」。
  • 某些性格特質(焦慮症、反社會性格)對測謊結果影響大。

二、人為主觀判斷介入

結果判讀高度依賴施測者經驗,不同專家可能得出不一致結論。這與科學證據要求的「客觀性」「可重現性」有落差。

三、受測狀態影響大

  • 受測者的睡眠品質、飲食、藥物、疾病、情緒都會影響結果。
  • 經過訓練的「反測謊」技巧可能干擾結果。
  • 受測者對問題的理解差異也會造成判讀偏差。

四、缺乏「再現性」

測謊難以重複驗證:同一受測者、同樣問題,在不同時間、不同施測者下可能得到不同結果。這不符合科學證據要求的穩定性。

肆、刑事法院如何看待測謊?

一、原則上不主動使用

法院對測謊向來採取保留態度,不會主動要求被告接受測謊。這是對不自證己罪權利與無罪推定原則的尊重。

二、以「自願同意」為前提

刑事訴訟尊重被告緘默權與不自證己罪原則,若非自願同意所為的測謊,結果不具證據能力。即便警察當場要求被告測謊,被告有權拒絕且不因此被認為有罪。

三、多重嚴格條件把關

即便被告自願接受測謊,結果要在刑事訴訟採為證據,須通過多重要件(最高法院歷年見解):

  • 施測者須具備專業資格與訓練。
  • 儀器設備通過認證、校準。
  • 受測者身心狀況適合(排除疾病、藥物、情緒影響)。
  • 程序合法且全程錄音錄影。
  • 題目設計科學合理(控制問題與相關問題的配置)。
  • 雙方對測謊結果的解讀有交互詰問機會。

四、不能作為唯一或主要定罪依據

最高法院見解明確指出,測謊僅可作為補強證據,不能單獨或主要作為定罪之基礎。即便測謊結果不利被告,檢察官仍須提出其他證據才能起訴、法院才能定罪。

伍、民事法院:回歸舉證責任

一、民事訴訟核心:誰主張誰舉證

民事訴訟採辯論主義與當事人進行主義,當事人應就自己主張的事實提出證據(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

二、測謊無法取代證據提出

民事案件中,即便主動聲請測謊,法院多半不予准許,理由:

  • 測謊缺乏科學穩定性,不適合作為民事主要認定依據。
  • 民事應透過書證、人證、物證推翻對造主張。
  • 測謊的費用與時間成本,與其提供的證據價值不成比例。

三、舉證不能的法律風險

法諺說「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若當事人欠缺具體證據而一味依賴測謊,最終敗訴風險極高。法院不會因您「願意測謊」就採信您的主張。

四、為何民事法院偏好傳統證據?

  • 傳統證據較具穩定性,時間久了仍可檢視。
  • 可驗證且能公開辯論,兩造攻防較充分。
  • 便於法院心證形成與判決書撰寫。
  • 易於上級審檢視。

陸、測謊的實務價值(有限但非零)

一、偵查階段的「參考用」

刑事偵查中,警察或檢察官可能以測謊作為偵查方向的輔助,而非定罪證據。例如多位嫌疑人之中,測謊可能幫助聚焦偵辦對象。

二、雙方達成合意的證據地位

若民事訴訟雙方合意將測謊結果作為判決參考,法院在合意範圍內可能採為證據。但這類合意本身就罕見(因為願意測謊的當事人多有信心,對方會拒絕合意)。

三、心理籌碼作用

有時提議測謊本身就有心理威懾效果,讓對方思考自己的陳述是否站得住腳。但這屬於訴訟外的心理戰,並非法庭採信的依據。

柒、律師提醒:聚焦有效證據

一、別將希望寄託於測謊

測謊無法化解舉證不足的根本問題。與其把時間、金錢投入測謊,不如用在真正具法律效力的證據蒐集上。

二、訴訟關鍵:人證、物證、書證

  • 合約書、借據、本票:最直接的書面證據。
  • LINE、簡訊、Email 對話:現代訴訟的核心數位證據。
  • 匯款憑證:金流的客觀紀錄。
  • 證人:親眼所見、親耳所聞的第三人。
  • 現場影像:監視器、行車紀錄器、手機影片。
  • 鑑定報告:筆跡、醫療、工程等專業鑑定。

三、有效蒐證的方向

  • 及早保全電子證據並考慮公證(數位證據詳見本所 ID 119)。
  • 整理時間軸與金流資料,建立綜合證據(綜合證據詳見本所 ID 192)。
  • 請律師研判是否聲請調取通聯、監視錄影(聲請函調詳見本所 ID 108)。
  • 保留重要對話的錄音(錄音合法性詳見本所 ID 40)。

延伸閱讀

捌、結語:測謊非萬能,證據才是王道

測謊在台灣司法實務中僅具有限、補強性質的證據地位,絕非訴訟的決勝關鍵。刑事法院嚴格限制採用條件,民事法院多不予准許。把資源、時間、心力投入紮實的證據蒐集與法律策略,才是勝訴的正途。

若您正面臨訴訟僵局、以為只能靠測謊,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會協助您評估案情、規劃蒐證、擬定攻防策略,讓您在訴訟中站穩勝機。相關延伸:證據力與綜合證據的建構請參本所 為何鐵證沒說服法官?(ID 192);請法院函調取得關鍵資料請參 如何請法院函調?(ID 108);法官檢察官的辦案思維請參 換位思考看懂法官辦案思維(ID 164)。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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