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三審的重重困難:為何最高法院不是人人都能去?

15 SEP 2025 張倍齊律師

前言:破除「每個案件都能上訴三次」的迷思

許多民眾從小耳濡目染,深信我國的司法制度是「三級三審」,認為任何訴訟案件,就算一審、二審不幸敗訴,都還有第三審最高法院可以翻盤。然而,這是一個普遍存在卻可能導致嚴重後果的迷思。事實上,並非所有案件都有上訴到第三審的機會,而即便案件類型符合上訴資格,其過程也充滿嚴峻的挑戰。

這種誤解往往讓當事人在訴訟初期掉以輕心,錯失了在第一、二審奠定勝基的黃金時機。本文旨在揭開上訴第三審的神秘面紗,從法律的明文限制到程序的內在挑戰,為您深入解析為何上訴到最高法院會如此困難,希望能幫助您建立正確的訴訟觀念,做出最有利的策略規劃。

壹、並非所有案件都能上訴第三審:法律的直接限制

我國司法制度之所以設下重重關卡,並非要剝奪人民的訴訟權利,而是基於「司法資源有效分配」的考量。最高法院作為終審法院,其主要任務是統一法律見解,處理具有原則重要性的複雜案件,而非處理所有雞毛蒜皮的紛爭。因此,法律直接從案件類型與爭議大小上進行篩選,將有限的司法資源集中在最需要的地方。

一、民事案件的「150萬」門檻

() 財產權訴訟的金額限制與立法目的

在民事訴訟中,最常見的限制就是金額門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的規定,對於「因財產權涉訟」的案件,如果上訴到第三審所能獲得的利益(簡稱「上訴利益」)沒有超過新台幣150萬元,原則上是不得上訴的 。

所謂「財產權訴訟」,泛指所有直接或間接與金錢、財產相關的糾紛,例如常見的契約糾紛、車禍損害賠償、工程款爭議、勞資糾紛中的薪資給付等。立法者設定此門檻的目的,是希望將相對輕微的財產爭議在第二審就終結,避免所有案件都湧入最高法院,造成案件壅塞,也促使當事人在二審判決後能審慎評估是否應儘早履行義務 。

值得注意的是,此150萬元的數額並非一成不變,而是由司法院根據社會經濟情勢以命令調整,目前的標準即是自民國91年起實施 。在某些較複雜的案件中,例如涉及公司股東會決議效力的訴訟,因其訴訟標的價額難以核定,實務上可能依據相關規定,將其價額擬制為165萬元,以確保這類具有法律重要性的案件有機會上訴至第三審。這也顯示了法院在適用此規則時,並非僅是僵化的數字判斷,而是會考量案件的實質內涵。

() 非財產權訴訟的例外情況

然而,並非所有民事案件都受此金額限制。如果訴訟的核心並非財產,而是涉及身分關係等「非財產權訴訟」,例如離婚、確認親子關係等案件,因為其對當事人權益影響重大且難以用金錢衡量,所以不受150萬元的門檻限制,原則上皆可上訴至第三審。

二、刑事案件的「輕罪」限制

() 不得上訴第三審的罪名類型(包含最新修法)

刑事訴訟同樣設有上訴門檻,其標準並非金額,而是「罪刑的嚴重程度」。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的規定,特定類型的「輕罪」案件,在第二審(高等法院)判決後即告確定,不得再上訴至最高法院 。這些罪名主要包括:

為了讓讀者能快速掌握,以下將民事與刑事的上訴限制整理成表:

訴訟類型表格
訴訟類型 限制條件 主要法源
民事財產權訴訟 上訴利益未逾新台幣150萬元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
刑事訴訟(輕罪) 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
刑事訴訟(列舉罪名) 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傷害、特定毒品罪等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

() 限制背後的憲法爭議與救濟管道

這項對輕罪的上訴限制,雖然立意良善,卻在實務上引發了所謂「突襲判決」的憲法爭議。試想一個情況:被告在一審時獲判無罪,但案件上訴到二審後,法官卻改判為有罪,而該罪名又屬於不得上訴三審的案件。這意味著被告在第一次被判有罪後,就立即喪失了任何上訴救濟的機會,這對其訴訟權保障構成了極大威脅 。

為了解決此問題,我國司法院大法官做出了重要的「釋字第752號解釋」。該解釋明確指出,為了保障人民的訴訟權,對於這類「第一審無罪、第二審改判有罪」的案件,應至少給予被告一次上訴救濟的機會 。這項解釋彰顯了司法制度在追求效率的同時,也在不斷地進行自我修正,以確保其符合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核心價值。

貳、為何上訴第三審如此困難:法律審的嚴格挑戰

即使您的案件幸運地跨過了前述的類型與金額門檻,真正的挑戰才正要開始。上訴第三審的困難,根源於其審理本質的根本轉變。

一、第三審的本質:只審法律,不審事實

() 「法律審」與「事實審」的根本差異

我國的審級制度中,第一審(地方法院)與第二審(高等法院)被稱為「事實審」。事實審法院的核心任務,就像是案件的調查員,必須釐清「事實真相為何」,例如:A到底有沒有打B?契約的內容究竟是什麼?這個階段可以傳喚證人、鑑定證據,並對案件事實作出認定 5

然而,第三審(最高法院)則是一個「法律審」。法律審法院的角色更像是裁判,它的任務不是重新調查事實,而是以第二審法院已經認定的事實為基礎,審查該判決在「適用法律」的過程中,有沒有發生錯誤 。換言之,您不能在最高法院主張新的事實或提出新的證據,上訴的重點必須完全集中在法律層面的爭議上。

() 書面審理原則與最高法院的核心功能

正因為第三審不處理事實爭議,所以其審理程序原則上是「不開庭」的,完全採取「書面審理」模式。律師們透過提交上訴理由狀與答辯狀,進行書面上的法律攻防。這也解釋了為何許多執業數十年的律師,可能從未真正踏入最高法院的法庭開庭。

這種設計與最高法院的核心功能緊密相關。它的目的不是讓當事人再次陳述案情,而是為了「統一法律見解」。當不同地區的高等法院對於同一條法律有不同解釋時,就需要最高法院透過判決來定調,確保全國的法律適用標準一致 。例如,面對人工智慧(AI)生成作品的著作權歸屬、虛擬貨幣的財產定性等新興法律問題,最高法院的判決將成為未來下級法院與相關產業的重要指引。

二、上訴的唯一理由:「判決違背法令」

() 何謂「判決違背法令」?(深入解析三大類型)

既然第三審是法律審,那麼上訴的理由就是證明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這聽起來很嚴重,但它並非指控法官貪汙枉法,而是指判決在法律的適用或程序上存在瑕疵。僅僅是「不滿意判決結果」是無法構成上訴理由的。所謂「判決違背法令」,大致可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要成功上訴,律師必須從厚厚的卷宗與判決書中,精準地找出屬於上述類型的法律錯誤。這要求律師從根本上轉變策略思維,從爭執「事實對錯」轉向論證「法律適用有無瑕疵」,這對當事人與律師而言都是極大的挑戰。

() 挑戰資深法官判決的專業難度

能夠晉升到高等法院的法官,通常都具備十年、二十年以上的審判歷練,其判決都經過了縝密的思考與論證。要在這樣的判決中挑出足以動搖判決根基的法律瑕疵,絕非易事。這需要承辦律師具備極其豐富的實務經驗、深厚的法學素養以及高度的細心與耐心,才能在字裡行間找到突破口。

參、給當事人的務實建議:正視每一審級的重要性

綜合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由於上訴第三審的門檻高、難度大,對於絕大多數的當事人而言,第一審與第二審才是決定案件勝敗的真正主戰場。

一、步步為營:為何一、二審是勝負關鍵

既然多數案件將在第二審劃下句點,您就必須拋棄「反正還有第三審」的錯誤心態。訴訟的每一步都環環相扣,尤其是在建立「事實基礎」的一、二審階段,任何證據的疏漏、主張的缺失,都可能成為日後無法挽回的敗因。您必須從收到起訴狀或提出告訴的那一刻起,就全力以赴,與律師共同擬定最周全的訴訟策略,力求在事實審階段就「鞏固戰果」,取得勝訴判決,並在二審中穩固優勢。

二、黃金時間:把握上訴時效與尋求專業協助的重要性

如果您在第二審不幸敗訴,且案件符合上訴資格,請務必記住:時間是您最寶貴的資產。從收到判決書起算,上訴的法定期間非常短暫(通常為20日)。如果您考慮更換律師處理三審事宜,更需要立即行動。新的律師需要足夠的時間,去消化可能已累積數年、高達數十卷的案件資料,從中尋找「判決違背法令」的蛛絲馬跡,這是一項極度耗費心力的工作。切勿拖延,應儘快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評估上訴的可行性,並為律師爭取最充裕的準備時間。

結語:訴訟的致勝之道,始於最初的充分準備

「三級三審」並非法律對每個人的承諾,而是一個有條件的、例外的救濟管道。理解上訴的重重限制與挑戰,能幫助我們更務實地面對訴訟。真正的致勝之道,並非寄望於最後一刻的奇蹟翻盤,而是源於訴訟最初的充分準備、嚴謹的策略規劃,以及在每一個審級中步步為營的努力。若您正面临訴訟困境,或對您的案件是否能上訴有所疑問,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繫,讓專業的法律團隊為您提供最堅實的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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