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最高法院真的這麼難嗎?律師完整解析 150 萬門檻、輕罪限制與判決違背法令

15 SEP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前言:「我輸了一審,還可以上訴最高法院吧?」

「我們不是三級三審嗎?地院、高院都判輸沒關係,最後最高法院總有機會吧?」這句話實務上太常聽到。當事人對訴訟的想像,是只要不放棄就能一路打到最高法院,總有一個法官會看見正義。

可惜這個想像跟現實落差很大。台灣確實採三級三審制度,但「能上訴第三審」是一道又一道篩選後的少數案件;就算走到了,第三審審查的東西跟一、二審完全不同,準備方向不對照樣被駁回。這篇把民事跟刑事兩條軌道分開講:什麼案件根本沒資格上訴、什麼爭點才打得進去、上訴期間多久、為什麼有經驗的律師都告訴當事人「真正勝負在一、二審」。

貳、民事上訴第三審的「150 萬」門檻

《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規定,財產權訴訟第二審判決,因上訴所得受利益不超過一定金額者不得上訴第三審。條文原寫 100 萬,經司法院依同條第 3 項授權於 91 年發布命令提高到「新台幣 150 萬元」,沿用至今。實務上要注意三件事:

  • 看「上訴利益」非請求金額:一審請求 200 萬、二審判賠 30 萬,敗訴方上訴的利益是另請求的 170 萬或被判的 30 萬,未必都符合 150 萬
  • 非財產權訴訟不受限:離婚、確認親子關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案件無金額門檻
  • 家事、勞動、智財、行政訴訟另有特別規定

這道門檻的設計,是讓最高法院把資源集中在金額較大、爭點較重要的案件。對當事人的實際影響是:絕大多數小額民事案件(買賣糾紛、小額損害賠償、車禍輕傷求償),二審判完就確定,沒有第三審可打。

參、刑事輕罪原則上不得上訴第三審(《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

刑事限制更嚴。《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規定,下列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原則上不得上訴第三審: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以及傷害、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贓物等罪。白話說:日常常見的傷害、竊盜、詐欺等案件,若沒有符合但書例外,二審判完通常就會確定,不能再一路打到最高法院。

但這條在 2017 年釋字第 752 號解釋後有重要修正:針對「一審無罪、二審才改判有罪」的情形,被告連一次上訴救濟機會都沒有,違反訴訟權保障,因此原條款被宣告違憲。修法後第 376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一審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二審撤銷並諭知有罪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仍可上訴第三審,給「二審才被判有罪」的被告多一次救濟。

肆、第三審的本質:只審法律,不審事實

就算案件跨過 150 萬門檻、不屬於輕罪,也不代表「可以再打一次」。第三審跟一、二審最大差別是:它是「法律審」,不再重新認定事實。常見誤解:

  • 「再呈一次證據給最高法院看」 → 不行,最高法院原則上不調查證據
  • 「再傳一次證人」 → 不行,最高法院不開言詞辯論(民事原則上書面審理)
  • 「對方一、二審講話前後矛盾,要最高法院重新評價」 → 不行,事實認定是二審以下的事

第三審是法律見解的最終把關者,不是事實的最終調查者。一、二審把事實調查清楚、證據評價完畢,第三審只檢查二審法官「該用什麼法律、有沒有用對」。

伍、上訴第三審的唯一理由:「判決違背法令」

《民事訴訟法》第 467 條與《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都規定,上訴第三審「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這是技術性很強的概念,「我覺得二審判得不公平」並不算。實務上常見類型有五種:

  • 適用法律錯誤:二審法官該用 A 條卻用 B 條,或對法條解釋與通說、最高法院見解、大法庭裁定明顯背離
  • 違背論理或經驗法則:事實認定「邏輯不通」(沒證據卻寫某事為真)或「違反常識」(認定成年人三秒走 100 公尺)
  • 判決理由不備或矛盾:對重要爭點完全沒提,或前後說法相反
  • 法院組織不合法或違反管轄:該合議庭審卻獨任法官判,或案件本不該歸該院
  • 重要證據未調查:當事人明確聲請調查的關鍵證據,二審法官完全沒調查也沒說明為何不調查。注意「沒被採納」與「沒被調查」不同,已調查但不採信不算違背法令

陸、上訴期間:民事 20 日、刑事 20 日

不論民事或刑事,上訴期間都是「不變期間」,過了就喪失上訴權,不能補救。最新的規定:

訴訟類型 上訴期間 條文依據
民事訴訟(含小額訴訟) 20 日 《民事訴訟法》第 440 條
刑事訴訟 20 日 《刑事訴訟法》第 349 條
行政訴訟 20 日 《行政訴訟法》第 241 條

提醒:刑事上訴期間在 2020 年 1 月修法前是「10 日」,常被誤以為現在還是 10 日。修法理由是 10 日對律師準備上訴狀太短,因此延長為 20 日,與民事一致。實務上仍有兩個陷阱:

  • 從「判決送達」次日起算,不是從「宣判」起算:宣判後還要等判決書正本寄到
  • 20 日是「日曆日」不是「工作日」:含週末與國定假日,遇假日順延次日

此外,上訴第三審還必須處理「上訴理由」。民事第三審上訴狀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470 條記載上訴理由,若未表明理由,依第 471 條應於提起上訴後 20 日內提出理由書;刑事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依刑事訴訟法第 382 條也得於提起上訴後 20 日內補提。第三審理由書高度技術性,務必預留時間。

柒、實務建議:一、二審才是真正的主戰場

第三審能不能打、值不值得打,取決於幾個條件:案件性質符合上訴資格(例如民事上訴利益門檻、刑事第 376 條限制及但書例外)、能具體指出二審判決違背法令、在法定期間內完成上訴與理由書、而且爭點確實適合第三審法律審處理。即使第三審發回重審,後續二審仍會依發回意旨與卷內證據重新判斷,不能把第三審想成一定翻盤的機會。

這就是為什麼有經驗的律師會在一、二審就告訴當事人「把所有證據出完、爭點打完,不要留一手等三審」。原因:一審是事實審,所有證據調查在這裡完成,錯過了三審補不回;二審對新證據接受度已有限,許多新事實會被質疑「應於一審提出而未提出」;三審只審法律,不利事實一旦在二審被定下來就救不回。把資源、心力、律師費集中在一、二審,比寄望「最高法院給機會」務實得多。

結語

「三級三審」的設計初衷不是讓每個案件都能打三次,而是建立一套金字塔式的審級分工:一審查事實、二審覆核、三審只看法律問題的重大瑕疵。多數民事與刑事案件,二審判完就是終局結果。理解這套架構後,當事人才會把該投入的資源用在對的審級上。

若您剛收到一份不利的二審判決,正在評估是否上訴第三審;或正準備一、二審的訴訟,希望從一開始就把案件打穩,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將協助您判斷上訴第三審的可行性,並在一、二審階段就佈局完整的攻防策略。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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