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SEP 2025 張倍齊律師
你的律師不是我的律師:為何「利益衝突」是您尋求法律協助時,必須了解的第一件事?
許多人誤以為律師像是中立的調解員,可以同時為利益相對的雙方服務。但在對抗制的法律制度下,律師的角色是旗幟鮮明的戰士,必須堅定站在其中一方陣營。不是友軍就是敵軍,幾乎沒有灰色地帶。
律師與當事人之間必須建立高度信賴關係。當事人會向律師揭露最私密、最敏感的個人資訊與案件細節,這些資訊在錯誤手中可能成為傷害當事人的武器。
律師對當事人負有絕對忠實義務,必須將當事人利益置於首位,不得有任何與當事人利益相衝突的行為。這是律師倫理的根本原則。
律師法第36條明文規定,律師不得同時受利益相對立者的委任;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也詳細列出多種利益衝突情境,違反者可能受懲戒。
即使只是「諮詢」,沒有正式委任,律師也已經從當事人處獲得機密資訊。日後不得接受對造委任,以避免機密資訊被不當利用。
離婚涉及財產分配、監護權、贍養費等,夫妻雙方利益往往對立。律師不能同時代理雙方。即使雙方表示「和平分手」,隨著細節浮現也常出現爭議。正確做法是雙方各自委任律師,或由律師擔任「見證人」而非代理人。
絕對不行!公司法律顧問的委任人是公司,員工與公司發生爭議時,法律顧問必須為公司服務,不可能為員工爭取權益。員工應另尋獨立律師協助。
絕對禁止!律師一旦曾代理或諮詢過某一方,就不得再接受對造委任。這不僅是倫理問題,更是法律明文禁止。若發現律師有此情事,可向律師公會或懲戒委員會舉報。
無論關係多親近,法律爭議的雙方都應各自委任獨立律師,這不是「不信任」,而是基本的法律保障。
諮詢律師時應主動告知案件所有相關人員,讓律師能進行利益衝突檢查,避免日後發現衝突導致律師必須中途退出。
理解利益衝突是保障自身權益的第一步。只有擁有一位百分之百為您利益奮鬥的律師,您才能在訴訟中獲得最佳結果。如您有法律協助需求,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 張倍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