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土地是共有的,但親兄弟快為此反目成仇了!律師教你用「分管協議」解決共有物爭議

16 SEP 2025 張倍齊律師

前言:我家土地是共有的,但親兄弟快為此反目成仇了!

在我的執業生涯中,經常遇到因為「共有」不動產而引發的家庭紛爭。最典型的劇本是這樣:三兄弟共同繼承了一塊祖傳土地,二十年來,大哥在靠馬路的前半段開了間小雜貨店,二哥在後半段闢了座開心農場種菜,而長年旅居國外的小弟則從未使用。歲月靜好,直到小弟的子女回國,主張他們也擁有三分之一的權利,打算在土地上蓋房子或要求變賣分錢,這時,長久以來的「默示」平衡瞬間被打破。

大哥和二哥認為:「我們都這樣用二十年了,這就是我們的默契啊!」但小弟的子女則反駁:「權狀上是三人共有,憑什麼你們說了算?」這種長久以來的「默契」,在法律上究竟站得住腳嗎?今天,我將為各位深入解析處理共有物爭議的核心法律工具——「分管協議」。

壹、什麼是「分管協議」?—— 讓共有物不再「公說公有理」的法律工具

一、分管協議的白話解釋與法律定義

所謂「分管協議」,簡單來說,就是共有人之間在不消滅共有關係(也就是不辦理分割登記)的前提下,預先約定好這塊共有的土地或房屋要如何管理、使用或收益的協議。例如,約定A地的前半部由甲使用,後半部由乙使用。

這種協議,實務上又稱「分管契約」,但因為它常常涉及家族成員、公寓大廈區分所有人等多方關係人,使用「協議」一詞更能凸顯其多方合意的本質。

二、為何需要分管協議?—— 在分割之前,先求穩定

許多人會將「分管」與「分割」混淆。最大的區別在於:「分割」是消滅共有關係,將產權徹底分開,從此各不相干;而「分管」則是在維持共有關係的基礎上,劃定各自的使用管理範圍,目的是為了讓共有人之間能有一個穩定、可預測的使用秩序,避免爭議。

分管協議可以是共有人為了避免未來糾紛而「預防性」地簽訂書面契約,也可以是在糾紛發生後,由法院來認定過去是否存在「反應性」的默示協議。無論何者,其核心價值都在於穩定共有人間的利用關係。

貳、如何成立分管協議?「長久以來的默契」也算數嗎?

一、明示協議:白紙黑字或口頭約定,清楚明白

最單純的分管協議,就是由全體共有人透過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確達成合意 。雖然口頭約定也有效力,但我永遠建議客戶:「白紙黑字才是王道」。一份清楚的書面協議,最好能附上地籍圖等圖說,明確標示出每位共有人得使用的範圍、位置,才能最大程度地避免日後口說無憑的爭議 。

二、默示分管協議:法院認定的「不能說的秘密」

這正是開頭案例中,大哥與二哥所主張的「默契」。法院確實承認「默示分管協議」的存在,但認定非常嚴格。要成立默示分管協議,必須滿足幾個要件:

必須強調,單純的「沉默」不等於默示同意 。必須要有積極、可觀察的長期行為模式,足以間接推斷出共有人之間有同意分管的共識。主張默示協議存在的一方,負有相當高的舉證責任。

三、當共識卡關:民法第820條「多數決」的現代解方

過去,分管協議需要全體共有人同意,只要有一人反對就無法成立,導致許多共有土地因無法達成共識而被閒置。為解決此困境,民國98年修正的《民法》第820條引入了「多數決」制度,成為活化共有物利用的關鍵 。

這種區分帶來了重要的法律策略意涵。例如,一群共有人可以依法定程序,做出一個新的「分管決定」,去覆蓋掉過去那個模糊不清、由部分人主張的「默示分管協議」。反之,若能證明過去已存在一個有效的「分管契約」(即使是默示的),則可能用來對抗其他共有人想用多數決發動的「分管決定」。

四、多數決的制衡:如何保障少數人的權益?

為了避免多數人濫用權力欺負少數人,《民法》也設下了保護機制。如果多數決做成的管理決定「顯失公平」,不同意的少數共有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變更該決定。此外,如果多數共有人因為故意或重大過失,做出損害其他共有人的決定,對於不同意的共有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參、分管協議的效力:會影響到我的繼承人或新買家嗎?

一、對內效力:對共有人全體的拘束力

一旦分管協議有效成立,不論是明示、默示或多數決決定,對當時全體的共有人都具有拘束力,大家都必須遵守約定的使用方式。

二、對外效力:對新地主(應有部分受讓人)的挑戰

這是一個非常關鍵的法律問題。如果其中一位共有人將他的持分(應有部分)賣給第三人,或由繼承人繼承,這個新的地主是否要遵守舊的分管協議?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49號解釋的見解,分管協議對於受讓人(新地主)是否繼續有效,取決於該受讓人「是否知悉有分管協議,或有無可得而知之情形」。所謂「可得而知」,在實務上是一個事實認定問題。如果土地上已經有圍牆、建物等明顯劃分使用的跡象,法院很可能會認定買家「可得而知」,因此必須受到舊協議的拘束。

這也提醒所有想購買共有不動產的民眾,除了查閱書面資料,親自到現場勘查、詢問其他共有人,是保護自己權益不可或缺的步驟。

三、現代的保障:登記才有效力

為了解決上述「可得而知」的模糊地帶,《民法》第826條之1明文規定,不動產的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的約定(例如分管協議),如果經過「登記」,對於之後取得該不動產物權的人(如新買家),就具有效力。因此,「登記」是目前保護分管協議效力、對抗第三人的最佳方式。

肆、共有物爭議全解析:當有人不守規矩或無權占用

一、常見法律迷思:「我佔的沒超過我的持分,不行嗎?」

這是一個非常普遍的錯誤觀念。共有人的「應有部分」(持分),是一個抽象的、存在於共有物每一寸上的權利比例,而不是指可以任意占用特定一塊與持分比例相當面積的權利。除非經過全體共有人同意或有合法的分管協議,否則任何共有人對共有物特定部分的占用,都可能構成「無權占用」。

二、您的法律權利:當分管協議被破壞或根本不存在時

如果發生共有人不遵守協議,或在沒有協議的情況下擅自占用土地,其他共有人可以主張以下權利:

三、案例延伸

四、終極解方:訴請法院裁判分割

當共有人之間對於如何管理共有物已經完全無法溝通,任何一位共有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裁判分割共有物」的訴訟。法院會依據個案情況,決定是以原物分配或變價分割。一旦提起分割訴訟,也通常被解釋為有終止任何現存分管協議的意思。

伍、總結:給共有人的專業建議

處理共有不動產的爭議,需要細膩的法律策略與對人性的理解。提供幾點專業建議:

  1. 預防勝於治療:對於任何新成立的共有關係,積極地與其他共有人溝通,訂立一份清楚、書面化且經過登記的「分管契約」,是避免未來紛爭的最佳保險。
  2. 了解您的處境:釐清您目前的情況是由明示協議、默示協議,還是多數決決定所支配。不同的基礎,對應的法律策略也完全不同。
  3. 多數決不是萬靈丹:若您是多數方,想啟動多數決,請務必確保程序完全合法;若您是少數方,更應仔細檢視程序的每個細節,尋找保護自身權益的突破口。
  4. 買方請睜大眼睛:購買共有不動產的持分前,務必進行實地盡職調查,了解實際使用狀況,切勿只看書面權狀。
  5. 尋求專業協助:共有物爭議盤根錯節,牽涉層面廣泛,切勿憑「常理」或「感覺」自行判斷。及早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才能全面評估風險,制定最有利的策略。

如果您正面臨家族土地的整合困難、與其他共有人無法達成管理共識,或在購買共有不動產時對權利範圍感到疑慮,歡迎與亮遠法律事務所的張倍齊律師聯繫。讓我們用專業為您打造最有利的法律護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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