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JUN 2025 張倍齊律師
許多民眾在經歷漫長的訴訟程序,好不容易獲得勝訴判決後,卻可能面臨一個令人沮喪的現實:對方早已脫產,導致判決書形同廢紙,無法真正實現債權。這種「贏了官司,輸了裡子」的情況,是許多債權人心中難以言喻的痛。為了避免這種憾事發生,法律設計了「假扣押」與「假執行」這兩種重要的保全程序,它們如同未雨綢繆的「法律護身符」,能在關鍵時刻發揮作用,協助您保全勝訴的果實。
許多人第一次聽到「假扣押」或「假執行」時,可能會對其中的「假」字產生誤解,以為是「假的」、「不真實的」扣押或執行。然而,在法律用語中,此處的「假」字並非虛假之意,而是指「暫時」或「臨時」的意思。因此,「假扣押」應理解為「暫時的扣押」,而「假執行」則是「暫時的執行」。儘管冠上了「暫時」二字,這些法律行動的效力卻是真實且強大的,會對債務人的財產產生實質的限制或處分效果。釐清這個基本觀念,有助於我們更準確地認識這兩種制度的重要性與嚴肅性,避免因字面意義而低估其法律能量。
(一) 為何法律設計了這些「暫時」的程序? 法律之所以設計「假扣押」與「假執行」等暫時性的保全程序,其根本原因在於民事訴訟往往曠日廢時。正如許多人經歷過的,一場官司從起訴到判決確定,可能需要數月甚至數年的時間。在這段漫長的等待期間,如果沒有任何預防措施,債務人很可能利用這段空窗期進行「脫產」,例如將名下財產轉移、變賣、贈與或隱匿,導致債權人即使最終獲得勝訴判決,也面臨無財產可供執行的窘境。這種情況無疑會使得債權人的權益受到嚴重侵害,甚至讓整個訴訟程序失去意義。因此,這些「暫時」的程序,其核心目的便是在最終判決確定前,預先保全債務人的財產狀態,或在特定條件下提前實現部分債權,以確保將來的強制執行能夠順利進行,避免司法正義因時間的拖延而落空。
(一) 定義與核心目的:防止債務人脫產,確保未來求償有門
所謂「假扣押」,是一種在判決確定前,由法院依債權人的聲請所為的保全程序。其主要目的是暫時查封或「凍結」債務人的財產,禁止債務人在假扣押期間任意處分(例如出售、贈與、設定抵押等)其被扣押的財產,以維持財產的現狀。簡單來說,就是在官司還沒打完,甚至剛要開始時,如果債權人有理由擔心債務人可能會脫產,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預先把債務人名下的財產「扣住」。這樣做的核心價值在於「保全」債權,確保將來若債權人打贏官司,能夠有債務人的財產可供強制執行,避免勝訴判決淪為一紙空文。這是一種積極主動的法律策略,著眼於預防未來可能發生的執行困難,而非等到問題發生後才被動應對。
(二) 啟動假扣押的時機:當您預見「人去樓空」的風險
啟動假扣押的最佳時機,通常是在債權人準備提起訴訟或訴訟剛開始的階段,並且有具體事證或合理理由相信債務人有脫產的可能,或將來可能無法對其強制執行或執行起來有顯著困難時。例如,當事人可能聽聞債務人正急於出售名下不動產、頻繁轉移銀行存款、計畫出國久居不歸,或者債務人本身財務狀況持續惡化、負債累累等情況。法院在審理假扣押聲請時,會評估債權人提出的事證是否足以讓人相信存在此類風險。
(一) 如何說服法院?「釋明」假扣押的必要性
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時,並非空口白話即可,而是必須盡到法律上所謂的「釋明」責任,是指債權人需提出初步證據,讓法院相信其主張的債權確實可能存在;而「假扣押原因的釋明」,則是指債權人需說明為何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例如債務人有浪費財產、準備逃匿或隱匿財產等具體行為。法院在審查假扣押聲請時,雖然不會像正式審理訴訟那樣進行嚴格的證據調查,但債權人提出的事證必須達到讓法官「大致相信確有其事」的程度,形成初步的心證。這個「釋明」的證明度要求,相較於訴訟中「證明至使法院確信」的程度來得低,目的是為了因應保全程序的急迫性,但仍需有客觀依據。
(二) 為何需要提供擔保金?金額如何計算?
即使債權人成功釋明了假扣押的必要性,法院通常仍會要求債權人提供一筆「擔保金」後,才會准許假扣押的裁定。這樣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平衡雙方的權益,保障債務人可能因假扣押所遭受的損害。因為假扣押是在案件尚未判決確定前就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限制,萬一日後證明債權人的主張無理由(例如債權人敗訴),或者假扣押本身有不當之處,導致債務人因此蒙受損失(例如房屋被查封無法出租的租金損失、資金被凍結的利息損失等),這筆擔保金就可以用來賠償債務人。擔保金的數額,實務上常見的是裁定債權人以其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提供擔保。例如,若債權人請求100萬元,則可能需要提供約33萬元的擔保金。不過,法律也設有例外情況,例如對於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請求,法院所命擔保的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以減輕特定情況下債權人的負擔。
(三) 債務人的反制:提供「反擔保金」以求暫緩或撤銷
面對債權人聲請的假扣押,債務人並非完全束手無策。法律也賦予債務人一定的反制權利,其中最主要的方式就是提供「反擔保金」。如果債務人認為假扣押的執行會對其造成不便或損失,或者認為自己並無脫產之虞,可以在法院裁准假扣押後,向法院提供其所請求金額「全額」的反擔保金,藉此請求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或免為假扣押執行。例如,若債權人聲請假扣押的金額為100萬元,債務人若能提供100萬元的現金或法院認可的其他擔保品作為反擔保,法院通常會准許其請求,撤銷原來的假扣押。其背後的邏輯是,既然債務人已提供了足額的擔保,足以保障債權人將來的債權實現,那麼限制其處分其他財產的必要性就降低了。然而,這也突顯了在假扣押程序中,雙方的財力狀況有時會成為影響程序走向的關鍵因素之一,形成一種「金錢角力」的局面。
(一) 收到法院裁定後,務必把握30天內聲請執行 許多債權人可能誤以為,只要收到法院准許假扣押的裁定書,債務人的財產就自動被凍結了。事實並非如此,取得假扣押裁定僅是完成了第一步。更關鍵的是,根據我國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的規定,債權人必須在收到假扣押裁定後的「三十日」內,儘速向法院的民事執行處具狀聲請「執行」假扣押。如果超過這三十天的法定期限而未聲請執行,該假扣押裁定就會失去效力,債權人將不得再依此裁定聲請執行。屆時若仍想對債務人財產進行假扣押,就必須重新向法院聲請新的假扣押裁定,不僅耗時費力,更可能錯失保全良機。因此,這三十天可謂假扣押執行的「黃金時期」。聲請執行後,法院才會實際進行查封債務人的不動產、扣押其銀行存款或薪資等具體執行行為。這個兩階段的程序設計(先取得裁定,再聲請執行)以及嚴格的時效規定,債權人務必迅速行動,才能確實發揮假扣押的保全效果。
(一) 「暫時執行」的威力:不僅扣押,更能實際處分財產 「假執行」,如同其名,也是一種「暫時的執行」。但它與「假扣押」有著本質上的區別。假扣押的主要目的是「保全」財產,防止債務人脫產,其效果僅止於查封、凍結,並不會實際變賣或分配債務人的財產。然而,「假執行」則更進一步,它是在法院一審判決原告勝訴後,雖然案件可能因被告上訴而尚未最終確定,但法律允許勝訴的原告在提供擔保金等條件下,可以先就該未確定的判決內容聲請強制執行。這意味著,透過假執行,法院不僅可以查封債務人的財產,更可以進行鑑價、拍賣不動產,或強制扣薪、收取存款等,並將拍賣所得或收取款項「實際交付」給勝訴的原告,使其提前獲得清償。可以說,假執行是將債權從「紙上權利」向「實際利益」推進了一大步,其威力遠大於單純的假扣押。
(一) 一審勝訴判決的意義與假執行的聲請
啟動假執行的最主要前提,通常是原告已經獲得法院的一審勝訴判決。當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原告的請求有理由時,會在判決主文中宣告原告勝訴,並可能同時宣告該判決在原告提供一定擔保後得為假執行。這代表法院經過初步的審理和證據調查,已經對案件的是非曲直有了判斷,雖然此判決尚未因上訴期間屆滿或上訴被駁回而確定,但其證明力顯然高於假扣押聲請時僅需「釋明」的程度。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例如被告對原告的請求表示認諾(承認),或屬於金額較低的小額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中的被告敗訴判決等,法院甚至可以依職權主動宣告假執行,無需原告另外聲請。一審勝訴判決的存在,賦予了原告聲請假執行的正當性基礎,使其能在上訴程序進行中,就先行實現部分權益。
(二) 原告的擔保金:為何數額與假扣押相似?
儘管原告已經在一審獲得勝訴,但在聲請假執行時,法院通常仍會要求原告提供擔保金,其數額也常與假扣押的擔保金比例相似,例如判決金額的三分之一。其理由在於,一審判決畢竟尚未確定,被告仍有上訴的權利,且上訴後判決結果仍有被推翻的可能性。如果原告在一審勝訴後即發動假執行,例如拍賣了被告的房產並取得了價金,但日後二審或三審改判原告敗訴確定,那麼原告先前所為的假執行行為,就可能對被告造成實質損害。此時,原告預先提供的這筆擔保金,就成為了賠償被告因此所受損害的來源。這個制度設計,同樣是為了在保障勝訴方權益的同時,兼顧敗訴方在上訴程序中的權益,避免因未確定的判決執行而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體現了法律在追求效率與公平間的平衡。
(三) 被告的「免為假執行」:全額反擔保的考量
面對原告一審勝訴後可能發動的假執行,敗訴的被告同樣有尋求救濟的途徑。法律允許被告在特定條件下「免為假執行」。法院在一審判決主文中,除了宣告原告得提供擔保後假執行外,通常也會同時諭知「但被告如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這裡被告所需提供的反擔保金額,通常是判決金額的「全額」。例如,若一審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原告可能只需提供約33萬元的擔保金即可聲請假執行,但被告若想避免其財產被假執行,則需提供100萬元的反擔保金。被告提供全額反擔保的理由在於,既然被告已將判決所命給付的全部金額或等值擔保品提交法院,那麼原告的債權實際上已獲得充分保障,即使被告在上訴期間脫產,原告將來仍可從這筆反擔保金中受償,因此就沒有立即執行被告其他財產的急迫性。這使得被告在財力允許的情況下,可以避免在上訴結果未定前,其財產就遭受拍賣等不可逆的處分,但同時也對被告的資金調度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假執行雖然能讓一審勝訴方提前實現權益,但也伴隨著一定的風險。最大的風險莫過於,如果在假執行程序完成後(例如被告的房產已被拍賣,款項也已分配給原告),最終的確定判決卻是原告敗訴(即被告上訴成功,原判決被廢棄或改判)。在這種情況下,原告先前依據一審判決所為的假執行,就可能構成對被告權益的侵害。此時,原告當初為聲請假執行所提供的擔保金,就發揮了其關鍵作用:它將被用來賠償被告因假執行所遭受的損害。例如,房產被不當拍賣的損失、資金被取走的利息損失等。如果這筆擔保金不足以完全彌補被告的損害,被告仍有權利就超出部分向原告另行請求賠償。這也提醒發動假執行的一方,即使手握一審勝訴判決,仍需審慎評估上訴審的風險,因為一旦最終結果逆轉,不僅可能空歡喜一場,還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討論假扣押與假執行時,一個無法迴避的現實因素便是「資金」的準備,也就是節目中所戲稱的「銀彈」。無論是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或是勝訴方聲請假執行,法院通常都會要求聲請人預先繳納一筆擔保金。同樣地,當債務人或敗訴方希望透過提供反擔保來免除財產被查封或執行的命運時,也需要準備相應的資金。這使得這些保全程序在一定程度上,確實考驗著當事人的財務能力。如果一方資金充裕,或許能更從容地運用這些法律工具或應對對方的攻勢;反之,若資金匱乏,即使法律上站得住腳,也可能因無法提出擔保金而錯失良機,或無力提出反擔保而任由財產被執行。這並非意味著法律只為有錢人服務,擔保金制度的設計有其平衡雙方利益的考量,但其客觀效果確實使得當事人的經濟狀況成為影響程序進行與結果的重要變數之一。
決定是否聲請假扣押或假執行,是一個需要審慎評估的策略性問題。並非所有情況都適合或必須採取這些措施。當事人應衡量以下幾個關鍵因素:
1.案件勝訴的可能性:對於假扣押而言,雖然僅需釋明,但若對本案的勝算把握不高,貿然聲請可能增加日後賠償對方損害的風險。對於假執行,雖已一審勝訴,仍需評估上訴審改判的機率。
2.債務人脫產的風險程度:如果債務人信用良好、資產雄厚,且無任何脫產跡象,則保全的急迫性相對較低。反之,若有明確證據顯示對方正積極處分財產,則應積極考慮。
3.成本效益分析:聲請所需的擔保金、執行費用等,對當事人而言是否是沉重負擔?這筆投入與若不採取措施可能導致的損失相比,何者更為有利?
4.對訴訟策略的影響:有時,成功的假扣押或假執行能對對方產生壓力,促使其尋求和解或讓步。但同時也可能激化矛盾,使訴訟戰線拉長。
5.擔保金的機會成本:擔保金提存於法院期間無法動用,這筆資金的機會成本也需納入考量。 正如節目中所提,當事人必須去衡量,究竟是承擔對方可能脫產導致求償無門的風險,還是投入一筆資金去「賭一把」,說服法院准許保全或執行,並提供擔保。這其中充滿了不確定性,需要綜合判斷。
假扣押與假執行程序,從判斷是否聲請、準備書狀與釋明資料、計算並提存擔保金、掌握執行時效,到應對對方可能的抗告或反擔保,每一個環節都涉及複雜的法律規定與實務操作技巧。例如,單是擔保金的提存程序,就需要填寫特定書狀、備妥相關文件、繳納規費等,對於不熟悉法律程序的民眾而言,可能相當繁瑣且容易出錯。更重要的是,律師不僅能協助處理這些程序性事務,更能憑藉其專業知識和經驗,為當事人分析案件的利弊得失,評估聲請的成功率與風險,並在整體訴訟策略上提供建議。例如,如何有效地向法院「釋明」假扣押的必要性,或者在對方提出反擔保時應如何應對,這些都需要專業的判斷。因此,當面臨是否以及如何運用假扣押或假執行等保全措施時,尋求經驗豐富的律師協助,無疑是保障自身權益、避免不必要損失的最佳途徑。
總結來說,「假扣押」與「假執行」絕非字面意義上的「假」措施,它們是民事訴訟程序中非常真實且強而有力的法律工具。前者如同一道防火牆,旨在防止債務人在判決確定前脫產,保全債權人未來的求償希望;後者則像一把加速器,讓一審勝訴方在判決尚未完全底定前,就能提前實現部分的勝訴權益。這兩項制度的設立,都是為了讓耗時費力的訴訟程序不致因執行無著而失去意義,確保公平正義最終能獲得實質的落實。
然而,要成功啟動並有效運用這兩種「法律護身符」,往往需要當事人具備充足的「銀彈」作為擔保,並且必須審慎評估各種風險與效益。它們確實是很厲害的招式,但運用不當也可能反傷自身。因此,當您面臨債務糾紛,擔心對方可能脫產,或是在一審勝訴後希望儘早實現權益時,最重要的第一步便是尋求專業律師的諮詢與協助。唯有透過專業的法律分析與策略規劃,才能確保您在最恰當的時機,以最正確的方式,運用這些法律工具,真正保護好自己辛苦打贏的官司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