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真心話:為什麼開庭總是要等?解析法庭延遲的日常與應對之道

30 SEP 2025 張倍齊律師

在法律訴訟的過程中,許多當事人最常遇到的狀況之一,便是長時間的等待。這種等待不僅發生在案件排程,更常見於每一次開庭現場。亮遠法律事務所的張倍齊律師,將透過其豐富的實務經驗,深入剖析法庭延遲的種種原因,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幫助民眾更理解司法程序,讓訴訟之路走得更穩健。

壹、律師生涯的真實寫照:「十年律師,九年等」——揭開法庭等待的日常

一、律師自嘲背後的深意:等待,是司法程序的一部分

在法律界,流傳著一句律師們常掛在嘴邊的自嘲:「十年律師,九年等」。這句話聽起來或許有些誇張,但它卻精準地描繪了律師日常工作中一個不為人知的真實面貌:大量的時間都花費在等待開庭上。這並非單純的幽默,而是對司法程序中普遍存在的延遲現象,一種無奈又深刻的體會。

這句自嘲的背後,蘊含著對司法程序中等待常態化的理解,同時也流露出律師對當事人可能面臨的焦慮與不耐的專業同理心。當律師們自己都將等待視為職業生涯的常態,這便傳達了一個訊息:對於不熟悉司法流程的普通民眾而言,這種等待的感受可能會更加強烈。

此外,這種長時間的等待也揭示了訴訟過程中,除了法律服務費之外,還存在著一種隱性成本——時間成本。如果律師的寶貴時間有很大一部分被用於等待,這意味著時間生產力的損失,而這些成本最終可能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在案件的整體耗費上,或是司法資源的低效利用。

貳、為什麼開庭總是要等?深入解析法庭延遲的四大主因

法庭延遲並非單一因素所致,而是多重複雜原因交織的結果。可從司法體制的結構性限制、當事人的參與狀況,到案件本身的特性,逐一剖析造成開庭等待的四大主因。

一、司法資源有限與庭期安排的挑戰:法官的「看診」模式

法院在安排庭期時,面臨著極大的時間壓力與資源限制。一位法官通常在一個禮拜的十個時段中(週一至週五,分上午與下午),僅有兩個固定時段能排定開庭。例如,可能只有週二上午或週四下午,法官必須將該週所有需要處理的案件,都壓縮在這兩個時段內完成。

這種排庭模式,可以比喻為醫院的「看診」模式。在法院的法庭門口,經常可以看到類似診間的跳號顯示,一件案件結束後,下一件案件的號碼便會跳出,伴隨著「叮咚」的提示音,催促著下一位當事人或律師入庭。這意味著法官必須像醫生看診一樣,一個接著一個地處理案件,中間除了短暫的如廁時間,幾乎沒有任何休息,可能從早上九點半一路開到中午十二點半,下午則從兩點開到五點半。

這種緊湊的排程,反映了司法系統在追求效率與處理龐大案件量之間的拉鋸。法官將每個庭期設定為約15到20分鐘的常態時間,旨在最大化案件的處理量。然而,這種高效率的設計,也帶來了固有的脆弱性。一旦前一個案件因任何原因延遲,後續的所有案件都會受到連鎖反應,產生「骨牌效應」。例如,原定兩點半開庭的案件,預計兩點五十分結束,但若因當事人爭執或法官解釋而拖延至半小時甚至四十分鐘,那麼原定兩點五十分開庭的下一件案件,就可能要等到三點十分甚至更晚才能開始。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或律師即使提早抵達法院,也只能無奈地等待。

這種排程模式凸顯了司法系統在追求高效率處理大量案件與每件案件所需深度審理之間存在的內在張力。雖然系統力求高效,但每個案件被壓縮的時間,卻也增加了因突發狀況而導致延遲的可能性,進而引發一連串的延誤。這也提示當事人,法庭並非一個可以從容不迫討論的場所,而是一個時間管理極為緊湊的流程,這也更凸顯了專業律師在有限時間內高效呈現案情的必要性。

二、當事人對程序不熟悉:法官耐心講解的時間成本

開庭延遲的另一個常見原因,源於當事人對法律程序的不熟悉。在民事案件的第一次開庭中,法官需要確認原告的起訴狀與被告的辯狀是否已送達雙方,並詢問雙方的訴之聲明、答辯聲明以及各自的理由。接著,法官會整理爭議點,確認哪些事項雙方無爭議可列為不爭執事項,哪些有爭議需要進一步調查,並詢問雙方是否有證據調查的申請,例如傳喚證人、申請鑑定或調閱病歷等。

這個流程在有律師代理的案件中,通常能較為順暢地進行。然而,若當事人未委任律師自行出庭,他們往往對法官所使用的法律術語(如「原告訴之聲明」、「被告答辯聲明」)感到陌生,難以理解其含義。此時,法官便需要花費額外的時間,耐心向當事人解釋這些基本概念與程序要求。雖然當事人可能認為自己沒有足夠的經濟能力聘請律師,法官應當給予充分解釋,但必須體認到,司法資源是極其有限的。法官在一個上午或下午必須處理多達十個庭,若每個案件都花費大量時間解釋程序,不僅會影響當前案件的進度,更會導致後續所有案件的全面延遲。

雖然公民擁有自我代理的權利,但當事人對法律程序的陌生,卻可能無意中成為司法系統的瓶頸。法官的角色因此從純粹的裁決者,轉變為兼具教育者的身份,這無可避免地耗費了寶貴的庭期時間。這種情況也突顯了聘請律師的價值所在:律師不僅是當事人的法律代言人,更是程序的引導者與解釋者,能夠有效率地與法官溝通,避免不必要的延遲,從而節省當事人的時間與壓力。這也強化了律師事務所在提升訴訟效率方面的關鍵作用。

三、證人詢問程序:難以預估的庭期變數

在某些案件中,傳喚證人是釐清事實真相的關鍵環節。然而,證人詢問程序卻是導致庭期延遲的另一個主要變數。當有證人出庭時,法官需要給予原告、被告雙方律師(或當事人)提問的機會,法官本人也可能需要對證人進行補充詢問。證人在回答問題後,有時還會主動補充說明,這些環節都會耗費大量時間。

實務上,證人詢問程序通常需要半小時,甚至可能長達一小時以上。例如,在車禍案件中,可能需要傳喚目擊證人,或調閱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甚至調取當事人的病歷,以證明其身心受創狀況等。這些證據調查與證人詢問的過程,其所需時間難以精準預估,只要有證人出庭,庭期的時間掌握就會變得更加困難,很容易導致整體庭期的延遲。

這說明了即使法律程序本身有其既定的框架,但當引入人類因素,如證人(可能因緊張、困惑或過於冗長而影響進程)時,便會產生顯著的變數。這也凸顯了法律訴訟本質上是高度人為的過程。對於當事人而言,這意味著並非所有庭審環節都能被完美控制,而律師在管理這些不可預測因素方面的經驗,就顯得尤為重要。同時,這也為當事人預先作好心理準備,當案件涉及證人時,庭審時間可能會比預期更長。

四、法官勸和調解:為促成和解而付出的額外時間

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有時會主動扮演「勸和」的角色,特別是在某些特定類型的案件,如離婚訴訟中。即使案件已經進入訴訟程序,但若法官觀察到雙方當事人仍有和解意願,且有機會透過調解解決爭議,便可能建議雙方進行協商,以避免冗長的訴訟攻防。

為了促成和解,法官可能會採取一些特別的措施,例如為了避免雙方在庭上直接爭吵,法官會請其中一方到法庭外的走廊等待,然後單獨與另一方進行溝通與勸說。待勸說完畢後,再讓雙方角色互換,繼續與另一方溝通。這種「輪流勸說」的方式,例如先勸先生再勸太太,一輪下來往往會耗費不少時間,導致庭期的延遲。

這種情況揭示了司法機關除了裁決爭議之外,也肩負著促成和解的雙重職責。法官不僅是公正的裁判者,也積極鼓勵當事人以和解方式解決紛爭,尤其是在涉及家庭關係的敏感案件中。這種調解角色雖然會導致當前庭期的延遲,但若能成功促成和解,則可避免更為耗時耗力的全面審判(包括多次開庭、證據審查、判決書撰寫等),從長遠來看,反而能有效減輕法院的整體負擔,提升司法資源的宏觀效率。這也讓當事人理解,法官的調解行為並非無故拖延,而是為了尋求對雙方更有利且更有效率的解決方案,同時也突顯了律師在評估調解策略方面的專業能力。

參、不同案件類型下的庭期節奏:從複雜訴訟到簡易庭的差異

開庭的實際節奏與等待時間,也會因案件的複雜程度和類型而有所不同。

一、複雜案件:時間掌握相對穩定

對於案情較為複雜、涉及較多證據或爭議點的訴訟案件,法官在排定庭期時,通常會給予較為充裕的時間。一個上午或下午的庭期,法官可能只會安排一到兩件這類型的複雜案件。這樣做的好處是,法官有更多的時間可以深入審理,仔細聽取雙方陳述,並處理相關證據調查事宜,因此,這類案件的庭期時間掌握反而相對穩定,較不容易出現大幅度的延遲。

這反映了司法系統在案件管理上的一種策略性資源分配。法官和法院行政人員會根據案件的預期複雜程度,預留更長的時間區塊。這意味著,雖然複雜案件的整體訴訟期可能較長,但其單次開庭的過程通常更為專注和有條理。對於涉及複雜訴訟的當事人而言,這提供了某種程度的安心,即他們的案件將在排定的庭期內獲得充分的審理時間,這也強調了律師在這些更為聚焦的庭審中有效準備和利用時間的重要性。

二、簡易庭與金融債務案件:極度壓縮的庭期與快速結案的特例

與複雜案件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地方法院的「簡易庭」所處理的案件,以及某些特定類型的金融消費者債務案件(如信用卡卡債、電信費催討等),其庭期安排則極度壓縮。簡易庭處理的通常是金額較小或案情相對不複雜的案件,法官可能將每個庭期只排定10分鐘。而對於金融債務案件,庭期甚至可能只有短短的1到2分鐘。

這種極端壓縮的庭期,主要是因為這類案件的被告常常不會出庭,或無意爭執。原告方(例如銀行的法務人員)只需在庭上例行性地表示「如起訴狀所載」,並請求法院依辯論結果判決,法官便可迅速宣示辯論終結並擇期宣判。整個過程可能僅需一到兩句話,便能迅速結案。這顯示了司法系統在處理無爭議或程序性案件時,可以展現出極高的效率。

然而,這種快速結案的前提是「無爭議」。一旦被告出庭並對債務提出異議,或有任何不同的意見,法官便必須啟動完整的審理程序。因為有爭執就代表有糾紛,法院的職責就是調查事實、釐清爭議,並依法認定真相。此時,案件便無法再快速處理,必須按照正常的訴訟程序進行審理,這也必然會導致庭期的延長。

這項觀察揭示了司法系統在處理無爭議案件時的「預設效率」。當案件沒有實質爭議或被告缺席時,法院能夠以極快的速度完成程序。然而,一旦案件轉變為「有爭議」狀態,法院便必須啟動其完整的調查與審理機制,這本身就是一個需要時間的過程。這項基本原則解釋了為何法律程序在面對實際爭議時往往會變慢。法院的核心職能是透過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來解決糾紛,而這在存在真實分歧的情況下是無法被倉促完成的。對於當事人而言,這強化了律師的作用不僅是提交文件,更在於策略性地引導和呈現其論點,以適應這種事實調查和爭議解決的框架,而這本質上需要時間和仔細考量。這也為當事人作好心理準備,如果他們選擇對某項主張提出異議,就必須為一個更長的過程做好準備。

肆、當事人如何應對開庭等待?律師給您的實用建議

儘管開庭延遲是司法程序中難以完全避免的現實,但作為當事人,仍有許多方法可以積極應對,將等待時間轉化為有利於自己的機會,並減輕不必要的焦慮。

一、開庭前充分準備:掌握庭期目的與內容

許多當事人前往法院開庭時,往往不清楚本次開庭的具體目的與需要討論的內容,這不僅可能導致庭上的慌亂,也可能延長庭審時間。因此,在每次開庭前,務必與您的律師充分溝通,確認「這一次的庭到底要開什麼」。律師會根據經驗,清楚告知本次庭審是第一次開庭、第二次開庭,或是針對特定爭議點進行調查,以及上次庭審結束後,本次庭審需要完成哪些事項。每一次開庭都有其特定的意義和要處理的事項,並非毫無目的或無法預測。

如果當事人選擇自行出庭而未委任律師,那麼在開庭前更應自行做足功課。這包括事先思考自己本次開庭要向法官陳述哪些主張、預期對方可能會提出哪些答辯,以及是否有需要向法院申請調查的證據(例如傳喚證人、調閱文件等)。這種充分的準備,不僅能有效降低開庭時的緊張感,更能讓當事人有能力應付庭上可能發生的各種狀況,確保在有限的庭審時間內,能清晰有效地表達自己的訴求。

這種對主動參與的強調,是為了減輕當事人在不確定性中產生的焦慮。當事人若能清楚「這一次的庭到底要開什麼」並預先準備「自己要講什麼」,便能有效減少「緊張」情緒,並更好地「應付突發狀況」。不確定性是訴訟當事人焦慮的主要來源。透過鼓勵積極準備,當事人能夠在看似難以掌控的訴訟過程中,重新獲得一定程度的掌控感。這也突顯了律師事務所在客戶賦能和教育方面的承諾,將其定位為法律旅程中的合作夥伴,而不僅僅是服務提供者。同時,這也間接說明了專業律師如何引導客戶,使整個過程不那麼令人生畏。

二、預留充裕時間:避免行程衝突與狼狽

考量到開庭延遲的普遍性,在安排開庭當天的行程時,務必預留充足的時間,避免將庭期後的行程排得過於緊湊。即使您的庭期表定在上午十點,且預計僅需二十分鐘,但實際情況很可能因前案延遲或自身案件審理時間超出預期而導致等待。

若當事人未預留足夠的緩衝時間,一旦庭期延遲,就可能面臨趕往公司會議、接小孩等其他急迫行程的窘境,導致「很狼狽」的局面。這種匆忙不僅會增加當事人的壓力與焦慮,也可能影響其在其他事務上的表現。因此,寧可預留多一點時間,確保開完庭後有足夠的彈性,才能從容應對任何突發狀況。

三、善用等待時間:讓等待不再是浪費

面對不可避免的等待,當事人可以將這段時間轉化為有意義的利用。與其「瞎等,浪費自己的時間」,不如將等待的空檔視為一個額外的機會。您可以利用這段時間「看看書、看看卷宗、看看自己這一次要講的東西」,重新梳理案情,或預演即將在庭上陳述的內容。此外,若有其他工作事務,也可以利用這段時間處理一些「自己公司的事情」,例如回覆郵件、處理文件等,讓等待不再是無所事事的空耗,而是能提升效率的寶貴時光。

 

伍、結語:理解與體諒,共創更有效率的司法環境

「十年律師,九年等」這句律師界的自嘲,不僅反映了法律從業人員的日常,也揭示了司法系統在龐大案件量與有限資源下的運作現實。從法官緊湊的庭期安排、當事人對程序的不熟悉、證人詢問的不可預測性,到法官為促成和解所付出的時間,這些都是導致開庭延遲的常見原因。雖然司法院持續推動改革,且在某些方面已見改善,但案件量的持續增長與司法人員配置的不足,仍是難以在短期內徹底解決的結構性困境。

面對司法程序中的等待,這是一個需要各方共同理解與體諒的課題。法官有法官的難處,律師有律師的挑戰,而當事人也承受著時間與心理的壓力。透過相互理解,我們可以更理性地看待這些延遲。

對於當事人而言,雖然無法改變司法體系的宏觀問題,但透過開庭前的充分準備、預留充裕的時間,以及善用等待的空檔,不僅能有效降低自身的焦慮與不便,更能提升參與訴訟的效率與品質。亮遠法律事務所致力於以白話、專業的方式,協助民眾理解複雜的法律程序,並提供實用建議,期盼能與當事人攜手,共同面對訴訟過程中的挑戰,讓司法之路走得更順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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