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JUL 2025 張倍齊律師
在不幸成為犯罪行為的受害者後,許多當事人的心路歷程往往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例如,在一起嚴重的車禍中,被害人向肇事駕駛提出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或是在詐騙案件中,受害人希望檢警能將犯人繩之以法。然而,當刑事程序啟動後,被害人很快就會面臨第二個,也是更為現實的問題:如何彌補自己所受的實質損害?
醫療費用、無法工作的薪資損失、精神上的痛苦、財產的毀損,這些都需要透過金錢賠償來填補。此時,許多被害人心中都會浮現一個巨大的問號:我應該另外去民事法院打一場官司,還是有其他更簡便的途徑?在法律諮詢中,我們經常被問到:「律師,我聽說有一種『附帶民事訴訟』,這跟一般的民事官司有什麼不同?我應該怎麼選擇?」
這個問題的答案,不僅關乎訴訟程序的選擇,更直接影響到您的時間、金錢成本以及最終的求償成功率。本文將由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為您深度剖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常簡稱為「刑附民」)這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帶您了解其與獨立民事訴訟的根本差異,並從專業律師的角度,分析其兩大核心優勢與三大潛在陷阱,幫助您在求償的十字路口上,做出最有利的策略規劃。
在討論如何選擇之前,我們必須先清楚理解這兩種求償途徑的本質。
一般我們所說的「打民事官司」,指的就是「獨立民事訴訟」。這是一條完全獨立於刑事案件之外的法律路徑。無論是朋友欠錢不還,您向法院起訴請求返還借款;房屋漏水,您要求鄰居修繕並賠償損失;或是與配偶協議不成,向法院訴請離婚並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這些都是獨立的民事訴訟。
在這種模式下,原告(也就是求償方)必須自己撰寫民事起訴狀,向管轄的民事法院提起訴訟。更重要的是,原告必須先預繳一筆「裁判費」給法院,法院才會開始審理案件。同時,原告也必須承擔完整的舉證責任,也就是說,您必須從零開始,蒐集所有證據來向法官證明「對方有錯」、「您確實遭受了損失」,以及「損失的具體金額是多少」。這條路徑自主性高,但相對地,也需要投入較多的時間、心力與金錢成本。
相較之下,「附帶民事訴訟」則是一種特殊的訴訟程序。它的核心概念在於「附帶」二字,意味著這項民事求償必須依附在一個已經存在的刑事訴訟案件之上。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這句話的關鍵在於,這個程序有一個嚴格的啟動前提:刑事案件必須已經由檢察官偵查終結,並正式以「提起公訴」(也就是俗稱的「起訴」)的方式,將案件從地方檢察署移送到地方法院進行審判。
簡單來說,當檢察官代表國家認為被告的犯罪嫌疑重大,決定將他送交法官審判時,身為被害人的您,才能夠在這場已經開始的刑事審判中,「附帶」提出您的民事求償。您是搭著刑事訴訟的便車,來處理您的民事賠償問題。這個制度設計的目的,就是為了讓因同一犯罪事實而衍生的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能夠在同一個審判程序中獲得解決,以求訴訟經濟與效率。
既然是「附帶」的,就代表它必然有一些與獨立民事訴訟不同的特殊之處。事實上,正是這些特殊之處,讓附帶民事訴訟在特定情況下,成為被害人更具吸引力的選擇。其中,有兩大核心優勢最為關鍵。
(一) 裁判費的重量:一場百萬求償官司的成本帳
許多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後,往往已經面臨龐大的財務壓力,例如鉅額的醫療開銷、因傷無法工作的收入中斷等。此時,若要再拿出一筆可觀的費用來啟動訴訟,無疑是雪上加霜。這筆費用,就是「裁判費」。
在獨立的民事訴訟中,法院是依據您求償的金額來計算裁判費的。求償金額越高,您需要預繳的裁判費就越多。不要小看這筆費用,它有時甚至會成為被害人伸張正義的巨大門檻。
試想一個極端的例子:一位年輕人因車禍被撞成植物人,家屬為其求償未來的看護費、醫療費、勞動力減損與精神慰撫金等,總金額可能高達新台幣一、兩千萬元。如果家屬選擇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在官司還沒開打前,就必須先墊付一筆十幾萬甚至更高的裁判費。對於一個已經要因應龐大照護開銷的家庭而言,這無疑是沉重的負擔。
而附帶民事訴訟最大的、也是最直接的優點,就是「原則上免納裁判費」。這項規定讓被害人可以省下這筆可觀的前期費用,大大降低了求償的門檻,確保了經濟上相對弱勢的被害人,也能有尋求司法救濟的機會。
除了金錢上的優勢,附帶民事訴訟在訴訟策略上,也為被害人提供了一項極大的便利。
(一) 證據共通原則:刑事卷證資料的直接引用
在獨立的民事訴訟中,原告必須自己承擔蒐集證據的重任。但在附帶民事訴訟中,情況大不相同。因為在您提出求償之前,檢察官為了起訴被告,已經進行了數個月甚至更長的偵查,蒐集了大量的證據資料,例如警詢筆錄、偵查筆錄、現場勘驗報告、鑑定報告、監視器畫面等等。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99條及第500條的規定,刑事訴訟中所調查的證據,會被視為在附帶民事訴訟中也已經過調查,且附帶民事訴訟的判決,應以刑事判決所認定的事實為基礎 。這意味著,檢察官在刑事案件中辛苦蒐集的卷證資料,您可以直接在您的民事求償中加以引用,等於是站在檢察官的肩膀上進行訴訟。
(二) 減輕被害人的舉證責任:讓事實認定更有利
這項「證據共通」的原則,最直接的影響就是大幅減輕了被害人的舉證責任。您不需要再從頭開始去證明被告「有做這件錯事」,因為檢察官已經幫您完成了大部分的工作,並且刑事法院的判決也會對此作出認定。這讓您在證明「被告應負賠償責任」這個環節上,變得相對輕鬆許多。
然而,這裡必須提出一個非常重要的澄清,以免產生誤解。雖然附帶民事訴訟能減輕您在「責任成立」上的舉證負擔,但您仍然必須對「損害範圍」負起完全的舉證責任 。換句話說,檢察官的卷宗可以證明被告闖紅燈撞傷了您,但無法證明您因此花了多少醫藥費、需要多久的物理治療、薪水損失了多少、精神上承受了多大的痛苦。這些關於「應該賠多少錢」的證據,例如醫療單據、薪資證明、診斷證明書、看護費用收據等,仍然需要由您自己積極地蒐集、整理並向法院提出。善用刑事卷證能讓您贏在起跑點,但要贏得終點,仍需備妥您自己的損害證明。
附帶民事訴訟的優點雖然誘人,但它絕非完美無缺的萬靈丹。在選擇這條路徑之前,您必須清楚了解其背後隱藏的風險與陷阱。任何一個環節的疏忽,都可能讓您不僅無法獲得賠償,甚至連求償的權利都喪失殆盡。
這是所有風險中,最致命、也最需要謹慎應對的一項。
(一) 解讀民法第197條:時效的起算點
根據我國《民法》第197條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有其消滅時效。這個時效制度設有兩道關卡:一道是「短期時效」,也就是從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兩年內不行使權利,該權利就會消滅;另一道是「長期時效」,也就是從侵權行為發生時起,超過十年,請求權同樣會消滅 。
在大多數案件中,我們更關注的是「兩年」的短期時效。這裡的「知」,根據法院實務見解,不僅僅是單純知道自己受傷了、東西壞了,還必須認知到對方這個行為是「不法的侵權行為」,並且明確知道應該向誰求償,時效才開始計算。
(二) 策略性等待的風險:偵查程序無法中止時效的進行
現在,問題來了。我們在前面提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前提,是必須「等待」檢察官偵查完畢並提起公訴。然而,民事賠償請求權的兩年時效,並不會因為您在等待檢察官辦案而自動「暫停」。時效的沙漏,從您知悉損害的那一刻起,就已經開始流逝。
這就形成了一個極具風險的策略困境。如果案件單純,檢察官可能幾個月內就偵結起訴,您有充裕的時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如果案件複雜,例如牽涉眾多被害人的大型詐欺案、需要繁複鑑定的醫療糾紛或工程弊案,檢察官的偵查期程很可能拖到一年、一年半,甚至逼近兩年。
如果您一味地等待檢察官起訴,卻沒有密切注意兩年時效的期限,一旦檢察官在時效屆滿後才起訴,或是偵辦到快兩年了都還沒有結果,您的民事求償權利就可能因為罹於時效而永遠消滅。屆時,就算被告最終被判有罪,您也無法再向他請求任何一毛錢的賠償。因此,選擇等待附帶民事訴訟的機會,本身就是一場與時間的賽跑。一旦發現時效即將屆滿,檢方卻仍無動靜,就必須當機立斷,放棄等待,立刻轉向獨立的民事訴訟,先向法院遞狀起訴來中斷時效,保住求償的權利。
即使您沒有時效上的壓力,也必須掌握提出附帶民事訴訟的正確時機,因為這個機會的窗口,比許多人想像的要更為短暫且充滿變數。
(一) 法定期間:從「檢察官起訴後」到「二審辯論終結前」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明確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這意味著,您可以在地方法院一審審理期間提出,或者若案件有上訴,也可以在高等法院二審審理結束前提起。
(二) 實務建議:為何應在一審盡早提出?
雖然法條允許到二審再提,但實務上強烈建議,只要檢察官一將案件起訴到法院,就應該盡快查詢案號、股別,並遞出您的附帶民事起訴狀。因為並非所有案件都會上訴到二審,如果被告在一審判決後沒有上訴,案件就此確定,您就永遠失去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機會。
(三) 特殊提醒:當心「簡易判決處刑」讓您錯失良機
這裡有一個非常容易被忽略的程序陷阱。對於一些罪證確鑿、案情單純的案件(例如被告已認罪的車禍案件),檢察官可能會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不經過正式的開庭審理程序,直接根據檢察官提供的卷證資料做出書面判決 。
這對被害人來說是一個巨大的風險。因為沒有開庭,您可能根本不知道案件的進度,直到某天突然收到法院寄來的判決書,才發現案件已經審結。此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窗口早已關閉。因此,若您收到地檢署寄來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就必須意識到這是一個警訊,應立刻向法院提出您的附帶民事訴訟,切不可再有任何等待或觀望。
除了時效與時機,還有一些策略性的細節,可能影響您的權益。
(一) 審級利益的喪失
如果您選擇跳過一審,直到案件上訴二審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雖然程序上合法,但您會因此「喪失一個審級的利益」。您的民事案件會直接由高等法院的民事庭審理,等於您的案子是從二審開始打。若您對二審判決不服,就只剩下向最高法院上訴這最後一次機會。相較於從一審開始,您少了一次上訴救濟的機會。
(二) 刑事無罪判決的後續處理:務必聲請「移送民事庭」
如果刑事案件的被告最終獲判無罪、免訴或不受理,那麼依附於其上的附帶民事訴訟,原則上也會被法院判決駁回 。但法律在此提供了一道重要的「保險絲」。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03條,被害人可以在起訴時,預先向法院聲請:「如果刑事案件判決被告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貴院民事庭審理」。
在您的附帶民事起訴狀中加上這段文字,是一個至關重要的步驟。它確保了即使刑事部分結果不如預期,您的民事求償案件也不會就此石沉大海,而是會被轉交給專門的民事法官,作為一個獨立的民事案件繼續審理。如此一來,您的求償權利就能獲得延續,不會因為刑事判決的結果而一起被犧牲。
綜合以上分析,附帶民事訴訟是一把雙面刃。它既能為被害人省下可觀的訴訟成本、減輕舉證負擔,卻也伴隨著時效壓力與程序風險。那麼,身為被害人,您究竟該如何決策?
您可以透過以下幾個問題,來初步評估自己的狀況:
本文旨在提供一個全面且深入的法律知識框架,但無法取代針對個案的專業判斷。每一件案件的事實背景、證據狀況、被告態度以及檢察官的辦案進度,都存在著細微的差異,而這些差異正是決定最佳訴訟策略的關鍵。
究竟應該耐心等待附帶民事訴訟的機會,還是為了搶時效而提起獨立民事訴訟?在附帶民事起訴狀中應該如何主張,才能最大化自己的權益?如何監控刑事案件的進度,以防錯失程序良機?這些問題的答案,都需要專業律師憑藉其豐富的實務經驗,為您進行通盤的分析與沙盤推演。
如果您正因為犯罪行為而身心受創,並對如何求償感到徬徨無助,請不要獨自承擔。尋求專業的法律協助,不僅是為了確保您的權利不受損害,更是為了讓您能專注於身心的復原,將繁瑣的法律程序交由專家為您把關。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讓我們為您提供最專業的分析與建議,規劃最適合您的求償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