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律師
當收入較高的一方發現手足陷入經濟困境,內心往往交雜著「要不要幫?幫到什麼程度?法律上要求我幫嗎?」等疑問。本文解析兄弟姊妹扶養義務的法律依據與例外。
「扶養」指的是「有經濟能力者,對於無法維持生活者,給予必要的經濟上供給之義務」——這是法律所創設的、旨在保障特定親屬基本生存的制度。
依《民法第 1114 條》,互負扶養義務的親屬範圍:
兄弟姊妹確實是民法明文規定的法定扶養義務人之一。
依《民法第 1115 條》,同時有多位親屬具備扶養義務時,應依以下順序履行:
這意味著:受扶養者必須先向前順位的親屬尋求扶養。只有前順位親屬無能力時,兄弟姊妹才有義務承擔。
被扶養者必須同時符合:
其資產不足以維持生計(包括自己的薪資、儲蓄、投資所得)。單純「收入較低但生活過得去」不構成受扶養要件。
通常指未成年、老弱、疾病、身心障礙等客觀無法工作的情況。有工作能力卻不工作者,不構成無謀生能力。
依《民法第 1118-1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
法院會審酌侵害行為的程度、時間長短、對扶養義務人造成的影響。
若法院認定受扶養者情節重大,可完全免除扶養義務;情節輕微,則僅減輕金額或期間。
扶養金額無固定公式,實務上法院會參考:
手足求助時,先了解:
只有前順位都無能力,兄弟姊妹才需承擔。
手足互動的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日後若訴訟時都是重要證據。
扶養義務爭議涉及家族關係,律師能協助判斷是否真的負有義務、金額如何合理分配、是否符合免除條件。
兄弟姊妹互負扶養義務是法律規定的,但有嚴格的順位與條件。並非只要手足開口就必須幫助——了解法律界線,才能在親情與責任間取得平衡。
若您面臨兄弟姊妹扶養爭議,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