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JUN 2025 張倍齊律師
贏得一場官司,對許多人而言,是歷經漫長煎熬後的一縷曙光。然而,當判決書的墨跡未乾,喜悅的心情卻可能迅速被現實的殘酷所取代——「判決書我拿到了,但對方兩手一攤,就是不還錢,怎麼辦?」這不僅是許多當事人的困惑,更是司法正義能否真正落實的關鍵。
這時候,「強制執行」就成為了將紙上權利轉化為實際利益的最後一哩路。它聽起來或許有些冰冷、強硬,但卻是法律賦予勝訴方,用以實現判決內容、討回公道的必要手段。
所謂「強制執行」,簡單來說,就是當債務人(例如敗訴方)不依照判決、和解、調解或其他法定文件(即「執行名義」)的內容履行其義務時,債權人(例如勝訴方)可以依法向法院聲請,藉由國家公權力的介入,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以實現債權人權益的法律程序。
許多人投入大量時間、心力與金錢進行訴訟,最終獲得勝訴判決,其目的無非是希望判決書上記載的權利能夠「化為具體」。強制執行的核心目的,正是為了確保司法判決不致成為一紙空文,而是能夠真正落實、彰顯正義的具體手段。它並非一種懲罰,而是確保司法體系完整性、讓法律判決具有實質意義的必要環節。
提到「強制」二字,不少人可能會聯想到戲劇中法警將人壓制在地的激烈場面。然而,民事案件的強制執行,與此種印象大相逕庭。
一般民眾主要會接觸到的,是民事判決的強制執行。這類執行程序,主要針對的是債務人的財產,例如查封不動產、扣押薪資或存款等,目的是讓判決內容(如給付金錢)得以實現。雖然名為「強制」,但它是一套有嚴謹法律規範的民事程序,鮮少涉及對債務人的人身施以物理上的強制力,更多的是透過法律手段對其財產進行處置。理解這一點,有助於消除不必要的恐懼,更理性地面對與處理相關法律事務。
在踏上強制執行之路前,首要之務便是取得一把名為「執行名義」的鑰匙。沒有這把鑰匙,法院將無法為您開啟強制執行的大門。
所謂「執行名義」,是指記載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給付請求權的存在及範圍,而得以據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公文書 。 簡單來說,它就是法院認可的、證明您有權利向對方要求某些東西(通常是金錢)的官方文件。若無法提出有效的執行名義,法院將會駁回強制執行的聲請。
常見的執行名義種類繁多,其取得方式與所需文件亦有所不同,這也意味著通往執行的路徑並非單一。例如,有些執行名義(如確定終局判決)可能源於冗長的訴訟,而其他(如本票裁定或支付命令)則可能較為迅速。這種多樣性也突顯了在法律程序初期,甚至在糾紛發生前,就應有策略性思考,以確保債權能以較易於執行的方式被固定下來。例如,一份經過公證並載明可逕受強制執行條款的契約,在執行上就比一份需要透過完整訴訟程序才能取得判決的普通契約來得有效率。
當事人歷經訴訟程序,終於獲得勝訴判決,這固然值得欣慰。但若對方未提起上訴,或上訴程序已終結(例如案件金額未達新台幣150萬元,依法不得上訴至第三審,則二審判決即為確定;若金額超過150萬元,則可能需經三審判決確定),判決便告「確定」。
然而,正如前述,拿到確定的判決書,並非必然等於拿到錢。若債務人依然故我、拒不履行,債權人便需思考「然後呢?」這個現實問題。答案便是:憑藉此確定的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主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才能將紙上權利化為實際。
取得執行名義後,便可著手規劃強制執行的具體步驟。這是一場需要耐心與策略的過程。
(一) 第一步:調查債務人財產
啟動強制執行前,一個至關重要的步驟是「主動查報債務人財產」。法院並不會主動替債權人搜尋債務人名下有哪些可供執行的財產。因此,債權人必須扮演偵探的角色,盡力發掘線索。
常見的財產調查途徑為向國稅局查詢:債權人可持執行名義,向各地國稅局申請查調債務人最近一年度的「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前者可了解債務人是否有薪資、租賃、利息等收入;後者則可顯示其名下是否有不動產等財產。
(二) 第二步:向法院遞狀並繳納執行費
調查到債務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後,下一步便是撰寫「強制執行聲請狀」,並將其連同執行名義正本(如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一併遞交給有管轄權的法院民事執行處。
聲請狀的內容應清楚載明執行名義、雙方當事人資料,以及請求執行的標的(即希望法院查封、拍賣哪些債務人的財產)。司法院網站雖有提供書狀範例供民眾參考,但因個案情況各異,執行內容複雜時,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聲請程序的順利。
聲請強制執行時,債權人尚須預繳一筆「執行費」。依現行規定,若請求執行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5000元,免繳執行費;若超過新台幣5000元,則按請求金額的千分之八(0.8%)計算。 例如,若欲追討新台幣100萬元,則需繳納8000元的執行費。這筆費用雖然由債權人先行墊付,但若執行程序順利,將可從執行所得的款項中優先受償取回。
然而,這筆預繳的執行費,對於債權人而言仍是一筆初始成本。特別是在債務金額不高,或對債務人財產狀況掌握有限、回收可能性不明朗的情況下,債權人勢必會在投入更多成本(包括執行費及可能的律師協助費用)與潛在回收效益之間進行權衡。
一旦法院受理強制執行聲請,接下來便會針對債務人的不同財產類型,採取相應的執行方法。
(一) 不動產篇:查封與拍賣的藝術
1.查封程序知多少
不動產(如房屋、土地)因其無法移動的特性,常成為強制執行的首要目標。法院在收到聲請後,會進行「查封」程序。所謂查封,並不僅僅是在房屋門口貼上封條,更重要的是在法律上禁止債務人對該不動產進行處分(如買賣、設定抵押等)。實務上,債權人常需配合法院執行人員前往現場「指封」,即指認欲查封的不動產標的。
2.拍賣程序與價金分配的奧秘
不動產查封後,通常會進入「拍賣」程序,目的是將不動產「變價」(轉換為現金),以便清償債務。 法院的拍賣程序通常會經過數個輪次(俗稱一拍、二拍、三拍),若前一拍次流標(無人應買),下一拍次通常會酌減底價以吸引買家。
拍賣所得的價金,將用於分配給各債權人。此處需特別留意的是,若同一債務人有多位債權人,其「債權順序」將決定受償的先後。一般而言,對該不動產享有抵押權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即抵押權人),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待優先順位的債權人滿足其債權後,若仍有餘額,才會輪到其他普通債權人分配。因此,若不動產本身已設定高額抵押,普通債權人最終可能無法從拍賣價金中獲得清償,或僅能獲得部分清償。這也解釋了為何在商業交易或借貸中,取得擔保(如設定抵押權)是保障債權的重要手段。
(二) 薪資/所得篇:如何合法「扣薪」?
除了不動產外,債務人的薪資、獎金、租金收入等持續性所得,也是常見的執行對象。
1.扣押比例的天花板:原則不超過薪資三分之一
根據強制執行法規定,對於債務人的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執行法院得核發扣押命令,由債務人的雇主(即第三人)在一定範圍內將薪資扣下,再轉交給債權人。一般而言,扣押的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債務人每月薪資(扣除勞健保等必要費用後的實領金額)的三分之一。
2.保障債務人生存權:法定保留額的計算
為了兼顧債務人的基本生計,法律同時規定,法院在執行債務人薪資時,必須保留其生活所必需的費用。此「法定保留額」的計算標準,是依據各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來計算。此外,若債務人尚有依法應受其扶養的親屬(如未成年子女、無謀生能力的父母),其扶養親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也應一併納入考量並予以保留。
因此,最終實際能扣押的金額,是在債務人薪資扣除上述法定保留額(自身及受扶養親屬)後,再與其薪資的三分之一相比較,取金額較低者為準。若債務人收入扣除法定保留額後已所剩無幾,甚至低於其薪資的三分之一,則僅能扣押該剩餘部分。如果債務人的收入本身就低於法定應保留的最低生活費用1.2倍,那麼可能根本無法扣到任何款項。
3.長期抗戰:薪資扣押的現實
透過薪資扣押來清償一筆較大金額的債務,往往是一場漫長的持久戰。如筆者在節目中曾舉例,若債務金額達百萬,每月僅能扣得數千元,則需耗時數百個月方能完全清償。
更添變數的是,債務人可能在此期間轉換工作、離職,甚至從事無法透過勞保系統追查的非典型工作,導致薪資扣押中斷。此時,債權人又必須重新調查債務人的新收入來源,再次向法院聲請執行,徒增時間與勞力成本。這些法定限制與現實困境,使得薪資扣押雖看似穩定,但對於大額債權的回收效率可能不高,也可能促使部分債務人採取規避行為。
(三) 動產篇:汽機車、股票如何執行?
1.汽機車執行的挑戰與現實
對於債務人名下的汽機車等動產,執行上常面臨諸多挑戰。首先,如前所述,債權人必須先查報車輛的確切停放位置,法院才能派員查封。其次,許多車輛,特別是年份已久、車況不佳的中古車,在法拍市場上往往乏人問津,難以拍賣成交(俗稱「拍不掉」)。若無法順利變現,則執行程序形同白忙一場,債權人還需負擔相關程序費用。因此,除非債務人擁有的是價值較高的名貴車輛,否則律師通常會建議當事人審慎評估是否值得投入成本執行此類動產。
2.股票及其他有價證券的執行
若債務人持有上市、上櫃公司的股票,且這些股票具有市場價值,則可成為強制執行的標的。債權人可透過前述財產調查程序,查明債務人的持股狀況,再聲請法院進行查封及後續的拍賣或變賣程序。
執行不同類型的財產,其難易度與效益各不相同。債權人應有策略地評估,優先針對較易執行且價值較高的財產著手,避免在低價值或難以執行的標的上空耗資源。
除了前述千分之八的執行費外,強制執行程序中可能還會衍生其他費用。例如,在拍賣不動產前,法院通常會委請專業鑑價機構進行價格評估,所產生的「鑑價費」可能需要由債權人先行墊付(但若執行成功,亦可列為執行費用優先受償)。
此外,債權人在執行過程中也需積極配合法院的各項程序,例如親自或委任代理人到場會同執行人員進行查封(指封)、陳述意見等。這些都需要投入時間與精力。因此,債權人應有心理準備,強制執行並非僅是遞出一紙聲請狀後便能坐等結果的被動過程,而是需要持續關注與投入的。
在某些情況下,即便啟動了強制執行程序,也可能因為債務人確實名下無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或其財產價值不足清償全部債務,導致執行程序「無結果」或「未完全受償」。此時,法院會發給債權人一份重要的文件——「債權憑證」。
債權憑證,是由法院出具,用以證明債權人對債務人尚有多少債權未能獲得清償的正式文件。 它形同一個「護身符」,讓債權人在本次執行未果後,仍保留未來繼續向債務人追討的權利。只要日後發現債務人有新的財產,債權人便可持此憑證,再次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取得債權憑證主要有兩種途徑:
1.執行無結果後換發:經過完整的強制執行程序(如財產調查、查封、拍賣等),但最終未能使債權獲得全部或部分滿足時,法院會核發債權憑證。
2.直接聲請換發:若債權人事先已知悉債務人名下並無財產可供執行,為節省時間與金錢,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將原執行名義換發為債權憑證。此種方式的聲請費用較低,通常為新台幣1000元。
雖然債權憑證賦予了債權人未來追償的一線希望,但它本身並不能使債務人產生財產。其真正的價值,取決於債務人未來是否會獲得新的、可被發現的財產,以及債權人是否能持續關注並在適當時機再次採取行動。通常你第一次執行不到,大概第二次以後也不會執行得到了。因為大部分的人就名下就不會再放財產了。因此,對債權憑證的實質效益應有務實的評估。
取得債權憑證後,絕非一勞永逸。許多人可能忽略了一個至關重要的細節——債權憑證本身也有「有效期限」,即法律上的「消滅時效」。
(一) 不同執行名義,時效大不同
債權憑證的消滅時效期間,原則上與其原始的執行名義相同。但具體時效長短,會因原始執行名義的種類而有所差異:
法律對於時效的規定極為嚴格,「只要過了一天就是超過一天,這個幾乎沒什麼好談的。」一旦超過法定期限,債權便可能因罹於時效而無法再請求,先前所有的努力都將付諸東流。
(二) 為何需要定期換發債權憑證?
為了避免債權憑證因罹於時效而失效,債權人必須在時效完成前,再次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即便可能再次查無財產),或聲請換發新的債權憑證。此舉的目的在於「中斷」原有的時效進行,使時效期間「重行起算」。
消滅時效如同債權的「隱形殺手」。許多債權人可能在取得債權憑證後便束之高閣,多年後才赫然發現債權早已過期。因此,定期檢視並適時換發債權憑證,是確保追償權利得以延续的關鍵。這也凸顯了長期且專業的法律協助,在追蹤時效、辦理換證等事務上的重要價值。
強制執行程序涉及諸多法律細節與實際操作,其過程往往耗時費力。在決定是否以及如何進行強制執行時,有幾個現實層面的問題值得深思。
強制執行並非一蹴可幾的魔法,它往往是一場與時間和金錢的賽跑。債權人除了需預繳前述的執行費外,若委任律師協助處理執行程序,還需支付相應的律師費用。此外,調查債務人財產、配合法院執行、等待不動產拍賣、或透過薪資扣押緩慢回收債權,無一不需要投入相當的時間成本。
因此,在啟動強制執行前,進行審慎的成本效益分析至關重要。債權人應衡量投入的各項成本(包括金錢、時間、心力)與預期可回收的債權金額及成功機率。在某些情況下,若債務人名下確實已無任何有價值的財產,或債務金額不高,投入過多資源進行強制執行,可能得不償失。此時,尋求專業律師的評估與建議,有助於做出更明智的決策。
一個常被忽略的觀念是:打官司(即訴訟程序)的律師費,與後續強制執行程序的律師費,通常是分開計算的。許多當事人可能誤以為一次委任就能涵蓋所有法律程序,但實際上,訴訟與執行是兩個獨立且性質不同的階段,律師在這兩個階段投入的工作內容與心力亦有所不同。
因此,在與律師洽談委任事宜時,務必釐清服務範圍及費用結構,確認是否包含強制執行程序,以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誤會。公開透明的溝通,是建立良好委任關係的基礎。
強制執行,是實現司法判決、保障債權人權益的最後一道防線。它或許程序繁瑣,充滿挑戰,但卻是確保正義不致落空的關鍵一步。本文嘗試以較為淺顯的方式,勾勒出強制執行的輪廓與重點,希望能讓讀者對此有初步的理解。
然而,每一件強制執行案件都有其獨特性,所涉及的法律關係、財產狀況、以及債務人的應對方式各不相同,往往需要依個案情況制定最合適的執行策略。
若您正面临官司勝訴後卻求償無門的困境,或對於強制執行程序尚有諸多疑問,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的諮詢與協助。一位經驗豐富的律師,不僅能為您詳細解析案情、評估風險,更能代理您處理複雜的執行程序,在法律的框架下,為您爭取最大的權益,讓判決不再只是一紙空文,而是您權益的堅實後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