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JUN 2025 張倍齊律師
民事訴訟實務上,當事人最難接受的一句話是:「判決確定了,但錢恐怕拿不回來。」耗了兩三年、付了律師費、出庭數十次,最後拿到一張勝訴判決,卻發現對方名下什麼都沒有——房子三年前過戶給了父母、存款轉進海外帳戶、甚至早已辭去正職改領現金。贏了訴訟,沒拿到錢,那張判決書就只是一份心情證明。
這類遺憾,有一大部分是可以在訴訟早期就避免的。台灣民事制度其實設計了三道「先保全、再加速、後追討」的工具,分別對應三個時點:
這三個程序常被混為一談,但每一個時點錯過,後面就沒有補救機會。這篇文章會把從訴訟前到判決確定、甚至面對債務人反制(異議之訴)的完整流程拆開講清楚,包括最常見的「擔保金要準備多少」、「薪水會不會被扣光」、「對方失業怎麼辦」等實戰問題。
先把一個觀念擺在最前面:民事訴訟法與強制執行法裡的「假」不是假的,而是「暫時」的意思。假扣押 = 暫時扣押、假執行 = 暫時執行,效力完全真實,查封命令一下去對方的房子立刻變成不能過戶。誤以為「假」是虛的,是許多當事人在這條路上的第一個坑。
假扣押是債權人在「本案訴訟還沒判決確定前」就能動用的保全工具。依民事訴訟法第 522 條,只要你對對方有「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的請求」,為了保全日後強制執行,都可以聲請假扣押。常見情境包括:借款糾紛對方開始賣房、侵權賠償案被告把公司資產倒給關係人、分手後配偶把存款大額提出等。
核心要件在第 523 條:必須是「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才准假扣押。法條還特別規定,如果財產在國外,直接視為「甚難執行」。
「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是最容易被法院打回票的地方。法院不會憑你說「我覺得他會脫產」就准——你必須提出具體事證。實務上常見的釋明事由包括:
釋明的重點是「客觀上存在脫產風險」,不是「我主觀上懷疑」。法院看到土地謄本顯示兩個月內過戶三筆、看到金融機構帳戶突然清空,才會相信脫產之虞存在。
依民事訴訟法第 525 條,假扣押聲請書應表明:當事人與法定代理人、請求內容與原因事實、假扣押的原因、受理法院。若請求不是一定金額,還要記載「價額」。管轄法院則依第 524 條,是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地方法院——不動產在哪、標的在哪,就去哪聲請。
這裡要特別澄清一個流傳很廣的說法:「假扣押擔保金就是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這是實務慣例,不是法條明文。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實際上寫的是:「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換句話說,擔保金金額由法院依個案具體裁量——釋明程度越完整、理由越充分,擔保金可能越低;釋明薄弱但願意供擔保,法院才會定較高的擔保金補足。實務上法院確實常斟酌請求金額的約三分之一作為基準,但並不是硬性規定,遇到強力釋明的案件也可能顯著低於這個比例。
唯一法條明定比例上限的是同條第 4 項: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擔保金不得高於請求金額十分之一。這是立法者特別為離婚財產分配場景鬆綁的規定。
裁定核准是第一步,不代表已經查封。依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債權人收受假扣押裁定後逾 30 日,就不得再聲請執行。意思是:拿到准許裁定後,要立即備妥擔保金、繳交執行費、向執行處遞狀聲請執行,讓法院發出扣押命令到銀行、地政機關或監理所,否則一張形同廢紙的裁定。
這個 30 日限制是許多當事人拿到裁定後掉以輕心才踩到的坑——從「裁定送達」起算,不是從你「看到文書」起算,律師會特別提醒這個時點的急迫性。
假扣押並不是「對方任你扣、毫無退路」。債務人可以用三種方式反制:
許多人把假扣押當成「壓力戰術」——明明沒什麼脫產風險,硬扣一下讓對方難受。這是極危險的想法。依民事訴訟法第 531 條,假扣押裁定若因「自始不當」被撤銷,債權人必須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所受損害。而擔保金的主要功能,就是作為這筆賠償的第一來源——錢先鎖在法院,有損害時直接用。
所謂「自始不當」,最常見的是本案敗訴確定、或假扣押原因根本不存在。如果債務人因為房屋被查封無法出售、存款被凍結錯失商機,造成的損害數字可以非常可觀。聲請假扣押不是免費的保險,是要賭本案會贏的。
假執行最容易跟假扣押搞混。簡單記一個點:假扣押是「還沒判決前」的保全,假執行是「一審已勝訴但還沒確定前」的提前執行。一個凍結、一個實際取走。
民事訴訟法第 389 至 392 條規定了假執行的完整架構。它存在的理由很實際——民事訴訟從一審打到三審確定,可能三到五年,勝訴方若等判決確定再執行,常錯過最佳時機。
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有三類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不用特別聲請:
其中 50 萬元門檻最實用:小額借款、車禍賠償、薪資糾紛,只要判決金額在 50 萬以下,一審勝訴當天就自帶假執行效力,可以立刻拿去聲請執行——這是多數一般民眾用得到的武器。
超過 50 萬元的判決,依第 390 條原告可以主動聲請假執行,有兩條路:
實務上絕大多數原告走第二條——提擔保。擔保金由法院裁量,通常是判決金額的一部分,金額視案件標的性質、上訴改判風險而定。
被告面對假執行有兩種武器:
假執行最大的風險是「上訴逆轉」。如果一審贏、假執行拿到錢,但二審改判敗訴或減額,那筆已經執行的錢要回吐,加上對方因為假執行所受的損害(例如被查封不動產錯失出售時機、被扣存款導致周轉不靈),都可以從你當初提的擔保金裡優先受償。
評估是否聲請假執行時,實務上會綜合考量三件事:擔保金的資金機會成本、二審改判的機率、對方名下財產的流動性風險。三者權衡後才決定。有時候當事人急著先拿到錢,但二審改判風險不低,這種情況反而建議等判決確定——保守比魯莽更能保住實質利益。
聲請強制執行的第一個前提是手上要有「執行名義」。依強制執行法第 4 條,執行名義共有六種:
第六類包含確定的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書、仲裁判斷經法院裁定執行等。多數民眾最常見的是第 1、3、6 類。
依強制執行法第 5 條,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要以書狀表明當事人、執行名義、請求金額與執行標的等資料,並繳交執行費。依第 28-2 條,執行標的金額未滿 5,000 元免徵執行費,5,000 元以上者「每百元收七角」(畸零數以百元計,實質約為千分之七);非財產案件定額 3,000 元。聲請時要附上執行名義正本——許多當事人以為影本就可以,結果被退件,白跑一趟。另依第 28 條,執行費用原則由債務人負擔、並與執行債權同時收取。
扣薪是最常用、也最穩定的執行方式。法院會對債務人雇主發扣押命令,命雇主將應發薪資的一部分直接交給債權人。重要限制是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之 1 第 2 項——對於自然人因提供勞務獲得的繼續性報酬,扣押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也就是月薪 6 萬,最多扣 2 萬;月薪 3 萬,最多扣 1 萬。
扶養費的薪資執行有特殊規定,詳見 扶養費拿不到怎麼辦?律師解析薪資扣押實戰。
法院對債務人往來銀行發扣押命令,凍結存款餘額,債權人再聲請將款項直接取償。這是最快見效的手段——成功扣到一筆,當天就能落袋。前提是你要知道對方往來哪些銀行,這部分可以透過後面介紹的「財產調查」處理。
對債務人名下的房地進行查封、鑑價、公告拍賣。從查封到第一拍公告通常需數月,若連續流標會進入減價再拍、應買公告,整體流程較長。拍定後所得扣除執行費、優先受償的抵押權後,才輪到普通債權人按比例受償——所以看到對方有房子不代表一定拿得到錢,要先評估抵押權、順位與市值。
車輛、名錶、珠寶、字畫、營業設備等動產都可以查封拍賣。動產執行實務上常見於車輛——對車牌發查封登記後車子不能過戶、不能辦理質押,對資產變現造成實質壓力。但日常生活必需品(衣服寢具)、職業上必需器具、勳章、遺像等依強制執行法第 52、53 條不得查封;另對最低生活費以下金額及社會福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的不得執行範圍,則另見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的規範。
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也可以扣——租金收入、應收帳款、保險契約的解約金與紅利、股利、甚至退休金都在內。人壽保險契約的解約金能不能扣押,曾長期有爭議,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於 108 年度台抗大字第 897 號裁定已作出統一見解,詳見 壽險保單解約金可否強制執行?大法庭裁定全解析。
多數當事人進到強制執行階段第一個問題就是:「我不知道對方名下有什麼財產,怎麼執行?」好消息是——強執法第 19 條賦予執行法院主動調查權,實務上債權人會先就能查的部分(例如向國稅局申請債務人扣繳憑單副本、查公司登記、地政謄本)做初步盤點,再把無法自行查得的部分交給法院依 §19 調取。
依強制執行法第 19 條,執行法院認有必要時,可以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向稅捐、金融、勞動、地政等機關調取債務人財產狀況,受調查者原則上不得拒絕。實務上法院可查到的包括:
實務上聲請強制執行的同時,會一併具狀聲請法院調查財產,法院通常會發出調查函;幾週內調查結果回覆到執行處,你就能鎖定扣押標的。這是當事人最常被忽略的權利。
若已發現的財產不足償債,依強制執行法第 20 條,執行法院可以命債務人據實報告一年內的財產狀況。如果債務人不報告、或為虛偽報告,執行法院可以命其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若不遵命,更可以管收(一種短期羈押措施,上限三個月)。
管收雖不常見,但它是制度給債權人的最後施壓工具。實務上對方一接到「擬聲請管收」的律師函就態度軟化、主動拿出方案談分期的,並不少見。
債權人聲請執行,不代表債務人完全沒有招。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給了債務人一個重要工具——債務人異議之訴: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果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的事由發生,債務人可以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起訴,請求判決不准許執行。
常見的異議事由包括:
許多當事人會把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的「聲明異議」跟第 14 條的「異議之訴」搞混:
如果執行名義是判決,異議事由必須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也就是說,訴訟中明明可以主張卻沒主張的抗辯,不能在執行階段才翻出來當異議之訴的理由。否則等於讓判決的既判力失效,整個訴訟制度會垮掉。這一點實務上必須先向當事人講清楚:不是判決對自己不利,就能用異議之訴推翻。
起訴前就要評估對方的財產結構與脫產風險。如果對方名下財產穩定、經營公司正常、沒有移轉跡象,可以先進本案訴訟不急著假扣押;但如果對方已經開始處分資產、密集過戶、或收到律師函後有異常動作,就要當機立斷聲請假扣押——晚一個月可能就什麼都沒了。
這個時點律師能協助的是:調土地謄本看近期異動、分析對方的資產與負債結構、評估「脫產之虞」釋明的可行性、估算所需擔保金的調度壓力。
一審勝訴當天就要做第二個決定:要不要假執行?實務上會評估三件事:
如果二審改判風險低、對方又是存款類資產——假執行是合理的選擇。反過來,爭點複雜、判決有被改判風險,先不假執行、穩妥等判決確定更好。
判決確定後的執行精準度,決定了勝訴能不能換成現金。三個核心動作:
原則上不行。公司與股東是兩個獨立的法人格,股東積欠債務不能直接執行公司資產。常見的對應路徑是:執行股東對公司的股份、盈餘分配請求權,或調查股東對公司是否有借款債權可執行。至於「揭穿公司面紗、否認獨立法人格」的主張(公司法第 154 條第 2 項參照),屬於例外情形,實務成立門檻很高,通常需要明確事證證明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地位、脫產或迴避債務,需個案評估可行性。
這是最麻煩的場景。薪資扣不到,剩下的工具有:其他債權(銀行利息、租金、股利)、名下動產不動產、對第三人的應收帳款。最後還可以動用強制執行法第 20 條的「報告財產義務」——命債務人據實申報一年內財產狀況,不報告或虛偽報告就聲請管收。實務上有些債務人一面對管收壓力就願意談分期。
不會。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之 1 第 2 項明文規定:對自然人因提供勞務取得的繼續性報酬,扣押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換句話說,最多扣三分之一,剩下三分之二留給債務人維持生活。此外第 122 條還保障了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生活必需金額不得扣押。
可以。對方有三種路可走:提供反擔保免為假扣押(第 527 條)、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第 529 條)、因假扣押原因消滅或情事變更而聲請撤銷(第 530 條)。債權人本案敗訴確定,假扣押也會被撤銷。更重要的是——假扣押若因自始不當被撤銷,債權人要依第 531 條賠償對方損失,擔保金就是第一順位的賠償來源。
不會。執行法院若核發債權憑證給你,代表「本次執行未獲清償」,不代表債權消滅。執行名義本身仍有效力,債務人未來一旦名下出現財產,你隨時可以再持憑證聲請執行。只是要留意請求權時效問題——依民法第 137 條第 3 項,經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原時效期間不滿 5 年者,因中斷重行起算後一律為 5 年(原本就滿 5 年以上者,不因此縮短)。實務上可透過再次聲請強制執行、正式請求等方式使時效中斷重新起算。
「贏了官司拿不到錢」這件事,從來不是單一程序的失敗,而是三個時點的判斷疊加——訴訟前沒有假扣押、一審勝訴沒有評估假執行、判決確定後沒有精準執行,環環相扣,哪一環錯了都可能讓勝訴變空頭支票。這篇文章把民事訴訟法第 522 到 531 條、389 到 392 條、強制執行法第 4、14、19、20、115-1 條串起來,目的不是讓您背條號,而是讓您知道——每一個時點都有制度給您的工具,關鍵是有沒有用對。
若您正面臨債權回收的壓力,不論是對方已顯現脫產跡象、手上已有勝訴判決想加速執行、或是判決確定後不知道從何下手,都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會依您手上的證據、對方的資產結構、時效狀態,幫您規劃最合適的三時點佈局,讓法律真正變成您拿到錢的工具,而不只是一份判決書。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