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律師
坐在法庭的當事人席位上,您專注地聆聽著證人席上的證詞,這段證詞可能攸關您案件的成敗。然而,您卻越聽越心寒,因為證人所說的內容,不僅避重就輕,甚至公然扭曲事實、捏造謊言。當下那種既憤怒又無助的心情,相信是許多人共同的夢魘。這時,一個直接的想法油然而生:「他說謊了,我可以告他偽證罪嗎?」
這個問題的答案,遠比表面上看起來更複雜。偽證罪確實是為了懲罰在法庭上說謊的人而設,但要成功讓一位證人因此被定罪,卻有著極為嚴格的法律門檻。本文將為您深入剖析,究竟什麼是「偽證罪」,成立偽證罪需要滿足哪些關鍵條件,以及當您面對不實證詞時,除了事後提告,還有什麼更有效、更具策略性的應對方式。
在深入探討構成要件之前,我們必須先理解偽證罪的本質。它並非單純懲罰「說謊」這個行為,而是為了保護一個更崇高的價值:國家的司法公正性。
(一) 保護國家司法權的公正性
法院或檢察署的裁判與決定,高度依賴真實的證據與證詞。如果證人可以隨意在法庭上說謊而不受懲罰,那麼司法系統的誠信將蕩然無存,法官或檢察官可能基於錯誤的資訊做出錯誤的判斷,導致冤案發生 1。因此,偽證罪的設立,其主要目的並非為了解決當事人間的私人恩怨,而是為了捍衛整個司法程序的公正與權威,確保司法裁判的品質。
(二) 刑法第168條的嚴厲處罰:最高七年有期徒刑
我國《刑法》第168條明確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從法條中可以看出,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這是一個相當重的刑罰,彰顯了立法者對於維護司法公正的決心。
許多民眾容易將「偽證」與「誣告」混為一談,但兩者在法律上是截然不同的罪名。
(一) 行為人與發生場域不同
偽證罪的行為人有特定身分限制,僅限於「證人、鑑定人、通譯」,且行為必須發生在法院審判或檢察官偵查的特定司法程序中 。而誣告罪(《刑法》第169條)則是指任何人,意圖讓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主動向該管公務員(例如: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捏造事實提出告發 。簡單來說,偽證是被動地在法庭上說謊,而誣告是主動地去捏造事實陷害他人。
法律之所以對偽證罪設下重刑,正是因為其對司法體系的巨大危害。但反過來說,為了避免刑罰被濫用,法律也設計了一系列嚴格的「過濾閘門」,一項指控必須同時通過這四道關鍵的閘門,才有可能成立犯罪。這也是為何提告偽證罪如此困難的原因。
偽證罪是所謂的「純正身分犯」,也就是說,只有具備特定身分的人才會觸犯此罪。根據法條,這個身分僅限於「證人」、「鑑定人」與「通譯」1。
(一) 為何被告說謊不成立偽證罪?
一個常見的問題是:如果被告在法庭上為了脫罪而說謊,是否構成偽證罪?答案是不會。這是因為刑事訴訟法保障被告享有「不自證己罪」的權利,也就是被告沒有義務提供對自己不利的證據或陳述,更不能強迫他承認自己有罪。因此,被告在訴訟中的地位並非「證人」,其陳述不受偽證罪的規範。不過,若被告唆使或教唆他人為自己作偽證,仍可能成立偽證罪的教唆犯 。
偽證罪的行為必須發生在特定的法律場域,即「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檢察官偵查時」。這意味著,謊言必須是在法官面前的法庭上,或是檢察官面前的偵查庭中所說。若是在警察局做筆錄時說謊,或是在調解委員會、校園性平會等非司法審判或偵查的場合提供不實資訊,都不會構成《刑法》第168條的偽證罪 。
這是成立偽證罪最重要、也最常被忽略的程序要件。所謂「具結」,是一個莊嚴的法律儀式,其目的是要鄭重地告知證人誠實陳述的義務以及說謊的嚴重後果。
(一) 什麼是「具結」?為何如此重要?
在作證前,法官或檢察官會向證人說明具結的義務及偽證的處罰,並要求證人朗讀一份結文(誓詞),內容大致為:「本人以證人身分作證,必當據實陳述,絕無匿、飾、增、減,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之處罰,謹此具結。」。證人朗讀後簽名,這個程序才算完成。這個儀式就像國外電影中手按聖經發誓一樣,它劃定了一條清晰的界線:從此刻起,證人所說的每一句話都將承擔法律責任。
(二) 未依法踐行具結程序的法律效果
具結程序必須合法踐行,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法官或檢察官在程序上有瑕疵,例如,忘記讓證人具結,或是未依法告知證人其有拒絕證言的權利(例如,當證人與被告有配偶或特定親屬關係時,法律允許其拒絕作證,以避免陷入親情與法律的兩難),那麼即使證人後續的陳述是謊言,由於具結程序本身不合法,也無法以偽證罪論處 。
這是偽證罪認定中最具挑戰性的一環,它要求謊言不僅是客觀不實的,還必須是證人主觀上「故意」為之。
(一) 故意為「虛偽陳述」:證明「明知不實」的挑戰
偽證罪只處罰「故意」的虛偽陳述。這意味著,提告方必須證明證人在說話的當下,「明知」自己的陳述與事實不符,卻仍然「刻意」做出這樣的陳述。這也區分了偽證與單純的記憶錯誤或誤解。如果證人是因為事隔久遠而記憶模糊,或是一時緊張而口誤,只要不是出於故意,就不會構成偽證罪。
這正是許多偽證罪告訴案最終不了了之的主因。當證人以「我忘了」、「我記不清楚了」來回應時,除非有非常強力的證據(例如錄音檔或白紙黑字的信件)能證明他其實記得清清楚楚,否則要證明他主觀上的「故意」,在證據上是極其困難的。
(二) 陳述內容需「與案情有重要關係」
並非所有謊言都會構成偽證罪,法律還要求該虛偽陳述必須是針對「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如果證人只是對一些無關緊要的細節說謊(例如,當天穿什麼顏色的衣服),而該謊言完全不影響案件的判斷與結果,那麼也不會成立偽證罪。法律聚焦的是那些足以影響裁判結果的關鍵事實。
理解了偽證罪嚴格的四大要件後,我們就能明白為何在實務上,即使我們內心確信證人在說謊,要成功追訴其偽證罪責依然困難重重。
(一) 舉證「故意」的困難:當證人說「我忘了」
如前所述,證明「故意」是提告偽證罪的最大障礙。人的內心意圖本就難以窺探,當證人選擇以「忘記了」作為盾牌時,除非有客觀證據能戳破其謊言,否則檢察官很難僅憑一方的指控就認定證人是故意說謊而非真的記錯。
既然事後提告偽證罪的成功率不高,且可能耗費大量的時間與金錢,那麼當事人該如何應對?一個更具智慧的策略,是將目標從「懲罰說謊者」轉向「贏得眼前的官司」。這意味著我們必須將戰場拉回到原本的訴訟中,透過有效的「當庭攻防」來化解不實證詞的殺傷力。
(一) 善用「交互詰問」揭穿謊言
在法庭上,對付不實證詞最有利的武器就是「交互詰問」(也就是俗稱的「詰問」或「結問」)。一位經驗豐富的律師,可以在詰問過程中,透過設計精巧的問題,一步步引導證人,使其陳述出現前後矛盾,或使其證詞與其他客觀證據產生衝突。透過這種方式,律師可以直接在法官面前揭示證詞的不可信之處,動搖法官對該證詞的採信度,進而使其失去證明力。
(二) 律師如何協助您在事前做好準備,並在庭上有效反擊
這正是律師專業價值的體現。在開庭前,律師會協助您全面檢視案件的所有證據,預測對方證人可能提出的說法,並擬定周詳的詰問策略。在法庭上,律師能冷靜地觀察證人的反應,抓住其陳述的漏洞,並提出一針見血的問題。這種即時性的法庭攻防,其效果遠勝於在案件結束後,才去開啟另一場勝算不高的偽證罪訴訟。最終的目標,是在您原本的案件中取得勝利,這才是對您最實質的幫助。
總結來說,證人在法庭上說謊,雖然可能觸犯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的偽證罪,但該罪的成立有其四大嚴格要件:特定身分、特定場合、關鍵的具結程序,以及主觀上故意就案情重要事項為虛偽陳述。其中,證明「故意」的極高難度,導致偽證罪在實務上的起訴與定罪率偏低。
因此,當您不幸在訴訟中遭遇不實證詞時,與其將心力投入在事後追究偽證罪責,一個更務實且有效的策略,是聘請專業律師,在當下的訴訟程序中,透過縝密的準備與犀利的交互詰問,直接在法官面前削弱甚至摧毀該證詞的證明力。
與其在傷害造成後才尋求報復,不如在傷害發生前就做好防禦。一個好的律師,就像一道真正的「法律護身符」,能在法庭上為您擋開不實指控的利箭,捍衛您的權益,助您贏得最終的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