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開庭通知撞行程怎麼辦?律師完整解析請假/改期 SOP、刑事被告強制到庭與民事代理彈性

23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前言:那張讓人心頭一沉的開庭通知

打開信箱看到法院或地檢署寄來的開庭通知,日期一翻——剛好撞到早就訂好的家族出國行程、孩子的成年禮、夫妻紀念日,或是公司主管的關鍵會議。許多當事人腦中第一個念頭是:「我有事,可以請假嗎?

實務上的標準答案是:大概率不行,而且越是您在意的場合,越是不可能。這不是法院故意刁難,而是司法系統的運作邏輯,跟日常生活的請假邏輯完全不同。本文要把這個落差講清楚——為什麼法院的請假審查這麼嚴、刑事被告與民事當事人有什麼差別、什麼理由可能被准、若真的不能到庭應該怎麼處理。

貳、為什麼法院的請假比公司嚴?

一、司法系統的「公共利益」邏輯

每一位法官手上同時跑數十甚至上百件案件,行事曆早已排得密密麻麻。為了配合一位當事人的個人因素改庭期,看似只是調整時間,實際上會引發連鎖效應:

  • 對造、雙方律師、證人、鑑定人都要重新喬時間
  • 同一天本來排好的其他案件可能被擠壓
  • 整個庭期表往後推,案件結案時間被拖延
  • 耗費寶貴的司法資源

所以法院審查請假時,基本立場是「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必須到庭」,而不是「除非有特殊狀況,否則都可以改」。這個基本立場,跟一般職場「我事先請假就好」的邏輯完全相反。

二、您的「身分」決定您有多少彈性

同一個庭期,不同身分的人能不能請假,答案天差地遠。最關鍵的分水嶺是:刑事 vs 民事、被告 vs 告訴人、本人 vs 代理人。

參、刑事案件:被告原則上「非到不可」

一、刑事被告的強制到庭義務

刑事訴訟直接關係到人身自由,所以對被告的到庭義務最嚴格。《刑事訴訟法》第 281 條規定,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也就是說,被告若不到庭,法院多半就把案件押後,不會直接開。

那不到的後果呢?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到,法院可以採取的措施是:

  • 拘提(刑訴 §75 以下):由法警依拘票將被告強制帶到法庭
  • 通緝(刑訴 §84 以下):若認為有逃亡之虞,發布通緝
  • 影響量刑印象:雖法律未明文,但實務上「被告連庭都不出」會影響法官對犯後態度的評價

以個人旅遊、公司會議、家庭聚會為由請假,幾乎不可能被准許。

二、刑事告訴人的彈性空間

若您是刑事「告訴人」(報案的被害人),情況不同。告訴人的到庭強制性低很多,通常可以:

  • 提交書面陳述代替到庭
  • 委任「告訴代理人」(通常是律師)出席
  • 由協辦的家屬代為說明(若涉及家庭暴力等)

三、認罪協商與簡式審判的特例

適用認罪協商程序(刑訴 §455-2 至 §455-11)、簡式審判程序的案件,因為爭點已大幅簡化,對被告到庭的彈性會比一般審判略為寬鬆,但也不能任意請假。

肆、民事案件:有彈性,但別輕忽

一、可以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民事案件中,當事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後,律師出庭的效力等同當事人本人到庭(《民事訴訟法》第 68 條以下)。這是民事訴訟最大的彈性——當事人本人不到,律師到場就足夠完成程序。

二、不到庭的法律後果

當事人若沒委任律師、自己又沒到,後果視程序階段而定:

  • 言詞辯論期日:可能由法院依《民訴 §385》「一造辯論判決」(只聽對方陳述後判決,通常對缺席方不利)
  • 調解期日:依《民訴 §420-1》視為調解不成立,案件進入訴訟
  • 原告未到:依《民訴 §191》得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經一定期間若無聲請續行,視同撤回

沒有刑事的拘提通緝,但敗訴風險會大幅升高。

伍、什麼理由可能被法院接受?

一、實務上常被接受的正當理由

  • 身體重大疾病或住院:檢附醫師診斷證明、住院證明、手術通知
  • 親屬急難:配偶、父母、子女重病、過世,檢附證明
  • 已先排定的不可變更國家任務:被徵調參與國家賽事、外交任務、奧運
  • 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災害、交通完全中斷
  • 同日另有法院庭期(俗稱「衝庭」):當事人本身已先有其他法院的庭期

二、實務上不會被接受的理由

  • 個人旅遊、出國度假
  • 公司一般會議(即便您認為很重要)
  • 子女學校活動、運動會、畢業典禮
  • 跟客戶或廠商的會議
  • 單純不想去、覺得太累

實務常見當事人覺得「這場簽約我非到不可,公司一年的訂單就在這場」——對法院而言,這仍屬「個人商業活動」,不是法定不可抗力。

陸、為什麼律師可以輕鬆改庭期,當事人不行?

許多當事人發現律師似乎總能改庭期。這不是律師「靠關係」,而是有制度上的合理基礎:

  • 同日已有他案庭期(衝庭):這是法律明文認可的請假事由,法院普遍接受
  • 律師之間的專業禮儀:律師會在收到開庭通知時就主動跟對造律師、書記官協調,提前一兩個月處理
  • 有正式的書狀格式:律師熟悉聲請改期書狀的標準寫法,法院容易裁定
  • 不是臨時請假:律師通常會在庭期日前 1~2 週就遞狀,法院有充分時間調整

這也是為什麼委任律師是面對訴訟的重要投資——律師可以在行程安排上替您爭取到當事人本人難以獲得的彈性。

柒、若真的無法到庭,標準 SOP

  1. 立即聲請改期:在開庭日前至少 1 週遞交「聲請改期狀」(可下載司法院格式)
  2. 附上證明文件:診斷證明、住院通知、機票證明、外國公務通知、衝庭的另一案開庭通知
  3. 表達尊重法院的態度:書狀中明確說明「並非有意延滯訴訟」,並表達願意配合法院重新指定的庭期
  4. 同時準備替代方案:民事案件可委任律師代為到庭;刑事告訴人可請告訴代理人;書狀內可附書面答辯
  5. 等候法院裁定:法院通常會以書面通知是否同意改期。在收到「准予改期」的裁定前,千萬不要擅自缺席

捌、特別提醒:刑事被告千萬不要「擅自缺席」

實務上踩過最嚴重雷的是:刑事被告以為「我寄了診斷證明就好」,結果法院並沒有同意改期,被告又沒到庭,結果被開拘票。直接記住一個原則:沒看到法院的「准許改期」裁定前,該到庭就到庭。即便當天身體不適,也要先到法庭請求當庭改期,而不是擅自缺席。

結語

開庭通知不是可以輕易請假的邀請函。尊重司法庭期、提前規劃、必要時委任律師,才是最務實的應對方式。若您收到開庭通知與重要行程衝突、不確定能否請假,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將協助您評估請假可能性、撰寫聲請改期書狀,或代為出庭。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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