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事,開庭可以請假嗎?律師告訴你法院運作的潛規則

23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律師

壹、前言:那張讓人心頭一驚的「開庭通知」 

當您從信箱中拿出那封來自法院或地檢署的信件,打開後看見「開庭通知」或「傳票」時,心中難免一沉。而當您的目光落在指定的開庭日期上時,那份焦慮感可能瞬間放大——日期剛好撞上早已安排好的出國旅遊、孩子的慶生會、重要的夫妻紀念日,甚至是攸關公司存亡的重大會議。 

這時,一個最直接的問題浮上心頭:「我有事,開庭可以請假嗎?」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想先給出一個最貼近實務的結論:通常是不太行的。這並非法院或檢察官不近人情,而是因為司法系統的運作邏輯,與我們日常生活的邏輯存在著根本性的差異。我們的生活充滿彈性,會議可以改期,約會可以重訂;但司法程序的世界,則被一套嚴謹、環環相扣的規則所支配。本文將為您深入剖析這背後的運作現實,解釋為何當事人請假如此困難,以及為何律師似乎總能輕易地「改庭期」。 

貳、當事人的「重要私事」 vs. 法院的「公共利益」:為何請假這麼難? 

一、司法巨輪下的個人:法院運作的現實考量 

許多人會認為,自己請假的理由正當且重要,法院理應通融。然而,從法院的角度來看,每一個案件都只是龐大司法機器中的一個齒輪。法官或檢察官手上同時有數十甚至上百件案件在進行,整個法庭的行事曆早已排得密密麻麻。 

為了一位當事人的個人因素而更動庭期,看似只是調整一個時間,實則會引發連鎖效應。這不僅影響到對造當事人、律師、證人、鑑定人等所有訴訟關係人的時間,更會排擠到其他等待開庭的案件,耗費極其寶貴的司法資源。 

二、您的「身分」決定了您的「義務」:不同案件類型的到庭要求 

在司法程序中,您是以什麼「身分」參與,將直接決定您是否有不到庭的空間。 

(一) 刑事案件:攸關人身自由,原則上「非到不可」 

  1. 被告的強制到庭義務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您是「被告」,那麼親自到庭不僅是權利,更是法律上的強制義務。因為刑事審判直接關係到您的人身自由,法律要求您必須在場,才能充分行使防禦權、聽取指控、詰問證人。 

若您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後果可能非常嚴重。檢察官或法官可能會認為您有逃亡之虞,進而簽發「拘票」將您強制拘提到案,甚至發布「通緝」。因此,以個人旅遊、公司會議等理由向法院請假,幾乎不可能被准許。這不是法院是否體諒的問題,而是法律的強制規定。 

  1. 告訴人的彈性空間 

相較之下,如果您是提告的「告訴人」,雖然您的陳述對案情很重要,但法律上的要求相對有彈性。您可以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由律師代您出庭陳述意見、表達立場。在這種情況下,只要有合法的代理人出席,您本人通常可以不用親自到庭。 

(二) 民事案件:財產權的攻防,代理制度的活用 

民事案件多半涉及金錢、財產或權利義務關係的紛爭。在民事訴訟中,法律賦予當事人極大的彈性,這就是「訴訟代理人」制度。 

您可以委任律師作為您的訴訟代理人,全權代理您進行訴訟。一旦委任了訴訟代理人,除了在某些特定程序(例如:言詞辯論期日、法院要求親自說明的场合)外,您本人原則上可以不必親自到庭。 

這意味著,委任律師不僅是為了藉助其法律專業,更是為您分擔了訴訟程序帶來的沉重負擔與時間成本。您不必再為了開庭而打亂工作排程或犧牲個人生活,可以將程序性的事務交由專業的法律後盾處理,讓自己專注於事業與家庭。 

參、律師的「特權」?揭開「衝庭」改期的神秘面紗 

許多當事人心中都有一個共同的疑問:「為什麼我的假不准,但對方律師說他不行,法官就改時間了?難道律師比法官大?還是他們私下有交情?」這其實是個普遍的誤解。律師能夠成功改期,並非基於特權或人脈,而是源於一個司法體系內部的專業術語—「衝庭」。 

一、關鍵字:「衝庭」— 律師的請假理由 

「衝庭」指的是一位律師在完全相同的時間,被安排了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庭期日。例如,A案件的法官在一個月前就指定了1月3日上午開庭,但B案件的檢察官最近才通知,同樣要在1月3日上午開偵查庭。由於律師不可能有分身乏術,這種情況便構成了「衝庭」。 

這與當事人的個人事務有著本質上的區別。當事人的請假理由源於「個人選擇」,而律師的「衝庭」則源於其服務多位當事人、應對多個法院的「職業義務」。這不是律師個人的問題,而是整個司法系統中案件排程必然會發生的後勤問題。 

二、這不是偏袒,是為了整個系統的效率 

當律師以「衝庭」為由聲請改期時,法院或地檢署通常會同意,這背後是基於對專業的尊重與系統效率的考量。實務上遵循著一個不成文的「先來後到」原則:後排定庭期的法院,通常會尊重先排定庭期的法院。律師只需提出先開庭的「衝庭證明」,後來的法院通常就會同意改期。 

這並非偏袒,反而是維持整個司法系統順暢運作最有效率的方式。試想,如果法院強硬不准律師改期,那麼律師只能選擇出席其中一個庭,導致另一個案件的當事人頓時失去辯護人或代理人。這對該案件的程序會造成更大的衝擊與延宕。因此,法官同意改期,是從整個系統的宏觀角度,選擇一個「總體損害最小」的方案,確保兩個案件都能在律師的協助下順利進行。 

三、律師請假也有碰壁的時候:當改期會引發更大風暴 

然而,律師的改期聲請也並非萬無一失。法官在做決定時,永遠在進行一場「利益權衡」。 

典型的例子是,假設某次開庭法院已經傳喚了五、六位證人,其中幾位甚至是特地從中南部請假北上,準備出庭作證。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只因為一位律師衝庭,就要讓所有人都白跑一趟,所有人的時間、金錢、工作都受到影響,那麼法官很可能會駁回律師的改期聲請。因為此時,維持庭期順利進行所涉及的「公共利益」,已經遠大於律師個人及其當事人的不便。 

遇到這種無法改期的狀況,律師的備案通常是與當事人溝通,委請其他信賴的律師同道協助「代庭」。在民事訴訟中稱為「複代理人」,在刑事案件中則可能是協同辯護。這一切都必須在取得當事人理解與同意的前提下進行。 

四、防患於未然:法庭上的「喬時間」藝術 

事實上,法院本身也希望能盡量避免衝庭的麻煩。因此,在實務中,尤其是在民事案件,法官常常會在開完庭的尾聲,主動詢問雙方律師:「下一次庭期訂在2月2號禮拜三早上10點半,這個時間雙方訴訟代理人可以嗎?」 

法官會現場拿出月曆,與雙方律師直接協調出一個大家都能接受的時間。這個看似簡單的「喬時間」動作,正是司法實務中為了避免程序延宕、互相尊重專業的體現。 

肆、結論:面對開庭通知,您的最佳策略是什麼? 

總結來說,法律程序有其不容撼動的嚴肅性與剛性。對於當事人而言,個人的重要事務很難成為動搖既定庭期的理由;但對於律師而言,基於職業義務所產生的「衝庭」,則是在司法體系內被普遍理解和接受的改期事由。 

這也揭示了委任律師的深層價值。一位優秀的律師,其作用遠不止於在法庭上進行攻防辯論。更重要的是,他扮演著「程序領航員」與「壓力吸收者」的角色。他能為您處理繁複的司法文書、應對剛性的開庭時間、在專業的法律社群中有效溝通,將您從這些足以擾亂日常生活的程序瑣事中解放出來。 

因此,當您再次收到那封令人心驚的開庭通知時,與其煩惱如何向法院請假,不如換個角度思考:如何尋求專業協助,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一位好的律師不僅是您法庭上的戰友,更是您在繁複司法程序中的「法律護身符」,為您妥善處理程序細節,讓您能專注於自己的生活與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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