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
打開信箱看到法院或地檢署寄來的開庭通知,日期一翻——剛好撞到早就訂好的家族出國行程、孩子的成年禮、夫妻紀念日,或是公司主管的關鍵會議。許多當事人腦中第一個念頭是:「我有事,可以請假嗎?」
實務上的標準答案是:大概率不行,而且越是您在意的場合,越是不可能。這不是法院故意刁難,而是司法系統的運作邏輯,跟日常生活的請假邏輯完全不同。本文要把這個落差講清楚——為什麼法院的請假審查這麼嚴、刑事被告與民事當事人有什麼差別、什麼理由可能被准、若真的不能到庭應該怎麼處理。
每一位法官手上同時跑數十甚至上百件案件,行事曆早已排得密密麻麻。為了配合一位當事人的個人因素改庭期,看似只是調整時間,實際上會引發連鎖效應:
所以法院審查請假時,基本立場是「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必須到庭」,而不是「除非有特殊狀況,否則都可以改」。這個基本立場,跟一般職場「我事先請假就好」的邏輯完全相反。
同一個庭期,不同身分的人能不能請假,答案天差地遠。最關鍵的分水嶺是:刑事 vs 民事、被告 vs 告訴人、本人 vs 代理人。
刑事訴訟直接關係到人身自由,所以對被告的到庭義務最嚴格。《刑事訴訟法》第 281 條規定,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也就是說,被告若不到庭,法院多半就把案件押後,不會直接開。
那不到的後果呢?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到,法院可以採取的措施是:
以個人旅遊、公司會議、家庭聚會為由請假,幾乎不可能被准許。
若您是刑事「告訴人」(報案的被害人),情況不同。告訴人的到庭強制性低很多,通常可以:
適用認罪協商程序(刑訴 §455-2 至 §455-11)、簡式審判程序的案件,因為爭點已大幅簡化,對被告到庭的彈性會比一般審判略為寬鬆,但也不能任意請假。
民事案件中,當事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後,律師出庭的效力等同當事人本人到庭(《民事訴訟法》第 68 條以下)。這是民事訴訟最大的彈性——當事人本人不到,律師到場就足夠完成程序。
當事人若沒委任律師、自己又沒到,後果視程序階段而定:
沒有刑事的拘提通緝,但敗訴風險會大幅升高。
實務常見當事人覺得「這場簽約我非到不可,公司一年的訂單就在這場」——對法院而言,這仍屬「個人商業活動」,不是法定不可抗力。
許多當事人發現律師似乎總能改庭期。這不是律師「靠關係」,而是有制度上的合理基礎:
這也是為什麼委任律師是面對訴訟的重要投資——律師可以在行程安排上替您爭取到當事人本人難以獲得的彈性。
實務上踩過最嚴重雷的是:刑事被告以為「我寄了診斷證明就好」,結果法院並沒有同意改期,被告又沒到庭,結果被開拘票。直接記住一個原則:沒看到法院的「准許改期」裁定前,該到庭就到庭。即便當天身體不適,也要先到法庭請求當庭改期,而不是擅自缺席。
開庭通知不是可以輕易請假的邀請函。尊重司法庭期、提前規劃、必要時委任律師,才是最務實的應對方式。若您收到開庭通知與重要行程衝突、不確定能否請假,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將協助您評估請假可能性、撰寫聲請改期書狀,或代為出庭。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