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律師
第一次走進法院的人,幾乎都會感受到一股莫名的壓力。高聳的法官席、身穿特殊袍服的法律人員、肅穆到近乎冰冷的氛圍——讓人不自覺挺直腰桿、放低音量。
許多人把這種感受歸咎於司法「官僚」或「高高在上」。但這種令人敬畏的感覺,其實不是制度缺陷,而是一套經過深思熟慮的設計——司法透過空間、服裝、語言、程序,共同構成所謂的「司法威儀」,目的是確保這個場合產生的每一個決定,都在審慎、正式、可課責的框架內做成。
本文要把三件事說清楚:
法庭空間有明顯的高低差——法官席(法台)通常高於原告、被告、律師席位。這種設計不是為了讓法官「看起來偉大」,而是以空間語言明確標示角色分工:
一進入法庭,誰做什麼、誰有什麼權力,從空間佈局就已明確。這比口頭說明更有效率,也提醒所有人:這是一個執行法律職務的場合,不是日常對話。
台灣法律三家職業的法袍配色清楚區分:
炎炎夏日仍需穿著的厚重袍服,表面上看是形式主義,實際意義是:當法律人穿上法袍,就是在向所有在場者宣告——此刻執行的不是個人意志,而是法律職務。
這種「制服化」具有兩個功能:
法律語言充滿儀式感,但不是故作高深。例如:
這些用語看似陳舊,功能上卻扮演「語言註冊機」——把法庭對話與日常閒聊明確區分開來,迫使所有參與者使用更精確、更審慎的語言。當你說的是「鈞院」「被告」「他造」,注意力就會自動切換到法律模式,講話自然慎重。
值得一提的是,實務上也有推廣法律白話文的聲音,主張裁判書應盡量白話以利當事人理解。兩種立場各有道理 — 當事人理解到法律語言「有意被刻意化」即可;真正寫狀時,還是依現行慣例使用,以免讀來不夠慎重。
多數人對法庭的想像來自好萊塢電影——律師慷慨陳詞、證人反覆交叉詰問、主角最後一刻提出關鍵證據逆轉。這些畫面在台灣法庭幾乎不會出現。原因是台灣民事訴訟採「書狀主義」——重要的主張、證據、法律論述主要在事前以書狀提出,開庭時律師常只簡短回答:「如書狀所載」「如答辯狀所陳」。
這代表:
一件民事案件通常要開 5 到 10 次庭,每次間隔 1 到 2 個月,每次聚焦特定爭點——證人調查、鑑定結果、爭點整理、言詞辯論。單次旁聽像看一部電影的中間 30 分鐘,前後脈絡都缺。電影法庭是戲劇化壓縮的結果,現實法庭更像慢電視。
沒有法律背景的旁聽者,難以辨識:
缺乏這些脈絡,旁聽只剩「熱鬧」——看到開庭流程,但看不懂實質攻防。
親眼看見法官、書記官、律師、檢察官如何運作,親身感受司法儀式的莊嚴,是任何影片無法替代的公民體驗。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少數不公開案件(如性侵害、少年、部分家事案件)外,旁聽是公民可行使的權利。
第一次旁聽的衝擊感,往往來自「原來現實的法庭是這個樣子」——沒有戲劇性的爆點、沒有雄辯滔滔、沒有即時翻盤。這種「去戲劇化」的體驗,反而讓人對訴訟有更務實的期待。
法律系學生、實習律師、青年律師,旁聽是重要學習途徑。實地觀察可學到:
要真正從旁聽有收穫,建議:
法庭的莊嚴不是要壓迫你,而是保障你的權益——你有陳述的權利,法官有聽的義務。不要因為場合肅穆就怯場,也不要因為緊張就陳述混亂。
不需要咬文嚼字用古語,但請避免三類語言:
理想的回答模式:「對方違反契約第 X 條約定之 Y 義務,具體事實是 Z,證據為 W」——事件、法律依據、證據三段俱全,法官一聽就懂。
若已委任律師,開庭時原則上由律師主導發言。當事人只在法官直接詢問時簡短、具體回答,不主動補充與爭點無關的事項。這不是為了隱藏什麼,而是避免未經過濾的臨場發言暴露不必要的弱點——該說的書狀中已寫清楚,臨場補充經常出錯。
法庭的威儀感不是壓迫工具,而是保障你享有公平審判的機制——透過空間、服裝、語言的儀式化,法律把每一次開庭都轉化為正式、慎重、可課責的程序。書狀主義下的台灣法庭也許不像電影那麼戲劇化,卻更接近真實生活的樣貌:在白紙黑字上攻防,在有限時間內精確表達。
若您即將第一次出庭而感到緊張,或想先了解開庭流程與禮儀細節,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會在開庭前與您沙盤推演,確認當天要說的重點、預期法官的詢問、以及該如何在莊嚴場合展現專業而有力的主張。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