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律師
「他在 LINE 群組罵我白癡,我可以告他嗎?」——這樣的諮詢過去十幾年我接過無數次。過去我會說「可以,只要公開場合、有貶損人格意圖,大概率成立公然侮辱」。但在 2024 年 4 月以後,答案變得複雜很多。
原因是憲法法庭在 2024 年 4 月作出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與第 4 號兩項關鍵判決,大幅限縮了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與第 310 條誹謗罪的成立範圍。這兩號判決不是宣告違憲,而是用「合憲性限縮」的方式要求法院重新理解這兩條罪。實際結果:許多過去會被判有罪的罵人言論,現在已不構成犯罪。
條文:「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處罰的是「沒有具體事實基礎的抽象謾罵」——純粹用言論羞辱或貶損對方人格。典型例子:「你就是廢物」「畜生」「給我滾」。
條文第 1 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處 1 年以下徒刑或 15,000 元以下罰金;以文字或圖畫散布(例:網路貼文),加重為 2 年以下徒刑、30,000 元以下罰金(第 2 項)。
處罰的是「具體事實的指摘或傳述」——說的是有頭有尾、可供查證的事件。典型例子:「他挪用公款 50 萬」「她是小三插足別人婚姻」。
抽象貶低人格 → 公然侮辱;具體指摘事實 → 誹謗。
這個轉變最關鍵。大法官明確區分兩者:
這就是「法律不再保護玻璃心」這句話的來源。言論讓你主觀不悅,不足以讓對方入罪;必須讓第三人對你的客觀評價下降,才可能構成公然侮辱。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要求法院在判斷公然侮辱時必須做三層檢驗:
大法官也指出,單以言論就剝奪人民身體自由(拘役)有過苛之虞,因此原則上應以罰金為限,例外在情節嚴重時(例如透過網路或電子通訊方式散佈,造成持續、累積或擴散性嚴重損害)才能判拘役。
誹謗罪在 2000 年的釋字第 509 號就已肯認:如果發言者能證明其所言屬實,或雖不能證明但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且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不罰。
113 年憲判字第 4 號進一步明確:即便後來發現查證所得的資料實際上不實,只要發言者沒有惡意或重大輕率地使用該資料,仍應免罰。
對於公共議題、公眾人物、可受公評的事情,表達個人觀點、批評性評論的空間比過去更寬鬆。單純的價值判斷(「我覺得這個政策很糟」)更不容易構成誹謗。
新聞記者、部落客、評論員若在發表前做了合理查證(採訪當事人、比對公開資料、核對日期等),即使最後證明資料有誤,只要非惡意使用,較難構成誹謗。這對言論自由是實質保障。
「討厭」「煩」「你很會喔」「白癡」「笨蛋」——在多數日常脈絡下,這類字眼已很難構成公然侮辱。法院會評估:是否逾越合理忍受範圍、是否貶損到社會評價。純粹讓對方不開心而已,不會入罪。
「這家餐廳的服務態度很差」「他這次的決策很糟糕」「這間公司管理混亂」——針對具體事件或行為的批評,屬可受公評之事,即使語氣激烈也通常合法。
「我覺得他不可靠」「我不喜歡這個人」「這個設計很醜」——純粹的主觀評價,沒有具體不實事實指摘,較不會構成誹謗。
政治人物、藝人、意見領袖等公眾人物,因主動進入公共領域,其名譽權讓渡於言論自由的比例較高。批評其公開表現、政策主張、職業行為,空間比批評一般人更大。
「畜生」「禽獸不如」「敗類」「你不配活著」——這類將對方貶低至「不具人性尊嚴」的用詞,即使新標準下,仍可能構成公然侮辱。
針對族群、性別、性向、身心障礙、特定疾病的羞辱用語(例如對女性用性器官用詞、對同性戀者的歧視稱呼、對身障者用「智障」等貶稱),仍屬嚴重侮辱。
「他貪污 500 萬」「她跟主管搞外遇」「他有性騷擾前科」——這些是具體的事實指摘,若發言者未經合理查證、或明知不實仍散布,仍構成誹謗罪。
連日大量貼文攻擊、號召他人圍剿、結合個資揭露、製作羞辱影片等行為,情節達到「足以貶損社會評價」的程度,仍可能構成犯罪;情節嚴重時,就算罵的是抽象用詞,也可能成立。
113 年憲判字第 3、4 號把刑法的妨害名譽罪推向「言論自由優先、刑罰謙抑」的方向。這不是鼓勵罵人,而是告訴我們:法律保護的是你的客觀社會評價,不是你脆弱的情緒。若受到的言論確實貶損了你在社會上的位置,或是具體造假指控毀壞你的名譽,法律仍是你的武器;若只是日常不悅、小規模嘲諷,走民事或和解會比刑事告訴更適合。
若您正面臨疑似妨害名譽的言論侵害,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會依新的憲判字標準評估您的案件是否達到可追訴門檻,並規劃民事、刑事、和解三條路線的最佳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