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AUG 2025 張倍齊律師
身為律師,提早抵達法院已是日常。那天,我一如往常提早了近二十分鐘,坐在法庭外的走廊上,等待著我的案件開庭。法院的開庭通知就像診所看診的叫號系統,輪到前一案時,我便走進旁聽席,一方面了解法官的審理風格,一方面也讓自己進入開庭的狀態。
然而,接下來的場景,卻讓我深感震撼,也成為這篇文章的起點。
法庭上,一位沒有委任律師的老太太,面對法官的提問:「關於您的主張,有什麼證據要調查嗎?」她只是不斷重複著一句話:「請法官幫我調查,我沒有恐嚇他,我講的都是真的!」
法官耐著性子,試圖引導她:「您有什麼『具體』的證據要聲請調查?」但老太太像是卡在同一個迴圈,反覆說著:「請法官幫我調查!」法官臉上寫滿了無奈,最終只能在筆錄上照實記下這句話。
這句「請法官幫我調查」,在許多民眾心中,或許是面對司法最直覺的求助。然而,在真實的法庭上,這句話不僅是一句無效的咒語,更可能是一句將自己推向敗訴懸崖的危險之語。它暴露出的,不只是一個訴訟技巧的錯誤,而是一種對於現代司法制度根本性的誤解——將法官想像成如包青天般,會主動為你明察秋毫、上窮碧落下黃泉找出真相的父母官。
但,現代法庭的運作規則,與這種想像,可以說是天差地別。
要理解這句話為何無效,我們必須先拆解民事訴訟的遊戲規則。訴訟,從來不是溫良恭儉讓的清談,它更像一場激烈的球賽,甚至是一場寸土必爭的戰爭。不懂規則就貿然上場,後果不堪設想。
我國的民事訴訟,其底層的運作邏輯被稱為「辯論主義」。這不是指雙方在法庭上辯論音量的大小,而是一套劃分法官與當事人「角色」與「責任」的根本原則。
(一) 法官的角色:中立的裁判,而非球員兼教練
在「辯論主義」的框架下,法官的角色如同球賽中的裁判。他的職責是確保比賽在公平的規則下進行,並根據雙方球員(也就是原告與被告)在場上的表現來做出判決。您可以想像一場足球賽,如果裁判看到一方球員腳法不佳,就自己跑下場幫他踢一球,這場比賽還算公平嗎?
這就是法官在民事訴訟中「中立性」與「被動性」的體現。這裡的「被動」,並非批評法官懶惰,而是制度設計上的刻意為之。我國司法制度遵循「不告不理」原則,必須由人民主動開啟訴訟,法院才能介入。這種設計是權力分立的基石,用以防止司法權過度擴張。如果司法機關可以像檢警一樣主動發掘案件、介入人民私法糾紛,那將是一件「太恐怖了」的事,會讓司法權獨大,嚴重侵害人民的自由。
因此,法官必須保持被動與中立,他只能聽訟,不能參戰。當事人對他說「請幫我調查」,就等於要求裁判下場幫忙踢球,這徹底違反了法官的角色設定。
(二) 當事人的責任:誰主張,誰舉證
既然法官是裁判,那麼誰是球員呢?答案就是訴訟的當事人。在「辯論主義」下,提出事實、蒐集證據、說服法官的責任,完全落在當事人自己身上。這就是法律人常說的「舉證責任」。
一個最經典的例子是「時效抗辯」。例如,一筆借款的請求權,法律規定超過15年不行使就會消滅。假設原告拿著一張20年前的借據來提告,被告如果沒有在法庭上「主動」向法官主張:「報告法官,這筆錢已經超過15年時效,我拒絕償還。」那麼,即使法官一眼就看出時效問題,他也「不能」主動幫被告免除這筆債務。
法官不能跳下來說:「被告,你怎麼這麼傻,這都過期了,快主張時效啊!來,我幫你主張。」因為「時效抗辯」是屬於被告的權利,必須由他自己提出,才能成為判決的基礎。當事人自己不主張,就等於放棄了這個防禦的武器。
同理,「請法官幫我調查」這句話的根本謬誤在於,它將本應由「球員」(當事人)承擔的「舉證責任」,錯誤地拋給了「裁判」(法官)。
訴訟的對抗性,絲毫不亞於一場激烈的球賽。它更像上戰場,雙方「拼個你死我活」,目標是攻擊對方弱點、強化我方優點,最終「致對方於死地」(在訴訟上即為勝訴)。在這樣高強度的對抗中,不懂規則就上場,將面臨雙重的巨大風險。
(一) 司法資源的浪費
一個不諳訴訟規則的當事人,影響的絕不只是自己的權益。當法官說出「原告起訴聲明為何?」這種基礎法律術語時,當事人可能一頭霧水,法官必須花費大量時間解釋、引導,才能讓程序勉強推進。
這不僅拖慢了個案的審理效率,更是對有限司法資源的嚴重浪費。法官的時間是全民共享的公共財,當過多時間耗費在與不諳規則的當事人進行無效溝通時,也意味著排擠了其他案件獲得及時審理的機會。
(二) 自身權益的無形損害
對當事人而言,最直接的後果就是自身權益的損害。當您在法庭上說出「請法官幫我調查」時,這句話就像在牌桌上亮出自己的底牌,它向法官與對造律師發出了一個清晰的信號:您對這個案子毫無準備,在策略上處於漂流狀態。
這不僅僅是一個孤立的口誤,它暴露出您可能根本沒有整理過自己的證據,沒有思考過如何組織攻擊與防禦。一位經驗豐富的對造律師會立刻抓住這個弱點,加大攻擊力道,讓您在法庭上更加左支右絀,最終落入「任人宰割」的境地。
這就是「職業的對業餘的」殘酷現實。更何況,多數自行訴訟的民眾,甚至連每週練習的「業餘」水準都稱不上,卻要直接面對身經百戰的職業選手。實力的懸殊,往往在開庭的最初幾分鐘就已高下立判。
既然不能空泛地要求法官調查,那麼,當事人該如何正確地運用法院的力量來取得自己需要的證據呢?關鍵在於一個核心轉變:從「請幫我查」,進化到「請幫我查『這個』」。
您不能只把問題丟給法官,而是要提出一個「具體」到足以讓法院能夠直接執行動作的請求。這意味著您必須先做好功課,明確指出您要調查的證據是什麼、在哪裡、以及它能證明什麼事。
(一) 提出「具體」的聲請
讓我們用借貸糾紛的例子,看看「無效請求」與「有效聲請」的天壤之別:
看到其中的差別了嗎?有效的聲請提供了精確的「對象」(哪家銀行、哪個法院、哪個公證人)、「標的」(哪個帳號、哪個案號、哪個公證書號)與「範圍」(哪個時間區間)。這樣的請求,法院的書記官才能據以製作公文,順利發函調取資料。
理解了如何提出具體聲請後,您就能正確看待法院的角色。法院的「公權力」是一個強大的工具,但它需要由您來瞄準。
許多證據,例如他人的銀行金流、病歷資料等,因為受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保障,任何個人或單位都無權隨意調閱。但法院不同,法院擁有國家賦予的「公權力」,可以合法地命令銀行、醫院等機構提供這些受保護的資料。
因此,整個過程的勞動分工是:
1. 當事人(您):負責進行策略思考與目標鎖定。您必須先想好要用什麼證據來證明您的主張,並找出這些證據的具體位置。
2. 法院:負責提供權力與執行火力。在您提出具體的聲請後,法院就用它的公權力作為「鑰匙」,去「解鎖」那些您自己無法取得的資料。
從這個角度看,您不再是一個被動無助的求助者,而是一個主動運用司法武器的策略家。您提供精準的座標,法院為您發射砲彈。這才是當事人與法院之間,最有效率也最正確的合作模式。
談到這裡,您或許會發現,訴訟遠比想像中複雜。它不僅是事實的陳述,更是一場涉及法律、證據、策略與心理的全面戰爭。
(一) 訴訟是「技術活」,而非「比大聲」
法律規則「多如牛毛」,甚至有人戲稱是「牛毛多如法律」,足見其繁雜。訴訟是一門高度專業的「技術活」,如同外科手術或精密工程,有其獨特的知識體系與操作技巧。它絕不是在法庭上比誰的聲音大、誰的故事比較可憐,而是看誰能更精準地運用法律規則與證據,來建構對自己有利的論述。
(二) 職業與業餘的巨大實力鴻溝
如同前述,沒有律師的當事人對上有律師的對造,就是一場職業選手對業餘素人的比賽。這其中的實力差距是巨大的。律師的工作就是在法院行走打滾,經年累月地處理案件、應對各種庭審狀況。這種經驗的累積,絕非一般民眾偶一為之的訴訟經驗所能比擬。
(三) 應對法庭的心理戰:當對方公然說謊時
許多當事人第一次開庭時,最感到震驚與憤怒的,往往是聽到對方在法官面前公然說謊。請您務必建立一個心理準備:在法庭上,「當庭說謊的人多了是了」。為了勝訴,「避重就輕、隱惡揚善」更是訴訟中常見的人性展現。
當事人因為身在其中,很容易被對方謊言激怒,進而情緒失控、亂了陣腳。而律師的價值之一,就在於提供「情緒的絕緣層」。律師不會對謊言感到驚訝,因為我們預期謊言的發生。我們會冷靜地將其視為對方的策略,並思考如何透過詰問、透過反證來拆穿它。律師能作為一個緩衝,在為您承受情緒衝擊的同時,理性地執行既定的訴訟策略。
總結來說,「請法官幫我調查」這句話,是民事訴訟中一個極具代表性的錯誤。它反映了對司法制度的根本誤解,並可能導致浪費司法資源與損害自身權益的雙重惡果。
正確的方式,是將請求「具體化」,明確告知法院您需要調查的證據為何物、在何處。然而,要做到這一點,需要對案情有通盤的了解與策略性的思考。
訴訟是一場高風險、高技術性、高對抗性的專業活動。試圖在沒有專業嚮導的情況下獨自穿越這片叢林,並非明智的省錢之道,而是一場拿自己權益與未來當賭注的豪賭。在決定提起訴訟或被動應訴時,將律師費用視為訴訟成本的一部分,尋求專業協助,讓專業的人為您處理專業的事,這才是保障您自身權益最穩妥的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