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律師
每當熱門演唱會,如天王周杰倫或歌神張學友的場次開賣,總會引發一場全民的搶票大戰。許多人為了支持自己喜愛的歌手,在開賣當下不斷點擊網頁或守候在便利商店機台前,卻往往以失敗告終,隨後便看到這些票券以數倍於原價的價格,在網路拍賣或社群平台上流通。這種現象的根源,不僅僅是單純的市場供需失衡,更是一個深層次社會現象的體現 。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黃牛的出現可以被視為市場在面對稀缺資源時,所產生的自然調節產物。當一場演唱會的供給(座位數)遠遠小於市場需求時,按照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則,票價應當隨之上升,直至達到一個能使供需平衡的價格。然而,主辦單位出於讓更多人能負擔、普及文化活動的目的,所制定的官方票價往往低於這個市場均衡價格。這就創造了一個價格差,為黃牛提供了套利空間 。黃牛透過大量購買票券,再以更高的價格轉售給那些願意支付額外費用、極度渴望參與的消費者,實際上扮演了將票券這種稀缺資源,分配給「出價最高者」的角色。
然而,這種看似符合市場效率的行為,卻與大眾的道德觀念與公平正義原則產生了劇烈衝突。大多數人認為,黃牛的存在剝奪了真正粉絲以合理價格購票的機會,特別是當他們利用電腦程式或機器人進行壟斷式搶票時,更是徹底破壞了公平購票的秩序。這種不對等的競爭,使得法律不得不介入,以犧牲部分市場自由為代價,來維護社會所珍視的公平原則。
長久以來,政府對於黃牛行為的規範主要依賴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該條文規定,「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1萬8000元以下的罰鍰 。然而,由於罰則相對較輕,且需證明「轉售圖利」的意圖與行為,導致這項法律規範對黃牛的遏阻效果有限,許多黃牛即便被查獲,仍願意鋌而走險。
為了回應日漸高漲的民怨,文化部於民國112年(2023年)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的修法,增訂了第10條之1的「黃牛條款」。這項新法的核心精神在於,將黃牛行為的處罰從過去單純的「妨害社會秩序」,提升至影響「民眾近用文化權益」與「健全藝文市場機制」的更高層次。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文創法》專為藝文活動票券而生,但《社會秩序維護法》在2025年也將黃牛罰鍰上限提高至新台幣3萬元 。這意味著,立法者正透過分眾化的法律體系,針對不同類型的黃牛行為進行精準打擊:對於藝文活動票券適用《文創法》;對於交通票券(如火車票、高鐵票)則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或《鐵路法》。這種多管齊下的修法行動,展現了政府打擊黃牛的決心。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第2項針對「加價轉售」的黃牛行為,祭出了嚴厲的行政處罰。條文明確規定,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以票面金額或定價的10倍至50倍罰鍰 。舉例來說,一張票面價值1000元的票,若加價販售,最高可被處以5萬元罰鍰,罰金力道不可同日而語。
這項規定最重要的一點在於,文化部對於「販售」行為的定義,已不再以實際「售出」為必要條件。根據文化部的函釋 ,只要行為人於網路上架、陳列、或進行兜售,即使沒有成交,也已構成違法,可據此進行裁罰。這項規定大幅降低了執法難度,讓主管機關可以從源頭即時遏止黃牛行為。此外,即使是看似合理的轉讓行為,如原價轉售但搭售其他商品,若被認定有「轉售圖利」的意圖,也可能面臨法律風險。不過,實務上仍會視個案情況判斷,例如有法院曾裁定,搭售商品若無不合理利潤,且難以認定行為人購票之初就有轉售圖利的意圖,則可能不罰。
除了高額的行政罰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的修法更具突破性的一步,在於新增了對「不正方式購票」的刑事責任。第10條之1第3項規定,若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這項規定將利用高科技手段搶票的行為,從單純的行政違法,提升至必須面臨牢獄之災的刑事犯罪。
法律之所以對此類行為處以重罰,是因為其對市場公平性的破壞遠大於單純的加價轉售。正如許多民眾所抱怨的,這些黃牛利用機器人程式,能在開賣瞬間大量掃光票券,讓一般消費者根本沒有公平競爭的機會,從根本上壟斷了票源 1。因此,法律將此行為視為對購票秩序的惡意破壞。實務上,已有相關案例可循,例如曾有工程師因開發並提供「Max搶票機器人」程式,被警方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及偽造文書罪移送法辦 。這個案例不僅提醒民眾,使用外掛程式搶票本身即屬違法,更進一步警告了背後提供技術支援的「產業鏈」相關人員,其行為同樣會面臨法律的制裁,顯示了法律從源頭打擊不法行為的決心。
在探討黃牛行為時,純粹從法律角度切入可能無法看到問題的全貌。部分經濟學者認為,黃牛的存在,其實是市場機制的自然反應。在供給有限、需求極度旺盛的狀況下,黃牛透過加價轉售,將票券重新分配給那些「願意支付更高價格」的人,這被認為是一種市場調節機制 。這種觀點認為,票券最終流向了對其價值判斷最高的人,避免了資源(票券)的錯配,也讓那些不想花時間排隊或搶票的人,能夠透過金錢換取票券,從而實現「時間與金錢」的交換效率。
這種觀點雖然在理論上具有一定邏輯,但它忽略了社會正義與公平性的考量。將所有稀缺資源的分配都交由價格決定,將會導致弱勢者無法享有文化或娛樂權利,這與現代社會所追求的價值背道而馳。
儘管黃牛行為能用經濟學理論解釋,但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必須考量社會整體價值與秩序。法律的存在,正是為了在「市場效率」與「社會公平」之間做出權衡與取捨 。黃牛行為,特別是利用科技手段壟斷票源的行為,已不再是單純的市場供需問題,而是對購票秩序的惡意破壞。這種行為創造了資訊與技術的不對等,讓絕大多數消費者失去公平購票的機會。法律對此類行為處以刑事重罰,正是為了懲罰這種惡意破壞公平秩序的行為,並維護社會的底線。
此外,法律對不同黃牛行為的區分處罰,也體現了精準的判斷。對於單純的加價轉售,例如消費者辛苦排隊後因故無法前往,加價轉讓給他人,其惡性程度相對較低,因此給予行政處罰;但對於利用程式或虛偽資料進行的惡意搶票,則視為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直接處以刑責。這顯示了法律並非一刀切地全面禁止所有轉售行為,而是針對惡性程度最高的「不正方式」,給予最嚴厲的制裁。
黃牛票問題是一個複雜的社會現象,其根源在於市場供需失衡,但其影響已遠遠超出了經濟範疇,觸及了社會公平與正義的核心。從早期罰則輕微的《社會秩序維護法》,到如今專法專罰且有刑事責任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等,我國法律體系已做出明確的回應,展現出從「輕罰」到「嚴懲」的演變趨勢。
法律的演進反映了社會價值的變遷,其介入並非要完全扼殺市場行為,而是要在市場效率與社會公平之間,找到一個合理的平衡點。特別是針對利用高科技手段進行壟斷的行為,法律的嚴懲正是在宣示,任何破壞公平秩序的行為都將付出沉重代價。
作為律師,我深信法律不僅是冰冷的條文,更是解決社會問題、維護正義的有力工具。透過對黃牛票議題的深度解析,我們希望讓大眾了解法律在其中的角色與價值,並在必要時,能運用法律來保護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