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
社群平台的演算法為了留住用戶,會刻意把立場相左的內容推送到眼前,讓留言區變成情緒戰場。當討論變成筆戰,盛怒之下的留言常一句之差就跨過刑事紅線。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2024,公然侮辱)及 112 年憲判字第 8 號(2023,誹謗合理查證)等判決對公然侮辱、誹謗罪做了合憲性限縮,整體門檻提高;但「提高門檻」不等於「可以隨便罵」。某些類型的言論仍然會讓您收到偵查傳票,甚至被判有罪。本文提供一份結合新憲判標準的安全論戰指南,讓您知道「怎麼吵不會觸法」、「踩線後怎麼處理」。
(若您想先了解公然侮辱、誹謗的基本構成要件,請先參閱本所 網路發言踩到法律紅線怎麼辦?公然侮辱、誹謗罪的完整入門指南;若想看 113 憲判後的完整認定標準,請參閱本所 公然侮辱與誹謗罪門檻提高 ——113 憲判 3 號、112 憲判 8 號詳解。)
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拆成兩個要件:
法律上「公然」指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態。Facebook 公開貼文、粉絲專頁、公開社團、IG 公開留言、Threads、PTT、YouTube 留言區都滿足。限私密社團、LINE 群組若人數較多且有外流可能,實務上亦可能認定。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把公然侮辱罪的認定範圍限縮為:
憲判同時明確:名譽感情(被罵者主觀不悅感)不再是刑法保護法益。讓對方不爽,本身不再入罪。
113 憲判 3 號理由書特別指出:個人語言使用習慣及修養本有差異,衝突當場的短暫言語攻擊,若非反覆、持續、恣意謾罵,「難逕認表意人係故意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也就是說:
但請注意:這是法院「會斟酌」的因素,不是必然免罪。若您的用語屬於極端嚴重貶抑(例如仇恨性歧視用語),即便是衝突當場,仍可能成罪。
最重要的原則。反對某人的看法時:
若要提出具體事實(「他貪污」「他造假」「他有前科」),必須有證據支持。否則可能觸犯誹謗罪(刑法第 310 條)。
112 年憲判字第 8 號確立的合理查證原則:涉公共利益的言論,發表前已盡合理查證、可合理相信為真者,即便事後證明不實,仍屬不罰。但「合理查證」不是一句話,您應:
情緒可以表達,但寫法影響法律評價:
後者表達了不滿,但聚焦於「做法」而非「人格」,完全在言論自由保護範圍內。
明確標記主觀意見,避免被法官認定為斷言的事實指控:
刑法第 311 條第 3 款「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可受公評包括:
113 憲判 3 號理由書第 56 段指出:「被害人自行引發爭端或自願加入爭端,致表意人以負面語言予以回擊,尚屬一般人之常見反應,仍應從寬容忍此等回應言論。」實務意義:對方先開戰,您一兩句回嗆的法律風險比您無端主動罵人低很多。
113 憲判 3 號特別點出:為尋求網路聲量而自願公開表意的自媒體、大眾媒體及其人員,受邀參與媒體節目、活動者,「可認係自招風險,而應自行承擔」。對這類對象的評論,法律呼吸空間較一般人更寬。
同一號憲判也強調:具言論市場優勢地位的網紅、自媒體經營者、公眾人物,若故意透過網路或傳媒公開羞辱他人,因影響範圍大,「應承擔較大之言論責任」。這對經營個人品牌的創作者、 KOL 是重要警示。
單一情緒性留言可能不成罪,但連日大量貼文攻擊同一對象、號召他人圍剿、結合個資揭露、製作羞辱影片等行為,情節達「足以貶損社會評價」程度,仍可能構成犯罪。這種情況下,113 憲判給的寬容空間無法保護。
對方提告後,您任何公開回應都可能成為新的訴訟證據或加重情節。保持沉默、由律師統一發言是最安全的做法。
完整的對話脈絡,律師在答辯時可重建整體情境,主張「衝突當場短暫言語攻擊」或「自衛、自辯」免責。
公然侮辱、誹謗都屬告訴乃論罪(刑法第 314 條),可在判決確定前撤回告訴。實務上:
113 憲判後的抗辯面比過去寬:
網路不是法外之地,但也不是一句話就送傳票的雷區。113 憲判 3 號(公然侮辱)+ 112 憲判 8 號(誹謗合理查證)給了言論自由更大的呼吸空間,但也同時保留了對「抽象人格貶損」「未查證具體指控」「結構性歧視」「組織性霸凌」的處罰。安全論戰的核心仍然是「針對事不針對人、要指控就拿證據」,這十二個字寫對了,大部分風險能自己消化。
若您已收到公然侮辱或誹謗的存證信函、偵查傳票,或正擔心自己某則貼文是否觸法,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會依最新憲判標準協助您評估答辯空間、規劃和解策略,或在必要時為您提告主張合法權益。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