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
在人潮擁擠的捷運車廂、人流密集的捷運轉乘站、晚班公車或夜歸的人行道,當不懷好意的觸碰、磨蹭、跟拍或裙底偷拍突然發生時,那短短幾秒讓人從震驚到憤怒、再到不知所措。許多受害者因為當下的驚嚇愣在原地,等回過神時行為人已經消失在人群中。
這種瞬間反應不及是人之常情。正因如此,我們需要一場「防災演練」——透過預先模擬應對流程,當不幸真的發生時,才能盡可能冷靜地採取行動。本文整理當下三步驟反應、錯過當下的補救方式、以及涉及的三類刑責(性騷擾防治法 §25、刑法 §224 強制猥褻、§315-1 妨害秘密)。
立即大聲呼喊,讓周圍的人聽見。可以喊:
音量要足以讓周圍乘客都注意到。這個動作有兩個重要功能:
在安全無虞的情況下(對方未轉而傷害您),立刻拿出手機對準行為人的:
這些影像證據至關重要,能幫助警方快速比對監視器並鎖定嫌疑人。即便只拍到對方背影、特殊配件或衣物圖案,都可能成為日後比對 CCTV 的關鍵。若不便正面拍攝,側面、背影、反光面拍攝都有用。
讓官方人員介入,能更有效攔下行為人並保全 CCTV、車廂內錄影等證據。
許多受害者因震驚而當下無法反應,等到下車回過神時行為人早已不見。請不要氣餒或自責——仍然有機會討回公道。
下車後找個安全的地方:
當日或次日內到捷運警察隊(各捷運線均有駐點)或就近派出所報案。越快報案,警方越容易調閱監視器——部分監視器保存時間僅 7-30 天,逾期即覆蓋。
報案時提供:
警方可調閱:
《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2023 年修正,2024 年 3 月施行):「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 2 條第 2 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新法的兩個關鍵修正:
《刑法》第 224 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制猥褻的構成需「違反意願的方法」+ 達到「猥褻程度」。實務上重點在「違反意願」,即便沒有強烈反抗,只要客觀上違反意願即可成立。
性騷擾防治法 §25 與刑法 §224 的差別,主要在於「行為強度與情節嚴重性」。一般捷運上短暫觸摸,多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25;若涉及長時間、多部位、強迫脫衣等更嚴重情節,可能直接適用刑法 §224。
《刑法》第 315-1 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裙底偷拍、偷錄身體隱私部位都直接構成本條。即便沒有實際接觸,只要拍攝即為犯罪。
| 罪名 | 是否告訴乃論 | 告訴期間 |
|---|---|---|
| 性騷擾防治法 §25 | 告訴乃論 | 知悉犯人時起 6 個月內 |
| 刑法 §224 強制猥褻 | 非告訴乃論 | 追訴期 10 年(刑法 §80) |
| 刑法 §315-1 妨害秘密 | 告訴乃論 | 知悉犯人時起 6 個月內 |
告訴乃論的罪,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必須在 6 個月告訴期間內提告;非告訴乃論則檢察官得主動偵辦,不受被害人意願限制。不論哪一類,越早報案越好——監視器影像保存有期限,行為人記憶痕跡也會隨時間散佚。
有些受害者氣不過,想直接找出對方的工作或家人公開指責。這可能反而觸犯妨害名譽、恐嚇等罪,讓受害者反成被告。所有追究都應透過警方與司法程序。
在 Threads、Facebook、Dcard 等平台公開行為人照片求肉搜,雖然出於正當目的,但若內容不實或涉及隱私,仍可能面臨民事或刑事的反追訴。建議交由警方循線追查。
色狼最害怕的是被拍到、被認出、被追訴。冷靜、蒐證、報案是對他們最有力的反擊。即便當下未能反應,只要記憶清楚、儘速報案、配合警方調閱 CCTV,仍有極高機會將對方繩之以法。
若您或親友遭遇捷運性騷擾、需要法律協助,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由張倍齊律師協助您啟動告訴程序、規劃證據蒐集策略,並在訴訟過程中保護您的隱私與權益。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