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JUL 2025 張倍齊律師
身為兩個孩子的父親,家裡日常有個「家庭法庭」——小二與小一的兄弟每天為雞毛蒜皮上演全武行。「他先搶我的!」、「他欠我寶可夢卡!」這場景其實是真實法庭的縮影。許多人帶著委屈走進法院,深信「正義必勝、實話最大聲」,最終卻含冤敗訴。為什麼?
「客觀真實」是真實發生的事;「法律真實」是法官依據所提出的證據能認定的事實。兩者未必相同——只有能被「證明」的事實,才是法律上的「真實」。
法官不在現場,無法親眼看到真相。只能依據雙方提出的證據做判斷。若您沒有證據,即使您說的都是真話,法官也無法認定。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主張者必須舉證:
若無法舉證,即使對方可能確實做了,法院仍須判您敗訴。這不是法官偏頗,而是舉證責任的必然結果。
許多人訴訟時花大量力氣強調「我是對的」、「他是壞人」,但法官需要的不是您的情感訴求,而是能證明事實的證據。思維轉換:
平時就要養成留下證據的習慣:書面合約、LINE對話、錄音錄影、匯款紀錄、見證人等。
訴訟不是誰哭得最大聲、罵得最激烈就能贏,而是誰能用證據建立法律真實。諮詢律師能協助您評估證據強度,擬定有效策略。如您有訴訟法律需求,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 張倍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