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跟對方吵架,是加分還是送分?律師告訴你動怒的時機與代價

24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律師

壹、前言:法庭煙硝瀰漫,是訴訟的必然嗎? 

走進法院,肅穆的氛圍中,偶爾會從某間法庭傳來激烈的爭吵聲。有時是原告與被告的相互叫罵,有時是證人情緒激動的控訴。對於深陷訴訟泥淖的當事人而言,對簿公堂本就是一場戰爭,面對對造的攻擊與主張,情緒油然而生,甚至想在法官面前「吵贏」對方,似乎是再自然不過的反應。 

訴訟,本質上就是兩軍對壘,是一場非贏即輸的戰役。在這種巨大的壓力下,產生情緒是人之常情。許多當事人認為,在法庭上展現強硬的態度、大聲說出自己的委屈,才能讓法官看見自己的立場有多堅定。然而,這種源於人性的直覺反應,在講求理性、證據與法律的法庭中,真的是一項「加分」的策略嗎?還是反而會讓您在無形中「送分」給對造? 

本文將從律師的實務經驗出發,帶您深入剖析法庭爭吵背後的利弊得失,理解法官真正的視角,並告訴您在何種極端情況下,「吵架」才具有萬分之一的戰略價值。 

貳、為何律師總勸你「冷靜」?在法官面前吵架的隱藏成本 

在多數情況下,專業律師都會在開庭前再三叮嚀當事人:「等一下進去,無論對方說什麼,請保持冷靜,一切由我來發言。」這句叮嚀的背後,並非要壓抑您的情緒,而是基於對訴訟策略最深刻的理解。在法庭上與對造爭吵,往往會付出您意想不到的巨大成本。 

一、法官的視角:一場看到膩的司法鬧劇 

首先,我們必須理解法庭上最重要的「聽眾」是誰?不是對造,不是旁聽席的親友,而是坐在台上的法官。您的所有言行,最終都是為了說服法官。 

一位法官,一個上午可能要開十幾個庭,日復一日面對著原告與被告之間相互指責、攻訐的戲碼。他們對於情緒性的謾罵早已感到麻木,甚至厭煩。當事人在法庭上脫序爭吵,對法官而言,不僅無法彰顯任何一方的「有理」,反而只是一場干擾審判程序、浪費司法資源的鬧劇。 

我曾在法庭上親眼見過,一對親兄弟因為財產糾紛,當庭互罵對方「畜生」,情緒之激動可見一斑。最終,法官不得不中斷庭期,要求雙方冷靜,並警告再有類似言行就要將其請出法庭。這樣一來,原本應該聚焦的法律爭點完全被模糊,法官對雙方的印象只剩下「無理取鬧」,這對於案件的推進毫無益處。您的憤怒,在法官眼中可能只是徒增困擾的噪音,讓他無法專心審理案件,更遑論對您產生同情或形成有利心證。 

二、專業的耗損:當情緒取代了法律論述 

訴訟的勝敗,取決於「證據」與「法律主張」,而非音量的大小或氣勢的強弱。當您選擇在法庭上與對方進行情緒性的爭吵時,往往意味著一件事:您可能「已經沒有更專業的話可以講了」。 

法庭上的每一分每一秒都極其寶貴。這寶貴的時間,應該用在提出有力證據、進行精準的法律攻防、詰問關鍵證人,或是清晰地向法官闡述己方論點。一旦陷入與對造的口舌之爭,您不僅浪費了這寶貴的訴訟資源,更等於是主動放棄了進行專業論述的機會。 

這就是爭吵的「機會成本」。您花費心力在沒有法律意義的謾罵上,就等於犧牲了本可以用來說服法官的黃金時間。一個真正強大的立場,是不需要透過嘶吼來證明的。相反地,正是因為法律論述堅實、證據準備充分,才更能保持冷靜與自信,由律師以專業、沉穩的態度,字字珠璣地為您爭取權益。 

三、關係的破裂:堵死未來和解的道路 

許多人以為訴訟就是一條路走到黑,非得拚個你死我活。但實務上,絕大多數的案件都有和解的可能性,而且很多訴訟是「邊打邊談」的。維持與對造(尤其是對造律師)之間最低限度的溝通管道,是一項非常重要的訴訟策略。 

試想一個場景:您的律師在庭上與對方律師爭得面紅耳赤,雙方幾乎要拍桌子。一走出法庭,您卻對律師說:「張律師,我覺得對方好像有點動搖,我們要不要試著談談和解?」此刻,氣氛會變得無比尷尬。剛才還劍拔弩張的兩方,要如何立刻轉換心境,坐下來心平氣和地商討條件? 

在法庭上撕破臉,逞一時之快,很可能直接堵死了未來和解的道路。這意味著您可能失去了一個用更低成本、更短時間解決紛爭的機會。專業的律師會盡力維持一個可以談判的空間,這不是軟弱,而是為當事人保留最大的策略彈性。 

訴訟類型 當事人的直覺反應 爭吵的實際後果 律師的專業策略
一般民事、刑事、行政訴訟 「我要讓他難看!」、「我要讓法官知道我多委屈!」 負面影響法官心證、顯露不專業、訴訟失焦、破壞和解可能。 保持冷靜,將情緒轉化為法律攻防的理據,由律師進行專業、有力的法律主張,將力氣用在刀口上。
離婚訴訟 「我們就是處不來,天天吵架!」 可能有助於證明「婚姻已生破綻、難以維持」之事實。 在律師指導下,策略性地呈現雙方無法共處的現實,其核心目的為「向法官舉證」,而非「向配偶洩憤」。

參、吵架的唯一「戰略價值」:離婚案件的特殊盤算 

凡事皆有例外。在99%的案件中,法庭爭吵都是扣分行為,但在那1%的特殊情況——特別是離婚訴訟中,它卻可能具有微妙的「戰略價值」。 

這其中的關鍵在於,判決離婚的一項重要法定事由是證明「婚姻已生重大破綻,難以維持」。當一方堅決要離,而另一方執意不肯時,原告就必須向法官證明,這段婚姻關係確實已經走到了盡頭。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雙方在法庭上,就過去的種種不合之處再度發生爭執,甚至忍不住互相指責——這種失控的場面,反而成為了證明「婚姻難以維持」最生動、最即時的證據。我確實處理過這樣的案件,夫妻在法庭上吵得不可開交,法官聽完後,轉頭問那位堅持不離的被告:「你們都吵成這樣了,你真的不考慮離婚嗎?」 

然而,這裡必須強調「策略性」三個字。這並不是鼓勵您放任情緒在法庭上失控,而是在律師的指導下,有控制地「呈現」雙方無法溝通、價值觀嚴重不合的客觀事實。其核心目的,是為了「向法官舉證」,而不是單純地「向配偶洩憤」。這種操作有其風險,必須由經驗豐富的律師來評估與引導,否則很容易弄巧成拙,淪為前述的司法鬧劇。 

肆、專業的距離感:為何律師稱呼對造「大律師」? 

有些當事人會覺得奇怪,為何律師在法庭上,會稱呼對造律師為「道長」或「大律師」?稱呼法官為「庭上」、檢察官為「檢座」?聽起來似乎有些「矯情」。 

事實上,這套看似客套的語言,是法律專業人士之間用來維持法庭秩序、降低訴訟摩擦力的「潤滑劑」。訴訟的本質是激烈的對抗,律師的發言內容本身就是在否定、攻擊對方的論點。如果在語氣和稱謂上再充滿火藥味,整個法庭活動將會像一個缺乏潤滑的齒輪,因摩擦力過高而無法運轉。 

尊稱對方一聲「大律師」,並非認同其主張,而是在人格上保持尊重,將攻擊的焦點鎖定在「法律爭點」本身,而非針對「人」。這是一種專業的距離感,它能讓雙方在激烈的攻防中,依然保持理性,讓審判程序得以順利推進。這也恰恰反駁了某些當事人希望律師「兇悍一點」的迷思。真正的強悍,不是來自於粗魯的言行,而是源於冷靜的頭腦、精準的攻擊與無懈可擊的專業準備。 

伍、結論:將力氣用在刀口上,才是訴訟的致勝之道 

回到最初的問題:在法庭上跟對方吵架,是加分還是送分?答案已經非常明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這都是一場穩賠不賺的買賣,您失去的是法官的信任、寶貴的訴訟時間,以及未來和解的可能。 

訴訟是一場考驗智慧與耐力的馬拉松,而非百米衝刺的意氣之爭。您的委屈與憤怒,我們完全理解,而律師的職責,正是要擔任您的「法律護身符」,為您過濾掉無益的情緒干擾,將這些情緒能量轉化為最鋒利的法律武器,精準地用在刀口上。 

下一次開庭前,請記得,真正的力量不是來自於音量,而是來自於理據。將您的信任交給專業,讓我們為您在法庭上進行最冷靜、也最致命的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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