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言提告,不會構成恐嚇罪

29 JUL 2024 張倍齊律師

一、刑法恐嚇罪的規定


刑法第305條規定: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律師很常被問的像是:

「他說如果不還錢(履約、搬遷、付款….),就要告我,是否會構成恐嚇?」


二、、恐嚇罪以「惡害通知」為要件


凡一切以直接之言語、舉動,

或其他足使被害人理解其意義之方法或暗示其如不從將加危害,

而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者,均應包括在內。

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

如行為人之言語、舉動,依社會一般觀念,

均認係惡害之通知,而足以使人生畏怖心時,即可認屬恐嚇。

(最高法院27 年度決議(一)、

22 年上字第1310 號判例、52 年台上字第751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這裡的「惡害通知」,

其實也不限於一定要像是直接嗆要給對方「好看」或要「殺了你」這種程度,

間接的暗示方式也算,像是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887號刑事判決:

「準此,被告對證人丙○○恫嚇稱『我會讓你雞犬不寧』、

『恁爸與他處理,不要報警、報警是術仔』、

『我把你釘,我是不怕三小的人」等語,依當時情境及一般社會客觀經驗為判斷,

此種言語上之威嚇,均足令一般人感覺生命、身體、

自由受到威脅,其行為於客觀上已可認屬惡害之通知,

並達足使人心生畏怖之程度,

足生危害於告訴人丙○○之生命安全,當屬恐嚇行為無訛。」

一般人聽到類似「不要報警」或是「雞犬不寧」,

其實也都可以聯想到是對方要危害自己生命、身體了,

因此法院在衡量「惡害」通知時,會衡量整體意旨判斷,

並不是一定要言明動刀動槍才會成立恐嚇。


三、合法的權利主張、揚言提告,都不算是「惡害」通知


但是,揚言提告、寄律師函、存證信函、上警局講、上法院講,都不算是「惡害」通知,

即使因此心生恐懼(怕上法院、怕被法院查封房子),

因為是合法權利的主張,也不能說是「惡害」通知,不成立恐嚇罪。

 

實務見解像是:

(一)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901號刑事判決:

 

「次按,刑法第305條所規定之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致生危害於安全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必以『不法』之惡害通知他人,方足當之,

若以正當合法之事通知他人,雖他人心生畏懼,亦不能成立本罪;

又行為人所通知之惡害須為行為人所能左右控制,且在客觀上,一般人均認為足以對人構成危害者,

方相當本罪之恐嚇行為,故行為人所為之有害通知,是否構成刑法第305條之罪,

應審酌個案主、客觀全盤情形為斷,

不得僅憑被害人是否心生畏怖,即據以認定其是否構成該罪。」


(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上訴字第543號:

「(六)、再者,揆諸蕭O惠(併蕭O川)前揭原始話語,

雖夾雜『恁爸』字詞,聲調高昂,口氣不善,態勢凌人,

兼有以手指戳觸陳浩永頭部之冒犯舉止,然其餘話語內容,

不外不滿○影公司所發公告不利於○聯公司之內容,苟有若何之不利通知或揚言者,

諒祇『律師函你們馬上就會收到』、『沒關係?他要告我,恁爸也可以告他。

你發這什麼文?經銷商怎樣?』等語,但此係循法律途徑解決之意,並無不當,

核其確約一週後即行遞狀對○影公司負責人許朝貴提出加重誹謗告訴,

……實難認蕭O惠對陳O永恫以何等加諸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惡害通知。」


 四、結論


因此,恐嚇罪的要件,限於「惡害」通知,合法的權利主張,不會成立恐嚇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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