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JUL 2024 張倍齊律師
刑法第305條規定: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律師很常被問的像是:
「他說如果不還錢(履約、搬遷、付款….),就要告我,是否會構成恐嚇?」
凡一切以直接之言語、舉動,
或其他足使被害人理解其意義之方法或暗示其如不從將加危害,
而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者,均應包括在內。
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
如行為人之言語、舉動,依社會一般觀念,
均認係惡害之通知,而足以使人生畏怖心時,即可認屬恐嚇。
(最高法院27 年度決議(一)、
22 年上字第1310 號判例、52 年台上字第751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這裡的「惡害通知」,
其實也不限於一定要像是直接嗆要給對方「好看」或要「殺了你」這種程度,
間接的暗示方式也算,像是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887號刑事判決:
「準此,被告對證人丙○○恫嚇稱『我會讓你雞犬不寧』、
『恁爸與他處理,不要報警、報警是術仔』、
『我把你釘,我是不怕三小的人」等語,依當時情境及一般社會客觀經驗為判斷,
此種言語上之威嚇,均足令一般人感覺生命、身體、
自由受到威脅,其行為於客觀上已可認屬惡害之通知,
並達足使人心生畏怖之程度,
足生危害於告訴人丙○○之生命安全,當屬恐嚇行為無訛。」
一般人聽到類似「不要報警」或是「雞犬不寧」,
其實也都可以聯想到是對方要危害自己生命、身體了,
因此法院在衡量「惡害」通知時,會衡量整體意旨判斷,
並不是一定要言明動刀動槍才會成立恐嚇。
但是,揚言提告、寄律師函、存證信函、上警局講、上法院講,都不算是「惡害」通知,
即使因此心生恐懼(怕上法院、怕被法院查封房子),
因為是合法權利的主張,也不能說是「惡害」通知,不成立恐嚇罪。
「次按,刑法第305條所規定之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致生危害於安全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必以『不法』之惡害通知他人,方足當之,
若以正當合法之事通知他人,雖他人心生畏懼,亦不能成立本罪;
又行為人所通知之惡害須為行為人所能左右控制,且在客觀上,一般人均認為足以對人構成危害者,
方相當本罪之恐嚇行為,故行為人所為之有害通知,是否構成刑法第305條之罪,
應審酌個案主、客觀全盤情形為斷,
不得僅憑被害人是否心生畏怖,即據以認定其是否構成該罪。」
「(六)、再者,揆諸蕭O惠(併蕭O川)前揭原始話語,
雖夾雜『恁爸』字詞,聲調高昂,口氣不善,態勢凌人,
兼有以手指戳觸陳浩永頭部之冒犯舉止,然其餘話語內容,
不外不滿○影公司所發公告不利於○聯公司之內容,苟有若何之不利通知或揚言者,
諒祇『律師函你們馬上就會收到』、『沒關係?他要告我,恁爸也可以告他。
你發這什麼文?經銷商怎樣?』等語,但此係循法律途徑解決之意,並無不當,
核其確約一週後即行遞狀對○影公司負責人許朝貴提出加重誹謗告訴,
……實難認蕭O惠對陳O永恫以何等加諸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惡害通知。」
因此,恐嚇罪的要件,限於「惡害」通知,合法的權利主張,不會成立恐嚇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