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律師
近年來,壽險保單能否成為債務強制執行的標的,一直是保險界與法律界高度關注的爭議焦點。這項爭議不僅牽動著債權人權益的實現,也深刻影響著債務人的保險保障與家庭安定。隨著最高法院大法庭做出具里程碑意義的裁定,此一長年懸而未決的議題終於有了明確的結論。這項裁定對社會大眾的財產規劃與風險管理,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在日常生活中,民事糾紛時有所聞。當一方(債權人)的權益受損,例如因交通事故受傷要求賠償,或借款予他人卻遲遲未獲償還時,通常會透過法律訴訟程序,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方(債務人)履行義務或賠償損失。若法院最終判決債權人勝訴,並取得確定判決書,這份判決書即成為「執行名義」。
然而,取得勝訴判決並非終點。若債務人未能依判決內容自動履行義務,例如拒絕支付賠償金或償還借款,債權人便可持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的目的,是透過國家公權力介入,查封、拍賣債務人名下的財產,或扣押其所得,以實現債權人的合法權利。常見的執行標的包括不動產(如房屋,因其固定性較易查封)、銀行存款、以及每月薪資所得。相較之下,動產如車輛因其移動性,實務上查封與拍賣的難度較高。若債務人名下完全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所得,債權人最終可能只能取得一份「債權憑證」。這份憑證雖證明債權存在,但在債務人無力償還的情況下,實質上往往難以實現債權,使債權人面臨「贏了官司,卻拿不到錢」的困境。強制執行制度的存在,正是為了保障憲法賦予債權人的財產權,確保法律判決能夠獲得實質的履行,而非僅是形式上的勝利。
在許多債務人名下已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時,實務上經常發現債務人擁有壽險保單。此時,壽險保單能否被強制執行,便成為一個關鍵的法律問題。壽險保單之所以引起爭議,在於其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的特性。這筆金額代表著保單在特定時間點的現金價值,一旦要保人終止契約,便可向保險公司請求返還。這筆可轉化為金錢的價值,自然引起債權人的關注,認為其應屬債務人的財產。
然而,對於壽險保單是否可強制執行,法律界長期存在兩派截然不同的意見。一派觀點認為,保單價值準備金實質上屬於要保人的財產權,既然債務人欠債不還,且無其他財產,理應可將此價值轉化為金錢以清償債務。這派觀點強調債權人權利實現的重要性。另一派觀點則認為,保險契約與人的生命、身體、健康狀況緊密相關,具有「一身專屬權」的性質,不應輕易被強制執行。此外,保險制度在維護社會安定方面扮演重要角色,若輕易解約,可能導致債務人及其家庭在遭遇意外或變故時失去基本保障。壽險保單的特殊性,即其既有保障功能(非純粹財產)又有現金價值(具財產屬性),使得傳統法律對財產權的定義在面對此類混合型權利時產生模糊,進而導致實務上不同法官對其強制執行適格性產生分歧,也凸顯了法律解釋在面對新興財產形式時所面臨的挑戰。
在上述兩派見解並存的情況下,下級法院的判決結果可能因法官而異,導致司法判決的不確定性,進而影響人民對司法公平性與一致性的信賴。為了統一法律見解,確保司法體系運作的一致性與安定性,最高法院特別設立了「大法庭」制度,專門處理此類具有原則重要性的法律爭議。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於民國111年12月09日,針對壽險保單能否被強制執行的爭議,作成了一份具決定性的「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 1。這份裁定不僅終結了長年以來的法律爭議,更為未來的司法實務指明了方向。此裁定不僅解決了單一法律問題,更彰顯了司法體系在面對社會變遷與新型態權利時,透過最高審級統一解釋,維護法律安定性與可預測性的重要職能。這對律師執業、民眾權益保障以及保險業發展都具有深遠影響。過去法律爭議長期未決,造成司法實務的混亂與民眾權益的不確定性,而最高法院大法庭的介入,透過統一見解,使法律適用更加明確化,有助於提升司法公信力。
最高法院大法庭的裁定明確指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的人壽保險契約,並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以供債權人受償 。這項裁定意味著,自此之後,壽險保單的解約金已正式被認定為債權人可合法聲請強制執行的標的。在實務上,此類將保險契約作為執行標的的情形已不乏案例。
| 特性 / 面向 | 大法庭裁定前(爭議時期) | 大法庭裁定後(現行見解) |
|---|---|---|
| 法律見解 | 兩派意見並存,判決不一 | 統一見解:可作為強制執行標的 |
| 保單性質認定 | 部分認為具「一身專屬權」 | 認定為「財產權」,非一身專屬 |
| 執行法院權限 | 執行法院是否可終止契約有疑義 | 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可核發命令終止契約 |
| 債權人權益 | 實現債權機會較低,判決可能形同一張白紙 | 實現債權機會增加,有新執行標的 |
| 債務人權益 | 壽險保單被視為「債務隔離」工具,保障較穩固 | 壽險保單不再具「債務隔離」效果,保障面臨風險 |
| 社會影響 | 司法判決不確定性高,影響法律安定性 | 法律見解明確化,有助於維護司法公信力與交易秩序 |
大法庭的裁定理由,主要建立在以下幾個關鍵論點上:
保單價值為財產權: 大法庭認為,要保人對於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所計算的保單價值,並不會因壽險契約的解除、終止或變更而喪失。要保人享有終止契約、請求保險公司返還或運用保單價值的權利(例如保單借款權),這些權利實質上屬於要保人所擁有的「財產權」。這項認定將壽險保單的現金價值視為一種具備金錢價值的資產,符合強制執行的基本原則。
非一身專屬權: 裁定特別指出,壽險契約並非要保人「一身專屬性」的權利,其性質與一般財產契約並無不同。為了支持此論點,大法庭援引了《保險法》第28條但書規定(要保人破產時,破產管理人得終止保險契約)以及《債務清理條例》第24條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時,監督人或管理人得終止債務人所訂包含壽險契約在內的雙務契約)。這些法律規定均已預設了壽險契約在特定情況下可被終止或轉讓的性質,進一步證明其不具備「一身專屬」的特性。
執行法院終止權的必要性: 大法庭解釋,終止壽險契約是將抽象的保單價值轉化為具體解約金請求權所不可或缺的必要行為,因此執行法院自然有權為之。即使壽險契約的終止可能導致其附約也同時失效,這也是依要保人與保險公司事先約定之契約條款所致生的結果,不能以此認定執行法院不得行使終止權 。
大法庭的裁定理由,不僅僅是形式上的認定,更是對保險契約本質的重新詮釋,將其從過去僅強調「人身保障」的單一視角,擴展到同時具備「財產價值」的雙重屬性。這項解釋確立了壽險保單的可執行性,並打破了過去部分人對保險在債務隔離上的傳統認知。此舉對未來保險產品設計和法律風險評估,都將產生指導性意義。過去爭議點在於壽險的「人身保障」與「財產價值」孰輕孰重,而大法庭裁定明確將其界定為具財產屬性,且非一身專屬權,使法律解釋回歸財產權的普遍原則,最終確立了其可執行性。
對於債權人而言,最高法院大法庭的這項裁定無疑是一大福音。過去,債權人可能因為債務人名下無其他可執行財產而束手無策,即使取得勝訴判決,也可能因無法實際執行而形同廢紙。現在,壽險保單的解約金提供了一個新的執行標的,大大提高了合法債權獲得清償的機會。這有助於提升司法判決的實質效益,避免債權人投入大量時間、金錢(包括訴訟費、律師費、裁判費等)取得勝訴後,卻面臨「贏了官司,輸了錢」的困境。
此裁定強化了國家對合法債權的保障,有助於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和信用體系。這也可能促使債權人更積極地查詢債務人的保單資訊,增加債務人隱匿財產的難度。債權人權利受憲法保障,但實務上常難以實現,壽險保單可執行性確立後,為債權人提供了新途徑,使債權實現率可能提高,進而維護司法正義與交易安全。
相對地,對於債務人而言,特別是那些將壽險保單視為家庭保障或退休規劃重要一環的民眾,這項裁定帶來了不小的衝擊。保單一旦被強制解約,將使其及家庭面臨嚴重的保障缺口,可能導致在遭遇意外或變故時,因失去保險金的支撐而陷入困境。
過去,部分民眾可能誤認為壽險保單具有「債務隔離」的效果,因此將部分資產配置於此。然而,大法庭裁定後,這種觀念已不再適用。債務人需要重新評估其資產配置與風險管理策略,以應對保單可能被強制執行的風險。此裁定雖然解決了法律爭議,但也可能引發社會對「弱勢家庭保障」與「債權實現」之間平衡的討論。律師在提供建議時,需同時考量法律合規性與人道關懷,引導客戶進行更全面的風險評估。債務人依賴壽險保障家庭,但保單可執行後,保障可能喪失,導致債務人家庭面臨風險,這可能引發社會衝擊。因此,法律實務需在債權實現與社會穩定間尋求平衡點,執行法院的「比例原則」裁量權更顯重要。
儘管壽險保單已被認定可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但大法庭裁定同時強調,強制執行仍應依循「公平合理原則」,並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權益 。執行方法應當適當,且不得逾越達成執行目的的「必要限度」。
這意味著,執行法院在裁量是否行使終止壽險契約的權利時,仍應審慎為之,特別是考量到壽險契約常兼具保障要保人及其家屬生活、安定社會的功能。此外,裁定也提及,在執行過程中,宜先賦予債權人、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以確保執行過程的程序正義與實質公平 。比例原則的強調,是司法在實現債權正義的同時,對社會人倫和基本生活保障的柔性考量。這表明並非所有壽險保單都會被無差別執行,法院仍保有一定的裁量空間,這為債務人提供了潛在的辯護機會。壽險保單被認定為財產權可執行,但法律並非全然不顧人倫與社會功能,比例原則與審慎裁量權的導入,確保了執行過程的公平性,避免過度侵害債務人基本權益,律師在協助債務人時可據此原則爭取權益。
面對這項重要的法律變革,民眾在進行任何借貸行為或承諾債務前,務必審慎評估自身的償債能力。量力而為,避免過度擴張信用,導致債務纏身而無法清償。一旦面臨債務問題,應積極與債權人協商,或及早尋求專業法律協助,避免債務擴大並最終引發強制執行。
鑑於壽險保單的債務隔離效果已不復存在,民眾應重新檢視其保險規劃。過去將壽險作為資產保全或債務隔離工具的觀念,現在需要調整。建議民眾應優先投保足額的「意外責任險」或「超額責任險」,特別是針對可能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例如駕駛車輛。透過足夠的責任險保障,可以確保在發生意外時有足夠的保險金支付賠償,避免個人財產(包括壽險保單)被強制執行。法律環境的改變直接影響了個人風險管理策略。過去對壽險的「債務隔離」迷思被打破後,民眾應將保險的重心從「資產保全」轉向「風險轉嫁」,特別是針對潛在的侵權或違約責任。壽險不再是債務隔離工具,民眾需調整保險觀念,應優先考慮將「責任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透過足額責任險,避免因賠償責任導致個人財產(含壽險)被強制執行。
此裁定再次凸顯了「預防性法律服務」的價值。建議民眾在涉及重大金錢往來、簽訂契約或進行任何可能產生法律責任的行為前,應諮詢專業律師意見,了解潛在的法律風險,防患於未然。同時,維護個人信用亦是避免債務糾紛的關鍵,避免因信用不良而衍生更多法律問題。律師的角色不僅是解決糾紛,更應是協助客戶進行風險管理和合規規劃。法律環境變化,潛在風險增加,民眾對法律知識需求提升,律師透過提供預防性法律諮詢與教育,協助民眾在事前做好規劃,避免陷入債務糾紛或權益受損。
最高法院大法庭的裁定明確指出,壽險保單的解約金確實可被強制執行,具有財產價值。這項法律變革對債權人與債務人而言都具有重要意義。無論身為債權人希望實現權利,或是身為債務人需要保護自身保障,都應特別留意此一法律發展,並據此調整自身的財務與保險規劃。
亮遠法律事務所始終致力於將複雜的法律問題,透過淺顯易懂的方式呈現給大眾,如同「法律護身符」一般,為民眾提供指引與保障。希望透過本篇文章的解析,能幫助讀者更深入了解這項重要的法律見解,進而有效保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