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保單會被強制執行嗎?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抗大字第 897 號大法庭裁定讓答案變了

24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律師

壹、前言

「我買的是壽險保單,保障我自己跟家人的,債主應該拿不到吧?」——這個過去台灣人普遍的直覺,在 2022 年底被一紙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徹底翻轉。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抗大字第 897 號裁定(民國 111 年 12 月 9 日作成)統一實務見解,確立「執行法院得強制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給債權人」。這個裁定發出後到 113 年 5 月,實務上已累積逾 8,712 件執行案件——對欠債的要保人來說,這不再是「會不會」的問題,而是「多快」的問題。

本文把這個重大轉折解釋清楚:大法庭為什麼這樣判、哪些保單會受影響、要保人與受益人該怎麼自保、以及目前的修法討論。

貳、為什麼這個裁定這麼重要?

一、大法庭裁定的效力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是 108 年司法改革後設立的,專責統一各庭見解分歧的問題。大法庭的法律見解對最高法院各庭及下級法院都具拘束力。換句話說,108 台抗大 897 號裁定一出,全台灣執行法院都要跟這個標準走。

二、過去實務的分歧

在這號裁定之前,各地方法院對「保單能不能強制執行終止取償」意見分歧——有的法院認為「終止契約是要保人的一身專屬權」、債權人不能代為行使;有的則認為「保單解約金是財產權、屬於責任財產」、應該可以執行。大法庭做出的就是統一答案:可以

三、裁定的核心理由

大法庭肯認執行法院可終止保險契約,主要論理:

參、哪些保單會受影響?

一、「要保人 = 債務人」的保單

裁定針對的是債務人本人為要保人的保單。要保人是繳保費的人,也是契約相對人。執行法院終止的是要保人的契約,並命保險公司把解約金償付給債權人。

二、具有現金價值的保單才有執行意義

主要受影響的是以下這幾類:

相對地,純定期壽險、意外險、醫療險等「保障型、無儲蓄功能」的保單,因為通常沒有解約金(或金額極低),執行上實益不大,較不會成為目標。

三、被保險人不是要保人時的處理

典型情境:父母(要保人)為子女(被保險人)買保單。若父母為債務人,保單仍可能被執行終止。這對希望「用保單為子女儲備教育金」的家長,是很大的提醒。

肆、執行程序怎麼走?

一、債權人先取得執行名義

執行的前提是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勝訴確定判決、支付命令、本票裁定、調解筆錄等)。沒有執行名義,再大的債權也無法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二、向執行法院聲請

債權人向執行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的保單強制執行,法院調查後確認:

三、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契約

依大法庭裁定的審慎原則,執行法院在裁量行使終止權時,宜先賦與債權人、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依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兼顧各方權益。確認無礙後,法院核發執行命令,命保險公司終止契約並將解約金匯入法院提存或直接交付債權人。

伍、要保人與家庭可以怎麼自保?

一、避免要保人為自己

若您已有負債風險,純粹把保單要保人設為自己,風險最高。實務上有人會把要保人變更為經濟獨立的配偶、成年子女或父母。但要注意:要保人變更本身可能涉及「贈與」或「債權人撤銷權」風險——若是在確定將被強制執行前臨時變更,債權人可依民法第 244 條聲請法院撤銷該變更。

二、購買保障型而非儲蓄型保單

對於有負債風險的族群,建議把保險預算分配在純保障型保單(意外險、醫療險、定期壽險)——保障高但解約金低,即使被執行也無實益。儲蓄、資產累積另外透過其他方式規劃。

三、指定具體受益人

壽險給付若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直接給付給指定受益人,原則上不會計入被保險人遺產,也不易被債權人執行到受益人身上(除有明確逃債規劃時除外)。但這只解決「身故後」的保障,不解決「生前被強制執行」的問題。

四、和解優先於硬扛

真的有債務在身,建議優先與債權人協商分期、減額和解。等到對方走到強制執行保單那步,通常已無談判空間,還多了執行費用與利息。

陸、當保單已被執行,保險公司怎麼通知?

若您收到保險公司的「保單終止通知」或「執行命令副本」,代表執行程序已啟動。這時建議:

  1. 立即閱讀執行命令內容,確認執行法院、案號、執行標的
  2. 若對執行程序有爭執(例如保單非您名下、已超過執行期間),可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3. 評估是否仍可與債權人協商以較低金額和解、換取撤回執行
  4.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救濟路徑,時間非常緊迫,往往只有 10 天異議期

柒、修法動態與立法政策辯論

大法庭裁定後引發不小的社會討論。反對意見認為:壽險保單本質是風險規劃工具,執行終止會讓要保人失去未來保障,特別衝擊長年繳費累積保障的中高齡族群。支持意見則強調:保單不應成為脫產工具,債權人的合法債權也應被保障。

目前立法院已有朝向「部分保障、部分可執行」的修法討論,例如針對基本保障額度以下的保單免執行、或限縮可執行的保單類型。但至本文寫作時,具體修法仍在討論中,實務上仍以大法庭裁定為準。

捌、結語

「保單不會被抓」這個老觀念,已被 108 台抗大 897 號裁定改寫。對中產家庭而言,這不只是理論問題——只要你有要保人身分、又有債務風險,手上的保單就可能成為債權人下一個聚焦的標的。最好的應對不是事發後才想辦法,而是在平時就把要保人設定、保單類型、受益人指定整套規劃好。

若您面臨債務壓力且手上有保單、或想為家庭規劃「抗執行」的保險結構,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我們會依您的情況,協助評估保單風險、規劃要保人與受益人結構、並在必要時協助與債權人協商和解,避免辛苦累積的保障一次歸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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