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孝,送出去的房子還能要回來嗎?律師教你三思而後行,保障退休生活

23 JUN 2025 張倍齊律師

引言:高齡化浪潮下的家庭課題——當孝心變質,送出去的房子還能要回來嗎?

父母辛勤一生,無非是希望子女能安居樂業。在華人社會,家庭觀念濃厚,父母將名下房產贈與子女,期盼他們成家立業,生活無虞,本是人之常情,也是愛的表現。然而,隨著台灣社會快速邁入高齡化 ,以及家庭結構的變遷,例如少子化趨勢使得「養兒防老」的傳統觀念面臨挑戰 ,越來越多長者在垂暮之年,可能面臨一個令人心寒的困境:滿心歡喜將財產(尤其是價值不菲的不動產)贈與子女後,子女的態度卻一百八十度轉變,不僅未盡孝道,甚至惡言相向、棄之不顧。這不僅是情感上的巨大打擊,更直接衝擊到長輩的晚年生活保障。

當初滿懷愛意的贈與,如今卻可能成為養老生活的隱憂。面對此情此景,許多父母不禁自問:「子女不孝,我送出去的房子,還有機會要回來嗎?」本篇文章將從法律的觀點,深入探討父母在贈與財產後,若遭遇子女不孝時,有哪些可能的法律途徑可以尋求救濟,並進一步介紹如何透過事前的妥善規劃,例如「附負擔贈與」或「以房養老」等方式,更有效地保障自身的權益與晚年生活品質。

壹、法律的盾牌有多堅固?——民法第416條撤銷贈與的挑戰

我國民法確實賦予贈與人在特定極端情況下撤銷贈與的權利,這也是許多長輩在面臨子女不孝時,首先會想到的法律途徑。民法第416條即是規範此類撤銷權的主要條文,然而,正如許多法律實務經驗所示,要成功依此條款要回已贈與的財產,其實困難重重,並非一般人想像中那麼容易。

一、途徑一:子女的行為構成刑事犯罪

(一) 法律規定

根據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如果受贈人(子女)對於贈與人(父母)、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的侵害行為,而且該行為依照刑法有處罰的明文規定,贈與人便可以撤銷其贈與 。此條款的立法意旨,在於贈與本是施惠於人的行為,若受贈人反以加害或忘恩負義的行為回報,法律自應賦予贈與人撤銷贈與的權利,以示公允。

(二) 實務難點

    1. 「故意侵害」的認定

        此處所謂的「故意侵害行為」,並非單純的不孝順、言語上的冷嘲熱諷或態度冷淡等讓父母情感上難以接受的行為。法律要求的標準極為嚴格,必須是子女的行為已經達到觸犯刑法的程度,例如毆打父母構成傷害罪、恐嚇父母構成恐嚇罪,或是公然侮辱父母構成公然侮辱罪等。單純的忤逆、疏於探望或情感上的疏離,即便令父母心寒,若未達刑事犯罪的程度,通常難以符合此款的撤銷要件。

        司法實務上,法院對於「故意侵害」的解釋也相當謹慎。例如,最高法院曾有判決指出,受贈人單純對於贈與人財產的故意侵害行為,如果尚未涉及對贈與人人格權的侵害,贈與人可能無法撤銷贈與。換言之,除非子女的行為同時侵害到父母的人格權益(如身體、名譽、自由等)且構成刑事犯罪,否則單純的財產損害行為,未必能讓父母成功撤銷贈與。

    2. 舉證的困難

        即便子女的行為可能構成刑事犯罪,贈與人仍需負擔極高的舉證責任。父母必須提出充分證據,證明子女的行為確實符合刑法上某一罪名的構成要件,並且是出於「故意」。這往往需要刑事判決作為佐證,或是其他足以讓民事法院確信子女已構成刑事犯罪的證據。在家庭糾紛中,要蒐集到如此明確且強度的證據,其難度可想而知。許多時候,家庭內部的衝突即便激烈,也未必會留下符合法律要求的確鑿證據。

二、途徑二:子女未履行法定扶養義務

(一) 法律規定

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如果受贈人(子女)對於贈與人(父母)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時,贈與人也可以撤銷其贈與。這是另一個父母可能考慮的撤銷贈與途徑。

(二) 實務難點

    1. 「不能維持生活」的嚴格標準

        此處的「扶養義務不履行」,並非指子女沒有給付父母約定好的「孝親費」那麼簡單。法律上對於「應受扶養」的認定,有其嚴格的要件。通常指的是,被扶養人(父母)必須處於「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的狀態。

        法院在解釋「不能維持生活」時,標準通常相當嚴格。並非父母生活品質下降,或是少收了子女給的孝親費,就等同於「不能維持生活」。法院可能會審酌父母名下是否仍有其他財產、是否有基本的生活來源,例如,即使父母名下僅剩一棟先前贈與的房產,但只要尚有棲身之所,或仍有微薄的退休金、存款足以支應基本飲食,法院都可能認定父母尚未達到「不能維持生活」的程度。在這種情況下,即便子女確實未提供經濟支持,父母也難以主張子女未履行法定扶養義務而撤銷贈與。更有甚者,若父母本身仍擁有相當資產,法律上子女的扶養義務可能根本尚未「啟動」,自然也談不上「不履行」的問題。

    2. 與「孝親費」的區別

        許多父母會將子女應給付的「孝親費」與法定的「扶養義務」混為一談。事實上,「孝親費」更多時候是一種道德上或家庭成員間約定俗成的給付,其性質與法律上基於「不能維持生活」而產生的扶養義務有所不同。因此,縱使子女未依約定給付孝親費,只要父母尚未達到法律所認定「不能維持生活」的困境,便難以依此款規定撤銷贈與。

三、撤銷權的時效

除了上述實體要件的嚴格限制外,父母若要主張民法第416條的撤銷權,還必須注意時效問題。根據同條第2項規定,此撤銷權自贈與人知道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如果贈與人對於受贈人的行為已經表示宥恕(原諒),其撤銷權亦同消滅。

「知悉時點」的認定,在實務上可能產生爭議。更重要的是,許多父母在面臨子女不孝時,往往因顧及親情、猶豫不決,或希望能透過溝通解決,而蹉跎了行使權利的時機。一旦超過一年的除斥期間,即使子女的行為確實符合撤銷要件,父母也可能因為罹於時效而無法再主張撤銷贈與。

總體而言,民法第416條雖然提供了父母在極端情況下的一線希望,但其構成要件之嚴格、舉證之困難以及時效之限制,都使得這條路充滿挑戰。這也正是為何許多法律專業人士會建議,與其事後依賴這條充滿不確定性的救濟途徑,不如在贈與之初,就採取更為主動且周全的規劃。

貳、未雨綢繆:律師建議的更佳保障策略

鑒於單純依賴民法第416條撤銷贈與的重重困難,若父母希望在贈與財產給子女的同時,也能確保自身的晚年生活與期望獲得子女應有的對待,更明智的做法是在贈與契約中附加條件,或考慮其他更符合自身需求的財產規劃方式。

一、策略核心:「附負擔贈與」——在愛心之上加一道法律保險

(一) 概念解析

1. 何謂「附負擔贈與」

所謂「附負擔贈與」,是指贈與人在與受贈人訂立贈與契約時,約定受贈人必須履行一定的義務(即「負擔」),始能完整享有贈與的利益。此種贈與方式,是民法第412條所明文允許的。簡單來說,就是在贈與契約中,設定一個條件,要求子女在接受父母贈與的房產或金錢後,必須完成某些約定的事項,例如按月支付父母生活費、負責父母的醫療照護、或定期探望陪伴等。

    2. 與一般贈與的差異

        一般贈與(民法第406條)是單純無償地將財產給予他方,受贈人允受即可成立,不附帶任何對待給付義務。而「附負擔贈與」則不同,它雖然本質上仍是贈與,但透過附加「負擔」條款,使贈與帶有了一定的條件性與義務性。受贈人接受贈與的同時,也必須承擔起約定的負擔。

(二) 「附負擔贈與」契約的設計要點

    要讓「附負擔贈與」真正發揮保障效果,契約內容的設計至關重要。

    1. 明確具體的負擔內容

        契約中應詳細載明子女應履行的負擔為何,內容必須具體、明確且具有可執行性。例如,可以約定:「受贈人(子女某某某)應於每月五日前,給付贈與人(父或母某某某)新台幣貳萬元作為生活費用。」或是「受贈人應負責贈與人因病就醫時之交通接送及醫療費用(實報實銷,需檢附單據)。」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字眼,如「應孝順父母」、「應善盡照顧責任」等,因為這類抽象的道德性要求,在法律上難以認定是否確實履行。

    2. 違反負擔的法律效果

        契約中應明確約定,如果受贈人未能依照約定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有權撤銷該贈與,並請求返還已贈與的財產。例如,可以載明:「若受贈人連續三期未依約給付生活費,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約定之照護義務,贈與人得撤銷本贈與契約,受贈人應無條件將本契約所贈與之不動產(或其他財產)返還予贈與人。」民法第412條第1項即賦予贈與人在受贈人不履行負擔時,可以請求其履行,或撤銷贈與的權利。

    3. 書面化與公證的重要性

        雖然口頭約定的贈與契約在法律上亦可能成立,但為避免日後舉證困難,強烈建議將「附負擔贈與」契約以書面方式訂立 。白紙黑字,權利義務清楚明白。

        此外,若情況允許,亦可考慮將書面契約辦理公證。經過公證的契約,不僅能增強其證據力,也能讓雙方當事人更加審慎看待契約的內容與效力,某種程度上也能預防未來可能發生的爭議。

(三) 「附負擔贈與」的優勢

    相較於事後依賴民法第416條撤銷贈與,「附負擔贈與」具有以下明顯優勢:

    1. 降低舉證門檻

        在「附負擔贈與」的架構下,若子女未履行約定的負擔,父母欲撤銷贈與時,主要需證明的是子女「違反契約約定」的事實,而非如民法第416條般,需要證明子女有「刑事犯罪行為」或父母已「不能維持生活」等極端情況。只要契約條款明確,子女違約的事實相對容易證明。這正是將原本屬於道德或家庭期望層面的要求,轉化為具體契約義務的威力所在。

    2. 賦予贈與人更主動的權利

        透過「附負擔贈與」,父母可以在贈與財產的同時,將自己對子女的期望(例如提供生活費、陪伴照顧等)明確化、契約化。這使得父母不再只是被動地期待子女的孝心,而是能更主動地為自己的晚年生活預設一道法律保障。


二、另一條路:「以房養老」——當長輩需要的是穩定現金流

若父母贈與房產的目的,並非單純移轉財產,而是因為自身缺乏現金收入,期望透過此舉換取子女的孝親費以安養晚年,那麼,或許有另一條更直接的路可以考慮——「以房養老」,也就是所謂的「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

(一) 概念解析

    1. 何謂「以房養老」(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

        「以房養老」是指年長者將自己名下的房屋抵押給銀行,銀行則會根據房屋的價值、借款人的年齡等因素,按月(或約定方式)支付一筆款項給年長者作為生活費或養老金。年長者在貸款期間,仍然可以繼續居住在原來的房屋內,實現「在地老化」的目標。這對於擁有房產但缺乏穩定現金流的長輩而言,不失為一種活化資產、創造收入的方式。

    2. 與傳統房屋貸款的根本區別

        傳統的房屋貸款,是我們先向銀行借一大筆錢(例如購屋款),然後按月攤還本金和利息給銀行,貸款餘額會隨時間遞減。而「以房養老」正好相反:是銀行按月付錢給我們(屋主),我們(屋主)的貸款餘額則會隨時間累積增加(本金加上利息)。直到貸款期滿、屋主身故或房屋出售時,才一次清償積欠銀行的總金額。

 (二) 「以房養老」的適用情境與考量因素

    1. 適用對象

        「以房養老」主要適用於擁有自有房屋(通常需無貸款或僅餘少量貸款,因銀行多要求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且年齡達到一定門檻(例如55歲、60歲或65歲以上,各銀行規定不一)的長者,他們希望將房屋資產轉化為穩定的退休生活費,同時又能繼續居住在熟悉的家中。

    2. 優點

        主要優點包括:能將不動產「活化」為現金流,增加老年經濟來源;讓長輩能在熟悉的環境中「在地安老」,無需搬遷;以及提升晚年的經濟自主性。

    3. 缺點與風險

        儘管「以房養老」立意良善,但申辦前仍需審慎評估其潛在的缺點與風險,例如:

        (1) 利率風險:多數「以房養老」方案採浮動利率,若未來市場利率走高,利息負擔會增加,可能導致每月實際領到的金額減少,或未來需償還的總額變高。

        (2) 長壽風險:若貸款年限(例如30年)屆滿後,借款人仍然健在,銀行將停止撥款。此時,借款人可能面臨需一次清償所有貸款本息的壓力,若無力償還,房屋可能遭銀行拍賣,除非銀行同意展延貸款期限。

        (3) 房價波動風險:銀行核貸額度與房屋鑑價有關。若未來房價大幅下跌,可能影響銀行的債權保障,或子女繼承時的房產價值。銀行在鑑價時通常較為保守,實際可貸成數可能不如預期,尤其非都會區或屋況較差的房產。

參、結語:深思熟慮,為晚年生活預先佈局

一、重點整理

(一) 民法第416條的侷限:

法律雖提供在子女對父母有刑事侵害行為或未盡法定扶養義務(且父母不能維持生活)等極端情況下,父母得撤銷贈與的權利。然而,其構成要件嚴格,舉證困難,且有時效限制,並非萬全的保障。

(二) 「附負擔贈與」的優勢:

    相較之下,「附負擔贈與」提供了一種更為主動且明確的保障方式。透過在贈與契約中附加具體的負擔條款(如約定子女應給付生活費、提供照顧等),並明確約定違反負擔的法律效果,能將父母的期望轉化為子女的契約義務,若子女未履行,父母可依契約及民法第412條的規定請求履行或撤銷贈與,其法律基礎與舉證難度均較民法第416條有利。

(三) 「以房養老」:

    「以房養老」(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是長輩將自有房產抵押給銀行,由銀行按月提供生活資金,讓長輩能活化資產、在地安老的一種財務工具。著重於保障長輩「自身」晚年生活的規劃,與將財產「贈與」他人以換取照顧的思維不同,各有其適用情境與優缺點。

二、亮遠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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