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APR 2025 張倍齊律師
離婚財產分配涉及複雜的法律規定與計算,遠非「一人一半」那麼簡單。
「離婚財產就是一人一半」是許多人根深蒂固的印象,但事實上,台灣法律並非如此簡單切割。本文由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帶您完整認識台灣夫妻財產制度,特別是法定財產制中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讓您在婚姻變動時能精準主張權益。
若夫妻未以書面契約約定其他財產制,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婚姻存續中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自己財產;婚姻關係消滅時,依《民法》第1030條之1啟動「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除特有財產外,夫妻財產及所得合併為共同財產,由雙方共同所有、管理與處分。需以書面契約並向法院登記才生效。
夫妻財產完全各自所有、管理、處分,離婚時原則上無剩餘財產分配問題,亦需契約登記。
法定財產制下,當婚姻關係消滅(離婚或一方死亡),婚姻存續中所增加的「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雙方差額應平均分配,目的在於肯認家務勞動價值並保障經濟弱勢一方。
婚前財產原則上不列入分配,但若婚後以婚前財產投資所生孳息或增值,實務見解仍傾向列入。
與婚後財產有關的債務(房貸、信貸、事業負債)應先行扣除,計算淨值。
甲的婚後財產淨值800萬元、乙的婚後財產淨值200萬元,差額600萬元,乙可向甲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300萬元。
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2年,或自婚姻關係消滅時起5年內不行使即消滅,務必及早主張。
可以以書面協議放棄剩餘財產分配,但建議經律師審閱,避免事後爭議。
若發現對方惡意處分財產,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3,就5年內之惡意處分財產追加計算;必要時可聲請假扣押保全。
房屋為婚前財產,但婚後共同清償部分依實務見解仍可列入剩餘財產分配計算,應提供匯款、薪資證明。
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若平均分配顯失公平(例如一方揮霍、不貢獻家務),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分配。
剩餘財產分配涉及婚姻期間的金流盤點、財產追蹤與法律評價,稍有疏忽可能導致數百萬元權益流失。亮遠法律事務所擁有豐富家事財產分配實務經驗,協助您完整盤點資產、規劃協商策略並必要時進行假扣押或訴訟,守護您應得的每一分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