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APR 2025 張倍齊律師
家暴保護令不只保護夫妻!律師詳解保護範圍、對象(含前任、姻親、恐怖情人)與效力
提到「家庭暴力」,許多人會聯想到夫妻之間的肢體衝突,並知道可以聲請「保護令」來尋求法律的庇護。這確實是重要的常識,然而,《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建構的保護網,其涵蓋的範圍與對象,其實遠比一般人想像的要來得廣泛。
您是否知道,即使是已經分手的伴侶、沒有婚姻關係的同居人,甚至是某些親戚,如果對您實施家庭暴力,也可能在保護令的適用範圍內?有些當事人長期受到前夫或前妻的騷擾糾纏,卻苦於不知能透過保護令來約束對方。今天,我們將詳細解析家暴保護令的適用範圍、保護對象以及相關法律效果,幫助大家更全面地了解這項重要的法律工具。
在討論保護令之前,我們需要先釐清《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義的「家庭暴力」是什麼。許多人誤以為只有毆打、造成明顯外傷才算家暴,但事實並非如此。根據該法第2條規定,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員間實施:
一、身體上不法侵害: 例如毆打、推撞、摑巴掌、拉扯頭髮、綑綁、使用器械攻擊等。
二、精神上不法侵害: 例如言語虐待、侮辱、恐嚇、威脅(傷害本人或親友、寵物)、長期監控、跟蹤、使人心生畏怖等足以影響精神健康的行為。
三、經濟上不法侵害: 例如過度控制財務、惡意不給付生活費、強迫借貸、惡意毀損財物等。
四、性侵害: 依《刑法》定義的性侵害行為。
五、違反保護令的行為: 不遵守法院核發的保護令內容,也屬於家庭暴力。
由此可知,家庭暴力的樣態非常多元,即使沒有明顯的身體傷害,長期的言語暴力、精神虐待、經濟控制或跟蹤騷擾,都可能構成家庭暴力,成為聲請保護令的理由。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核心在於保護「家庭成員」免於暴力侵害。但這裡的「家庭成員」定義非常廣泛,遠不只是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依據該法第3條規定,家庭成員包含下列各款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
這點最容易理解,包含現在的丈夫或妻子。
特別注意: 即使是已經離婚的前夫或前妻,若對您實施家庭暴力,仍然可以聲請保護令。法律的保護不因婚姻關係消滅而終止。
指現在有同居事實的伴侶,無論是否有婚姻關係。
也包含曾經有同居關係的伴侶。就算已經分手、搬離,若對方仍持續騷擾、施暴,也可適用。
(一) 直系血親: 指有直接生育關係的親屬,往上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往下如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無論現在或過去曾為直系血親,均屬之。
(二) 旁系血親(四親等內): 指非直系但源自同一祖先的親屬。計算方式是從自己往上數到共同的祖先,再往下數到該親屬。
舉例:
自己到父母(1親等)→ 父母的小孩(即兄弟姊妹)為二親等旁系血親。
自己到父母(1親等)→ 到祖父母(2親等)→ 祖父母的其他子女(即叔、伯、姑、姨、舅)為三親等旁系血親。
自己到父母(1親等)→ 到祖父母(2親等)→ 到叔伯姑等(3親等)→ 叔伯姑的小孩(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為四親等旁系血親。
只要是四親等內的旁系血親(無論現在或曾經是),有家暴行為即可聲請保護令。
姻親是因為婚姻關係而產生的親屬關係,本身沒有血緣聯繫。
(一) 直系姻親: 例如公婆與媳婦之間、岳父母與女婿之間。無論現在或過去曾為直系姻親(例如離婚後的前公婆),均屬之。
(二) 旁系姻親(四親等內): 計算方式與旁系血親類似,先算出配偶與其血親的親等,該親等即為自己與該血親的姻親親等。
舉例: 配偶的兄弟姊妹是二親等血親,對您而言就是二親等旁系姻親;配偶的堂表兄弟姊妹是四親等血親,對您而言就是四親等旁系姻親。
只要是四親等內的旁系姻親(無論現在或曾經是),有家暴行為即可聲請保護令。
除了上述關係外,若加害人是被害人現有或曾有之同居關係家屬(例如同居人的父母、兄弟姊妹等,只要彼此曾有或現有同居事實),也可能納入保護範圍。這使得保護網更加周延。
為了因應日益增多的「約會暴力」或「恐怖情人」事件,《家庭暴力防治法》在第63條之1特別納入「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者」。
關鍵點:
被害人需年滿16歲。
加害人是現在或曾經有親密關係的伴侶(包含同性或異性)。
不需要有同居事實。
遭受的是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注意:此條款未包含經濟控制)。
這條規定俗稱「恐怖情人條款」,讓遭受約會暴力、分手後仍被騷擾跟蹤的被害人,即使未曾同居,也能尋求保護令的協助。
法院核發的保護令,可以根據個案情況,要求加害人遵守特定的行為或禁止特定的行為,目的在於保障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安全。常見的保護令內容(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包括: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禁止直接或間接(例如透過他人)對被害人、未成年子女或特定家庭成員進行騷擾、接觸、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的聯絡行為。
禁止跟蹤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
命加害人遷出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的住居所。
命加害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例如50公尺、100公尺):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的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的特定場所。
定汽、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例如:暫時監護權歸屬、探視方式與時間)。
命加害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命加害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費用。
命加害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例如:認知教育輔導、戒癮治療等)。
其他保護被害人、未成年子女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保護令並非只有一種,依據聲請的急迫性與目的,可分為:
一、 緊急保護令: 情況急迫,有立即危險時,檢察官、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可主動為被害人聲請,法院應於4小時內核發。效力通常較短,主要用於應急。
二、 暫時保護令: 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若被害人有安全上之急迫需要,法院可依聲請或職權核發。
三、 通常保護令: 經法院審理程序後核發,效力最長可達二年,期滿前可聲請延長,每次延長不得逾二年。這是最常見且效力較長的保護令類型。
保護令絕非「塑膠」! 許多人擔心保護令只是一紙空文。但請注意,保護令具有法律強制力。如果加害人違反了法院保護令所禁止的行為(例如禁止接觸、應遠離特定場所等),將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的「違反保護令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這是刑事責任,絕不可輕忽。
雖然違反保護令有刑責,但面對情緒激動或失去理智的加害人,保護令未必能百分之百阻止其衝動行為。因此,即使持有保護令,被害人仍應時刻保持警惕,注意自身與家人的人身安全,避免不必要的接觸,並預先規劃緊急應變計畫。
立即危險: 請撥打 110 報警。
諮詢求助: 撥打 113 全國婦幼保護專線,有專業社工提供諮詢、通報、轉介等服務。
證據保存: 盡可能保留家暴相關證據,例如驗傷單、照片、錄音錄影、恐嚇訊息截圖、人證等,這對於聲請保護令及後續法律程序非常重要。
法律協助: 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評估案情、擬定策略、協助聲請保護令或處理相關法律訴訟。
家暴保護令是《家庭暴力防治法》提供的重要保護機制,其適用範圍廣泛,涵蓋了婚姻、同居、血親、姻親甚至未同居的親密關係。了解保護令的定義、對象、內容與效力,有助於需要的人及時尋求法律協助。
如果您或您身邊的人正遭受家庭暴力或類家庭暴力的困擾,請不要猶豫,勇敢尋求協助。善用法律賦予的權利,保護自己與家人的安全與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