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APR 2025 張倍齊律師
家暴保護令不只保護夫妻!律師詳解保護範圍、對象(含前任、姻親、恐怖情人)與效力
談到家庭暴力,多數人先想到夫妻衝突,其實《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建構的保護網遠比想像廣泛。已分居、離婚的前配偶、沒有婚姻關係的同居人、甚至「未同居的恐怖情人」,都可能是保護令的適用對象。本文將詳細解析家暴保護令的聲請對象、內容與效力,幫助您善用法律保護自己與家人。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下列行為:
即使沒有外傷,只要造成「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就可能構成家庭暴力。
不論婚姻關係是否存續,遭受現任或前任配偶家暴皆可聲請。
無婚姻關係但同居之事實上夫妻、前同居人,均可適用。
直系血親(父母、子女、祖孫)、四親等內旁系血親(兄弟姊妹、叔伯、姪甥等)。
直系姻親(公婆、岳父母、媳婦、女婿)、四親等內旁系姻親。
例如同住的繼父母、繼兄弟姊妹等。
自《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後,男女朋友、已分手前任即使未曾同居,若遭受親密關係暴力,也可依第63條之1聲請保護令,俗稱「恐怖情人條款」。
違反保護令者,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民國 112 年《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明文強化目睹家暴兒童及少年的保護。即使孩子沒有直接被毆打,只要目睹或聽聞家庭暴力,都可能對身心造成傷害,依法也是家暴的被害人。
如果家中有孩子目睹您與配偶的爭吵、暴力衝突,聲請保護令時務必一併為孩子聲請。
111 年 6 月《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後,部分情境同時符合兩部法律,被害人可以擇一或並用:
實務上若被害人與加害人曾有親密關係,建議優先考慮家暴保護令;若是陌生人、單戀者、同事,則走跟騷保護令。
保護令能提供法律屏障,但遇到急迫危險仍應先撥打110或113專線求助。
家暴保護令的適用對象遠比想像廣泛,無論是配偶、前任、姻親或恐怖情人,都能透過這項制度獲得保護。亮遠法律事務所擁有豐富家事案件經驗,能協助您緊急聲請保護令、規劃離婚與損害賠償訴訟,陪您走過最艱難的時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