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APR 2025 張倍齊律師
偷偷錄音蒐證,踩到法律紅線了嗎?律師教你保護權益不觸法
在現今社會,人手一機,錄音功能隨手可得。許多人在面對糾紛時,腦中可能會閃過一個念頭:「我能不能把對話錄下來當證據?」無論是商業談判擔心對方出爾反爾、勞資爭議想記錄協商過程、夫妻失和懷疑外遇想留下證據,或是鄰居間的衝突、車禍後的協調,甚至是租賃糾紛,都可能讓人產生錄音蒐證的想法。
畢竟,「口說無憑」,如果能有白紙黑字或影音紀錄,似乎更能保障自己的權益。然而,在按下錄音鍵之前,許多人心中不免忐忑:「這樣偷偷錄音,會不會被告啊?」、「錄下來的東西,法院真的會承認嗎?」
這些疑慮確實非常重要。未經對方同意的錄音行為,涉及的不僅是道德問題,更可能觸及法律的紅線,特別是刑法上的「妨害秘密罪」。同時,即使錄音本身不構成犯罪,其在訴訟上是否能作為有效的「證據」,也是另一個關鍵問題。今天,我們就來深入探討這個常見卻又充滿法律爭議的議題。
許多人最擔心的,就是偷偷錄音會不會構成犯罪。這裡主要涉及的是我國《刑法》第315條之1的「妨害秘密罪」。
《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條文的關鍵字在於「無故」、「竊錄」以及「他人非公開」的言論或談話。這表示,如果你是「沒有正當理由」,偷偷地去錄下「別人」的「非公開對話」,就可能觸法。
那麼,什麼叫做「竊錄他人」的對話呢?法院實務見解通常認為,如果你是參與對話的其中一人,那麼你錄下自己與對方的談話內容,就不算是「竊錄『他人』的對話」。
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區別?理由在於,《刑法》妨害秘密罪要保護的是個人不願對外公開的秘密或隱私。當對方選擇與你進行對話時,他所說的話內容,對你而言就已經不是「秘密」了,因為他是自願講給你聽的。因此,你將這段「本來就要讓你知道」的對話錄下來,性質上就不符合「竊錄他人秘密」的構成要件。
反之,如果你並非對話的參與者,而是偷偷在別人(例如:配偶和第三者、同事間的私下談話)不知情的情況下,放置錄音設備去錄下他們的對話內容,這時你錄下的就是「他人」之間「非公開」的談話,當然就極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的妨害秘密罪。
除了是否為對話者外,「非公開」也是一個判斷重點。如果對話發生的場域本來就是公開場所(例如:在大馬路上爭執、公開演講),或者談話內容本身不具有隱私性、秘密性,那麼錄音的行為也較不容易被認定為侵害「非公開」的言論。然而,這部分的判斷較為主觀,仍需視個案情境而定。
綜合來說,從刑事責任的角度觀察,只要你是對話的參與者之一,並且錄音的目的是為了保全證據(具有正當理由,而非「無故」),那麼你未經對方同意錄下自己與對方談話內容的行為,通常「不會」構成《刑法》上的妨害秘密罪。
即便你是對話的一方,錄音的「目的」也至關重要。
如同前述,《刑法》第315條之1處罰的是「無故」竊錄。因此,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犯罪時,也會審酌錄音者的動機與目的。如果你錄音是為了保障自身權益、蒐集未來訴訟可能需要的證據(例如:證明對方曾答應某事、對方承認過失、對方有恐嚇言詞等),通常會被認為具有「正當理由」,而非「無故」。
然而,如果你錄音的目的是出於不法意圖,例如:想要藉此勒索、恐嚇對方,或是將錄音內容散布出去以詆毀他人名譽,即便你是對話的一方,也可能因為這些後續的行為而觸犯其他法律(如恐嚇取財罪、誹謗罪等),甚至影響法院對於錄音行為本身「正當性」的判斷。
目的不正當,除了可能構成其他刑事犯罪外,也可能影響錄音證據在法庭上的證明力,甚至可能引發後續的民事賠償問題。因此,錄音的目的必須是基於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蒐證需求。
即使錄音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也不代表就萬無一失。在民事訴訟或涉及個人權益的層面上,還有兩個重要問題需要考量:
這是大家最關心的問題之一:「我辛苦錄下的音檔,法官會採用嗎?」這涉及到法律上所謂的「證據能力」。
理論上,違法取得的證據,原則上是沒有證據能力的(也就是法官不能把它當作判案的依據)。然而,針對「私下錄音」這種情況,法院的態度並非一概而論。除了前面提到的《刑法》問題外,還需考量《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簡稱「通保法」)的規定。
《通保法》第29條規定:「監察他人之通訊,違反本法規定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監察,不以直接監察為限,透過第三人而監察他人之通訊者,亦同。」 這裡的「通訊」廣義上可能包含私人對話。
然而,同條第3款也規定了例外:「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這條規定與前述《刑法》的判斷邏輯類似:只要你是通訊(對話)的一方,且目的不是非法的,那麼監察(錄音)的行為本身可能不構成犯罪或侵權。
即便錄音行為不觸犯《刑法》或《通保法》,但未經同意錄下他人談話,是否侵害了對方的「隱私權」?這是一個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的問題。
《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95條則保障人格權(包含隱私權)受侵害時,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因此,即便錄音是為了蒐證,且自己是對話方,但如果錄音的手段、內容、場合嚴重侵犯了對方的合理隱私期待,對方仍有可能提起民事訴訟,主張隱私權受侵害並請求賠償。
在判斷私下錄音的證據能力以及是否構成民事侵權時,法院通常會進行「利益衡量」或稱「比例原則」的考量。法官會比較:
錄音手段的必要性與侵害程度: 取得證據的手段是否屬於侵害最小的方式?錄音內容是否涉及高度私密?
錄音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重要性: 這個錄音證據對於釐清案情有多重要?
保障的法益與受侵害的法益: 例如,發現真實、保障訴訟權的利益,與保護個人隱私權的利益,何者應該優先考量?
簡單來說,如果錄音是為了證明非常重要的事實(例如:攸關鉅額財產或人身安全),且沒有其他更溫和的蒐證方式,同時錄音內容與公共利益或訴訟核心爭議高度相關,法院就比較傾向承認其證據能力,也較不容易認定構成嚴重的隱私侵害。反之,如果只是涉及無關緊要的私人八卦,或是有其他方式可以證明,法院可能就會排除該錄音的證據能力,甚至認定構成侵權。
基於以上法律分析,若您確實有錄音蒐證的需求,建議注意以下幾點:
確保錄音設備清晰、完整地錄下對話內容,避免雜音干擾或斷斷續續,以免影響事後法院的判斷。
錄音時應盡量保持客觀,避免使用誘導性問話讓對方說出不實或被扭曲的陳述。呈現證據時也應提供完整的對話脈絡,避免斷章取義。
每個個案的具體情況不同,錄音涉及的法律層面複雜(刑事、民事、證據能力、隱私權等)。在進行錄音蒐證前或將錄音作為證據使用前,強烈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您的具體情況下,錄音的合法性、風險以及在訴訟上的效益,才能做出最有利的判斷與行動。
總結來說,在台灣,如果您是對話的一方,並且是基於蒐集證據、保障自身權益的正當目的而私下錄音,通常「不構成」《刑法》的妨害秘密罪。然而,這並不代表高枕無憂。該錄音是否能作為有效的法庭證據,以及是否可能構成民事上的隱私權侵害,仍需視個案情況,由法院進行利益衡量後判斷。
錄音蒐證是一把雙面刃,使用得當可以成為保護自己權利的有力武器,但若不慎也可能引火上身。面對法律問題,切勿僅憑單一資訊判斷,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才能確保您的行動合法有效,真正達到保障權益的目的。